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14-2006(车用前照灯技术标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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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R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QR2042314—2006 代替Q/SQR2042314—2004 车用前照灯
2006-01-01发布 2006-01-15实施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
Q/SQR·04·314—2006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奇瑞公司车用灯具产品外观评价方法,适用于奇瑞公司灯具系列产品的检测。
本标准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产品鉴定要求、供货检验中的配光检查等部分组成。同时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1.1-2000、GB/T1.2-2002的规定。
本标准相对于上一版本的主要区别如下:
1. 4.6.2.2原标准规定:根据GB/T10485中的5.6.3来进行试验,将其试验参数作如下修改:喷嘴口直
径改为0.8mm, 水压为该40N/cm2, 转速为24°/秒,水温为15~25℃。更改为:根据GB/T10485中的5.6.3来进行试验:喷嘴口直径为1.2mm, 水压为40N/cm2, 喷水孔数量40个,转速为24°/秒,水温为15~25℃
2.4.6.5原标准规定:干热试验,温度100±2oC,试验时间4小时;
湿热试验,温度50±2oC,相对湿度90~95%,试验时间4小时; 低温试验,温度-40±2oC,试验时间4小时。
更改为:干热试验,温度80±2oC,试验时间3小时;
湿热试验,温度50±2oC,相对湿度90~95%,试验时间3小时; 低温试验,温度-40±2oC,试验时间3小时。
3.4.6.6.1原标准规定:95 oC对整灯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为96小时。更改为:80 oC对整灯进行试验,
试验时间为96小时。
4.4.8 原标准规定:试验要求在每个方向上各进行8小时。更改为:试验要求在上下进行6小时,左
右和前后各进行4小时
5.4.9原标准规定:未详细规定。更改为:经过城市综合路面、高速、山路等路面3万公里的车载试
验后,灯具的各功能仍然能正常使用,外观在正常使用非人为因素不得出现破裂、划痕、变形、裂缝、松动等缺陷,不得有进水、积水现象,如果灯具表面有雾气或水汽,雾气或水汽在将灯具持续点亮30分钟内消散,属于正常物理现象,则产品合格。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电子电器部提出。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刚,刘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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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前照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奇瑞公司的非对称近光型白炽前照灯与卤钨前照灯所需满足的性能及试验步骤。
本标准适用于奇瑞公司非对称近/远光灯型前照灯,同时也适用于前位灯合成一体的前照灯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20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T104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环境试验 Q/SQR.04.057 CAC-商标标记
Q/SQR.04.058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Q/SQR.04.255 车用灯具产品外观评价方法 3 术语
3.1 卤钨灯泡
仅用于远光灯的光学单元标记为“HR”, 仅用于近光灯的光学单元标记为“HC”,远/近光灯共用的光学单元标记为“HRC”。 3.2 白炽灯丝灯泡
仅用于远光灯的光学单元标记为“R”, 仅用于近光灯的光学单元标记为“C”,远/近光灯共用的光学单元标记为“CR”。 4 产品鉴定要求
测量单元、定义及法规要求:依照GB4599、GB4785。
在技术性批准和认证期间进行抽样试验的同时,对第一供应商来说,其试验执行部门,必须接收到用于光度测定和机械试验的相关支架。这些支架必须与灯具在汽车上实际安装的部位具有的相同尺寸与材料。
