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管理

更新时间:2023-10-05 12: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印发《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质和测量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直属生产单位、部室、中心、子公司: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地质和测量管理制度》已经公司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地质和测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简称地测工作)是矿山的基础工作。地测部门既是矿山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又是矿山采掘生产的技术监督验收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地测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正规作业,实行指导和监督,为保证矿山生产积极开展探矿工作,不断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山地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相关地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生产勘探和地质勘探工作,积极开展矿区深部和近围的找矿勘探工作,提高勘探程度,不断扩大矿区远景,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加强对外部矿产资源信息的收集与实地调查,实行积极有效的资源占有,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展,按有关规定取准、取全地质和测量基础资料,搞好地质编录和综合研究工作,掌握矿床地质规律,不断补充、修改和积累矿山地测资料,为采掘生产提供正确资料。

(三)负责生产勘探与地质勘探的设计和计划编制;参加编制和审批采掘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

(四)根据有关采掘技术政策、生产计划和工程设计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掘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五)定期计算、分析矿产资源储量和生产矿量的保有及变动情况,按照规定编报资源储量及生产矿量平衡表。做好矿石损失、贫化计算、分析和监督管理。

(六)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一的地面和井下测量基本控制网;及时准确地进行矿山各项工程的测设,建立矿山有关基本测量原图,并定期进行补充修绘,提供采掘生产所需的各种基本测绘资料。

(七)开展岩层移动(包括边坡稳定性)观测工作,参加井巷地压活动观测研究及矿区保安矿柱的设计审查,并协助进行建筑物下,水体下的采矿试验工作。

(八)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工作,解决矿山生产中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

(九)结合生产开展矿山地质和测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培训工作。加强矿山地测科技情报交流,不断引进和推广新技术,促进矿山地测工作现代化。

(十)认真做好地测图件清绘和地测资料、仪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加强矿山地测工作,提高各个环节的技术质量,保证地测资料的精度,并根据有关技术规程建立相应的技术检查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采矿工作)、坑口应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地质测量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和仪器、设备,以保证全面地完成矿山地测工作任务。

公司设地质探矿中心,控股子公司、坑口设地测组(兼管取样工作),行政归相关单位直接领导,技术业务归地质探矿中心领导。

第三章 矿山地质

第五条 地质工作是企业找矿勘探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工作内容主要有生产勘探、地质勘探、回采地质和地质综合研究等。 (一)工程勘探主要是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采用相关勘探技术手段,为工程提供构造、水文、承压等相关资料。

(二)生产勘探主要是进一步探明矿体形态、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矿石类型及共生有益、有害组分等,为资源储量升级、编制采掘技术计划和采矿设计提供依据。

(三)地质勘探主要是对矿区深部及其外围进行找矿勘探,为扩大矿山远景,为矿山持续生产创造条件。

(四)回采地质是在生产勘探工作的基础上,随着采矿准备工程的进展,进一步探清矿块的地质变化,进行矿块的二次圈定,为拟定采矿方法、制定开采指标提供依据。

(五)地质综合研究是衡量矿山地质业务管理和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矿山地质工作的各个阶段均应注意做好此项工作,为逐步摸清矿床成因,矿化富集规律,进行成矿预测,查定伴生矿种和有用有害元素,为开发勘探和综合利用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条 为保证矿山正常生产,探矿工作必须适当超前,其超前幅度视矿床地质条件、生产规模、开拓采准难易程度、中段下降速度及采矿强度等条件确定。各控股子公司、坑口资源储量保有期限应达

八年以上。要定期进行资源储量计算,经常分析资源储量动态和保有情况。当资源储量(基础储量)未达到保有期限时,即视为资源危机。应积极进行地质勘探工作,勘探结束后提交相应的地质勘探报告。

第七条 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的方法和网度,应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进行选择。勘探网度应尽可能在原地质勘探网度基础上加密,以保持资料的一致性,勘探方法采用坑探和钻探相结合,尽可能做到“以钻代坑”,尽量利用开拓、采准工程进行探矿,以达到投资少、速度快、效果好的目的。

第八条 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计划,是采掘技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质人员负责地质探矿和生产探矿的设计。探矿设计要有依据,计划要有严肃性,没有设计的工程不得施工。

第九条 要保证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包括槽探、井探、钻探、坑探等)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技术管理,如遇重大变化,应及时提出修改设计意见,并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矿产资源法》及有关矿山技术政策,对矿产的开采和利用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展,进—步查清采掘区段的地质条件,为采矿设计提供资料。通过采准、切割工程进一步做好矿体二次圈定。随着回采工作的进行,应按规定进行采场取样,定期丈量采场脉厚,检查和修正采场可采边界,及时指导生产。矿块开采结束时,应及时进行采场掌子面取样,并参加采完矿块的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对所有采掘工程和钻探工程,应及时系统地进行地质编录,保证原始编录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室内整理工作,按规定编制各种不同比例尺的综合图件。地质技术负责人应对原始编录及综合图件质量进行经常检查。

第十三条 地质取样加工化验工作,是研究矿物组份的质量、数量,分布规律及地质特征的重要手段,是正确圈定矿体,进行资源储量计算和指导采掘生产的主要依据。因此,各有关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取样加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共生或伴生有益、有害元素的种类和数量及其赋存规律进行综合查定和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搞好付产矿石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石的贫化损失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随着矿床开采要注意及时收集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把地质勘探资料和开采资料进行“探采对比”,总结勘探经验,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矿床开采完毕,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闭坑报告,随同申请矿山报废文件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矿山测量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都应建立与国家测量控制网相联系的基本控制网,作为矿山各项测量的基础。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严格依法从事测绘工作。

第二十条 基本控制网的等级取决于测区范围的大小和其发展远景,一般应建立国家三、四等三角网和相应精度等级的导线网或C、D、E级GPS网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各级控制网的精度要求,应按国家相应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矿区地质勘探时期所建立的控制网,在矿山基建和投产时,应对其测点保有情况、原始数据及精度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满足矿山基建和生产的各项测量精度要求时,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布网。

第二十二条 在矿区基本控制网的基础上用插网或插点建立近井点和采区工作控制点,作为坑内外连接或露天采场测量之用。井下导线等级划分和精度要求,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矿区内各种测量标志是矿山基建和生产测量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管。施工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地测部门负责管理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矿山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的基础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参加采掘技术计划的编制与设计会审,负责提供图纸资料和生产矿量的计算资料。

(二)按采掘技术计划与设计,及时准确地进行采掘工程的测设和标定。 (三)随着采掘工程的进展,测绘各种矿山测量图,保证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各种工程及地形地物的变化情况。

(四)对采掘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和验收工作。负责生产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的计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贯通距离1000米以上的平巷或相对贯通的竖井、斜井等,属重大贯通工程。凡重大贯通测量工程必须责成专人做好贯通设计,进行误差预计,选择合理可靠的施测方案,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建立岩层移动观测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岩层移动及地压活动规律的观测研究工作,为水体下、建筑物下开采提供有关资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tr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