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准公共物品的民营化及其风险规避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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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准 公 共 物 品 是 介 于 私 人 物 品 与 公 共 物 品 之 间 , 兼 有 私 人 物 品 和 公 共 物 品 部 分 特 征 的

一 种 物 品 状 态 , 并 因 其 外 部 性 、 使 用 及 消 费 中 的 部 分 排 他 性 与 竞 争 性 , 导 致 其 在 供 给 中

表 现 出 “ 搭 便 车 ” 、 “ 供 给 不 足 ” 等 市 场 失 灵 以 及 “ X - 非 效 率 ” 、 “ 寻 租 ” 等 政 府 失 灵 。 为

更 有 效 地 提 供 准 公 共 物 品 , 理 论 界 一 直 着 力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模 式 的 研 究 , 并 历 经 了 从

亚 当 · 斯 密 的 “ 看 不 见 的 手 ” 的 市 场 提 供 模 式 到 凯 恩 斯 主 义 的 “ 看 得 见 的 手 ” 的 政 府 垄 断 经 营 模 式 。 经 过 市 场 失 灵 到 政 府 失 灵 之 后 , 在 实 践 中 人 们 开 始 重 新 思 索 新 的 供 给 途 径 :

公 与 私 的 合 作 —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民 营 化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民 营 化 被 理 解 为 一 种 “ 更 多 依 靠 民 间 机 构 , 更 少 依 靠 政 府 来 满 足 公 众

需 求 ” 的 供 给 模 式 。 与 传 统 供 给 模 式 相 比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民 营 化 经 营 模 式 可 以 为 公 众 提

供 更 高 质 量 的 公 共 物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 使 社 会 资 源 配 置 更 富 效 率 。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发 韧 于 西 方 新 保 守 主 义 所 倡 导 的 , 以 削 减 政 府 职 能 为 核 心 的

“ 政 府 再 造 运 动 ” 。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中 期 , 伴 随 着 快 速 全 球 化 与 深 度 市 场 化 的 推 进 ,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模 式 引 至 我 国 行 政 改 革 之 中 , 并 取 得 了 相 应 成 效 。 但 由 于 我 国 正 处 于 转 型

时 期 , 在 改 革 过 程 中 由 于 传 统 思 想 观 念 的 藩 篱 以 及 制 度 与 法 律 体 系 的 不 完 善 , 导 致 我 国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过 程 中 存 在 诸 多 风 险 。 这 些 风 险 具 体 表 现 为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中 的 “ 内 部 人 控 制 ” 、 “ 预 算 软 约 束 ” 、 “ 政 府 寻 租 ” 等 结 构 性 风 险 以 及 激 励 与 监 督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控 制 风 险 与 道 德 风 险 。 这 些 风 险 的 存 在 阻 碍 了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的 有 序 推 进 ,

扭 曲 了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之 目 的 。

为 达 成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的 宗 旨 , 政 府 必 须 切 实 履 行 好 谋 求 社 会 公 共 福 祉

之 职 能 , 制 定 各 项 政 策 培 育 有 序 的 民 营 化 竞 争 环 境 , 完 善 公 共 财 政 体 系 、 规 范 民 营 化 招 投 标 程 序 , 激 发 公 民 的 监 督 意 识 , 建 构 法 治 社 会 秩 序 , 从 而 有 效 地 规 避 民 营 化 进 程 中 的 各 种 风 险 , 达 成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之

。 旨 归

关 键 词 : 准 公 共 物 品 、 民 营 化 、 风 险 、 激 励 、 信 息 不 对 称

I

A b s t r a c t

Q u a s i - p u b l i c g o o d i s b e t w e e n p r i v a t e g o o d a n d p u b l i c g o o d , s h a r e t h e i r

s o m e c h a r a c t e r s , a n d e x i s t i n c o m m o n l i v e s p o p u l a r l y . B e c a u s e o f e x t e r i o r , p e x c l u s i v e a n d c o m p e t i t i v e i n u s e a n d c o a r t l y

