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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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杨振兴 审核人: 白建伟 批准人: 陈克诚 版本号:BJZLSDJSCAQ-ZD-012-2014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4-12-1 责任公司第九水厂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厂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本厂相关方在我本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安全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3.1 电工、焊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1 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

4.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4.3 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4 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持有有效的岗位操作证书。

编制人: 杨振兴 审核人: 白建伟 批准人: 陈克诚 版本号:BJZLSDJSCAQ-ZD-012-2014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4-12-1 责任公司第九水厂 4.5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职责

5.1 安全保卫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各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

5.2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

5.3 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 5.4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5.5 安全保卫科对各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 5.6 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7 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管理;

5.8 安全保卫科负责对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6.工作程序

6.1 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2 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安全保卫科做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

编制人: 杨振兴 审核人: 白建伟 批准人: 陈克诚 版本号:BJZLSDJSCAQ-ZD-012-2014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4-12-1 责任公司第九水厂 划,安排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颁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证》;

6.4 特种作业人员取完证后,应将操作证复印件交安全保卫科备案,持证者留有原件备查。

6.5 新入本厂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安全保卫科登记;

6.6 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按规定定期必须进行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期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

6.7 本厂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体检及复审培训; 6.8 安全保卫科和特种作业操作地所在部门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对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应进行处理并报安全保卫科登记建档;

6.9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单位上岗的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 6.9.1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失效;

6.9.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编制人: 杨振兴 审核人: 白建伟 批准人: 陈克诚 版本号:BJZLSDJSCAQ-ZD-012-2014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4-12-1 责任公司第九水厂 6.9.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6.9.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培训的。 7.有关规定

7.1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7.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保卫科的监督,持证上岗作业; 7.3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安全保卫科备案、补办;

7.4 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附件

8.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8.2 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考核记录 8.3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清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ru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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