4.1试验环境(除非有不同的规定) 温度: 23±5℃
大气压力: 860~1060 mbar 相对湿度: 45~70% 4.2一般要求
4.2.1外观:依照Q/SQR.04.255。
4.2.2标记:依照Q/SQR.04.057、Q/SQR.04.058标记必须清晰且不可消除,标记所处的位置应在图纸上规定。
4.2.3尺寸与公差: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2.4材料: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2.5表面涂装: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3设计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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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透镜的外观质量
4.3.1.1玻璃透镜的颜色应是无色透明或为黄色,其棱镜分布区域及棱镜曲率应按图纸规定,透镜的外表面应平滑。透镜不得有发雾、气泡、磨损或其他缺陷。在透镜表面100cm2的区域内,最多允许存在5只直径尺寸在1毫米以下的气泡。
4.3.1.2有机玻璃材料的透镜应是无色透明,其状态应按图纸规定,透镜的外表面应平滑。透镜不得有发雾、气泡、磨损或其他缺陷。 4.3.2透镜的机械强度
4.3.2.1玻璃透镜的机械强度
将前照灯透镜表面朝上,将一只直径为23.5毫米,重量为53克的钢球,从90cm的高度自由下落。钢球应跌落在以透镜中心点为圆心,直径为30毫米的圆中。钢球撞击透镜后,透镜不得出现破裂。如有碎片,其尺寸不允许超过1毫米。 4.3.2.2有机玻璃材料透镜的机械强度
将前照灯透镜表面朝上,以直径23mm(约50克)的钢球由灯壳中心上房50±2.5cm高度落下,若灯壳表面无异状时,则再由80cm的高度落下实施加严测试,灯可不可有龟裂、破损。 4.3.3支架/照准
灯具设计应在水平面上至少±2o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灯具的照准调节,而在垂直平面上这个角度则至少要求为±3o。
照准调节螺钉的驱动力矩应能满足图纸要求。
应在规定的调节范围内,连续调节10(向前及向后)后,拧紧力矩任应在规定的极限范围内。 检查反射镜或整个光学单元,在其快速结合点上不得有任何间隙出现。
对于卡扣式前照灯,在新制产品情况下及在温度循环试验后,分别连续拆装5次。灯具连接系统不能出现任何损伤迹象。
4.3.4人工水平调整系统(在前照灯装配有该系统的情况下)
在图纸所规定的角度范围内,作水平调整检查,反射镜或前照灯单元不能有间隙产生。 驱动力矩按图纸规定数据进行测量。
在系统的极限位置内,作100次的完全调整,(向前或向后)。试验结束后,检查调整角度,其最多允许比图纸规定值偏离10%。驱动力矩则应仍在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4.3.5灯泡
灯具所用的灯泡应是图纸上所指定的标准零件,同时灯泡应满足PHILIPS的要求。 4.3.6灯座
灯座的设计应保证,即使在黑暗条件下灯泡也能够正确并且方便地安装。只有在灯泡安装正确的情况下,灯泡锁紧机构才能起作用。如果灯具配有起保护作用的橡胶或塑料套管或盖子,那么这些零件应能满足耐热、耐老化及耐臭氧性能的要求。
将前位灯灯泡安装及取出十次,在前位灯泡座及其固定底座上不得出现任何损伤。 4.4配光要求
4.4.1测试前照灯的配光性能时,需采用下表规定的标准灯泡。 灯泡 灯丝 电压 光通量 450 lm 近光灯丝 —12V R2 700 lm 远光灯丝 —12V H1 1150 lm — —12V 750 lm 近光灯丝 —12V H4 1250 lm 远光灯丝 —12V H3 1100 lm — —12V 在测试H4及H2灯泡时应采用“PHILIPS”或“OSRAM”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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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照准
将前照灯安装在其支架上,支架应放在如图2所示屏幕前。前照灯透镜中心点与屏幕上h-h及v-v线的交点的连线应垂直于屏幕,同时透镜的中心点应距照度计受光器25m。
前照灯近光光束应在屏幕上形成清晰的明暗截止线,以此来进行前照灯的校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前照灯透镜屏蔽以获得更清晰的明暗截止线)。
前照灯明暗截止线与车辆通行方向相反的一侧(如右侧行驶车辆的前照灯明暗截止线的左侧),应是一条水平线,与此相对应的明暗截止线的另一侧应为一条经过h-h和v-v轴线的交点的折线或直线:对于卤钨灯,明暗截止线不能超过虚线H—H1—H4或直线H—H3;对于非卤钨灯明暗截止线则不能超过与水平线成向上的15o且经过h-h和v-v轴线的交点的那条直线。
