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37号文件)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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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州 铁 路 局 文 件
郑铁办“2008”237号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管各单位: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细化,贯彻落实。前发郑州铁路局?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铁办“2008”22号)、?关于修订补充?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郑电安“2008”239号)、?关于加强营业线立交桥涵施工安全的通知?(郑电工“2008”48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规则)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及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铁路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包含临管和代维修线路)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铁路交通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 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
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信息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7)减速顶、停车器等设备的大中修作业。 2. 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铁路交通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
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 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 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70分钟。
维修天窗必须按列车基本运行图组织兑现。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不得停止天窗。春运期间提速区段或天窗错牙区段隔日给点;非提速区段应安排每周不少于2天的图定天窗。在完成集中修的地段,根据铁道部要求,铁路局适当调整维修天窗和作业次数(考核基数不变)。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3. 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见附件2。
4. 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4次垂直天窗,其中两次不少于30分钟、
两次不少于20分钟。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2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
5. 编组、区段站接触网停电时间由各大站区在联合文件确定,报铁路局备案。电气化双线区段,每个供电臂每季度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的垂直天窗。
6. 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支线施工,天窗时间和次数由铁路局适当调整。
第6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全局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的区段由铁路局调整。遇有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周六停止施工。
第7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特殊情况由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确定。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
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
第8条 除路局文件规定的大站区外,在不影响正线的情况下,各站到发线及其他站线设备的检修,可以安排在正线?天窗?时段之外,由设备管理单位提报计划,运输处纳入?月度维修计划?。单独统计,纳入考核。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9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一)Ⅰ级施工:
1. 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 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 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 正线整组更换1/18及以上道岔施工。 (二)Ⅱ级施工:
1. 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 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 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 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5. 繁忙干线、干线影响时间不足上述条件的以下施工项目:
(1)同一站(场)正线一次更换2组及以上道岔。 (2)新线引入、既有线改线拨接。 (3)特大桥明桥面成段更换桥枕。 (4)10m或三孔以上立交架空或顶进。 (5)大型信联闭换装施工。 (6)集中联锁设备换装。 (7)驼峰自动化设备换装。
(8)整组更换一、二部位车辆减速器。
(9)同一站(场)一次更换5组及以上软(硬)横跨。 (10)一次更换2个锚段及以上的接触线或承力索。 (11)正线接触网停电3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三)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主要项目有: 1.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
2. 线路清筛及更换枕下道碴,成段更换或方正轨枕或
桥枕。
3. 长大坡道、小半径曲线、调整平纵断面的大修施工。 4. 拨正钢梁、圬工梁,抬高或降低桥梁,桥梁扩孔;更换桥梁支座或支承垫石,支座垫砂浆厚度超过50毫米。
5. 隧道拱顶漏水整治。
6. 更换桥上温度调节器及其主要部件。 7. 一次连续更换钢轨超过100米。
8. 拆开钢轨接头,成段整正轨缝并插入短轨头。 9. 一次起、拨道量超过40毫米。 10.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11. 成段清理危石。
12. 自动闭塞区段停用一个站间闭塞进行换装施工。 13. 整组更换三部位车辆减速器。 14. 更换电动转辙机10台及以上。 15. 整套更换电源屏。
16. 更换或接续电缆、处理电源不良、成批更换配线或器材影响全站或一个咽喉、一个站间区间。
17. 更换TDCS、CTC、CTCS2主要硬件设备或软件影响一个调度区段以上或停用该系统30分钟以上。
18. 更换控制台(计算机联锁显示器除外)。 19. 架设(更换)800米及以上接触线或承力索。 20. 更换上下行渡线接触悬挂。
21. 单个停电点内架设(更换)1500米及以上附加悬挂。
22. 单个停电点内新立5根及以上接触网支柱。 23. 单个停电点内更换10套及以上支撑装置。 24. 架设硬横梁或更换软横跨。 25. 更换或投运变电所主变压器。 26. 更换变电所交、直流电源装置。
27. 变电所(含大型开闭所)全所停电检修。 28. 变电所(含开闭所)综自、远动系统改造。 29. 站台、风雨棚、客车上水设备大修。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10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工室、安监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工室、安监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施
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1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 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 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 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第12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施工前,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行
规?中?综合‘天窗’修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明确详细的作业范围及分界点,明确施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制订细化措施,作为施工组织措施的组成部分,经铁路局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铁路局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4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
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侯月线、新焦线新乡至月山段、新菏线除外)慢行处所超过第七条规定时。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3。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应明确施工项目、时间、地点、工作量概况、跨局运输调整措施,并提出相关要求。
2. 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 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 第15条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铁路局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16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17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
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各业务处(室)。其中:建设项目(含路外)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批;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中标承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施工方案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报铁路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批,同时确定施工等级。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应急预案、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未经相关业务处(室)审批,行车组织部门不得安排。
第18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车辆运行及防护办法)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
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安全协议见附件4—8。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予审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协议按项目签订,协议期限应签至工程施工结束,但不准跨年度签订。
局管内各公司(含集经)由铁路局相关业务处和安监室审批,路外施工单位安全协议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监室审批,未经审批严禁施工。
七、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9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计划的编制,审批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铁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20条 铁路局运输处于上年12月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第21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
