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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历史文物,科学、合理、适度地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新乡市实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依法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文物保护依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 《河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7)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5)

《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5)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5) 新乡市文化局提供的现状文物资料及文献 第四条 规划期限

(1) 近期2011年—2015年 (2) 远期2016年—2020年 (3) 远景至20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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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划范围

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新乡市市辖四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新乡县以及孙杏村镇所属范围,总用地面积850平方公里。 第六条 保护对象

在新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章

新乡市历史文化价值评述与文物专项评估

第七条 新乡市历史文化价值定位

1、 新乡是中华民族古文化发祥地之一;

2、 新乡是南太行以及中原黄河文化生态旅游带的重要组成部

分;

3、 新乡是大运河文化线路的重要遗产区域;

4、 新乡是以武王伐纣的牧野大战古战场为代表的中原战争文

化的重要遗存地。

第八条 新乡市历史文化遗存评价

1、 历史文化遗存的完整性

从商—周牧野大战开始,一直到明、清,华夏五千年文明历史在新乡一一展现,是一部浓缩的中国古代史。历史渊源,意味深长。

2、 历史文物遗存的全面性

新乡历史文化遗存种类全面,有龙山文化遗址、西明寺造像碑、明代潞简王墓、中共平原省委旧址、等种类多样、数量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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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历史文化遗存的独特性

独特性表现为具有全国最完整的明藩王陵墓—潞简王墓;以武王伐纣时期牧野古战场为代表的中原战争文化的重要遗存地。 第九条 文物专项评估

1、 价值评估

根据新乡市现存文物保护单位情况,从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评估,结果如下表(表2—1)。

新乡市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价值评估表 表2—1 名称 级别 价值评估 潞简王墓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对于研究明代后期地方藩王的陵寝形制以及当时的建筑、雕刻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潞简王陵墓的主要建筑布局与北京明皇陵基本相同,以宏伟的规模、精美的石刻著称,对于研究明代后期地方藩王的陵寝形制以及当时的建筑、雕刻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以其精美的石刻艺术、神奇的民间传说,吸引着四方游客,有“中原第一陵”之美誉。1996年11月被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局拟将其列入明清皇家陵寝的扩展项目,新乡市政府正在积极为潞王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西明寺造像碑为研究南北朝时期的雕刻艺术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 中共平原省委旧址属于典型50年代苏式建筑风格。该建筑群作为原平原省时期遗存在新乡的唯一一处代表性建筑,是我市人民的骄傲,它有力的证明了新乡这个城市在共和国上的重要地位,也为我们研究新乡历史提供了很好的实物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李大召遗址是新石器时代至商周古遗址,是豫北地区面积较大,保存较好的早期文化遗址。李大召遗址为研究豫北地区龙山文化向夏商文化发展以及与周邻古文化的关系提供了新资料。 河朔图书馆于1934年动工,1935年8月建成的坐北面南,具有中西结合建筑特点。,对研究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高永乐造像碑由一块青石雕成,阳面为一佛二菩萨立像。对研究东魏文化提供了重要的资料。 3

