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文件宁规字〔2010〕246号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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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文件

宁规字〔2010〕246号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简称《规范》),统一建设项目报建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层高是判定建筑面积的要素之一,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上的建筑层高应标注到楼(地)板,最终层高以房产测量为准。

二、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或通风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空间净高达到2.1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净高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面积。空间净高由建筑剖面确定。

三、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且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 四、架空层层高达到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层高2.20米以下的,计一半面积。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为多、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其中住宅建筑的底层开放面积不得少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2。架空层应在图纸上标注。

五、建筑物设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间架空走廊,设有结构柱或在建筑结构墙体以内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六、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按雨蓬规则计算面积。

七、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算面积。

1、阳台进深超过2.40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的,计算全部面积。

2、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不开敞部分计算全部面积。

3、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其底板与阳台底板标高差小于0.30米的,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

4、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八、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中间不设柱子、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的,不计算面积。 九、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

十、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0米及以上,其平均进深小于0.90米的,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0.9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0米,其窗洞高度达到2.20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十一、位于建筑结构墙体内、对外直接开敞,但不与室内空间相通的空调机位等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非直接开敞的部分计算全部面积。

十二、其他在《规范》中未予明确的空间,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否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或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的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计算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11月1日之前建筑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按原有规定执行;在11月1日之后审定建筑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原已审定方案申请调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四、《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06〕1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筑面积计算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07〕0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宁规字〔2008〕175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住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pp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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