照准前照灯,并达到以下目的:
1)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与h-h线所在水平线的下方25 cm处; 2)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和倾斜部分的转角,应在v-v线上;
如果按上述方式照准后,前照灯配光不能满足要求,则允许在水平方向上,把明暗截止线 向左或向右进行调整,但是其调整不得超过1°(44cm);
3)如果明暗截止线的转角不清晰,可在水平方向上调整转角的位置,以满足75R和50R的照度要求为
准。
对于HCR”或“CR”型前照灯的远光,以其近光照准为照准基准(即在近光照准后,测远光不允许再作调整。
对于单远光前照灯的照准,应使其光束的高亮度区域集中在h-h与v-v线的交点部位。 4)供货条件按图纸规定。 4.4.3近光
4.4.3.1根据图2测定光束分布,取得以下各点的照度值:
B50L — H/V — 75R — 50R — 25L/R — 3oD — 5oD — 8oD
光束各部分的照度值均应在相关附件所规定的极限范围内。
对于黄色透镜的前照灯,其各部分照度的最小值不能低于附件规定照度的80%。 4.4.3.2向上光线扩散
在前照灯前5m的地方测量近光光照度,在与通过前照灯基准轴线的水平面所成角度在25o- 90o的各平面上测得的照度值均应 < 0.4 lx(见图1)。
图1
4.4.4远光
根据图3测定光束分布,取得以下各点的照度值:
H — 0.5D — 2D — 3D — 4D
光束各部分的照度值均应在相关附件所规定的极限范围内。对标记有“CR”或“HCR”的前照灯,其在H-V点所测得的照度值分别不能小于所规定最大值的90%和80%。
对于黄色透镜的前照灯,其各部分照度的最小值不能低于附件规定照度的80%。 4.4.5包含塑料零件的前照灯的附加试验
按照ECE法规修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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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前位灯
按照GB 5920的规定。 4.4.7光学单元的色度要求
按照GB 4785的规定。 灯具类别按照图纸规定。 4.5前照灯透镜的结合力试验
4.5.1粘接的透镜(没有辅助的固定装置)
按照下列条件对整灯进行试验: — 全新的前照灯;
— 在潮湿箱内放置240h,并在室温下放置2小时后的前照灯。
然后进行下列步骤:
a) 透镜与金属反射镜粘接的前照灯
人工将透镜打碎,并将玻璃碎片从反射镜中取出。 b) 透镜与反射镜之间有塑料垫圈的前照灯 按a) 要求检查垫圈和透镜的粘接性能,将垫圈切割成5厘米宽的断片,然后把碎片从反射镜中取出。 c) 塑料灯体前照灯
按a) 要求评定灯体和透镜的粘接性能;对于灯体与反射镜的粘接(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按照b)的说明进行。
试验结果:在所有的情况下,至少有80%的部位应保持粘接,而剩余的20%的部位允许与另一粘接零件相分离。
在使用到高强度、高粘接力的粘合剂的场所,粘接失效的情况则不太可能发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在除去玻璃碎片时,进一步的碎片脱落或分离可能出现在反射镜表面涂层与其底部油漆层之间,但这种现象是允许的。
4.5.2通过机械方式(如外部金属卡子)限位的粘接式透镜 a) 除去机械式紧固装置(如弹簧卡子等),将前照灯与水平面成90o,放置在100℃的烘箱内2个小时,然后检查灯具,透镜不得与其支持物分离或产生相对位移,粘接剂不能融化或出现外观变化。 b) 在对新制前照灯整灯进行240小时湿热试验及在环境温度中放置2小时后,按a)的要求进行试验。然后按照4.6.2.1进行浸水试验。试验后,灯具光学单元内不得有水进入。
c) 在粘接剂失效的情况下,粘接剂产品的分离会在两个粘接表面上留下清晰的痕迹(粘接结合力应
大于所结合产品分子之间内聚力)。
4.6环境试验 4.6.1防尘试验
将前照灯整灯以其在汽车上的安装和防护方式,放置在试验箱内。防尘试验箱内部为一边长为914mm的正方体箱体,试件安放后与箱体内壁的最小距离为152mm。
试验采用标准GB/T 10485中所规定的一块5kg(充分干燥)重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来产生灰尘。 每隔15分钟,通过压缩空气或鼓风机向下扬尘2秒钟,使尘埃完全充满箱体,并使箱体内灰尘浓度保持一致。
试验时间:5小时。
试验后,清洁灯具的外部表面,检查配光性能,灯具的最大发光强度不得比试验前下降10%以上。 4.6.2密封性试验
本试验的试验对象为全新制造的前照灯与经过 4.6.5的温度循环试验及振动试验的前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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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浸水试验