n s u m p t i o n , i t l i k e l y t o c a u s e t h e

m a l f u n c t i o n o f m a r k e t a n d g o v e r n m e n t . T o s u p p l y t h e Q u a s i - p u b l i c g o o d m o r e

e f f e c t i v e l y , r e s e a r c h e r s a r e m a k i n g e f f o r t t o b u i l d t h e e f f e c t i v e m o d e l . A n d t r e s e a r c h e x p e r i e n c e t h e p r o c e s s f r o m “ i h e

n v i s i b l e h a n d s ” t h e o r y h e l d b y A d a m t o t h e “ v i s i b l e h a n d s ” h e l d b y K e y n e s . B u t a f t e r t h e p r o b l e m o f m a l f u n c t i o n o f m a r k e t a n d g o v e r n m e n t t a k e s p l a c e , r e s e

a r c h e r s t u r n t h e i r e y e s t o t h e n e w w a y : P u b l i c - p r i v a t e p a r t n e r s h i p

P u b l i c - p r i v a t e p a r t n e r s h i p i s d e s c r i b e d a s t h e q u a s i - p u b l i c g o o d s s u p p l y m o d e l t h a t “ t a k e u s e o f n o n - g o v e r n m e n t i n g

a g e n c i e s a s m o r e a s p o s s i b l e , a n d r e l y o n l e s s g o v e r n m e n t t o s a t i s f y t h e n e e d o f p u b l i c . ” F o r e i g n c o u n t r i e s h a v e

p r a c t i c e d t h e t h e o r y f o r 2 0 y e a r s a n d t h e e x p e r i e n c e b e n e f i t t h e p r a c t i c e o f o c o u n t r y t o g e t e f f e c t i v e a c h i e v e m e n t s . B u r

e c a u s e c o u n t r y i s o n t h e r e f o r m a n d

t r a n s f o r m a t i o n s t a g e , t h e s y s t e m i s f a r f r o m s o u n d ; t h e r i s k i s m o r e t h a n f o r e i c o u n t r i e s . T h e y m a i n l y i n c l u d e m e c h a n i c g n

a l r i s k o f “ i n s i d e c o n t r o l ” , S o f t b u d g c o n s t r a i n r i s k i n c o s t b u d g e t c o n t r o l , a e t

n d R e n t r i s k c a u s e d f r o m t h e g o v e r n m e n t i n t e r v e n e s . A n d s o m e r i s k s c a u s e d o f s h a l

o r t i n g f r o m r e g u l a t i o n , a n d u n s o u n d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r e a l s o e x i s t e d . T h e y l o g g e d t h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P u b l i c - p r i v a t e p a r t n e r s h i p , a n d d i s

t o r t e d i t s p u r p o s e .

O u r c o u n t r y i s d e d i c a t e d i n r e f o r m a n d o p e n . T o e n h a n c e t h e c o m p e t i t i o n

c a p t i v i t y , i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m a r k e t , g o v e r n m e n t m u s t t a k e e f f e c t i v e m e a s u r e s t o p l a y t h e r o l e o f m a c r o - r e g u l a t o r , m a k e a l l t h e s y s t e m s p e r f e c t , g e t r i d o f t h e r i n p r o c e s s o f P u b l i c - p r i v a t e p a r t n e r s h i s k s i p , r e a c h t h e g o a l o f o p e n , j u s t i c e a n d f a i r .

K e y w o r d s : Q u a s i - p u b l i c g o o d s , P u b l i c - p r i v a t e p a r t n e r s h i p , R i s k , I n c e n t i v e , A s y m m e t r i c i n f o r m a t i o n

I I

目 录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b s t r a 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 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一 I I 章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内 涵 界 定 及 供 给 机 制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内 涵 透 I I 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 2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1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的 理 论 基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2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的 基 本 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3 国 内 外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民 营 化 进 1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三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模 式 的 风 险 显 1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1 “ 内 部 人 控 制 ” 的 结 构 性 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2 成 本 效 益 核 算 中 的 软 约 束 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3 外 部 监 控 机 制 不 力 的 控 制 风 2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4 政 府 干 预 造 成 的 “ 寻 租 ” 风 2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5 经 营 者 在 民 营 化 中 的 道 德 风 2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四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之 风 险 规 避 路 3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1 竞 争 环 境 的 有 序 3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2 中 介 机 构 的 独 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3 民 营 程 序 的 规 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4 财 政 预 算 的 刚 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5 民 众 监 督 的 制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 考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献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I I I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前 言