西明寺造像碑 中共平原省委旧址 李大召遗址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河朔图书馆旧址 东魏高永乐造像碑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鲁堡龙山文化遗址 七世同居坊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鲁堡龙山文化遗址属于新石器时代。 遗址内涵丰富,为研究新乡地区史前文化提供了实物资料。 牌坊面南背北,四柱三间,横跨街心,青石结构,气势雄伟,厚重华美。其通体采用浮雕、立体雕、镂雕、线刻多种技巧,镌刻各种图案80余幅,且结构严谨、形象准确、刀工精细,是一座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石刻艺术建筑。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 现仅存大成殿和明伦堂,大成殿为文庙的主体建筑,面阔五间、进深三间,庑殿顶,覆盖绿色琉璃瓦,该殿建筑结构严谨、木构件粗大,是市内仅存的庑殿顶建筑。对研究明代文化提供了重要的资料。 水东石经幢造型端庄凝重,雕刻手法多样,为不可多得的文物,具有极高的文物及艺术价值。为研究当时的历史、人文、艺术等提供了实物依据。 合河石桥位于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北卫河之上。合河石桥为横联券法青石七孔桥,是卫河保存最古老的一座建筑.为研究明代文化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该造像为研究唐代宗教文化提供了实物资料。 经鉴定该遗址地理位置特殊,属中原南北两种文化类型的交接地带,其中文化内涵比较复杂,它即包涵大河村遗址,安阳大司空村类型,汤阴白营村等遗址的某些因素,又有自己文化特点,应属龙山文化晚期或略早。对研究当时的文化具有一定的价值。 该寺庙对研究唐代宗教文化提供了实物资料。 此碑对研究北宋末期教育、取士制度和书法艺术,提供了重要实物资料,具有较高历史价值。 文庙 水东石经幢 合河石桥 王法明造七级浮屠 洛丝潭遗址 东宁寺 大观圣作之碑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新石器时代至明清,乃至近代。分布特征与地区的文化特征都印证了新乡市自古以来都是一个文化繁荣之地,是中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文物保护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乡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新乡市开发建设使部分文物环境受到威胁 (2)地下文物缺乏针对性的保护策略 (3)管理方法落后、保护管理经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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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法制不健全,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缺乏单独立法保护。

(5)多数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建立开放的展示场所,致使文物保护单位缺乏对外宣传,自身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彰显,湮没于社会公众的视线之外,未能真正体现文物的真正价值。

对于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及利用现状评价见下表。

新乡市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评价表

表2—2 名称 级别 管理评估 潞简王墓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78年,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新乡市政府共投资100余万元,相继修缮了东墓区棱恩门、拜台、神道;在中轴线两侧进行了绿化。1982年3月20日正式对国内外开放。2000年国家文物局又批准了对东墓区的维修方案。如今潞简王墓整体保存较完整,石刻有残缺现象,东、西墓区城门楼上部、大殿、厢房已毁坏。东、西墓区地宫全部被盗。地宫、宝顶建筑保存完整。潞简王墓已隶属新乡市凤泉区文物局,使用单位潞简王墓博物馆,用于开放参观。 新乡县历代石刻艺术博物馆,保存现状完好。 2005年12月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6月被公布为河南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现状基本完好。现由新乡市博物馆管理并使用。 198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存现状差,遗址内建有小工厂和蔬菜大棚。 李大召遗址由李大召村委会管理,保存现状完好。 2000年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河朔图书馆旧址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办事处卫河公园内。文物保存现状好,保护管理非常好,市群艺馆再使用。 2008年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存现状一般,保护管理非常好,无人使用。 5

西明寺造像碑 中共平原省委旧址 洛丝潭遗址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李大召遗址 河朔图书馆旧址 东魏高永乐造像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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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堡龙山文化遗址 七世同居坊 文庙 水东石经幢 合河石桥 王法明造七级浮屠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该遗址1961年被正式公布为省保护单位,地方政府对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十分重视,派业余文保员专门看护,并计划对其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展示其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 七世同居坊由红旗区文物管理所管理。现在保存较为完好。 1986年10月21日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伦堂为1985年红旗区人民政府在原址重建。现由红旗区文物管理所管理。 2000年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存现状一般,管理保护非常好。 合河石桥由合河村委会负责管理,保存现状完好。 1963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七级浮屠始建于大唐开元3年(715年),是信佛弟子太原王法明所造,宋天圣3年(1025年)维帮头张守璘先造地宫一座,后重修该浮屠,宋庆历5年,维帮头刘德,刘用又重修该浮屠,清咸丰7年(1857年)邑人赵龙幡、赵作哲帅众重修同和寺,文革期间,该浮屠碑拆毁,仅存3级 东宁寺大部分原址已经翻修,只有石佛像始建于唐代,为原东宁寺遗物,头、手已残。 现此碑由红旗区文物管理所管理,现状保存较好。 东宁寺 大观圣作之碑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及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文物编号