划。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7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局工程公司施工计划上报局经济投资管理集团、集体经济管理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9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单。施工计划申请单见附表9。
(2)运输处每月11日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3)第5条规定的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4次垂直天窗,其中两次不少于30分钟、两次不少于20分钟。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2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4)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
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22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批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审批程序如下:每月13日前,铁路局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及其他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文电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施工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第23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其中:0∶00—4∶00进行的施工为前4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局工程公司施工计划上报局经济投资管理集团、集体经济管理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其中:0∶00—4∶00进行的施工为前3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铁路局调度
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反馈相关铁路局调度所。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铁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2日1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24条 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
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25条 在线间距不足6. 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铁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26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铁路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铁路局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铁路局运输处。
八、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7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
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28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29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
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30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九、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31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32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所安排实施。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
第33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
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
第34条 车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停轮时间应在站区联合文件中明确。车站每天至少安排2次(每次不少于40分钟)停轮,白天至少保证1次,以保证驼峰设备的检修。驼峰停轮修以外时间禁止上道作业。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电气化区段除外),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
第35条 天窗点外作业项目,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见附件1
第36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60分钟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第37条 每个牵引变电所每年安排1次不少于90分钟的全所停电检修。供电段每年向机务处、运输处、调度所提报一份变电所停电检修计划,应注明越区供电对运输的影响,并在停电检修前五日向机务处、运输处、调度所提报越区供电对运输的影响及措施。
第38条 运输处、调度所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对7月1日至8月30日之间的综合维修天窗时间进行调
整,以避开高温时段,便于设备管理单位养护维修。
十、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39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
第40条 集中修的实施范围由铁道部确定,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
第41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铁路局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会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42条 铁路局成立集中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
施工作。
第43条 局集中修领导小组下设运输组织协调组、专业技术指导组、路料供应协调组、安全检查督导组,各相关业务处应指派专人参加协调组,负责集中修期间相关协调事宜。
1. 运输组织协调组:由局运输处主管副职任组长,运输、工务、机务、电务、车辆、客运、货运处、总工室、安监室、调度所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制定及适时调整集中修施工计划、运输组织和非正常行车办法,协调解决运输组织问题。
2. 专业技术指导组:由主管业务处主管副职任组长,运输、工务、机务、电务、车辆、房建、信息处、总工室、安监室、调度所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监控,协调解决施工关键技术问题。
3. 路料供应协调组:由局物资处主管副职任组长,相关部门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施工路料的组织供应,协调解决材料供应中存在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掌握装车、发运、到达情况,及时与路料使用部门沟通,确保施工用料。
4. 安全检查督导组:由局安监室主管副职任组长,运输、工务、机务、电务、车辆处、郑州办事处、洛阳办事处、调度所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施工现场行车和人身安全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施工安全技术问题。
第44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中间站站长)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第45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铁道部相关部门协调各铁路局确定,铁路局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物资部门、相关业务处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施工单位应向业务处提报施工车辆运行方案,业务处审查后转交调度所,调度所应优先安排施工车辆的运行和返回,纳入日班计划组织实施。
第46条 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十一、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47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慢行)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见附表10),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
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施工调度命令。
第48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各站、段教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路工担当并持证上岗。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9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方可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十二、施工过渡工程
第50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
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确保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
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51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52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53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十三、工程验收交接
第54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验收办法及程序按
?关于重新制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铁总“2005”219号附件4)执行。
第55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岗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56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57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
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58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十四、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59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60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
