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3 12: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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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煤矿企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前

两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第二章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为本单位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服务;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条件的,应当与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相关服务;

(二)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岗位责任制,制定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培训教育、职业危害日常监测、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四)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六)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七)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除应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措施外,其作业场所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

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以及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七)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八)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通讯报警设备,以及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前,应

当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职业卫生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四)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五)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防护设施名称及其数量;

(六)使用有毒物品的品名、用量,以及接触人数; (七)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的,提供与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九)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vx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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