前 言

政 府 与 市 场 是 人 类 社 会 的 两 种 最 基 本 的 组 织 形 式 , 也 是 推 动 、 控制和影响社会发 展

的 两 股 强 大 的 力 量 。 对 于 政 府 部 门 来 讲 , 变 革 是 一 种 常 态 , 只 要 存 在人 着们 不就 完会 美持 的续 政地 府寻 ,求 理 想 的 治 理 形 态 。 因 此 , 为 适 应 变 化 的 社 会 经 有 效 地 履 行 政 济府 环职 境能 ,, 政 府 也 总 是 积 极 探 索 改 革 之 路 , 处 于 不 断 的 改 进 与 变 化 之 中 2 。

2 0 世 纪 最 后 的0 余 年 , 为 迎 接 全 球 化 、 信 息 化 和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的来临以及摆脱财政困 境 、 提 高 国 际 竞 争 力 和 政 府 效 率 , 西 方 各 国 相 继 掀 起 了 政 府 改 革论 或看 再, 造主 的导 浪这 潮场 。改 从革 理的 理 论 有 公 共 选 择 学 派 和 新 公 共 管 理 学 派 。 公有 共任 选何 择逻 理辑 论理 认由 为证 :明 “ 没公 共 服 务 必 须 由 政 府 官 僚 机 构 来 提 供 ” , 摆 脱政 困府 境的 的垄 最断 好地 出位 路, 是建 打立 破公 私 机 构 之 间 的 竞 争 , 美 国 著 名 经 济 学 家 布 地 将 此 次 坎改 南革 更概 是括 精为 辟“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博 弈 ” 。 关 于 “ 新 公 共 管 理 ” 萨 瓦 斯 认性 为改 :革 “ 是的 通 一用 系标 列签 创, 造其 最 显 著 的 特 征 是 将 市 场 机 制 引 入 政 治 领 域然 属于新 。公 ? ? 民共 管 理 营的 化主 显流 , 体 现 了 新 公 共 管 理 的 所 有 特 征 ? ? 从 这 个 意 义民 营 化 就 是 新 公 共 上管 讲理 , 。 ” 实 践 证 明 , 满 足 人 们 多 种 需 要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需 要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或多种系统提供,政府 制 定 的 政 策 要 发 挥 持 久 有 效 的 作 用 , 就 必 须 促 进 和 支 持 包 括 政 府织 、等 市不 场同 、系 公统 民共 社同 会发 组挥 作 用 , 而 不 是 仅 仅 依 靠 某 一 项 目 或 某 一 部 门承 甚担 至对 某社 一会 社成 会员 系提 统供 来福 利 的 责 任 。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是 适 应 社 会 发种新的供 展给 而制 构度 建安 的排 一, 它 跨 越 了 公 与 私 的 界 限 、 分 配 与 生 产 的 界 限 、 政 府 与现 非了 政人 府类 的在 界制 限度 ,创 体新 领 域 的 智 慧 。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为 解 决 社 会 服 务 成低的问 题 , 采 本用 高购 效买 率、 外 包 、 出 售 等 方 式 , 尝 试 将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交 给 私 人 经民 营营 、化 政的 府进 监程 控中 ,摒 在弃 了 传 统 私 人 市 场 模 式 的 私 营 化 方 向 , 朝 向 以 提利的制度效率 高为 社目 会标 福, 变 政 府 全 额 承 担 和 直 接 生 产 的 模 式 为 政 府 规 划 、 融 资 , 社民 区营 、企 非业 营等 利为 组供 织给 、主 体 的 提 供 与 生 产 相 分 离 的 民 营 化 供 给 模 式 。 公 共 管 理 研 究 在 2 0 世 纪 8 0 年 代 中 期 恢 复 重 建 我国公共行政 和以 来 , 获 得 了 迅 速 发 展 。 面 对 风 起 云 涌 的 政 府 改 革 运 动 以 及 对 廉 政 、 高 效 、 灵 活 透 明 政 府我 呼国 唤政 的府 国也 际日 形益 势感 ,受 到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必 要 。 近 十 年 , 中 国 对 长 期公 居共 主物 导品 地提 位供 的理 传论 统进 准行 了 反 思 , 受 西 方 政 府 治 道 变 革 理 论 的 影 响公 ,共 亦物 步品 亦行 趋业 地实 对行 我了 国一 准系 列 朝 向 市 场 化 ,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的 民 营 化 改了 革一 ,定 并成 在效 实。 践自 中改 取革 得开 放 以 来 , 党 和 国 家 不 断 强 化 对 民 营 经 济 发 展的 政 策支0 持在 2 0 0 3 年 1 月 ,召 特开 别的 是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通 过 的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完 善体 社制 会若 主干 义问 市题 场的 经决 济定 》 中 指 出 : 要 清 理 和 修 订 限 制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1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前 言