堵住透气孔(如果有的话),然后将灯具面朝下地水平浸入水温为环境水温的水中,应使前照灯面罩与壳体的结合线位置在水平面以下25毫米处。浸水1个小时。
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水进入灯具光学单元中。 4.6.2.2 淋雨试验
根据GB/T10485中的5.6.3来进行试验:喷嘴口直径为1.2mm, 水压为40N/cm2, 喷水孔数量40个,转速为24°/秒,水温为15~25℃。
将灯具以20分钟点亮、10分钟熄灭来进行工作循环(在双灯丝前照灯或两个单独灯丝前照灯中点亮功率较高的那根灯丝)。
前照灯应以其在汽车上的方式进行固定而不得有其他的防护装置,试验持续8小时。试验结束后,灯具内部不得有水、冷凝水迹或雾气。 4.6.2.3温度冲击
将灯具在13.5V的电压下点亮一个小时(在双灯丝前照灯或两个单独灯丝前照灯中点亮功率较高的那根灯丝)。
然后立即将灯具放在水温为1~4℃的水中,使面罩完全浸入水下1分钟,试验结束后,检查面罩是否有变形、破损、开裂或者其它形式的破坏。 4.6.3耐腐蚀性试验
根据GB/T10485中的5.7.3对灯具总成进行试验,要求如下: — 试验96小时后,在灯具的反射表面不得有损伤及腐蚀锈斑;
— 试验150小时后,在灯具的反射表面不得有锈斑,但在涂层对于金属底层的附着力没有削弱的情况下,灯具外部表面允许存在锈斑。
如果灯座部位没有进行表面处理,试验150小时后,不对其进行检查。
如果前照灯与其他零件(如装饰性元件)作为一各整体供货,并且这些零件的表面处理要求在图纸上有所规定,那么这些零件的表面处理性能应能满足相应采购规范的要求。 4.6.4静态通风试验
将安放有灯具的试验装置放置在温度为20oC,相对湿度为30%±10%的环境试验箱内,通风孔、导管、排水孔、排气管、塞子和盖子设定为其汽车上的状况,接插器应接在模拟汽车上状况的一线束的的端头上。
安装前照灯电气或液压位置控制系统(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
将灯具在上面所提到的环境条件下稳定2小时,然后将它放置在温度为40±2oC,相对湿度为95%的环境试验箱内15小时。
将灯具取出,堵住排水孔和通风孔,将灯具前部塑料或玻璃透镜浸入水温为10±5oC的水中1分钟。 浸水结束时,灯具潮湿表面充满水汽或者沾有冷凝水,将灯具外部表面进行干燥处理。 将灯具放置在温度为20oC,相对湿度为30%的环境试验箱内,以灯具在汽车上的状态打开排水孔及通风孔,每隔30分钟,检查那些充满水汽或者沾有冷凝水的灯具透镜外表面,并将水汽和冷凝在透镜上的分布作图记录下来。
2小时后,如果水气或冷凝全部消失,那么试验结果是合格的,否则那些受冷凝和水气影响的透镜外部区域必须详细指出。 4.6.5温度循环试验
将前照灯装配完整,进行循环试验10次,每个循环包括以下过程: —干热试验,温度80±2oC,试验时间3小时;
—湿热试验,温度50±2oC,相对湿度90~95%,试验时间3小时; —低温试验,温度-40±2oC,试验时间3小时。
灯具从一个试验箱移至另一试验箱的时间必须小于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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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结束后,整灯不得出现变形,破裂或其他损伤。
试验后,在环境温度及90~95%的相对湿度下将试件放置1小时,前照灯内部的光学单元中不得出现冷凝水,反射镜涂层不得出现发黄、起泡及脱落现象。
检查调平装置,其驱动力矩仍应在规定的限值内。 4.6.6带塑料垫圈或外壳的前照灯的环境试验 4.6.6.1干热试验
80 oC对整灯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为96小时。
试验结束后,将前照灯放在23±5oC的环境温度中,检查灯具的塑料零件(如垫圈或外壳),这些零件不得出现变形或尺寸变化。 4.6.6.2低温试验
-40 oC对整灯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为24小时。 试验结束后,将前照灯放在23±5oC的环境温度中,检查前照灯的塑料零件(垫圈或外壳),这些零件不得出现变形或破裂或变化。 4.6.6.3耐化学物品性能 4.6.6.3.1耐清洗剂性能
用一块用浸泡过下列各化学产品的棉线布擦拭前照灯塑料零件的外表面,时间为10s。 — 优质汽油 — 庚烷 — 异丙醇 — 洗涤剂
目测检查所处理过的灯具表面情况,不得出现软化、颜色变化,但允许出现轻微的发雾现象。 4.7耐灯泡持续点亮试验
A)将灯具安装在一个能够代表汽车状态的支架上,在23±5oC的环境温度下,以13.5V的电压点亮灯具,使其经受200次不间断的工作循环,每个循环的过程如下:
单灯丝前照灯:点亮30分钟,然后熄灭30分钟(近光灯和远光灯分别进行)。 双灯丝前照灯:点亮近光灯丝25分钟+点亮远光灯丝5分钟,然后熄灭30分钟。 如果有前位灯的话,前位灯灯泡应和前照灯灯泡灯丝一起点亮。
B)在70±2℃的烘箱内,将光学单元以13.5V的电压持续点亮1小时在双灯丝前照灯或两个单独灯丝
前照灯中点亮功率较高的那根灯丝)。试验后,反射镜不得出现发暗、发彩、颜色变化及其他缺陷。
如果有以上一个或多个缺陷发生,检查灯具的色度特性及配光性能,配光值不得比试验前降低10%以上。
4.8振动试验
o
将前照灯安装在一个能够代表汽车状态的支架上,在23±5C的环境温度下,使灯具经受3个方向的正弦振动,扫描频率的下限为20Hz,上限为200Hz,扫描率为1oct/min ,试验加速度为40m/s2,试验要求在上下进行6小时,左右和前后各进行4小时(点亮近光灯和位置灯)。
将另一只前照灯安装支架上,试验环境温度为80oC,除每个方向的振动时间改为2小时和不进行点灯外,其余试验参数同前面描述的相同。
在-25oC的环境温度下重复进行上述试验。
试验后,灯具不得出现破裂、松动、零件移位、脱开、透镜与灯体分离及其他缺陷。 在80oC与-25oC温度下的振动试验结束后,按 4.6.2.1要求分别对试验灯具进行浸水试验。 检查调平装置,其启动力矩仍应在规定的极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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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车载试验(由奇瑞公司进行)
经过城市综合路面、高速、山路等路面3万公里的车载试验后,灯具的各功能仍然能正常使用,外观在正常使用非人为因素不得出现破裂、划痕、变形、裂缝、松动等缺陷,不得有进水、积水现象,如果灯具表面有雾气或水汽,雾气或水汽在将灯具持续点亮30分钟内消散,属于正常物理现象,则产品合格。
5 供货检验中的配光检查 5.1光分布 5.1.1灯泡
根据灯具类别,选用符合相关采购规范要求的标准灯泡。 5.1.2目测检查
将前照灯放在如图4所示的一个屏幕前。 前照灯基准中心与屏幕的距离为10m。 5.1.2.1近光
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应明显及清晰,应定位在测试屏幕上的两条水平线之间。 截止线的倾斜部分不应超过在屏幕上所标记的极限位置。
在这些条件下,近光光束的高亮度区域应落在正方形的边界内或将其包括在内。
在有配光要求各指定区域之间不能有明显的亮度变化。例如由Ⅱ区过渡到Ⅲ区的区域或由Ⅳ过渡到Ⅰ区的区域。但允许存在暗区及明亮点。 5.1.2.2远光
光束的中心区域应没有暗区及亮斑及明亮的条纹。
从测试屏幕的中心区域至周边区域,光照度应逐步降低。 5.1.3配光要求
根据4.4的要求,在前照灯前25m处的屏幕上,对在图5及图6中指定的测试点进行测量。 不同前照灯通过用不同种类的标准灯泡测试出的照度值,均应在各类别灯具所规定的极限范围内。(按照测试表1、测试表2的要求。)
对于前照灯的照准,其所需的配光方法应满足4.4.2的要求。 — 尺寸单位为cm。
— 划有下划线的数值为该点相对于h-h及v-v线的角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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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近光
●H—H1线用于卤钨前照灯的检测。
图3 — 远光
— 尺寸单位为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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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有下划线的数值为该点相对于h-h及v-v线的角度值。
图4 — 用于目测检查的10m处屏幕
图5 — 用于近光配光测试的25m处屏幕
— 尺寸单位为cm。
— 划有下划线的数值为该点相对于h-h及v-v线的角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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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 用于远光配光测试的25m处屏幕
测试表 1
近光 使用标准灯泡情况下25m处的光照度(lx) 测试点 H-V 3oR 75R 50R 1oL 5oL max.Ⅳ(*) 10
C 0.85 3 6 8 3 2 5-12 C1 0.85 3 10 10 3 2.5 6-13.5 C2 1 3.5 13.5 13.5 4 3 7-18 C3 1 4 17 15 6 3.5 7-20 C4 1 5 13.5 13.5 6 4 7-18 C5 1 5 13.5 13.5 6 4 7-18 C6 1 5 17 15 6 4 7-20 ≤ ≥ ≥ ≥ ≥ ≥ Q/SQR·04·314—2006
