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医调委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考评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03-08 13:1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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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司发〔2013〕15号
闸北区医患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沪司规〔201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闸北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考核组织
闸北区司法局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考 核的相关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送交区人民调解协会。考核工作小组由区医调办和区人民调解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三、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在每年12月份进行。
(二)考核按自评、总结、评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1、专职人民调解员对本人工作进行小结,并按照绩效考核项目内容进行自查评分。
2、考核工作小组采取听取人民调解员工作汇报、审查书面资料、检查文书档案,以及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评价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3、考核工作小组向各专职人民调解员反馈初评意见,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4、考核结果公示。
四、考核项目及标准(总分100分) (一)调解行为规范(15分)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
1
政策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地调解纠纷。(3分)
2、严格按照有关医调工作的程序、规范和时限规范调解;落实回访机制,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3分)
3、应当及时主动地向当事人提供与纠纷调解有关各类咨询;对当事人的帮助请求,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解决;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应当采用温和的方式予以拒绝,并作好解释工作;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行,应当耐心劝解、疏导,防止矛盾激化。(3分)
4、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3分)
5、遵守有关回避规定,自觉及时披露本人存在的可能导致影响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不得调解本人及近亲属的或者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纠纷。(3分)
(二)调解工作纪律(25分)
1、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做到不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有关工作会议。(5分)
2、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不得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言行;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5分)
3、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在调解结束后,不得代理当事人处理纠纷;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5分)
4、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随意发表有损人民调解公正性的言论;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纠纷调解的情况,包括纠纷案情、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情况。(5分)
5、制作调解协议书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协议书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5分)
(三)调解业务能力和成效(45分) 1、调解纠纷成功率不低于78%。(15分)
2、调解纠纷数量不低于医调委年度调解纠纷总量的人均数。(10分) 3、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2小时内书面上
2
报区司法局医调办,上报内容包括纠纷事由、纠纷简况、承办人和已采取的措施等。(10分)
4、对医疗机构正在发生的医患冲突,按医调委指派及时到现场进行劝解、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医患纠纷,可以先行就地调解,事后补办受理手续。(5分)
5、按规定和工作要求向区医调办汇报有关调解工作情况,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5分)
(四)相关评价意见(15分) 1、患者评价。(5分) 2、医疗机构评价。(5分) 3、闸北区人民调解协会评价。(5分) 五、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成绩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先进评比、奖励、续聘和辞退的主要依据。闸北区司法局对年度考核优秀,或有其他显著贡献、突出先进事迹的调解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调解员,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
六、本区其他各级、各行业、专业调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对本调委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
七、本办法由闸北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和闸北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0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
2013年11月4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医患纠纷 考核办法
抄送:市医调办 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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