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实际权利人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3-11-19 21: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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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实际权利人如何认定

——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

公司实践中,一方面由于部分投资人因各种原因不便被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备案行为中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使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什么是冒用他人名义登记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是指冒用人盗用他人或根本不存在的人名义(如已死亡的、虚构的)进行工商出资登记,如近期各大媒体报道的一王姓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利用改制机会,将540万元现金用死亡岳母周某的名字、身份参股公司的改制并实际控制了该公司的运作,系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情形。

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股东与隐名投资关系的区别在于,冒名者与被冒名者之间不存在合意,因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常为某工商登记股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身份。

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时,其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经登记的“股东”系被他人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的,且其从未具有设立公司和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该被冒名人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仍应归属于冒用人。当然因该股权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此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冒用人出资、登记股权的行为存在违反《公司法》或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冒用人为外籍人士但冒用我国居民身份投资设立公司,并经营我国限制或禁止外籍人士经营的业务,该冒用人将无法取得股东资格,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第二,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但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或者该股东明确表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只要

冒用人未请求确认自己为公司股东的,被冒用人享有股东资格,此种情况与隐名投资关系类似。被冒用人也应承担该股权所产生的相关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 被告:宇顺公司 第三人:王某

2010年10月,刘某在办理欧洲移民手续时竟被突然告知其在上海尚有公司股权未作处理,公司名称为宇顺公司,其享有32%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旧时相识王某。此时刘某才回忆起早在2006年,王某曾说要投资一个项目,短期借用了刘某的身份证,并很快返还,自己因此从未在意过。如今刘某方知,王某是借用其身份证登记成为了宇顺公司的股东,但宇顺公司目前已基本停止了经营,对外有大量负债,刘某如不能迅速解决此股东身份问题,将直接影响自己的移民事宜。故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具备宇顺公司股东资格。 【宋律师观点】

上案中,由于刘某并未对公司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且也未与王某之间存在代为登记股东的合意,其被登记为宇顺公司股东,纯系王某擅自使用其身份证所致。

因此刘某不仅不是宇顺公司的股东,也不应对宇顺公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任何义务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确认刘某不具备宇顺公司股东资格,其对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实际出资人王某承担。 【宋律师提示】

1、请求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时的诉讼当事人

在请求确认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诉讼中,原告应直接以公司为被告,并以实际出资人为案件第三人。

2、同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由于该类案件中的原告与公司实际并无任何关系,公司及冒名人出于各种原因未必会在原告胜诉后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此则诉讼目的将无法达成。因此在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中,可一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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