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28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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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阿戛岩脚田煤矿

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水城县阿戛岩脚田煤矿

2011年1月

目 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 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 2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 4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 6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 6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制度 ........................................................................... 10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12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 15 矿用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检修、维护制度 ............................... 16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 18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19 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 20 入井人员管理、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 ....................................................... 23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 24 法定代表人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 25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 26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 27 劳动防护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29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30 安全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 31 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 ........................................................................................... 33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36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 36 安全举报制度 ........................................................................................................... 39 出入井管理制度 ....................................................................................................... 41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 41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 42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奖惩制度 ............................................................................... 56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3条 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4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法人代表或主管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第5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

第6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7条 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8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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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应当记录完整,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

(3)对反映的问题及会上提出的问题必须如实记录,会后要有落实、整改、汇报、处理记录。

(4)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要存档管理。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 矿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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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 (3)工日损失; (4)设备完好; (5)工程质量; (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 (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各科室、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科室、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 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科室、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第8条 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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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区(队)、科室、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第9条 奖励标准平均每月1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设立专门的账户或科目,专款专用。

二、安全投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检修、更新、添臵以及宣传学习购买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费用等支出。

三、对企业的财产、商品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及时地向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进行投保,以保证一切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四、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投入。

六、安全投入项目完成后,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验收,检查并保证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八、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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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九、财务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十、安全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每吨煤炭按10.5元提取),实行专款专用。

十一、安全经费按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生产保险费用、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6、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二、综合管理部根据规定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批执行,由财务部进行专门帐户管理。

十三、各单位编制安全投入计划汇总到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编制煤矿企业安全投入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四、各单位根据实际投入需要编制安全费用投入报告,经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审核后,报矿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检查实施情况。

十五、各单位、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要建立安全投入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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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本矿采煤、掘井、机电、运输、通风及地测防治六个专业进行考核,

2、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制定出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

3、矿井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考核,并分专业考核评分,达标的按企业制定质量标准考核评级奖惩办法进行奖励,不达标的进行处罚。

4、季度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年终考核不达标的,扣发该单位的年终奖。

5、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从安全、生产、采掘协调、规章制度、各项记录等方面进行评比。

6、由法人代表组织矿级领导及技术部门,对本矿各科室、采、掘、机、运、通等部门科室进行检查评比。

7、质量标准化考核时,按照本矿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要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不弄虚作假。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总 则

第1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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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第6条 法人代表依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第8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

第9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l)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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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科室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第10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第11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13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14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自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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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教育与培训实施

第15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或复训。 第17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臵生产任务时,必须布臵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第18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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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副矿长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20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第21条 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制度

安全检查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在于加强管理,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主要形式有:定期全面检查、班组经常性检查、专门安全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重点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中:“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的规定。特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领导小组:

组 长:法人代表 副组长:矿长

成 员:安全矿长、工程师、生产矿长、通风科长

安全科长、机电科长

二、隐患的分级

Ⅰ级:凡涉及到技术改造工程、设备、装备等在的投入和方案确定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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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决的。

Ⅱ级:生产、辅助单位或业务部门不能解决的,诸如:设备、大型材料、配件改造、大修技术方案、人力等。

Ⅲ级:属生产、辅助单位或业务部门自身能解决或协调解决的,如:规程、措施、工程质量及作业规程没兑现落实或生产过程中客观的、人为的、突发的不安全因素等。 三、排查方法

1、每天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班组长负责进行,对主要通风、运输及回采巷道进行检查,发现巷道变形、断梁折柱等立即落实专人处理,防患于未然。

2、每旬由安全矿长负责,集中组织一次由采、掘、机、运、通各专项负责人参加的全矿性安全隐患排查,对井下各系统全面进行检查。

3、每月进行一次“一通三防”检查,由矿长负责,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机、运、通各专项负责人参加。 四、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规定

1、隐患排查工作不准“走马观花”,凡下井的管理干部要对所行走的路线及检查地点的安全负责,若在八小时内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2、属于Ⅲ级隐患的,能现场整改的不准拖延,立即整改,当时整改不完的,要定时间、定责任人、定监督人、定复查人,限期整改,而且要在安全科登记隐患记录及治理情况,然后安全员追踪检查。

