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_法国司法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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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

编者按:应德国技术合作协会有限公司和法国司法部的邀请,1999年11月21日至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率中国法院代表团,对德国、法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考察。德、法两国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国家结构形式又有所区别,一为联邦制,一为单一制。其司法制度各具特点、各有千秋。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从总体上看又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所以对德、法两国司法制度的考察,一定会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有所帮助和借鉴。

由此,编者将此次考察工作的情况报告,从题目到内容,只是稍作修改,郑重奉献给广大读者。

德国、法国司法制度之比较

□宋建潮耿景仪熊选国

民司法

2000.3

关于德、法两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德国法院分为6大系统,即普通法院,刑事和民事案件,州高级法院、、高等劳;,审理行政法规定、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组成;社会福利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退休等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由初级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联邦社会福利法院组成;财税法院,审理有关税收及财务方面的争议案件,由州财税法院和联邦财税法院组成;宪法法院,即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福利法院、财税法院这五大法院各自独成体系,互不隶属,地位是平等的。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可以解释基本法,监督国家机关以及法院判决是否尊重宪法,调解联邦与州之间的纠纷和州与州之间的纠纷,受理公民起诉的侵犯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权的案件。宪法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所有法院和政府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法国法院主要是三大体系,即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包括违警罪法庭、轻罪法庭、重罪法庭、民事初审法庭(审理诉讼标的5000法郎以下的有关动产的民事案件)、民事大审法庭、上诉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轻罪上诉案件)、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既审具体行政行为,也审抽象行政行为。为了解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管辖争议,还专门成立了权限争议法庭。宪法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宪法法院,主要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此外,法国还有商务法院,审理商人之间或者商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但商务法院的法官不 54 他山之石

,法院设置各有,其法院设置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法国是单一制,法院由全国统一设置。但也有共同特点:按司法区设置法院。如德国,州高等普通法院,有的州有3个,有的只有1个,主要根据案件多少、人口多少决定,全国有16个州,有25个高等法院。州初级法院、中级法院与行政区划也不相同,由州议会决定,原则是法院设置不能离人民太远,要方便诉讼。法国95个省,设有450个违警罪法庭,180个轻罪法庭和民事大审法庭,95个重罪法庭,33个上诉法院,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域没有什么关系。在哪里设置法院,主要是由历史原因决定,同时也根据社会发展进行调整。德、法两国法院按司法区设置,与行政区完全脱节,主要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

关于法官的管理体制

法官的选任。

根据德国联邦法官法的规定,德国的法官必须经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正规教育,两次考试合格才能担任。第一次考试即大学毕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经过两年的社会见习,然后再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是挑选法官的主要依据,考试合格率为10%。两次考试均由各州司法考试委员会(司法考试委员会由法官、法学教授、律师若干人组成)组织。各州根据法官缺额和求职情况,由州法官挑选委员会挑选。法官挑选委员会主要审查求职者的品行(对国家的忠诚和自身的道德品质)、身体(州卫生局的体检证明)和专业(主要依据第二次考试成绩)情况。审查同意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为避免高分低能,新任命的法官有3至5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如果表现不好,可以解雇开除。试用期满,转为正式法官。一旦被转为正式法官,则为终身

法律资料

制,不能被随意解雇。德国现有法官211万名。

法国的法官必须是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毕业生。国家司法官学院每年招收185名学生,招收对象主要是高等院校毕业生(占60%),也有部分国家公务员、律师等其他人员(占40%)。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报考年龄不超过27岁,公务员、律师的报考年龄不超过40岁,其中公务员必须有4年以上工龄,律师等其他人员必须有8年以上从业经历。国家司法官学院的入学考试相当难,入学率仅占考生的十八分之一。由于法国的法官来源主要是优秀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没有实践经验,所以,国家司法官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增强他们的社会实践经验,培养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国家司法官学院的管理非常严格,基本上每年都要有3名左右的学生留级,每3年有1-2名学生被除名。学生经过3年的严格训练和学习,毕业时还要进行严格的审定,审定合格后,才可能被推荐到国家高等司法委员会。国家高等司法委员会有20名委员,由10名法官(6名法官选举产生,4名法官分别由众议院、参议院、最高法院和政府任命名检察官组成,高、,由政,则为终身法官。但、经济上挪用公款等问题,也可能受到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调换工作岗位、降级、解雇等。给予法官纪律处分由高等司法委员会开庭审理后决定。每年法国有6-10名法官被处分。

