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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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联物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护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公司的财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金融政策,有序地组织财务活动和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切实加强增收节支工作,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凡涉及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事项,属董事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或划款时,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单、借款单等,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 内容,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经部门经理签字,再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同意。财务资产部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七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开源节流,统一管理、有利工作的原则。费用开支的报销统一由董事长审批,财务资产部对费用报销凭证进行复核后报支。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

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合。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五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室,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须由有关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财务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

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二十条 本公司投资各方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并承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二十二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

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八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项目的支付。

第五章 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业务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和回购;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只有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才能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三十一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三十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明确打算持有至到期日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还是其他投资,都应进行详细的记录。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采取分类折旧办法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按月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 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项目,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八章 成本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成本: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销售费用: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折旧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广告费、维修费等。

(三)管理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董事会费等。

(四)财务费用: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九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收益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股东或投资者的普通股利或利润。 (四)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费用明细表、应交款项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明细表、应交款项表等。

第五十条 每月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资产部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二条 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

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一章 公 司 清 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四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五十五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产在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3、尚未偿付的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终了,公司的清算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资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如有未涉及到的财务核算按《企业会计 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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