为方便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规划图则的查询,依据新乡市行政区划对规划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依次排序编号,分别是:红旗区01-001 至 01-024,卫滨区02-001 至 02-021,牧野区03-001 至 03-023,凤泉区04-001 至 04-020,新乡县05-001 至 05-032。 第十二条 文物分类保护

新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文物遗存按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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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乡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统计,新乡市规划区范围内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20处。

(1) 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共20处。(见表3—3),其中古遗址六处,分别为:骆驼湾遗址、马小营遗址、藏营遗址、 孟营遗址、东高村遗址、西台头遗址,尚未发掘考察,且界线不清,在遗址处进行开发建设前,必需由文物部门提前介入进行地下文物勘测。

(2) 古墓葬包括古墓葬群、古墓两种共20处。(见表3—4) (3) 古建筑包括民居、寺庙、宗祠,以及石桥等共32处(见表3—5)

(4)石刻类文物包括石碑、石造像共36处。(见表3—6)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文物包括重大事件纪念地、烈士陵园、党训班旧址等共12处。(见表3—7) 第十三条 文物分级保护

新乡市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三个级别。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潞简王墓、西明寺造像碑; (2)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共平原省委旧址、七世同居坊、文庙、河朔图书馆旧址、水东石经幢、鲁堡龙山文化遗址、王法明造七级浮屠、李大召遗址、洛丝潭遗址、东魏高永乐造像碑、合河石桥、东宁寺、大观圣作之碑。

(3)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有105处。(见表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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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规定

(1)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进行保护范围的划示 。

依据《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护范围和建设地带的通知》(豫文物[2004]330号)内的关于本规划区范围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进行控制。

(2)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已公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2005年12月公布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已经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单体建筑保护范围20米,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市区)30米,(市区外)50米;建筑群体保护范围50米,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市区)50米,(市区外)100米。

古遗址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编号 04-002

名称 鲁堡龙山类别 古遗址 位置 凤泉区耿黄乡东、西鲁堡村8

年代 新石器时表3—3 级别 省级 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文化遗址 05-002 02-004 02-008 02-009 03-004 03-002 03-003 03-005 03-006 04-006 01-004 01-007 03-020 03-021 02-018 01-017 01-019 02-012 02-013

李大召遗址 洛丝潭遗址 南高村遗址 冯石城遗址 中马坊遗址 朱庄屯遗址 西曲里遗址 临清店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北 新乡县大召营镇李大召村北 卫滨区平原乡洛丝潭村东 卫滨区平原乡南高村西 卫滨区平原乡唐庄村西南 牧野区王村镇高湾村 牧野区王村镇中马坊村 牧野区牧野乡朱庄屯村 牧野区牧野乡西曲里村 牧野区牧野乡临清店村 凤泉区耿黄乡 何屯村东北900米处 小店工业园区第五疃村西 小店镇关屯村 卫辉市区西南10公里娘娘庙村南 卫辉市孙杏村镇汲城村 平原乡东高村西边(原高村小学院内) 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堤乡塔小庄村 红旗区小店镇西街村 卫滨区平原乡卫滨区张固城村西 卫滨区平原乡卫滨区张固城村 代 新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 商代 汉代 龙山时代 龙山—商周 龙山—商周 龙山时代 龙山时代 新石器时代 明代 清代 魏国时期 汉代 清代 唐代 明代 汉代 汉代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高湾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何屯仰韶古遗址 文化遗址 第五疃玄古遗址 帝庙遗址 关屯观音堂遗址 汲冢书遗址 老君庵遗址 迷昏寺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汲城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古遗址 西街阎王古遗址 爷庙遗址 张固城遗址 获嘉固城址 古遗址 古遗址

