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监理工程师《综合考试》模拟试题(一)

更新时间:2024-04-27 08: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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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试》模拟题(一)

题一:

某公路项目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指标文件》合同条款实施管理,光华监理工程师在对派驻到该公路项目的监理人员的指示中,要求每个监理人员都要忠实履行监理职责,维护业主的权益,谨慎代表业主行使对工程管理的权力。因此,不管是驻地监理工程师还是专业监理工程师都要对业主负责。多与业主联系。遇到合同中不明白、含糊不清、有矛盾之处,要及时请示业主,认真的按业主对合同的解释,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严格行使监理权力,施工中积极主动与设计单位联系,发现有设计修改问题,不要都等总监处理,谁发现谁及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不要影响施工进度。 试问:

简述上述指示中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应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以独立第三者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

2、“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总监负责。 3、“合同”中含糊或矛盾时由总监工程师解释。

4、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没有权力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应报告业主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题二:

某高速公路工程,KM大桥上部32.5mT梁安装,桥梁监理工程师不批准承包商的安装方法,承包商只能按监理工程师方法施工,安装完工后工期延误了14天。 试问:

1、监理工程师是否有不妥之处;

2、承包商是否有理由申请延期;申请索赔。 3、如果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延期,承包人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不能指令承包商按监理工程师的方法去完成工程。

2、承包商不承担不是由他设计或编制的图纸或规范的责任。如果监理以书面要

求承包商执行这一指示,由于该方法使工程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延期批准,还可申请索赔。如监理只是口头指令,承包商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确认,7天内,除非监理以书面收回该指令,否则认为工程师已确认。

3、如果监理不批准延期,表示工程不能延误承包人需加快施工建设。因此承包商为了“赶工”而增加了额外费用,可以申请索赔。

题三:

某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阶段,因B合同段运输路面材料的道路被当地村民挖断,为了不延误工期,材料只能从A合同快完工的一段路上运进B合同段。为此,业主公开两合同段开会,要求A合同段调整施工安排,于7月30日前完成该段施工。8月1日起,B合同段从该段路运进材料。A合同段至8月20日才完成该路段施工,致使B合同段工期延误,A合同段该段路在交工后缺陷期未满已发生破坏。 试问:

(1)业主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2)B合同段工期延误由谁负责,B合同段是否可以获得延期或索赔。为什么? (3)A合同段该段路被损坏应由谁负责,由谁维修? 参考答案:

(1)业主做法不符合合同规定。

①调整施工安排即改变了工程已规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是属“工程变更”,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才能作出变更工程的指示。

②工程完工后应通过完工(或竣工)验收,才能交付使用。而A合同段该段路完成施工后未经授权提前使用。

(2)B合同段工期延误不是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可以获得延期,并且业主提供的运输通道受到破坏,改变的通道又未及时提供,延误是因为业主应负责的情况所造成的。所以,B合同可以要求索赔。

(3)A合同段该段路未经验收,提前使用,表示业主已接受并批准工程。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承担此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也应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负责维修该段损坏路段,但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题四:

某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合同段由H公司中标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6500万元,其中路基工程2300万元,签协议时,业主要H公司将路基工程中某段800万元工程分包给E公司施工。开工前H公司将一座分离立交D桥的20m跨

径空心板预制分包给R公司施工。

施工中出现以下问题:

(1)E公司延迟进场2个月,且施工时机械设备不足使工程延误128天; (2)D桥施工时,因桥下净空不足,业主据此提出变更要求将跨径变更为21.5m,并由R公司绘制变更设计图纸。通车后空心板出现很宽裂缝;经检查鉴定为设计错误。

H公司承包人提出如下意见:

(1)E公司是业主选择的分包人,对于E公司造成的工程延误,H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D桥是按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实施的,由R公司绘制变更设计图纸,,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因此,对于空心板开裂的质量问题,应分别由R公司分包商承担65%的主要责任,监理工程师承担30%审查、把关的责任,H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担5%的管理责任。 试问:

(1)业主可直接向承包人、分包人、发出变更令吗?

(2)E公司是“劳务分包人”吗?由于E公司的原因或责任造成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否可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3)对于E公司的工程延误及R公司空心板的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业主不能在施工中向承包人任意一方发指示、指令,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而只有监理工程师才能行使合同授予的权力。“承包人应当只从工程师(监理)处取得指示(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变更。”

(2)E公司不是“劳务分包人”。因为E公司是承包人H公司将“路基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他应为专业分包人,因此业主的该项指令及下面业主的变更令均不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变更令。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地位一样,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商,不因分包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3)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主体,而是独立的第三方,尽管监理工程师

对变更设计进行了审查和批准,不能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H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题五:

某省HND大桥由中标的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施工,KNS咨询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全桥380根钻孔灌注桩。刚进行到第五根桩施工时,遇到下列事件:

第五根桩从9月14日7:00开始灌注砼,15:16因电焊机使用不当导致发电机组故障,使搅拌机及灌注设备被迫停工,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发电机组于17:08修复,17:13恢复施工,恢复施工后提升导管提不动,经反复转动,上下冲振,至17:32才将导管拔出,就位到预定高度,开始灌注新砼,17:42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视察,19:34灌注完全部砼。当导管全部提出孔外清点时,导管总长只有48米,因此,监理工程师同意桩基按48.5m计量,承包人要求按设计桩长55.6m计量。其证据是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除此外,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施工的实际桩长)。

试问:

(1)该桩是否合格,为什么。

(2)该事件所反映施工及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有哪些? (3)桩基础该在什么时候进行计量?应按多长给予计量? 参考答案:

(1)根据下述分析,该桩为不合格桩。该桩灌注混凝土过程中,中断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此时首盘混凝土已超过初凝时间,导致导管被卡住提不动,后经强行拔出。

①可能情况之一,导管已有一截断在孔中,因此造成导管总长只有48米。按规范施工要求导管在孔内长度应为55.35-55.2m(导管底部至孔度应有25-40cm空间)。如果导管已断,则首盘混凝土被污染的混凝土已无法翻到头,后续灌注

的混凝土压在首盘混凝土上,开成“断桩”。

②可能情况之二,钻孔达到设计深度,导管没有断在孔内,其长度只有48米,则导管底距孔底达7.2m以上。首盘混凝土将泥浆水混合压在孔下部,同样也产生“断桩”。

③可能情况之三,导管按《规范》安设,距孔底25-40cm,在灌注混凝土时,导管也没有断在孔内,导管总长只有48米,则桩长也不超过48米,不符合桩长设计要求。

(2)该项事件反映施工承包方CHD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①准备工作做得不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不足,发电机组只有一台,无备用设备,不合理。

②上述断桩表明CHD公司无认是属于哪一种情况,施工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③从“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可知:没有按规范做好应做的每一项记录(如钻进记录、清孔、成孔检查等)。

④每道工序完工后没有按程序进行工序检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批准,就进入下道工序。

该事件反映监理工程师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①专业技术水平差,工程经验缺乏。监理工程师凭经验从上述事件应看到较严重的异常情况,应能看到施工承包方存在不容视的问题。

②监理严重失职,没有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使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按监理程序进行施工监理。灌注混凝土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没有按规范规定进行旁站。

3、桩基计量,应在截去规范规定的桩头长度后,按规定经无损检验;对整体性不满意或施工中遇到任何异常情况的桩采取钻芯取样检验,检验合格,监理还要对桩的平面位置复查,还要复查所有施工记录,全部检查、复查满意后作书面批准才能计量。桩长计量:分不同桩径和干处、水中,从承台或系梁下缘至桩底基面的桩身长度以“m”为单位计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vy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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