法官的晋升。德国初次任命的法官一般在州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任职,有30%左右的法官一直在最初任命的职务上工作。在初级和中级法院工作10年左右,一部分法官有可能到高级法院任法官或在中级法院任庭长。德国法官的职务分类一般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和法官四个层次,有的法院没有副院长,则只有三个层次。不同审级的法院,法官的地位也有所区别。上一职级的法官职位有空缺,则采取公开招考的形式,由法院院长提出名单,司法部长提交法官委员会讨论决定。德国法官实行单独工资序列,分10个级别,即R1-R10级,高于同等条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R1是最低的档次,一般初级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的法官为R1级。R10为最高档次,德国宪法法院院长就是R10级。在R1和R2档次上的法官,如果晋升不到R3以上档次,可以横向发展,有10-12个级别,每2年晋升一级。晋升到R3以上档次,即中级法院庭长以上的法官,就只有向上晋升了。法官的升迁一般由院长提名或法官自己申报。在州内升迁,即从初级法院晋升到中级法院,或从中级法院晋升到州高级法院,由州法官挑选委员会决定。州法院的法官如果晋升到联邦法院,程序更为严格。如担任联邦普通法院的法官,首先需要各州向联

邦法院推荐人选。各州在联邦法院的法官是有规定名额的,大州最多可达22名,小州最少只有1名。联邦普通法院定员123名法官,如有缺额,可从缺额州提名的法官人选中选拔。选拔的程序是:首先由联邦普通法院主席团向国家法官挑选委员会提出候选法官名单,院长为主席团主席,主席团成员从联邦普通法院的法官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根据各州推荐的法官名单及其档案材料,通过必要的面试,然后按照法官缺额数的3-4倍向国家法官挑选委员会推荐。法官挑选委员会有32名委员,分别由16名联邦议院议员、16名各州司法部门的代表组成。他们根据最高法院的提名,查看候选人的档案材料,通过秘密投票,最后决定人选。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产生办法与联邦其他法院不同,16名法官,,每庭8,。,、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任期12年,不得连任。

法国的法官分为四级,分别为二级、一级二等、人一级一等、特级。其中二级法官占60%,一级二等法民

官占20%,一级一等占15%,特级仅占5%。上一级法法官一般应从下一级法官中选升,特殊情况也有越

级提拔的。提拔一个法官的程序同任命一位新法官一样,都要经高等司法委员会审定后,再由司法部长、总理、总统签字,由政府发公报。在审定提拔人选2000.3时,高等司法委员会要将拟晋升的法官名单发给全体法官,如果有的法官认为自己比拟晋升的法官条件好,更胜任空缺的位置,也可以自荐,当然,最后的结果以政府公报为准。法国法官的变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级别晋升,即职务不变,职级晋升。另一种是职务晋升,主要根据法官的能力和职务空缺情况而定。目前法国的法官在职务晋升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晋升的机会很少,职务空缺有限;另一方面边远地区有职务空缺,但大城市的法官们不

愿意去,他们宁肯不晋级,也不离开大城市。这也是法国法官晋升体制的内在矛盾,他们正在考虑改革。

法官培训。德国规定参加培训是法官的义务。德国的法官进修学院有两部分,分别设在国家的南部和北部。法官进修学院每年有100多个培训班,并且提前半年将所有课程的时间、内容、授课教师及地点等详细情况印制成册,在全国法官中公布,供法官挑选、决定、报名。法官可根据课程安排,提前一定的时间,向法官进修学院报名。法官进修学院的课程安排有50%是法律、审判专业课,25%是与法律相关的学科课,还有25%的其他辅助专业课。法官参加培训占用工作时间、培训经费由国家统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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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

