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下达文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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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国家对煤矿机电运输管理规定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广大煤矿企业不断加大机电运输装备的投入和更新改造,积极推进机电运输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了安全生产。但一些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系统可靠性差,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等问题仍然存在,机电运输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就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执

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提升煤矿供电安全保障水平

煤矿企业要保证供电可靠。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而且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供电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可靠的防雷电装置。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禁止)、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配备绝缘设施。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应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矿井大修时千万要注意)

三、强电气设备安全性能管理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煤矿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杜绝失爆。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试验,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矿灯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符合规定,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失爆等情况时,严禁发放使用;严禁使用人员拆开、敲击、损坏矿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四、完善提升运输设施

煤矿企业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设备必须有护罩、护栏。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

斜井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必须装设保险绳。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五、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验检修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豫工信煤[2012]550号重要设备测试周期.pdf后面单独说明,另:煤矿重要设备的检测检验费用每年可纳入矿安全费用中列支)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停产检修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机电运输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六、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

训档案,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组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要宣传相关规定和安全常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操作行为。要教育职工,严禁超载提升运输,严禁超员乘坐人车或罐笼,严禁刮板运输机和非设计允许的胶带输送机乘运人员,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七、深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设备完好、质量达标。要加大投入,加快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换代,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努力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风、采掘、瓦斯抽放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监测监控,提高设备控制自动化、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先从物料码放、噪音、粉尘、淤泥积水、管线吊挂入手,稳步推进,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

八、进一步加大煤矿机电运输专业指导和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引导和激励煤矿企业大力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尤其对机电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小煤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机电运输

安全管理水平。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对煤矿机电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因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各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二)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

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

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预防煤矿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 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

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原则上井下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

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矿灯) 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14.非阻燃电缆 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16.铝包电缆

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

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

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

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重点检查地面主副井、主通风机、空压机配电柜等)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 (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

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

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

1.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8吨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7吨以上(含7吨)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JTK型矿用提升机(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6DA多级泵(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电动锚杆钻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支腿式电动凿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

(第三批)

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序号 设备或工艺名称(型号) 禁止原因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大量使YB系列隔爆型用,电机防护等级为IP44,电机三相异步电动机接线盒内易产生积水,存在安全禁止期限 替代产品及优点 替代产品为YB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1 (机座号隐患。能耗高、效率低、噪声大。防护等级提高到IP55,增加了安全性,提高了效率,止使用 63-355mm,电压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降低了噪声。 660v及以下)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列为淘汰类产品。 BKD9系列矿用产品保护存在欠缺,保护插件拔2 隔爆型真空馈电掉后,仍能继续工作,造成事故开关 隐患。 发布之日起2 年后禁止使用 KBZ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 采用DW80空气DW80空气断路器在遇到故障大3 断路器的馈电开电流时触头分断能力差,易发生关 短路。 上世纪50年代投入使用, 司机室仅有顶棚,周边为敞开式,安全性差;车架较高,运行稳定性较差;采用单电机拖动,功率小,牵引性能较差; 采用开启式一4 3t直流架线式级齿轮传动,齿轮磨损严重,能明,能耗大。已先后被原国家经贸委6号令(1999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列为淘汰类产品。 该类电机车通过转换触头调整串入电阻阻值进行调速,无灭弧8t以上采用电殊型电机车 装置,触头更换频繁;且由于配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在串入电阻运行时,电阻消耗大量无谓能量。 该电机车通过转换触头调整串7t以上(含7t) 入电阻阻值进行调速,无灭弧装6 电阻调速 架线置,触头更换频繁;在串入电阻式工矿电机车 运行时,电阻消耗大量无谓能量。 与被淘汰的JKA、KJ等提升绞车的结构原理相同,潜存问题相似。卷筒是由两半的铸铁法兰盘7 JTK型矿用提升与薄钢板弯制而组成,卷筒受力机 后易裂开。制动器是双回路的瓦块式制动器系统,双回路制动不同步,制动系统组成部件复杂,可靠性差。 与第二批目录淘汰的TKD提升机使用继电器结构8 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 电控结构原理相同,存在的缺陷相似,故障率高、维护量大且困难,系统功能不完备、参数标定困难,安全可靠性差、能耗高、效率低、噪声大。 9 6DA多级泵 效率低,已列入工业和信息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5 阻调速的防爆特件生产原因,司控器容量无法满发布之日起1 年后禁止使用 真空馈电开关。 新型架线式电机车,司机室为封闭式,安全性好;车架发布之日起1 年后禁止使用 重心低,有利于机车运行的稳定性;采用双电机,功率大,牵引性能得以提供;采用两级传动变速箱,改善齿式供电照明,能耗低。 井下矿用电机车 耗大;采用电阻降压方式供电照轮工作环境,提高了寿命,降低了能耗;采用直变器方采用变频调速、直流斩波变压调速的防爆特殊性电机发布之日起2 年后禁止使用 车。此类型的机车起动平稳、起动力矩大,由芯片控制安全性高。 的电力元件不易损坏,减少了无谓的能耗和维修费用发布之日起2 年后禁止使用 采用变频调速、直流斩波变压调速的架线式工矿电机车。此类型的机车起动平稳、起动力矩大,由芯片控制的电力元件不易损坏,减少了无谓的能耗和维修费用发布之日起2 年后禁止使用 JK系列矿井提升机,其结构合理,强度高,制动效果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 发布之日起2 年后禁止使用 采用PLC控制的提升机电控。 发布之日起2 年后禁止使用