古墓葬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表3—4 编号

名称 文物类别 位置 9

年代 现状保护级别 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04-001 01-019 02-007 03-007 03-008 04-004 04-007 04-008 04-019 04-020 04-010 03-013 潞简王墓 古墓葬 贾心斋墓 古墓葬 唐庄汉墓群 杨岗汉墓群 古墓葬 古墓葬 潞王坟乡坟上村东北端 开发区 检察院家属院内 平原乡 唐庄西 牧野乡 杨岗村北段 王村镇 周村东300米 耿黄乡 南鲁堡村西南 耿黄乡 西鲁堡村西北 潞王坟乡 前郭柳村东300米处 潞王坟乡 王门村西南 潞王坟乡 王门村西南 大块镇 块村营村西北30米处 和平路办事处 定国村东南角 大召营镇刘大召村 七里营镇东杨兴村 七里营镇西杨兴村 大召营镇李大召村 卫滨区平原乡水南营村东 卫滨区平原乡张固城 凤泉区大块镇原庄村西南250米处 原庄村西南250米处 凤泉区东鲁堡村 北鲁堡龙山文化遗址之内 明代 明代 汉代 汉代 清代 明代 元代 清代 汉代 汉代 清代 明代 国家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许作梅墓 古墓葬 郭淐墓 鲁王冢 前郭柳宋天禄墓 王门村汉墓群 无名冢 块村营宋氏墓地 郭孔完墓(含墓表) 古墓葬 古墓葬 古墓葬 古墓葬 古墓葬 古墓葬 古墓葬 05-005 05-026 05-027 05-031 02-011 02-014 04-016 郭仲隗墓 古墓葬 楚怀王墓 古墓葬 韩氏祖茔 古墓葬 李大召无名冢 水南营汉墓群 越王赵佗墓 原庄承事郎藩公墓表 县令李公大葬墓 古墓葬 古墓葬 古墓葬 古墓葬 1959年 五代 明代 汉代 汉代 汉代 明代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04-014 古墓葬 元代 市级

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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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01-001 01-002 01-026 05-003 03-016 03-015 03-018 01-012 01-015 01-014 01-013 01-011 01-016 03-019 03-017 01-008 01-017 01-005 01-006 01-009 03-011 04-005 04-011 01-018 01-020 03-023

名称 七世同居坊 文庙 东宁寺 文物类别 古建筑 古建筑 古建筑 位置 平原路中段路南牌坊街口 新生巷13号红旗区人民政府院内 合河乡合河村北 牧野乡西牧村 牧野乡西牧村 牧野乡西牧村 劳动桥南 东大街西段路北 北关大街孟家大院附3号 东安巷15号 平原路中段四中对面 卫河南岸北关小学对面 花园办事处和平桥北岸花园村内 和平路办事处定国村 洪门村 关堤乡张八寨村 洪门镇段村 小店工业园区樊庄村 小店镇宋屯村 王村镇 大里小学院内 耿黄乡 何屯村北 潞王坟乡坟上村 关堤乡 关堤村内 洪门镇留庄营村 卫辉市孙杏村镇11

年代 清代 明代 表3—5 现状保护级别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开发区东台头村东 唐代 明代 清代 清代 汉代 民国 明代 清代 民国 清代 清代 明代 清代 明代 明代 明代 清代 明代 明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明清 合河石桥 古建筑 张氏宗祠 古建筑 尚氏宗祠 古建筑 兴国寺 关帝庙 古建筑 古建筑 李家大院 古建筑 游家书房 古建筑 付家大院 古建筑 东岳庙 金龙四大天王庙 恩锡九源坊 古建筑 古建筑 古建筑 郭氏宗祠 古建筑 泰山圣母庙 崇庆寺 段村祖师爷庙 樊庄张氏祠堂 宋屯泰山圣母庙 大里法海寺 古建筑 古建筑 古建筑 古建筑 古建筑 古建筑 何屯戏楼 古建筑 万圣庵塔 古建筑 任氏宗祠 古建筑 留庄营戏楼 三教堂 古建筑 古建筑 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娘娘庙村后街 05-006 05-007 05-008 05-024 05-016 01-018 西河白衣堂 古建筑 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西 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小学院内 新乡县合河乡合河乡卫生院内 新乡县翟坡镇小宋佛村 新乡县翟坡镇中大阳村东 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堤乡刘庄 民国 清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合河戏楼 古建筑 合河玉帝阁 张氏宗祠山门 大阳堤东岳庙 天宁寺 古建筑 古建筑 古建筑 古建筑 石刻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编号 05-001 02-003 01-003 01-010 03-012 04-013 04-012 03-009 04-003 04-018 04-015 04-017 02-002 02-015