策 , 消 除 体 制 性 障 碍 。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 允 许 非 公 有 资 本 进 入 法 律 法 规公 未用 进事 入业 的及 基其 础他 设准 施公 、共 物 品 行 业 和 领 域 ; 强 调 对 垄 断 行 业 要 放 宽 市 实准 行入 政、 企引 分入 开竞 、争机制 场, 政 资 分 开 、 政 事 分 开 。 显 然 , 根 据 上 述 精 神 , 非通 公过 有与 制公 企有 业制 既企 可业 以合 资 、 合 作 等 方 式 进 入 原 来 由 国 有 独 占 的 基 础 设垄 施断 、性 公行 用业 事, 业也 及可 其以 他独 立 地 进 入 这 些 领 域 。 这 必 将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为大 非的 公发 有展 制空 经间 济, 创有 造力 更地 促 进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发 展 , 强 化 竞 争 机 制 的资 作源 用的 ,功 增能 强, 市提 场高 配经 置济 效 率 , 从 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理 论 研 究 主 要 着 眼 于 民 营 化 可 行 性 分 析 ,但是,这几年 的 且 这 种分析是基于西方理论 与 实 践 现 状 而 嫁 接 至 我 国 的 研 究 , 忽 视 了 民 营 化 嵌 入 于 我 国 国 情险 下。 所通 存过 在与 或国 潜外 在的 的准 风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比 较 即 可 发 现 , 西 方 准 公是 共在 物市 品场 的机 民制 营非 化常 改完 革善 的 背 景 下 , 基 本 完 成 通 过 政 府 干 预 解 决 市 场而 失中 灵国 的当 目前 标的 后问 进题 行是 的市 。场 机 制 与 规 则 扭 曲 , 法 律 与 制 度 滞 后 , 政 府病 资而 源导 不致 足的 等准 一公 系共 列物 弊品 宏 观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与 微 观 制 度 效 率 的 低 下中国目前处于社 。会 特转 别型 是、 体 制 转 轨 阶 段 , 各 种 法 律 与 制 度 都 出 现 了 真 空 , 而 准 公 共行业由于其公益 物性 品、 利 益 计 算 不 确 定 、 经 营 规 模 性 、 投 资 大 、 回 收 期 长 等 特 殊 性 质自 是由 无交 法换 通来 过实 市现 场的 的, 政 府 监 控 下 的 交 换 需 要 建 立 监 督 公 共 权 力 失 范要 行惩 为治 的经 有营 效者 制侵 度害 ,公 需共 利 益 行 为 的 有 力 政 策 , 否 则 , 无 异 于 创 造 了 “ 权使 得 钱公 交共 易资 的产 空被 间大 ” ,量 侵 吞 , “ 我 们 每 一 次 双 轨 制 , 转 轨 过 程 都 是 腐 败中 的国 高现 峰阶 期段 。的 ” (准 公 毛共 寿物 龙品 )民 。营 化 改 革 并 没 有 消 除 传 统 体 制 下 的 垂 直 断 断 垄” 的 ,初 原衷 本结 “ 打果 却 破造 垄成 了 新 的 垄 断 。 在 监 管 者 、 经 营 者 与 消 费 者 之显 间然 ,更 选多 择地 权掌 与握 决在 定前 权二 者 手 中 , 消 费 者 的 影 响 力 依 然 明 显 不 足 处 于与 弱监 势控 地成 位本 ,的 政增 府加 协, 调政 策 效 果 的 不 确 定 导 致 了 消 费 者 利 益 难 以 实 现 。