3、属Ⅱ级隐患的,在调度会议或安全办公会议上落实解决,安全矿长、调度员或安全员要及时对整改情况做好记录,矿督查组按时复查,整改治理完后将整改治理情况书面汇报煤管站及县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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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矿不能解决的Ⅰ级隐患,由矿主管领导及时向法人书面或口头汇报请求帮助解决,在得到完整的整改方案后进行治理,整改治理完后将整改治理情况书面汇报煤管站及县煤炭局。

5、“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不准过夜,必须迅速处理,治理后方可进行生产。

6、隐患排查必须由安全科建立专门台帐,每月认真统计填写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督办表,报矿长安全矿长和生产矿长。

7、凡不按规定时间整改治理完的隐患,每拖延一个班,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周书面向煤管站汇报,每月向煤炭汇报。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1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成立以安全科为主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以及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措施等执行情况。

第4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科室、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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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6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7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8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9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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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人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10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1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2条 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终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3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14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15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进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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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矿井开启密闭、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7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描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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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 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矿用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检修、维护制度

第1条 矿用设备、器材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防爆型电器必须达到防爆标准的要求。

第2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修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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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本矿不能维修和校验的安全器材和安全设备必须送到上级煤炭部门指定的维修地点维修。

第4条 矿用设备购买、使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购买→入库→安全性能检查→签发合格证→使用单位领取→作业地点使用。

第5条 矿用设备、器材在使用前必须经安全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6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必须是经过防爆电器设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检验员担任。

第7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否则不得使用。 1、 设备必须具有煤安标志; 2、 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

3、 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4、 设备、器材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 5、 设备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齐全完好;

6、 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符合要求,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螺

纹隔爆结构的拧入度和啮合扣数符合规定 第8条 矿用设备使用中必须有专职电工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调整,检查中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 设备完好,无裂痕和变形;

2、 设备所在位臵无滴水、淋水,放臵平整稳固; 3、 各部件齐全、坚固,无松动现象; 4、 各种安全保护装臵齐全、可靠;

5、 安全性能达到规定的标准,无失爆现象; 6、 设备卫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9条 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护和调整周期按下列标准进行。 1、 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1次,每天由电工负责检查1

次外部;

2、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臵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应及

时调整;

3、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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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

5、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由专职电工检

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6、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有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

或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7、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次;新安装的电器设备绝缘电阻

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前检查、调整;

8、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

题,应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10条 防爆性能遭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11条 矿用设备维修、更新和报废按如下标准进行。 1、 设备外部严重变形或破损;

2、 防爆性能达不到《规程》规定的要求; 3、 《规程》规定淘汰的设备; 4、 严重锈蚀或老化的设备;

第12条 淘汰、报废的设备,由煤矿法人代表同意签字后,予以报废处理。 第13条 对安全设备、器材必须爱护使用,发出、收回必须有登记,并进行检查。

第14条 对无故损坏安全设备、器材的一律追查责任,并按原价的50%进行赔偿。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以风定产,严禁超风生产、微风作业和无风作业。

二、配齐瓦斯检查员,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三、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定期对井下巷道洒水除尘,严格炮前、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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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矸(煤)洒水除尘,各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降尘。

四、加强顶板管理,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五、加大电器设备的检查力度,杜绝电器设备失爆。 六、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七、认真、详细地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冬季防火措施、雨季防洪措施。

八、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层层把关,避免事故的发生。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 煤矿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备案,同时下发到各部门进行学习。

二、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三、 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四、 当矿井发生灾害(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时,矿长、副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五、 由煤矿主要负责人调查事故的时间、原因、地点、伤亡情况,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

六、 成立以矿长为首的救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指挥。

七、 在灾情没有弄清时,不得盲目指挥和擅自进入灾区进行抢险。 八、 灾情发生时,必须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召请与之签定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进行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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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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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 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9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人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人的50%;能够迅速改正措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10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第11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2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如下奖惩制度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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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应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和晋升工资: (1)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奖100――500元。

(2)发生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200――5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的奖励200――500元。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500――1000元。

第14条 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罚款200――500元。

(2)放松安全管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罚款500――1000元。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无证上岗造成事故的罚款200――500元。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罚款100――300元。 (5)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罚款50――200元。

(6)发生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罚款50――100元。

(7)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用借故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500元。 (8)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罚款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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