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筹结构的案例总结

更新时间:2024-01-17 19:1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红筹结构的案例总结

《红筹博弈——十号文时代的民企境外上市》一书中有很多归纳和总结~

一、政策背景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9年6月22日颁布新6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替代原10号文]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发布[2006] 第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10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由于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境外上市需要经过商务部和证监会批复,难度较大,因此最年来曾经设立红筹架构的拟上市公司纷纷转向国内上市。

(二)证监会态度

根据2010年证监会六次保荐代表人培训内容,证监会对红筹架构公司回归境内上市做了具体规范:

1、第一次培训强调:红筹架构公司必须清理简化股权结构,控股股权要回来,不管注册地均须清理。

2、第二次培训强调: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3、第四次培训强调:针对红筹和返程投资:严格要求持股的透明度——假外资要求处理境外结构;真外资境外结构过于复杂的,也要简化。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4、第五次培训强调:对于红筹架构回归首要标准就是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因为境外架构是有很大风险的且境内中介机构核查很难到位(太子奶案

例);境内自然人通过取得境外身份从而获得红筹合法资格的问题现在是得到认可的,尽管不是很公平,但是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5、此外,培训中讲到清理红筹结构时,由于失去外资企业资格,应补交之前以外资企业身份取得的税收优惠,且补交的税款应当计入当期而不能以“可比性”为理由调整以前报表。

(三)政策解读

1、无论是以前年度通过搭建红筹架构进行境外上市运作的公司还是为了享受外资税收优惠进行返程投资的企业,均需要进行结构简化,将控股权转移至国内。其中后者虽然讨论较少,但是在第四次培训中明确指出返程投资也需要回归。

2、证监会在补税和实际控制人身份转移上敞开两个运作空间。其一,允许控股权回归的同时保留部分境外股权,这样只要是境外股权比例不低于25%,则可以不补税;其二,允许实际控制人取得境外身份的方式使红筹结构或者返程投资导致的假外资变身为真外资,从而既不存在补税问题,也不存在股权清理问题。 3、另根据相关法规,针对已经存续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转变为内资企业不需要补交以前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二、案例分析

红筹模式下名称 解决回归日控股股东及方式 期 所在地 申报日期 备注 由于深圳市地方政策给予的优日海通日海国际(开惠税率等于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回归 2008.9 2007.12 讯 曼群岛) 税率,因此地方政府出文无需补交。 因263红筹架构中采取关联交263通信 NET263(维京群岛) 回归 2006.12 2009.9 易和技术限制等方式实现海外公司对其无股权关系的控制,因此一直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存在补税情形 得利斯控股将其部分股权转让得利斯控股得利斯 回归 2005.7 2008.3 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外一家(新加坡) 境外公司庞海控股,以维持外商投资企业(25%以上)身份。因此未补税 2005年搭建红筹架构之后并未享启明星唯圣控股(开辰 曼群岛) 回归 2009.12 2010.3 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而是享受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的优惠税率,因此不存在补税情形 98年设立香港信立泰,尤其作为主要股东成立上市公司前身。由于外信立泰 香港信立泰成为香港居民 资背景真实,不需要补税。目前未(95.55%) 永久- - 知实际控制人取得港籍的时间,但是根据98年设立时取得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以估计实际控制人在98年之前取得港籍(香港永久居民) 从设立至2010 年5 月28 日以前,黄伟国(实际控制人)通过持有香港嘉乐75%的股权控制公司。为了调整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控股股东在境外的控股方式,2010 年5 月28 日香港嘉乐香港嘉乐将所持30.08%股权嘉麟杰 回归 2010.5 2009.9 (40.10%) 转让予国骏投资,自此黄伟国先生通过在上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骏投资控制公司。由于尚有日籍法人企业持有股权以及香港嘉乐仍持有部分股权,外资股权比例占25%以上,因此不存在补税问题。 取得凯美特 香港浩讯(87%) 香港永久- 居留权 誉衡药誉衡国际(维业

上市公司是92年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外方一直占25%以上。不存在补税问题。实际控制人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有香港身份证号码),但不知其取得时间。 - 誉衡国际保留部分股权(28%),回归 2008.1 2010.4 京群岛100%) 不存在补税问题。 从以上案例可知,即使没有搭建正式的特殊目的公司且有明确的境外上市意图,只要是属于返程投资都应该对返程结构进行清理。嘉麟杰的案例说明,申报后证监会要求其对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控股股东在境外的股权结构进行清理。当然,类似于信立泰和凯美特这种由实际控制人去的境外身份的模式来规避股权结构清理要求也是证监会允许的,且无补税风险,但是会存在运作时间不好把握的问题。凯美特的案例说明,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而保留中国国籍也是可以避免股权调整,但这种方式是否具有偶然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根据香港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可能需要7年左右的时间。这无疑也是通过取得境外身份途径化解红筹落地方式的障碍之一。

中能电气算不算?

加拿大电气于2009年1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36%的股权和8.1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陈曼虹和吴昊,转让完成后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周爱贞于2009年1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6.97%的股权和10.8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陈添旭和吴昊,转让完成后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曼虹女士2002年8月设立加拿大电气时未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手续。2007年7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向陈曼虹女士核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办理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手续。)

陈曼虹女士, 2002年6月23日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2007年2月取得加拿大国籍, 1967年出生,汉族,加拿大公民卡号Bxxxxx,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至2007年担任发行人前身中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7年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

吴昊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02年6月23日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5010219660xxxxx,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 ) 向日葵

2010年5月31日,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0]175号《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公司股东香港优创以0元价格将持有公司的32,333.32万股中的20,608.52万股转让给吴建龙;公司股东孙章康按每股1元的价格将持有公司的250万股全部转让给吴建龙;公司原股东刘洋的50 万股股权全部由其家属继承,其中,继承给父亲王世磷6.25万股、妻子吴玉娟37.5 万股、女儿吴沁怡6.25万股,同时,吴玉娟将其继承所得的公司37.5万股中的25 万股按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建新。2010年6月1日,公司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吴建龙直接持有控股权,持有发行人45.54%股份,通过香港优创间接持有发行人25.60%股份。

启明星辰存在红筹架构

未办理补登记的外资,在去红筹及IPO过程中,会有纠葛吗?很多反馈意见和券商内核都会关注是否按照75号文进行补登记。答复都是补充登记了

《红筹博弈——十号文时代的民企境外上市》一书中有很多归纳和总结~而且作者还在不断的搜集和整理中~ 很好啊~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1037715

当当卓越上的评价都很不错

而且跟作者接触过,案例很多都是从美国那边拔下来的原文翻译整理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tv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