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 额定防护时间短,不符合《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10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年6月底后禁〔2010〕146号)中“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的规定。 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使用条11 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件非常有限,只能用于氧气浓度大于17%及一氧化碳浓度小于1%的灾害环境中;安全性较差,国外很少采用。 作业时,冲洗水下落后淋湿电动机,电动机存在漏电等安全隐12 电动锚杆钻机 患,如果干式作业,产生的粉尘量大,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大。 13 支腿式电动凿岩机 电动机受潮后存在安全隐患。 发布之日起1 年后禁止使用 发布之日起1 年后禁止使用 发布之日起1 年后禁止使用 气动凿岩机钻机。 发布之日起1 年后禁止使用 气动锚杆钻机。 发布之日起1 年后禁止使用 化学氧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 止使用 额定防护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自救器。 14 煤矿用滑片式空滑片与内壁摩擦时可能产生火气压缩机 干式混凝土喷射机 花,存在安全隐患;整机效率低。 作业时产生的粉尘量大,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危害严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低,可靠性差,在过充和异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爆炸。 安全性低,曾发生过重大事故。 螺杆式、活塞式空压机。 15 湿式混凝土喷射机。 16 钴酸锂离子蓄电池 单体滑移顶梁放顶煤工艺 发布之日起1 年后禁止使用 发布之日起1 年后禁止使用 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的锰酸锂、磷酸铁锂蓄电池。 17 综采放顶煤工艺。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8日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

各产煤省、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要优先选用螺杆机型,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12年1月27日后一律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严禁选用无安全保障、证书或证件不全、假冒伪劣的产品及配件。

2.严把设备采购关。必须选择、采购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应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入矿验收。

二、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完好 4.煤矿压风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集团公司规定井下取消空压机)

5.安装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及其储气罐时,应保证其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并保持通风良好,便于维修、维护。井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不得存放可燃物,且必须采用不可燃材料支护。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要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空气流畅,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

7.各类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8.井下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应配备环境安全监测设备,有效监测环境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应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及标有空气压缩机用电等级、最高使用压力、最高限制温度、设备状况、润滑油闪点等内容的标识或警示。

9.严把设备安装验收关。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安装空气压缩机,安装完成后,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10.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硐室应设专人值守,并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空气压缩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11.加强设备经常性、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择使用压缩机油,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首次换油时间和换油周期及时更换润滑油及滤清器。严格执行《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的规定,定期检查排气口至压缩空气温度为80℃处之间的所有管路、容器和配件,及时有效清除积炭。要定期排放储气罐中的积水,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12.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保护定期试验制度。要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3.加强空气压缩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应保持机房“三无一畅通”(即无油垢、无水垢,无杂物,保持水沟畅通)。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机房的噪声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符合《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的规定。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内应设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车间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每1年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要编制空气压缩机年度检验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温度表等仪器仪表精度超出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固定19年、移动10年)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应予强制报废。对在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应立即停止使用。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2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开展空气压缩机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空气压缩机安全隐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矿井,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使用不具备安全保障空气压缩机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

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

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p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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