名称 西明寺造像碑 东魏高永乐造像碑 大观圣作之碑 王法明造七级浮屠 定国石狮 西招民筑陵碑 王鲁堡创筑护村堤碑记石刻 司麦圣母会碑记 讹讼大白碑 重修关锁金灯寄母寺碑 秀才庄分水碑刻 原庄石狮 水东石经幢 文物类位置 别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新乡县翟坡镇小宋佛村 卫滨区平原乡李村 红旗区政府院内 红旗区小店镇前马屯村 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定国村村委会门口 凤泉区大块镇西招民村东南300米处 凤泉区耿黄乡南鲁堡村南 牧野区牧野乡 朱庄屯村 凤泉区潞王坟乡 分将池村中北部 凤泉区潞王坟乡 金灯寺村北部 凤泉区大块镇 秀才庄村委会院内 凤泉区大块镇 原庄村中舞台南端 卫滨区平原乡东 西水东村间水东小学院内 卫滨区平原乡张固城村 12

年代 表3—6 现状保护级别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南北朝 国家级 东魏 明代 唐代 元代 明代 中华民国 清代 清代 明代 清代 明代 唐代 清代 重修文昌阁碑 石刻 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02-016 02-017 02-020 02-021 03-022 05-009 05-010 05-011 05-012 05-013 05-015 05-017 05-018 05-019 05-020 05-021 05-022 05-023 05-025 05-028 05-029 05-032 赵村石狮子 石刻 卫滨区平原乡赵村十字东北角 卫滨区平原乡丁固城村 卫滨区平原乡中召村 卫滨区平原乡水南村委会内 卫辉市孙杏村镇扬大屯西 新乡县朗公庙镇朗中街村 新乡县朗公庙镇朗中街村 新乡县朗公庙镇大泉村东北 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南 新乡县朗公庙镇朗中街村 新乡县翟坡镇寺王村东北 新乡县小冀镇西街村南 新乡县小冀镇西寺村东 新乡县小冀镇西寺村东 新乡县小冀镇东街村清真寺院内 新乡县古固寨镇三王庄村 新乡县朗公庙镇大泉村东北 新乡县朗公庙镇曲水村 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北街村西 新乡县朗公庙镇张湾村 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营村委会 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北 清代 明代 明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明代 宋代 清代 宋代 元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明代 民国 清代 清代 明代 明代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丁固城石狮子 石刻 重修义勇武安王庙石碑 石刻 水南清代石棺 石刻 重修普庆寺碑 石刻 修工碑记 祖师盛会朝山进香碑 玉帝庙香亭 李台石佛像 重修郎公三仙碑记 寺王陀罗尼经幢 西街石狮 小冀镇筑寨碑序 重修圣寿寺碑记 清真寺碑记 植树碑 皇经碑 建天主堂纪念碑 重修玉帝圣像碑记 修祠堂碑记 牛王庙香亭 重修合河店石桥记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石刻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编号

