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需要应对选举法修正后的细节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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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需要应对选举法修正后的细节之变

作者:滕修福

来源:《人大研究》2010年第12期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修正后的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制度。 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新一轮自下而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展开。新一轮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需要积极应对选举法修正后的细节之变。

一、选举机构人员构成之变。选举法修正后增加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条款,禁止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员作为本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按照以往的惯例,选举委员会的正副主任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大主席、副主席)担任,而上述领导人员一般情况下都要被提名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法修正后,上述领导人员就不能按惯例继续被任命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那么,新一轮人大换届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谁来担任比较适合呢?

笔者认为,选举法修正之所以明确代表候选人不能作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是选举民主的一大进步。笔者以为,党委和人大领导人员不担任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不存在削弱党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问题;因为选举委员会只不过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法律执行机构和临时工作机构,依法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接受其领导。如果非要考虑进一步强化党对选举委员会工作的直接领导,也可以安排一名不是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党委成员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熟悉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不再续任下一届人大代表的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和党政群机关相关负责人员组成为宜,也有必要吸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各方面社会人士参与其中,以更加体现选举机构的公正性。 二、人大代表构成之变。选举法修正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条文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选举法第六条之规定)。过去的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中,对人大代表的构成要求一般只强调女性代表逐届要提高,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很少有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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