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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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方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

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五、核心定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六、分类标准

(一)贷款种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1.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2.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指引确定的矩阵分类。

(2)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3)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4)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此类贷款主要以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

(二)信贷资产信息的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能够及时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并推行与之配套的完整、清晰、有效的岗位职责制度。在此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经营信息的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时,要把企事业单位贷款人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三)认定机构

银行以法人为单位组织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组织实施。

县联社和银行要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信贷、财务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县联社和银行本部信贷发放部门、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企事业法人贷款,如计入损失类,必须上报省级合作金融机构最终认定。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对需经其认定的大额贷款金额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指引的规定限额。

(四)认定程序 1.初分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由贷款发放单位分类人员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后,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并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一)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二)中,确定初分结果。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由贷款发放单位分类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据此直接按照本指引确定初分结果。

2.复审

贷款发放单位分类小组对《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

3.确定分类结果

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需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县联社和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

4.特别规定

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由发放单位的贷款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调至上级的,由贷款发放单位提调整建议并上报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后,按照本指引规定权限确定分类结果。

(五)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县联社和银行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分支机构和基层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指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县联社或银行。县联社或银行每季度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季报,于下季首月20日内报当地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地方要试行月报制度,实现逐月监测、按季考核。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

(六)贷款损失准备计提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风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文件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

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在 2007年1月31日前报当地银监局核准后实施。

2006年12月31日起,未按照规定提足呆账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五年内严格限制分红比例。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要上报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向当地银监局备案后实施。

八、其他

(一)本指引涉及的各项信贷资产额度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确定。

(二)本指引涉及的天数均包含本数。

(三)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指引确定的分类标准,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并可制定分类操作和考核管理程序的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本指引发布施行后,《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银监办通[2003]107号)同时废止。

(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31日起,未按照规定提足呆账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五年内严格限制分红比例。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要上报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向当地银监局备案后实施。

八、其他

(一)本指引涉及的各项信贷资产额度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确定。

(二)本指引涉及的天数均包含本数。

(三)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指引确定的分类标准,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并可制定分类操作和考核管理程序的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本指引发布施行后,《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银监办通[2003]107号)同时废止。

(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qy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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