名称 文物类别 位置 13

年代 表3—7 现状保护级别 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02-005 八里营日寇飞机库 金家营日寇飞机库 四十七烈士牺牲纪念地 中共平原省委旧址 豫北党训班旧址 暴张纪念堂 河朔图书馆旧址 史来贺故居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平原乡 八里营村中 平原乡 金家营村中 大块镇 陈堡村东北 中华民国 市级 02-006 中华民国 市级 04-009 中华民国 市级 03-001 和平路中段176号 1949-1952 省级 03-010 牧野乡 张辛庄 解放路办事处 姜南社区武警支队院内 解放路办事处 姜南社区卫河公园内 七里营镇刘庄村 花园办事处劳动桥北桥北小学院内 新乡县小冀镇聂庄村西北 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营村委会 卫滨区平原乡李村 民国 市级 02-010 1924年 市级 02-001 1935年 省级 05-004 现代 市级 03-014 傅德明烈近现代重要士纪念堂 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新乡县烈士陵园 毛主席视察七里营纪念馆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民国 市级 05-014 1957年 市级 05-030 1958年 市级 02-019 李村戏楼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清代 市级 第十五条 各类文物保护区划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分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相应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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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保护法》的要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1、 古遗址文物保护区划

古遗址文物保护区划(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编号 04-002 名称 鲁堡龙山文化遗址 类别 古遗址 保护范围 表3—8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以遗址上的县令李公碑自保护范围边界线向四周(墓)为基点,向北250米,各扩100米。 向东400米,向南500米,向西900米。 以无名汉冢为坐标点,向自保护范围边沿再向东210米,向南170米,东扩350米,向南扩170米,向西390米,向北420米。 向北扩185米,向西扩300米。 以村东土冢为坐标,向东以保护范围边界线再向东130米,向南180米,向扩190米,向南扩250米,西480米,向北562米。 向西扩100米,向北扩80米。 05-002 李大召遗址 古遗址 02-004 洛丝潭遗址 古遗址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文物保护区划 (1) 保护范围

① 有明确的土堆、土冢和已经进行规模性发掘的遗址区部分的确定为该遗址本体;

② 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以及文物历史、环境风貌和相关的文化史迹,利于文物整体保护和研究、游览而划定的范围,单体保护范围20m,建筑群保护范围50m;

③ 划定保护范围一般论述为“该古遗址保护范围由本体东至**m、南至**m、西至**m、北至**m。”

(2) 建设控制地带

①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延伸30~50m(市区内);50~100m(市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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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通过提高公众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宣传活动和教育项目,提高公众的局部环境和生物区域意识。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政策,加大宣传贯彻实施的力度,为可持续发展建设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针对新乡市文物保护类别的多样,保护的措施和方式都不尽相同,本规划结合保护措施的制定,在不同等级的保护区划中提出各自的环境政治策略。 (1) 保护范围

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或纳入本规划列名保护名录当中的文物,应设置标志牌、界桩。

对生态环境要求比较高的古遗址与古墓葬类的文物,需要设置保 护范围的标志,如界桩、保护围栏或保护围墙。保护范围内的自然环境主要以维护现状为主,保护两侧的农田、山体台地,清除保护区内树木杂草、垃圾及杂物;

对保护范围内的现有植被,除清理少量非本地物种外一律进行养 护恢复,不作任何调整;重点整治保护围墙周边环境;

保护范围内不得开采地下水,也不得敷设给水管道。对于开放观光型的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厕所应采用车载环保型厕所。

保护范围内现有水田、山体台地和池塘等地形地貌,保护区现有的耕地深度不得超过0.3m。应维持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逐步向生态观光型农业转化;

严格控制古遗址所在村落的建设规模,对已严重影响了该片区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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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史环境的建筑,规划要求予以拆建;

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天然水体应加以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污染;

(2) 建设控制地带

古遗址、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的绿化种植应全 部适用本地植物,不得引进外来非本地物种;禁止滥砍乱伐,维护遗址现存环境的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采取在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色彩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和文物本体建筑的风貌一致。

