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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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 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姓 名 袁万龙 专 业 法学 学 号 1434001210561 分 校 广德学院 指导教师 教学点 广德

目 录

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 4 一、儒家法制文化的主要特征 ............................. 4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 5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 5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 5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 6 三、对儒家法律文化的评议——其积极与消极两面性的探析 ... 7 (一)儒家法律文化的价值 ............................. 7 (二)儒家法律文化的局限性 ........................... 8 四、儒家法制的借鉴意义——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8 (一)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 ............................. 9 (二)道德与法律的对立互补性 ......................... 9 (三)法律和道德在新时期被赋予新的内涵 ............... 9 五、儒家法律文化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 10 (一)立法方面 ...................................... 10 (二)执法方面 ...................................... 11 (三)司法方面 ...................................... 12 参考文献: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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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儒家思想起源于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几千年历史中不断的变迁与完善,儒家及各家学派之所长,形成了其独有的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所结合的儒家法治思想,其同样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受了古代中国社会司法实践的考验。儒家思想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内核为“仁、义、礼、智、信”,虽然有些思想已经过时,但其精华部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儒家思想从整个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发,开创了完全不同的文明古国的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制史上谱写了一曲华美乐章。本文通过分析儒家法治文化中特点,详细阐述儒家文化对于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我们对待儒家法治文化应该用科学的态度批判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儒家思想里的精华与当代的中国法制的建设所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的完善与健全做出更多的借鉴。

【关键词】儒家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影响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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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

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 合理的因素,我们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借鉴传统的经验和教训,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服务。

一、儒家法制文化的主要特征

儒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要真正认清其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与现代法治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对中国走向法治各有什么样的影响,仍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当然,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儒家文化的几方面特色,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宗法伦理观念。宗法论理是儒家文化的内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君臣父子关系是皇帝统治中的“大伦”。皇权是国家最高的权力,皇帝通过分封、昭赐等方式对权力和财产进行分配,从而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家长式统治。在宗法制度中,“各位不同,礼亦异教”,认为人有智愚之列,贵贱上下之分,并由此来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因此,宗法伦理观念有助于臣民接受家长式的统治,使他们安于现状,老老实实做忠君、尊父、顺夫的顺民,而不敢、不想、也不愿改变现有的不平等的社会秩序,从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达到天下长治久安的目的。

第二,宣扬\性善论\。《三字经》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孟子也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性善论\相信人性本来就是善的,崇尚道德修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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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道德来对权力进行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统治者布德于九州、牧民于四海,对臣民进行礼德教化,臣民要修身养性、尊尊尚德、沐浴圣化,老老实实依\礼\行事,做统治者的顺民。

第三,主张仁政思想。儒家强调“内圣”与“外王”,“内圣”即为修身过程,修身的方法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的目的为“外王”即“齐家、

治国、平天下”。只要诚心修身就可以成圣成仁,无往不胜。而修身的前提是人又善端,整个儒家思想文化的精神方向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目标,从而鼓励人们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 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 “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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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隐”“存留养亲” “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响,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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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三、对儒家法律文化的评议——其积极与消极两面性的探析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即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儒家法律文化也不利外,它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消极的一面。看历史不能对前人的行为活动要求苛刻。儒家法律文化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特有的条件下形成的,是客观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今人对它的评价为好还是坏,它在那个历史背景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维护了统治,使社会稳定,人们生活安定。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可以说明这点。这是儒家法律文化的精华和价值之所在。但如果以当今社会的平等、民主为参照物,我们说这种制度文化没有一点的可取之处,因为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只有专制的东西;它背离了人生来就平等自由的真理,和我们这个文明、平等的社会是不相融的。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儒家法律文化延长了封建社会的寿命,却推迟了新社会的到来。清朝末年中国遭受外来的侵略,这种制度文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儒家法律文化也存在其消极一面。下面就其两面性进行具体分析:

(一)儒家法律文化的价值

儒家法律文化的价值所在——维护了统治,使社会稳定,人们生活安定。

对于一个社会、一种传统文化都不免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但这种文化却在特定的时期里起到了重要作用。纵观中国历史,分裂不断,但统一却是主流,每次新朝代的建立,统治者都不忘要维护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巩固统治,社会才能安定,而这正是对这种制度文化继承和发展的表现,也是儒家法律文化对古代社会影响的结果。从这点看,笔者认为儒家法律文化有利于当时社会的安定,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所以儒家法律文化也同样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同时正是由于儒家法律文化的发展及对周遍国家的影响,东南亚“儒家文化圈”及东方四小龙的崛起。“中华法系”才得以形成,此法系“虽然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下解体了,但作为文化遗产,它对世界法学的贡献却是难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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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在人类历史上,最著名的法系有五个(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教法系、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只有中华法系独为宗法伦理型,仅此即可想见它对人类法学智慧的补充和启迪将永世有益”。这正说明了儒家法律文化的价值所在,它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

(二)儒家法律文化的局限性

儒家法律文化的局限性——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被儒家法律文化所泯

灭。儒家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专制社会条件下的产物,它必然反映那个时代的要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所以法律就成为维护专制的工具。儒家法律文化中的法制就是暴力工具。这种工具不是绝对的法的内涵,而是以一种思想、一种文化为指导的,这种思想的核心为礼治,即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这种制度文化所主张的治国之路是以礼治为主,法治为辅。所谓礼治,如前所说,是用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这些制度和秩序,在本质上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如此说来,古代社会的法律就成为专政的手段,这就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在这种儒家法律文化中没有了立足之地。这点可以从儒家法律文化的特点中体现出来。

四、儒家法制的借鉴意义——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它积极的一面,通过对儒家法律的分析,伦理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尤为重要,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都不能忽视这一点。在今天,在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和道德都是并存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儒家法制之所以有其局限性,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奴隶和封建的阶级社会决定了其专制而没有民主、平等和公正;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中没处理好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关系,偏重了伦理道德的作用,而没有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在这两方面,后者是值得我们深深思考的。基于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管理作用,今天在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时候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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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原则;法律以道德作为价值标准。法律之所以被人类社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不仅是因为它具有强制力,而更重在它存在一定的价值原则和理性规则。法律在惩治违法者的同时,正是在履行其惩恶护善的职责,体现了它的正义和公平。法律的价值原则和正义、公平性来源于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伦理德不仅包含个人方面,也包含社会方面;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判,因而它绝非单纯、狭隘的日用伦理,而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而只有当法律体现和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趋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

(二)道德与法律的对立互补性

法律和道德是属于不同的规范层面,调整的方式不同,但他们既对立又互补。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国家统治者制定的,具有阶级性和国家性;而道德却不同,道德的产生要早于法律,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源于人的血缘关系,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为大家所公认的习惯性规范,具有社会性。从而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但法律属于国家法,重在维护国家的利益,而道德重在教化人的思想意识。法律的调整方式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限制。人生而自由,这是真理。但当人融入社会后却要遵守社会规范,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去做事,因为社会是大家的,不是一个人的。而法律就成为限制人行为的方法,它规定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当然道德也起着很大作用,但道德不是调整人的行为而是人的思想认识。

(三)法律和道德在新时期被赋予新的内涵

今天的法律和道德已不是古代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已被赋予新的内涵。法律和道德都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和道德总是反映一个时代的需要。法律体现公平和正义,维护民主和平等,如民法中的公平、平等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等;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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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这与古代社会维护君主专政的统治、等级制度的法律是不同的。道德已具有了现实意义——在继承儒家经典伦理道德的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新的内容:五爱、集体主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儒家文化作为政治文化,在今天应剔除强烈的封建性色彩的政治学说,而要强调其中关于个人道德修养的内容。这点在新加坡做的很好, 1982年2月新加坡宣布实施儒家伦理教育的计划。新加坡教育部部长吴庆瑞博士说:“儒家学说是以孔子的道德体系为中心思想,这套思想可分为两部分:政治思想意识与个人道德行为。我们将汲取有关成为一名君子的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除掉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学说部分,孔子学说中的君子风范和崇高正直品格的道德价值观与21世纪的新加坡有密切关联。”

