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财政税收法
更新时间:2023-06-05 05:3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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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财政税收法
第一节 预算法一、预算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关于预算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为了有计划地集中 和分配资金,根据国家预算,在各级财政之间、 各级财政同各部门预算单位之间以及各部门预算 单位上下级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 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它包括各级编制、 审查、批准、执行预算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组织关 系和国家组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过程中所产生 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两个方面。
二、国家预算体系
国家预算体系是指预算的组成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是根据国家 的政权结构所确立的各级预算的统一整体。
三、预算管理体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 预算职权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 会的预算职权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职权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五)各部门的预算职权 (六)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四、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收入范围包括:①税收收入;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 益;③专项收入;④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①经济建设支出;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等事业发展支出;③国家管理费用 支出;④国防支出;⑤各项补贴支 出;⑥其他支出。
五、预算管理的法律规定(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编制的原则。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2.预算编制的方法。中央预算和省级政府(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五)决算 (六)预算、决算的监督
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即分为经常性预算和 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 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六、法律责任
第二节 税法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亦称纳税人。 2.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
3.税率4.纳税环节 5.纳税期限 6.减税免税 (二)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税收可 以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 财产税以及行为目的税;根据各级政府 对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以 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
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① 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 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
液化 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 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 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营业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三、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一)立法原则和适用范围 立法原则: 1.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2.保证国家依法征税权利; 3.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的各种税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二)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 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 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 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 纳税资料。
(三)税款征收 1.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 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税款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3.纳税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申 请减税、免税。
4.纳税人依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 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 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 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 不申报的。对以上情况税务机关有 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 期纳税;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 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纳税的收入 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 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 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 务机关可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金额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 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 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 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 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 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 款。
7.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 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 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扣缴义务人未 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 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四)税务检查 (五)法律责任1.违反税法的行为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设置、 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保 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 保管有关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欠税行为
(3)偷税行为 (4)抗税行为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 索取财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行为 2.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 (1)经济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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