1、 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洗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1)文物及周边环境要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禁止挖掘取土、在一定范围内建设建筑;

(2)防治水土流失,禁止滥砍乱伐,梳理排水方式防止积水对窑址的损坏;

(3)保护古窑周边的农田、水系等生态要素,以维持现状文物周边的历史风貌特征。

(4)综合治理文物周边的农业活动,防止大量堆放垃圾,作为填埋生活垃圾的场地。

第二十条 文物环境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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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1、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1)要使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自然环境可见,保持人工环境与自然系统的协调。

(2)可增加文物地区的绿化覆盖率和保持现状的耕地,在一定程度上还原地表下垫层,改善地表的物理状况,创造较理想的微气候。 (3)保留景观环境良好的水系及绿化,并结合文物单位加以整理,形成完善的生态景观系统。

(4)针对新乡市的沙尘气候,应加大文物保护重点单位绿化林或防护林建设,选择树种高的品种,并在风向上游地区多种植阔叶植物,阻挡和减少尘源量,以保护文物和文物周边所在的物理自然环境。 (5)加强遗存地(如黄河沿岸)的自然生态要素,如绿化、水体等,增加局部的自然生态要素并改善其结构。并通过多层次绿化系统的互相渗透和交织,形成完整而有机的绿化系统。

(6)森林公园、植物园、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要避免伤及遗存。要防止高大的乔木根系对文物遗址地带的破坏。同时建设时,也应该考虑不同的地理地形条件,结合遗存的历史情况,分别种植不同的物种,可以使人一看便知道当年的历史状况。

(7)对于临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应注意改善道路两边的环境质量,重视沿路绿化的建设,形成良好的景观。同时在主要交通干道,尤其是新建快速公路两侧,要减少现代交通形式对现有古遗存的影响。

(8)环境治理主要是对文物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为破坏因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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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取整治的综合措施。本规划根据文物环境现状提出以下措施:

① 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现代建筑物、构筑物及杂物;

② 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 ③ 清除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影响的污染源;

④ 为改善文物环境而采取的绿化措施不得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并避免园林化倾向。

(9)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凡含有现代居民点的,应编制 居民点调控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地界跨越现代乡(镇)级以上辖区范围的,应对相关区域的居民社会系统规划提出调控要求。 (10)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在详细规划中,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具 体情况,编制主要措施。

2、 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1)调查新乡市生态状况,包括地质、水、生物以及气候等。根据不同发展类型的环境敏感和潜在价值决定不同区域的发展容量; (2)对农田和水体环境要强调维持和恢复景观生态过程,保持遗存地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3)适用符合生态要求的城镇交通、工程、能源等基础设施; (4)限制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区域污染影响,降低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例如:限制部分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发展。

3、 新乡市文物地区景观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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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物保护规划文本

(1)对于建成区或规划建成区较近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果遗址范围内有不协调的建筑,应进行拆迁。同时影响景观视线的建筑也应当拆除。

(2)对于重点文物保护区,则可制定村庄搬迁计划,分村制定搬迁政策,把这些区域内的村庄集中迁移道非重点保护区域内,空出来的土地可以向经济果林、花木观赏园、森林公园的方向发展,在提高了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强了重点文物地区的可观赏性,也可以改善农民的收入。

(3)在对文物环境进行设计时要注意结合当地的地理条件、生态因素、气候条件。可以和周围自然风貌相结合,成为“生态公园”或“半自然保护区”,将农田、林地等一些景观纳入遗存地的保护建设中,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学习、农业观光的场所。

第五章 新乡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管理机构与管理规章

1、 管理机构

(1)加强管理是实施文物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

(2)完善和调整现有管理机制,建立一套由地区级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市、县级文物专门管理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保管人员组成的行之有效的全地区文物管理网络。 (3)鉴于文物的分布特征,规划根据现有机构的基础提出调整建议,实施分片管理。

(4)各片的人员编制数量取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级、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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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tn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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