土方开挖合同
更新时间:2023-12-25 08:0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郑州郑东建材家居城E1、E3地下室土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郑州郑东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郑州正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郑州郑东建材家居城E1、E3地下室土方工程 二、工程地点:郑州市商都路和农业东路交叉口
三、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机械挖淤泥土方、土方机械外运至郑州郑东建材家居城外(外运地点由承包人负责,运距已综合考虑)等。详见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施工做法等技术文件中标示或明确的内容。乙方按照施工图纸、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会审记录等进行施工。
四、承包范围:地下基坑土方大开挖。工程量约140000立方米。 具体工作内容及施工范围详见甲方确认的图纸、联系函、工程预算书等。
第二条 工程管理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5.1合同工期:
5.1.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含节假日在内)。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5.1.2工期上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确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乙方不能按期竣工,乙方应在出现延期事项后24小时内书面向甲方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应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工期方可相应顺延。
5.2进度计划:
5.2.1乙方应在开工前五天将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在接到符合要求的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5.2.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或修改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
甲方确认后执行。采取改进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开工及延期开工:
5.3.1乙方暂定在 2009 年 6 月 15日开工。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日期与甲方发出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具体开竣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上述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须顺延的,乙方应在工期顺延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经甲方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甲方向乙方发出开工令,由乙方授权代表持乙方《授权委托书》接收并签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其授权代表有权代表乙方签收开工令及其他双方往来函件。开工令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授权代表拒不签收的,不影响开工令的生效,但视为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5.3.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上述日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超过上述日期3天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4暂停施工:工程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主要形象进度延误七天以上(需停工整顿)、野蛮施工(需停工整顿)等情况的甲方可以要求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如经停工整顿后仍无改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如乙方不予配合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5.5工期延误:
5.5.1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5.5.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详见有关规范);
5.5.1.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超过15天并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5.5.1.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5.1.4不可抗力;
5.5.1.5其他情况: 另行约定 。
5.5.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5.5.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工效不高、施工组织不力、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工期不予延期,不补偿相应增加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
5.5.4由于异常恶劣天气(须提供气象资料)天灾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延期,但不另补偿相应的增加费用。
5.6工程竣工:
5.6.1乙方必须在 2009 年 8 月 20日前使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竣工。 5.6.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上述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6.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工程质量与检验 6.1工程质量标准
6.1.1质量评定等级为 合格 。设计及验收等级评定标准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二者不一致时,以甲方认可的最优标准为准。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项验收规范)等。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1.2双方对质量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甲方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2检查与返工
6.2.1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6.2.2不符合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须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并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 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文件 ,严格按安全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将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由
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若因事故的发生影响施工进度,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日无法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从工程结算中扣除工程总价的1%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八、文明施工
执行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等有关规定。凡未按文件进行文明施工或文明施工定期检查不合格,乙方又不采取措施纠正的,或最终评定为文明施工不合格的,甲方将在工程结算中扣除文明施工增加费,并处以本合同工程总造价3.0% 的违约金。
第三条 承包方式、合同价款与支付
九、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十、合同价款与调整
10.1本工程的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合同造价为可调整造价。
10.1.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为24元/m该价款已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各项措施费、规费、风险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10.1.2计价方式: 执行河南省最新定额规定 10.2合同价款的调整:
10.2.1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增减变化; 10.2.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 10.2.3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0.2.3.1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确定,如超出或低于本合同单价需经双方确认。
10.2.3.2实际工程数量与本合同规定的数量不同时,按甲方确认的竣工图的实际工程数量和合同约定单价或计价方法调整合同造价。
十一、工程量的确认
11.1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及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及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仍然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1.2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十二、合同价款的支付
12.1 本工程 无 工程预付款。 12.2 工程进度款:
12.2.1 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7天内审核完毕,支付至当月已完工程量70% 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造价80% 的工程款
12.2.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竣工工程及工程档案已向甲方移交,并向甲方提供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甲方在三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双方确认后在14天内支付至经甲方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的100% 。
12.3甲方凭乙方出具的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资料及工程款的书面审核文件及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工程发票支付工程款。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工程变更、材料设备供应、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十三、工程变更 13.1工程设计变更
13.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13.1.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2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13.2.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13.2.2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13.2.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四、材料设备供应 14.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4.1.1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到施工现场。 14.1.2工程所需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配备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14.1.3水电属甲方供应但不被视为甲供材料,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装表,乙方每月向甲方财务部缴纳水电费。
14.1.8乙方单位如自备发电机,以保证施工用电用水的需要,发电机不签证发电台班及停置台班,结算时也不扣除定额相应的电费水费。所有材料(含水电)设备的各项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4.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无 。 十五、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15.1、项目经理
