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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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包括税务发票和非税收入票据,下同)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及《湖南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09]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打击行动,侦破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一批犯罪团伙,捣毁一批犯罪窝点和网络,整治一批贩卖假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蔓延趋势,规范发票管理秩序,提高全民守法诚信意识。

二、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重点

1、打击制造、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和“职业”票贩子,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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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制造、贩卖假发票的犯罪窝点,特别是对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散布代开倒卖假发票等违法信息,并通过邮寄渠道传递,运输假发票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码头和广场等进行整治。

2、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四小票”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3、打击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馆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中购买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以及编造虚假账簿隐匿收入进行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4、打击利用普通发票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5、打击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和使用非法票据的违法违规行为。

6、整治其他涉及财政、税务发票违法犯罪突出的行业。 (二)工作时间安排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分为行动组织、打击整治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行动组织阶段(4月底前)。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目标任务。摸清本地区制售贩卖假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四小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及财政、税务违法犯罪的底数,梳理案件,挖掘线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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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打击对象。

2、打击整治阶段(5月至9月)。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要案件,严惩一批犯罪分子和团伙,捣毁一批犯罪窝点和网络,对重点区域重点整治,重点部位集中整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至12月)。各县市区对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研究制定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专项行动总结于2009年12月1日前书面报送市专项行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了加强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衡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炎秋任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大财经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衡阳警备区后勤部、市监察局、市信息中心、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银行、市综治办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并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市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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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公安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负责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的发票。

(二)市公安局:与税务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四)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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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七)市人民银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

(八)市法制办:

(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十一)衡阳警备区: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二)市综治办:指导全市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三)市信息中心:会同公安、税务部门共同建立阻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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