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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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也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设在法国南部波尔多的国家司法官学院,主要任务是为法国培养新法官;另一部分是设在巴黎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国际部,主要任务是负责在职法官的短期培训。法国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十分重视,每年有50%的法官要到巴黎的培训部参加一个星期的短期专业培训。但最有特点的还是法国新法官的培养办法。由于法国的法官都必须是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毕业生,所以,国家司法官学院可以称得上是法国法官的摇篮。学院的日常工作由学院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共8人,均是法官。学员在学院共学习31个月,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新生入校后要参加2个月的社会实践。在参加社会实践前,校方要逐一同每一位新生进行30分钟的谈话,了解他们的经历、特点,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由校方为他们选择实习单位。在2个月的社会实践中,校方要求学生要与不同法院的法官,与律师、警察、检察官等未来的合作者,与公务员、公司经理、外交人员等各类人员广泛交往、接触,增加学生与外部世界交往的能力,题、文化问题、社会问题等,,视野。8,因此,,针对法官的工作对象、,培养学生怎样做好法官助理、怎样做好初级法院的法官、怎样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案件审结后如何制作判决书、如何执行生效判决以及了解法院各类人员的职责等,相应开设联合国宪章,法国、欧洲和国际人权宣言,法国宪法等基本法律课,同时还开设审判程序、法官的举止言谈、法官职业道德、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财会、法医等基本理论课程。在开设理论课的同时,还专门训练、培养学生当众讲话的能力以及与各类人员谈话的能力。司法官学院共有21位教师,全部是现任法官、检察官,没有院校的教授。因为他们认为,学生在学院主要是学习审判实务,这些课程法官最有发言权。只有涉及其他专业课才聘请外校教师。选到司法官学院任教的法官,来院前晋升一级,在司法官学院工作3年,回去时优先安排好的工作岗位,以此来增强司法官学院的吸引力。这种管理体制与教师队伍构成,真正实现了法官教法官。学习的第三个阶段是实习,时间为21个月。前14个月为审判实习。学员到设在法院的实习中心实习。全国共有130个法院设立实习中心,每个法院实习中心的负责人是司法官学院的代理人,专门负责学员的审判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学员要做法官应做的一切工作,真正履行一个法官的职权,包括开庭、对当事人提问、写判决书等,但是法院在学员实习期间要为每个学员配一个法官,在学员履行法官职权时,法官必须在场。审判实习结束后,学员再参 56 他山之石

加7个月的相关专业实习。如到警察局当警察、到宪

兵队当宪兵、到监狱当看守、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等,在这些部门实习,也都要真正地履行其职责。全部实习结束后,司法官学院的院长要为每个学生写实习鉴定。从法国司法官学院的教学内容与教学安排看,一个明显的特点是突出审判实务,无论教学内容或实习安排,都强调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这就是法国司法官学院独有的特点。

关于陪审制度

目前,在德国普通法院,初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农业的案件(数量极少)实行陪审制度,中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中,商务案件陪审员参加审理。在刑事审判中,初级法院判处2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审判,判处2年至4年徒刑的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比例约为;中级法院审理的一、。高级法院和,,不实,由3名法官和2;社会福利法院审,有2名陪审员参加审理,一名来自保险机构,一名来自被保险方;财税法院审理案件,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劳动法院审理案件,由劳资双方各自挑选一名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法国审理民事案件没有陪审员参加,审理刑事案件,只有在重罪法庭,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违警罪和轻罪案件不实行陪审制度。

关于陪审员的条件及产生程序。德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必须是德国公民,年龄在25周岁至70周岁,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以及从事法官、警察、神职人员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不能作为陪审员,但对文化程度没有限制。公民可以自愿报名担任陪审员,基层行政部门可以选择各方代表作为候选人,党派也可以提出候选名单。候选人要双倍于所需要陪审员的数量。候选名单最后提交议会选举通过。选举产生的陪审员分为两组,一组为主要陪审员,一组为辅助陪审员。主要陪审员不能陪审时,由辅助陪审员陪审。

关于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德国每起案件必须有2名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2名陪审员要有教育的经历,并且必须是一男一女。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力相同,但陪审员在庭前不能看案件材料,以避免先入为主。每年每个陪审员至少要参加12起案件的审判。对陪审员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回避由法官决定。法国审判重罪案件,有9名陪审员参加,

陪审员也与法官的权力相同。陪审员的优点在于直接性,他事先没有看什么材料,对案件没有偏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让法官更全面地考虑。所以社会各界对陪审制度

法律资料

评价是好的,尤其在刑事审判方面。

关于陪审员的待遇。德国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让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如果雇主没有因此苛扣工资,国家不再给予补贴;如果雇员因参加陪审被停发工资,国家给予补贴,每小时最多补贴30马克;如果陪审员是无业人员或者退休人员,国家每小时补贴8马克;陪审员每天受补贴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0小时。

