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08-26 10: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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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生产管理和建设质量,确保营造林成效,根据《重庆森林工程管理办法》、《造林技术规程》、《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工程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执行情况。包括作业区的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营造林作业方式等。

(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验收主要包括作业设计、面积核实、成活率、混交、档案、自查验收以及生长情况、病虫危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情况等。

(三)上年度的补植、抚育、保存、管护情况。

(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档案、数据库、音像图片、内业资料等情况)。

第四条 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行区县级全面自查、市级部门核查、市级统一复查的检查验收方式。

(一)区县级自查:区县级自查由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营造林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分建设项目的自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县级林业项目营造林自查验收报告上报市林业局并抄送同级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级核查:市级核查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自查验收成果资料,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营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核查的面积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的30%进行抽样核查。市级核查后应形成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核查报告,抄送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级统一复查: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区县(自治县)、市级各相关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有营造林检查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单位按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10%的比例随机抽取建设地点、建设任务进行年度统一复查,形成森林工程年度综合验收报告。

第五条 区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被抽中单位应如实提供森林工程规划材料,计划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自查验收报告、图(表)以及作业设计批复等资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面积核实。

(一)检查验收以作业设计区划的小班为单位,营造林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1亩以上的,按片林统计。

(二)面积大于15亩以上的小班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调绘求算其面积,小于15亩的小班用GPS仪或罗盘仪测量求算其面积。

(三)单行栽植的线性小班,设计间距内的缺株连续不超过两株,连续长度150米以上,其面积计算为:面积(亩)=长(米)×4(米)

÷667,长度以图上丈量或测绳(皮尺)丈量为准;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m(灌木3m)以上,连续面积1亩以上,按片林面积统计。

(四)重庆森林工程中的庭院绿化和农田林网面积,符合线性小班条件的,按线性小班计算其面积;否则以实地查数的株数按作业设计密度折算其面积。

(五)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小班造林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结果为准,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最高为100%。对有争议的小班采用GPS仪直接测算。

第七条 质量合格标准

(一) 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

造林合格标准是指以作业小班为基本单元,苗木形态指标达到设计指标值、造林株数成活率≥85%〔造林株树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初植密度达到设计密度指标值、栽植到边到位、排列基本整齐均匀等指标的则为合格,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0,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无作业设计和未按作业设计实施的小班,不得自查验收。成活率百分数均取整数。小班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结果为准。

(二)低效林改造合格标准:符合低效林改造条件,采取了作业设计要求的技术措施、补植或造林株数成活率≥85%、苗木形态指标达到设计指标的面积为低效林改造合格面积。

第八条 管理类合格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办公设施设备,编制了森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并经过评审批复,开展了自查验收并形成了成果资料。

(二)档案完整。森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自查验收资料(文件、报告、图、表)规范完整,有相应内容的电子数据。工程文档及其他资料收集齐全,整理、保管规范。

(三)抚育管护。小班实施了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并制定了管护措施,且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

第三章 区县级自查验收

第九条 区县级自查验收的依据为市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批准的实施方案、区县审批的年度作业设计。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项目年度作业设计图表逐小班进行检查。

(一)核实小班面积。利用作业设计图表,实地核对小班周界,将符合条件的营造林面积调绘到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准确计算小班实施面积。小班内不符合条件的地类(道路、岩石裸露地、水塘、和非当年营造林地块等)面积在1亩以上的应扣除。

(二)成活率调查。在小班内随机确定有代表性的点位2-3处,在确定的点位处连续查数种植点和成活株数,每个小班查数种植点的数量不得低于200个,栽植总株数少于200株的小班查数完为止;用小班内成活总株数和种植点总个数计算小班成活率。

(三)小班属性调查。小班属性包括以下内容,并现场填写小班调查表:

1、位置:填写小班所在的乡(镇)、村、小地名和小班号。 2、工程类别:按重庆市森林工程中的项目类别填写,分为城周绿化、速丰林基地、低效林改造、生态林、农田林网、庭院绿化、干果基地、高速路红线外林带等,一个小班只填一个类别。如一个小班有两个以上的类别,应单独划分小班,并修改作业设计,重新报批。

3、造林地类别:调查该小班造林前的地类。分别按荒山荒地、火烧迹地、耕地、采伐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填写。

