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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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相关问题解答

1、 目前我县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依据什么规定来

实施和管理的?

答:从2011年1月21日起,在我县境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于拒不履行裁决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除。

2、 怎样理解征收的含义?

答:房屋征收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通过行政强制手段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形式,因为是属于对原权利人财产权的剥夺,所以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也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且与征收决定之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相适应,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增加或减少。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区别表现在那些方面?

答: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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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和项目方面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目的必须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和补偿主体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拆迁目的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拆迁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主要管理措施方面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时,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并公布,更多的是使被征收人参与互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由拆迁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安置方案,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可开始组织拆迁。

(3)救济途径方面的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行政征收时司法救济手段适时介入,即被征收对象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在相应阶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增强了司法监督的力度和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司法监督的力度和效率明显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选定评估机构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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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从而将估价机构的选定权完全交给被征收人,使估价机构完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更能够体现公平补偿。

(5)强制拆除方面的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甚至规定在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行政强拆,在其他个别地区造成被拆迁人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失,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引发社会热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制拆除制度,改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因此,由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既可以避免因行政强拆容易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也能够及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依法纠正。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措施能够保障公平补偿?

答:(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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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组织调查登记,其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由全体被征收人相互比对和监督。

上述有几个方面法规授权由省级制定具体办法,从而避免做出征收决定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产生与民争利的行为,另一方面,规定由省级制定政策,从而有利于从全局平衡。

5、对于违章建筑和未登记房屋作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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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答: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来确定。

7、房屋进行征收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其价值已包含在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中。实施房屋征收采用先补偿、后搬迁的方式进行。

8、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怎么办? 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签订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9、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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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将作如何处理?

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然由建设单位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裁决合法,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裁决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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