25R 25L 3oD 5oD(16oR) 5oD(16oL) 8oD(22oR) 8oD(22oL) ≥ ≥ ≤ ≥ ≥ ≥ ≥ 1.5 1.25 8 - - - - 2.5 1.5 9.5 - - - - 2.5 2 12 - - - - 3 2.5 12 - - - - 3 2.5 12 - - - - 3 2.5 12 2 2 0.6 0.6 3 2.5 12 2 2 0.8 0.8 测试值不能超过在75R点所测得的实测值(E75R)。
测试表 2
远光 使用标准灯泡的情况下在25m处的光照度(lx) 测试点 H-V 2.5oR 2.5oL 5oR 5oL 0.5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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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36 22 22 10 10 22 R2 60 32 32 12 12 42 R3 60 30 30 8 8 40 R4 58 30 30 7 7 40 ≥ ≥ ≥ ≥ ≥ ≥
Q/SQR·04·314—2006 本标准有11份附件。
附件清单
附件1: 光分布 — C 类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12
光分布 — C1 类 光分布 — R1 类 光分布 — C2 类 光分布 — R2类 光分布 — C3 类 光分布 — R3 类 光分布 — C4 类 光分布 — R4 类 光分布 — C5 类 光分布 — C6 类 Q/SQR·04·314—2006
类别C — 近光
在0.5o至3oR范围内,曲线“25”不能超过曲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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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处光照度Q/SQR·04·314—2006 类别 C1 — 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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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R·04·314—2006
类别 R1 — 远光
15
Q/SQR·04·314—2006 类别 C2 — 近光
16
Q/SQR·04·314—2006
类别 R2 — 远光
25m处光照度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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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R·04·314—2006 类别C3 — 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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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R·04·314—2006
类别 R3 — 远光
25m处光照度lx 最大值 ≤240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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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处光照度lx “25”曲线在0.5o至3oR范围内,不能超过曲线“50”和“75”
20
类别 C4 — 近光
Q/SQR·04·314—2006
Q/SQR·04·314—2006
类别 R4 — 远光
21
25m处光照度lx
“25”在0.5o至3o范围内,曲线不能超过曲线“50”和“75”
22
类别 C5 — 近光
Q/SQR·04·314—2006
25m处光照度lx
Q/SQR·04·314—2006
类别 C5 — 近光
xl 03 值大最xl度照光处m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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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R·04·3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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