4、权属:林木所有权分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填写。 5、林种:按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填写。

6、主要树种:填写小班内数量最多的树种。 7、设计密度:填写小班的设计造林密度。 8、上报面积:填写上报的小班造林面积。

9、核实面积:填写经实地核实的造林面积,包括成活率大于85%的合格面积和小于85%的不合格面积。【提示:核实面积=上报面积-损失面积-不实面积】。

10、成活率:填写样地调查结果。

11、面积不实原因:虚报、工程重复、年度重复、小班勾绘有误、小班求积有误、地类不符和其它等原因中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填写。

12、损失面积:指造林后因工农业建设或自然等原因而变为非林地的地块面积。如修路、建房、采矿、修渠、库或河流改道等,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填写。

13、损失原因:在修路、建房、采矿、修河渠、水库或河流改道等原因中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填写。

14、成活率低的原因:指成活率低于85%的小班,在自然因素、人畜破坏、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其它等原因中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填写。

15、管理情况:小班抚育措施落实、有管护措施、档案资料齐全,在表中相应栏目中打“√”。

16、苗木合格率:调查该小班的造林苗木合格率。 17、苗木平均高:调查该小班造林苗木的平均高。

18、绿化苗平均米径:用绿化大苗造林的小班,调查苗木米高处直径。

19、是否混交:小班内造林有两个以上的树种,在表中相应栏目中打“√”。

20、低效林主要树种:填写实施改造前的低效林树种。 21、备注:填写小班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2、调查人员签字:调查人员应在外业调查和内业统计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一条 区县级自查成果材料编制

(一)内业统计和成果图的编制。外业结束后,以区县为单位编制自查验收面积统计表并绘制自查验收成果图。成果图以1:10000地形图为底图,将检查验收合格小班转绘到有每年验收结果的同一张图上,形成《XXX区县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项目总览图》;分工程

项目着不同的颜色,图上小班用分数符号注记,分子为小班号,分母为建设年度;标明乡(镇)界、村界、小班界及乡(镇)名、村名;图幅大小以所用比例尺地形图自身分幅为准。

(二)以区县为单位编写自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区县自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森林工程林业项目实施总概况。 2、自查查验收工作开展概况。

3、自查验收结果。分述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施工面积、合格面积、面积合格率、分林种面积的检查验收数据;补植、抚育管护情况;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宣传、培训情况;苗圃建设及种苗供给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包括档案、数据库、内业资料、音像图片、资金使用等情况)。

4、分析评价。用典型事例分析评价森林工程营造林质量及实施效果。

5、成绩、经验、问题、对策及建议。

6、附表、图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文件、文本、统计表、小班一览表、验收图等资料。

(三)自查验收成果资料上报。区县自查验收后应将成果资料(由申请市级核查的文件、自查验收报告文本、附表及电子数据光盘等组成)装订成册并以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名义及时上报市林业局,申请市级核查。并抄送同级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市级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核查验收依据为市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区县审批的年度作业设计、区县上报的自查成果资料等。

第十三条 市级部门核查主要为重庆市森林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率、面积核实率、合格率、示范点建设情况、工程档案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开展检查验收时,以区县为单位,按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的30%的比例抽取乡(镇)、村或直接抽取小班进行核查。抽中对象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其调查方法与区县自查相同;市级检查验收小班面积与自查上报面积相差±5%以内的,以自查上报面积作为核实面积;相差超过±5%的,按小班实际调查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第十六条 核查结果的计算

(一)计划完成率=(区县上报完成面积×面积核实率/市级下达的计划面积)×100%

(二)面积核实率=(∑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调查小班的上报面积)×100%

(三)核实面积合格率=(∑调查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100%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成果材料的编制 (一)检查验收结果统计表。

(二)检查验收报告编写。主要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基本情况、检查验收结果和分析评价取得的成效、基本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

(三)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统计汇总表等有关纸质资料和数字资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四)市级部门核查后形成的验收成果资料应分别纸质件和电子数据报送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检查验收小班一览表

2、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 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分乡镇统计表(表1)

3、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 年度)检查验收结果按林种统计表(表2)

4、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 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分析表(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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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p4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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