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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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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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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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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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主编部门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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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排上述三项建设标准的施行及解释工作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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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号文的要求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经广泛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有关建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合请各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北京安定门内国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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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共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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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加说明

总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装卸工艺与设备建筑与建设用地配套工程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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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用码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海港和河口港新建通用码头工

本建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布置的多个通用泊位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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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采用多种集疏运方式第八条

服务的原则进行建设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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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十条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设计年吞吐

一般情况可按下列规模划分

型宜为

型宜为

的通用泊位设计船

的通用泊位设计船

的通用泊位设计船

型宜为

第十一条

海港通用泊位的合理泊位利用率应根据设计年

单泊位的泊位利用率范围值应为利用率范围值应为

生产要求时第十二条港口工程由水域设施和陆域设施组成的主要建设项目内容包括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项目内容对新建工程应根据港口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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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

第十三条建港具体条件需要第十四条装卸工艺系统的选择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岸机配置不宜

多于

件杂货的水平运输当运距较长堆场作业宜第十八条当码头前

第十七条水平运输及库场机械选型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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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建筑与建设用地

置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海港通用码头的泊位长度应根据设计船型尺

其单个泊位长度可按设计船长加富裕长度确定对布置在折线转折处的通用泊位对在同一岸线上连续布置的多个通用泊位其泊位的长度应第二十二条海港通用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应考虑大潮时码第二十三条

海港通用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保证设计船型

其深度应按设计船型满载吃水和富裕第二十四条

海港通用泊位的库场堆存能力应与泊位通过

库场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量所需库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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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第二十五条海港通用码头的仓库建设应以大跨度单层库为第二十六条照表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

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可参

注当装卸件杂货为主时取用表中上限当装卸散杂货为主时取用表第二十七条

海港通用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应根据泊位的通用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表所列通用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

当装卸件杂货为主时取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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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配套工程

第二十八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集疏运方式应结合当地条第二十九条据装卸工艺要求布置第三十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港内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通向港外的主干道

港内道路路面宽度宜采用

第三十一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给水水源应结合全港总当需设置独立水源第三十二条其用水量的确定

泊位日用水量不应超过表通用泊位日用水量

注表

第三十三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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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海港通用泊位的用电负荷应根据设计年吞吐

用电负荷可参照表通用泊位用电负荷

取表中上限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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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评估或审批海港通用泊位工程项目可行性

海港通用泊位的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

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可参照表

通用泊位工程费用部分投资估算指标

当设计年吞吐量为上限时取表中上限反之则取表中下限

第四十条海港通用泊位各分项工程的投资比例可参照表

各分项工程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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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选用

通用泊位建设工期

通用泊位定员

所列指标表

第四十二条海港通用泊位定员由生产人员和非生产人员组

注第四十三条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和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有关规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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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

参编单位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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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v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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