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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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中介机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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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十四)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司内幕消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消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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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3、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等;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及时间等内容,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 公司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督促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履行其自身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同时督促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应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十三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名单报送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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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对公司内幕消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和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因其相关事项确需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核、审批,相关单位和部门作为公司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公司在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同

时,督促其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活

动,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书面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人员等所有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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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qj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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