15.1.1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15.1.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函件,须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甲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5.1.3项目经理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递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5.1.4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5.1.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 要求更换甲方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5.2、甲方工作
15.2.1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连接点;
15.2.2提供水准点及控制点座标;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5.2.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15.2.4按时付款与结算,及时组织验收,接收乙方提交符合规定的合格的工程档案。 15.2.5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工程承包范围。
15.2.6开通施工场地外的道路,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15.2.7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15.3乙方工作
15.3.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资质等级及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配套的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15.3.2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和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经甲方审批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15.3.3开工前指派驻工地现场代表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义务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自
行到施工场地进行查看,确认施工场地符合施工条件,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意味着乙方确认甲
方施工场地符合施工条件。
15.3.4严格按图纸和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15.3.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并做好各项施工记录;
15.3.6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
除工作,处理好与现场其他单位的关系;
15.3.7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15.3.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向甲方移交工程档案一式四份,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完工后两天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每平方米每天收取20元场地占用金;
15.3.9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若有损坏,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无偿修复,无法修复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
15.3.10自行出资接驳和安装拆除水电管线等。因工程所需人员的食宿、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15.3.11接受甲方施工现场的指示和监督,对甲方管理人员所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应及时答复处理,对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否则甲方人员有权按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扣款。
15.4乙方未能履行15.3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第五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十六、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6.1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16.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6.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6.4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16.5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7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否则按总工期违约处理。如果甲方要求移交竣工工程时,乙方须无条件移交。
16.6工程竣工资料应完备、真实,并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河南省、郑州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6.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交验收合格的、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一式四份。
十七、竣工结算
17.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28天内,并且工程档案已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其变更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7.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7.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7.4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
十八、违约责任
18.1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乙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造价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赔偿。
甲方按本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如乙方不予配合,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18.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造价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19.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3因乙方原因,工程出现安全、防火、质量事故、或工程形象进度延误五天或停工三天以上的,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逾期竣工责任,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18.4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若乙方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均属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乙方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18.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乙方接触到的甲方技术图纸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造价10%的违约金。
18.6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延期付款的有关违约责任。
18.7本工程严禁转包与分包,如发现乙方转包与分包或委托第三方挂包以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有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令其停工、将其驱逐出现场直至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十九、争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双方同意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后,除非合同已不能履行,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第七条 其 他
二十、不可抗力
22.1、可抗力包括的范围及个别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无总包合同或总包合同规定不明的,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准。
22.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涉及乙方施工场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22.3乙方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22.4因合同一方履行迟延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二十一、保险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按一般规定 。 二十二、合同解除
24.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4.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逾期完工或逾期移交达 20 天或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进度逾期完工达 5 天、无故停工3 天或质量达不到 合格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造价的20%支付违约金。
2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4.3.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4.3.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4.4依据上述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4.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十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25.1本合同及其附件
25.2甲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单据和设备材料清单及经甲方确认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书及施工图纸等。
25.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25.4国家、地方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及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
二十六、合同份数、合同生效与终止
26.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郑州市商都路22号签订,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自义务履行完毕时终结。
26.2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十七、补充条款
合同履行中,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就合同未尽事宜的商洽或就合同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附件: 无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郑州市商都路22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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