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到质量监督职能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61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材料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施工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部、局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应参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项目管理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的铁路
交通事故或故障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62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细则?要求,认真制订监理规划。 因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造成施工质量、施工材料不合格,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63条 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部、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组织召开施工方案和施工协调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因施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的,除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64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
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65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局外施工单位人员须参加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和安全监察室组织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进行的培训、考试,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66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建设部门培训,爆破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培训,特种设备检验和操作人员培训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67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
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68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19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69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70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派驻安全监督检查员。安全监督检查员必须经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培训、考试合格、对设备及行车安全规章熟悉、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
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19执行)。
第71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72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如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设备故障,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73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74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及?铁路运输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管理办法?(铁财“2003”119号)规定支付(不含局内大、中、维修项目)。
第75条 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
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11。
第76条 进一步加强路外建设项目的管理。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跨(穿)越铁路设施的立交桥、涵、管、线等,凡与铁路既有设备有关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或代管。代建单位对代建工程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全过程管理,对代管工程按照代管协议进行过程管理。
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路外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同时对代管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进行审查。
铁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代建的路外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复。
施工单位必须到铁路局土地管理、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铁路土地使用和林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施工单位应持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中标通知书(委托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到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办理?路外建设项目施工通知书?(见
附表18),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如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追究代建或代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77条 未经路局批准擅自同意施工单位施工的,要追究站、段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78条 对未经批准、未签安全协议的施工,站段有义务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及时上报局安全监察室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79条 所有纳入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含局外施工单位),实行路局、办事处、站段三级督导管理。
1. Ⅰ级施工,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人、主管业务处副处长以上及相关处室领导到位督导。
2. Ⅱ级施工,主管业务处领导及办事处安监室人员和相关站段领导和胜任人员到位督导。
3. Ⅲ级施工,主体施工站段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到位包保,配合单位指定胜任人员到位督导。
第80条 各部门责任
1. 运输部门:负责营业线施工与运输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制订车流和运输调整方案;按时制订月度施工计划,负责平衡、协调并审批各线施工安排,组织制订施工中的行车办法,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
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负责对车站施工作业的管理、检查、监督,车务部门安全措施的审核,按要求对施工现场作业把关,督促、检查车务站段认真落实施工登记的有关规定,检查调度命令收受情况,负责组织施工按计划实施。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按规定程序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做好施工期间运输指挥调整,维护正常运输秩序。
局调度所要切实做好调度命令的发布及非正常行车组织工作,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 机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需派员参加施工时,负责监控行车凭证、车机联控、机车运行速度等作业组织工作;列车进入慢行地段必须按规定速度运行,下浮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严禁超速运行;对供电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签认;对电力电源接转、过渡按照电务等有关主体工程要求进行配合协调。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机具、作业车辆等的准备和施工过程情况,掌握施工进度;监督指导施工有关规章的执行以及按规定标准施工。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3. 工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对工务
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签认;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各关键点人员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
4. 电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对电务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各岗点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进行联锁试验。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5. 车辆部门:负责监护受施工影响的5T车号识别等系统的移设工作;按施工任务及运输车流调整方案的要求,安排好列车技检作业。
6. 客运部门:按施工及运输车流调整方案的要求,做好客运组织工作,维护好站车秩序。
7. 建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订,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按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好施工队伍关;全面安排好施工前期组织工作,处理好施工开工前和开通后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的审定,做好施工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8. 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施工方案、行车办法的制订,
审批路外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协议。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行车办法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行车、防护、人身安全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9. 总工程师室:参加施工方案、行车办法的制订;对所负责的路外建设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组织处理施工前和开通后的有关技术资料工作。对设备变化较大的施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公布设备变化情况并组织制订开通后的行车办法。
10. 房建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审核签认;负责对客车上水设备、站台限界和隐蔽设备进行调查、标识和记录。加强现场监督,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1. 林业部门负责对沿线绿化及树木的监护。 12. 公安部门负责对施工期间治安和封闭栅栏的巡视工作,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3. 设备管理单位:
(1)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派驻安全监督检查员。安全监督检查员要按施工需要按时到岗到位,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发现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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