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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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 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1 一般要求

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

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

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

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1.0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线段引

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1m倍数进行标注,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及数字与水尺刻度的垂直线段之间的间距为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1m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3 内河船舶和小于3000总吨的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3.1和图3.3.2所示。

图3.3.1 图3.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2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2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20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2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以0.2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倍数进行标注,吃水值为整数时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吃水值有小数时不加单位。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之间的

间距为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4 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1200mm(海船)或600mm(河船)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

3.5 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中。

3.6 在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中,应标注所述水尺基准线的位置,并标注3.5所述首、尾水尺标志的位置。

3.7 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如图3.7a和图3.7b所示。

图3.7a右

图3.7a左

图3.7b右

图3.7b左

4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标识

4.1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应满足本要求,现有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满足本要求。

4.2 船舶满载水线颜色标识

(1)船体两外侧从船首至船尾应清晰标识满载水线。 (2)海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满载出港状态的载重线;河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线。

(3)满载水线应通过载重线标志圆环的中心。

(4)内河船舶特殊要求:当内河船舶存在两个及以上航区、航段载重水线时,为能较明显体现各级航区、航段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水线,还需作以下油漆颜色的标识。

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4)a所示。

图4.2(4)a

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志圆心向右侧水平延伸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的高度。如图4.2(4)b、4.2(4)c、4.2(4)d和4.2(4)e所示。

图4.2(4)b

图4.2(4)c

图4.2(4)d

图4.2(4)e

④ 除仅有一级航区满载水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区满载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识。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水线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下油漆颜色一致,最高一级满载水线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

(5)海船特殊要求:

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5)a所示。

图4.2(5)a

②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③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志圆心向载重线侧水平延伸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的高度。如图4.2(5)b、4.2(5)c和4.2(5)d所示。

图4.2(5)b

图4.2(5)c

图4.2(5)d

④当载重线标志在其左右两侧均有载重线时,其左右两侧的专属油漆区域应为两个独立的区域。

⑤除船舶夏季载重线和当热带载重线(标有“R”的线段)与夏季淡水载重线(标有“Q”的线段)不处于同一吃水d时,其中吃水d较小的载重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载重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识。船舶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C.1/C.2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下油漆颜色一致,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C.1/C.2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

4.3 船舶主船体涂料颜色标识

(1)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2)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3)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 5 检验 5.1 初次检验:

5.1.1干舷核定与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检查: 5.1.1.1干舷、水尺核定:

(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2)检验实船型深测定并对船厂检验报告认可签署; (3)型深D的建造公差(△D)如在±(1/1000)D范围内,即按审批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自上而下勘划干舷,自下而上勘划水尺;

(4)如△D超出±(1/1000)D范围,建造或设计单位应按实船主尺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验船师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干舷。

5.1.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

(1) 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载重线和水尺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1.0mm 范围内。

(2)检查载重线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应确认各线段均按规定位于圆盘船首方向,仅木材载重线标志按规定位于圆盘船尾方向。它们应

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

(3)检查水尺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4)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

a.标志用钢板制成实样焊接在船舷; b.堆焊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的边线。 c.将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的边线凿迹。 5.1.1.3确认主船体的涂料颜色符合规定要求; 5.2 营运检验:

5.2.1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及主船体涂料颜色是否清楚、正确,必要时重新进行油漆。有怀疑时,应校核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的垂向距离是否与“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所载的尺寸相符,对于甲板线与干舷甲板不在同一水平面的还应确认两者实际距离是否正确。

5.2.2 在检验报告中增加如下内容“该轮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及船体涂料颜色经检验,满足《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要求。”

5.2.3 在检验项目表中应包含如下内容: 5.2.3.1 甲板线、载重线标志的位置及外观检验; 5.2.3.2 水尺标志的外观检验; 5.2.3.3 船体涂料颜色的外观检验;

5.2.3.4 核查船体和上层建筑未发生影响载重线勘划的任何改变。

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

(3)检查水尺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4)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

a.标志用钢板制成实样焊接在船舷; b.堆焊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的边线。 c.将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的边线凿迹。 5.1.1.3确认主船体的涂料颜色符合规定要求; 5.2 营运检验:

5.2.1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及主船体涂料颜色是否清楚、正确,必要时重新进行油漆。有怀疑时,应校核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的垂向距离是否与“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所载的尺寸相符,对于甲板线与干舷甲板不在同一水平面的还应确认两者实际距离是否正确。

5.2.2 在检验报告中增加如下内容“该轮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及船体涂料颜色经检验,满足《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要求。”

5.2.3 在检验项目表中应包含如下内容: 5.2.3.1 甲板线、载重线标志的位置及外观检验; 5.2.3.2 水尺标志的外观检验; 5.2.3.3 船体涂料颜色的外观检验;

5.2.3.4 核查船体和上层建筑未发生影响载重线勘划的任何改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v9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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