关于审判程序

德国与法国都属于大陆法系,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可以主动调取证据,在庭审中主动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其审判程序的特点是:一是根据案件的特点设计不同的审理程序。在德国,普通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即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初级法院一审,州中级法院二审,州高等法院三审;重大民事案件(争议标的6万马克以上)由州中级法院一审,州高等法院二审,联邦法院三审;争议标的较小的民事案件(1500马克以下)初级法院审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大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由州中级法院一审,邦法院,实行二审终审,115万件,,80%因不符合上诉条件被驳回。,认为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被发回重审的有20%,联邦法院真正审理的约6百余件。在法国,实行二审终审,即刑事、民事案件由第一审法院审判后,上诉到上诉法院,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重罪法庭判处的案件和部分违警罪案件不能上诉,因为重罪法庭是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共同审判的,是人民的审判,而且判决不需要说明理由。任何案件的判决生效后,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但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必须要有特别的律师代理,律师必须明确提出是哪一条法律在原判决中没有得到遵守。最高法院不开庭审判,只是针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审查。如果认为申诉正确,则将判决原审另一个上诉法院重新审判;否则,驳回申诉。二是繁简分流,审判流程管理规范。在德国,无论是宪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对案件的受理都有较规范的做法。无论是初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都设有若干审判庭。院里有一个主席团,年初制定计划,根据一定的标准,负责确定各个审判庭审判案件的类型。院长也必须审判案件,他可以决定审判哪一类案件,这在年初就确定下来,不能选择审判某一个具体案件。慕尼黑初级法院的院长一年审判20至30件。一般案件来后,先由审判庭确定一名主审法官。对于很容易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审判,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开庭审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检察官或者警察的指控不提出异议,也不需要法院调查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这类案件在初级法院

约占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即使开庭审理,程序也较为简易。如民事案件,法官受理案件后,即决定开庭时间,要求双方将有关证据交法官和对方。每个法官一天开庭审理案件20件,谁先到,就审谁的案件。因为庭前已提供证据,法官仅就双方争议的部分询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庭审就结束,如果达不成任何协议,则准备第二次开庭,通知证人出庭。所以在初级法院,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是很大的。如慕尼黑初级法院,民事法官有62名,一年审理45800件,平均每个法官审理700至750件;刑事法官55名,每年审理38000件,平均每个法官审理400件。对于重大案件则要求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相当规范。在宪法法院,对涉及违宪案件的审判,必须由8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必须详细说明理由,,可以对外公布,但为保法院经费都采取预算制,由议会批德国是联邦制,联邦法院经费由联邦政府负责,州法院经费由各州负责。具体来说,宪法法院的

经费由宪法法院提出预算报议会批准,联邦普通法人院、行政法院的经费由司法部与法院协商后提出预民

算,报议会批准;劳动法院、财税法院、社会福利法院法的经费由经济部提出预算报议会批准;州法院的经

费也是由州司法部或者内政部、财政部提出预算,报州议会批准。各州的情况不完全相同,但每个法院的经费在预算中都是单列的。德国联邦法院的经费占2000.3联邦预算的0.15%,在州里,法院预算约占2.1———5.1%。法院预算一般分三部分,一是人头费,即工作人员的工资,二是办公费,三是基建费。如联邦普通法院1999年的预算是5300万马克,其中4300万是工资,600万是管理费,400万用于盖办公楼。预算一旦批准,原则上不再变动,但有特殊情况可以追加。法国是单一制,法院经费则统一由司法部提出预算报议会批准。为了鼓励法院节约经费,德国规定,法院的预算经费如果当年没有用完,第二年可以继续使用。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除宪法法院外,其他法院各项审判都实行收费。如刑事案件,判刑3年以下的,收320马克,判3年以上的,收480马克。民事案件根据争议标的大小及案件处理情况收费,如标的5000马克的案件,收费480马克,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结案的,只收160马克。对司法鉴定,则谁提出谁先交费,结案后再综合平衡;申请证人出庭,先由当事人堑付费用,判决后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如果当事人穷,可以申请资助,或购买司法保险。这些收费都交到财政部门。据介绍,联邦普通法院一年的诉讼费收入为2500万马克,占支出的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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