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修整(1)

更新时间:2023-09-30 06: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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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加快我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进程,为我县养殖专业户提供快捷、高效、全面的服务,促进我县养殖业快速稳健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南省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商水县商政〔2014〕8号文件精神和省畜牧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财政、畜牧、保险公司和开办保险的乡镇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协同推动,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以及育肥猪保险工作,促进我市畜牧业稳健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畜牧局与县中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养殖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对养殖保险工作推动、监督、指导。

组 长:陈新民(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玉斌(局长、党组副书记)

杜继华(县中华保险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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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强(副主任科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组员:邵淑洁(兽医股股长)

李永前(县中华保险公司副经理、农险专干)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所有养殖厂(户)养殖的能繁母猪及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动物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核定损失金额的10%。

(三)保险金额、费率、保费、保险期限和保费承担比例。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6%,保费60元,保险期限1年,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市县两级财政补贴30%(共计18元,县市5.4、12.6),农户20%(12元)。育肥猪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6%,保费30元,保险期限1年。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15元),市县财政补贴30%(共计9元,市县2.7、6.3,),养殖户个人支付20%(6元)。

四、承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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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保险及育肥猪保险工作由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五、承保条件

投保养殖厂(户)的能繁母猪或育肥猪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繁母猪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育肥猪投保时体重20公斤(含)以上;

(二)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投保养殖厂(户)按照市畜牧局审定的免疫程序对育肥猪免疫接种、佩戴耳标、上传信息、建立档案;

(五)投保养殖厂(户)应保证对全部病死的投保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符合投保条件的应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六、承保实施流程 (一)宣传发动

畜牧局组织养殖户召开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工作动员会,承办机构印刷宣传资料,防疫员、检疫员进村入户向养殖厂(户)宣传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意义、投保条件、保险责任、金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保费承担比例、理赔程序等。

(二)缴费承保 1.确定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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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厂以厂为单位、养殖户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乡镇防疫员负责责任区内所有养殖户能繁母猪、育肥猪的清查登记和保费收缴工作。

2.清查登记

能繁母猪投保数按实际饲养数投保,不得虚报或少报。根据我县实际,育肥猪投保数量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乘以15计算。

各乡镇畜牧站长为核查责任人,畜牧局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抽查责任人,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字,强化责任,严格标准,确保数字准确,做到应保尽保。

3. 缴费承保

收取保费的同时,防疫员、检疫员向养殖厂(户)出具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收费凭证及入保告知书,收取的保费以乡镇为单位汇入保险公司账户。

4. 保单签发及分户凭证发放

(1)保费收缴齐后,承保公司要以规模养殖厂或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签发正式保单,并按照投保清册填制分户凭证。

(2)保险承办机构在收取养殖厂(户)保费后,应及时向养殖厂(户)出具保险单、分户凭证和保费发票,由各乡、镇畜牧站分发至各养殖厂(户)。

5.公示公布

承保结束后,由各乡镇畜牧站组织在各行政村及养殖厂区公示栏内进行集中公示(7天),公示要拍照存档,同时公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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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95585,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核查准确,使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保费划拨

保险承办机构自承保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承保清单及拨款申请报送至市、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保险承办机构报送的承保清单及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 7个工作日拨付财政保费补贴。

七、理赔实施流程 (一)出险报案

投保能繁母猪或育肥猪猪死亡后,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和死猪,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使用规范的《出险报案登记簿》,在收到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受理报案、询问案情、查询相关承保信息并将关键信息在《出险报案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二)现场查勘 1.现场查勘人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保险承办机构查勘员应会同乡镇防检中心防疫员、执法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当场进行标的确认、死因鉴定并监督养殖厂(户)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2.现场查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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