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如何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开的,但也并不完全一致,它们根据自己的特性调整自己的范围。在今天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要把握好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五、儒家法律文化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如前所说,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原则,法律以道德作为价值标准;法律和道德是属于不同的规范层面,调整的方式不同,但他们既对立又互补;今天的法律和道德已不是古代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今天已被赋予新的内涵。从立法、 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立法方面

“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关键。没有社会各方面的法律,法律制度无从谈起,法治社会更无法建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古代社会它体现的是专制君主的意志,而在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人民当家做主,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儒家法律文化所指的法律是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而形成的,法律的内容是维护阶级统治的伦理道德,法律只是辅助道德来治理国家。今天中国的社会不再是阶级的,而是在消除阶级的基础上建立的平等的、民主的、自由的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必须有健全的法制建设。 在今天我们立法的道德价值标准是哪些呢? 现代化法制建设,是建立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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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市场经济的滞后性、盲目性和自发性,仅仅靠市场的调节作用是不够的,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交往顺利进行;儒家文化中的“ 五德目”:仁、义、礼、智、信,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今天诚信危机严重,一些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仁、义、礼、智、信”是值得提倡的。

(二)执法方面

法律制定出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大量的法条不能当做鲜花自己在家里欣

赏,而要把花拿到户外让其他的人认可它,也就是说执行法律是很关键的,执法是现代化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执法必严”是法律权威性的体现,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能以权谋私,法律体现的是公正和正义,所以执法的过程正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的过程。这一点的做到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法律的能力。儒家法制中的“仁”的内容包括修身 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修身涉及到个人道德素养的问题,具体指作为国家的治理者要首先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在各方面要为人师表,作别人的榜样。在今天看来,这种观点是有价值的,作为社会的执法者应首先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然而,现实社会中执法犯法的人大有人在,如执法人员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等屡见不鲜。出现这样的问题,不仅扰乱了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进程,也慢慢地使老百姓失去对政府的信任,这样长此以往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 为了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不仅要加强执法纪律,更重要的是注重人性化教育,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这就需要用儒家文化的伦理道德来引导执法工作者。新加坡政府结合本国国情把传统儒学由“五德目”发展为“八德目”,具体为“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其中“廉耻”指秉公守法、清正廉洁、杜拒贪污受贿和裙带风。儒家文化在新加坡的本土化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尤其对政府官员有着重要影响,“廉耻”时刻记在行政人员的心里。我国加入 WTO后与世界其他国家在各方面的联系更加密切,为了给我国老百姓提供一个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以及在世界上树立良好的形象,我们应在执法上加大力度,尤其是在执法队伍的建设方面,要把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仁”融入执法人员的思想中,使他们成为我们爱戴的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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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方面

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系的完善。司法部门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局等机关组成。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为因素在慢慢地侵蚀公正的灵魂。在我国人际关系是很被看重的,其实这是不可取得的,因此人情大于法、不公正判决、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时有发生,造成的结果是司法不独立、不公正,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具体、 实用的政府公务员体制,其中明确规定,防止贪污受贿。新加坡在公务员制度建设方面有利于打击公务员本身的违法行为,我国在进行司法制度建设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中应吸收其精华;另一方面,对司法人员进行“心治”教育,即用儒家文化中的“信、廉耻”使司法人员在思想意识上提高对秉公司法的认识。

综上而言,现代化法制建设要以史为鉴,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立法、执法及司法方面以道德为价值基础,使现代化法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总之,虽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儒家文化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儒家文化有渐渐削弱的趋势,但是由于其融化在中华传统文化的法制思想的根深蒂固使我们永远也无法摆脱,同时其对我们当代法治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因此,我们需要时刻审视儒家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尤其是儒家 法治文化中的人本思想、法治的道德的正当性价值、法治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理念、对于罪犯人身和财产剥夺的慎重。在当代法治的演进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儒家法治文化中的弊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摒除其阻碍法治社会的思想束缚,使社会主义法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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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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