完善公开、公平 、 竞 争 的 市 场 准 入 退 出 机 制 ; 保 证 程 序 的 正 义 性;化解政府的寻租风 险 ; 由 谁 监 督 及 如 何 监 督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后 的 质 量 , 协 调 监 管三 者者 、的 经关 营系 者以 、达 消到 费政 者府 受 益 , 企 业 赢 利 并 保 障 消 费 者 利 益 等 问 题 的 究 的 目 的 解及 决意 是义 笔所 者在 研。

2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一 章 准 公 共 物 品 内 涵 界 定 及 供 给 机 制 分 析

用 , 那 么 即 使 充 分 满 足 消 费 也 不 会 引 起 公 路 边 际 成 本 的 增 加 , 即 公 路 无 需 增 宽 或 增 长 。

如 果 由 私 人 经 营 , 至 少 从 收 回 投 资 的 角 度 看 就 只 能 通 过 收 取 过 路 费 。 如 果 过 路 费 定 在 P

处 , 相 应 地 过 路 车 辆 就 会 从 Q 1 减 少 到 Q 2 导 致 过 往 车 辆 减 少 从 而 引 起 效 用 实 现 不 足 。

价 格 机 制 导 致 的 市 场 失 灵 : 在 社 会 中 由 于 各 行 为 主 体 最 大 化 自 身 效 用 的 方 式 各 不 相

同 , 从 而 使 得 不 同 方 式 决 定 下 的 表 现 形 式 也 有 很 大 的 差 异 。 各 行 为 主 体 的 偏 好 不 一 样 ,

他 们 从 相 同 的 公 共 物 品 中 获 得 的 自 身 边 际 效 用 和 总 效 用 也 许 各 不 相 同 。 因 此 , 每 个 人 愿

意 承 担 的 公 共 物 品 价 格 就 因 人 而 异 , 这 样 才 符 合 消 费 者 均 衡 的 效 率 原 则 。 然 而 问 题 在 于 ,

如 何 才 能 准 确 地 获 得 消 费 者 使 用 某 一 公 共 物 品 所 得 到 的 边 际 效 用 呢 ? 准 公 共 物 品 消 费 的

非 竞 争 性 决 定 了 增 加 一 个 人 使 用 公 共 产 品 的 边 际 成 本 为 零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容 量 限 度 内 ,

任 何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边 际 消 费 都 会 增 加 使 用 者 的 效 用 , 因 而 能 够 增 进 福 利 。 因 此 , 任 何

排 除 某 个 人 的 定 价 方 案 都 是 非 帕 累 托 最 优 的 , 都 是 无 效 率 的 。 这 样 , 准 公 共 物 品 中 公 共

物 品 的 性 质 导 致 了 基 于 价 格 机 制 调 节 供 求 的 市 场 失 灵 。

准 公 共 物 品 市 场 供 给 所 导 致 的 市 场 失 灵 虽 然 为 政 府 干 预 提 供 了 理 由 , 但 并 不 是 充 分 条

件 。 因 为 政 府 的 干 预 并 不 能 保 证 效 率 , 甚 至 会 造 成 扭 曲 而 产 生 非 效 率 结 果 。 事 实 上 , 市

场 机 制 无 能 为 力 的 因 素 也 正 是 政 府 决 策 中 让 人 头 疼 的 问 题 :

信 息 不 完 全 带 来 的 非 效 率 : 在 市 场 失 灵 中 我 们 分 析 了 理 性 的 个 人 并 不 会 按 照 他 的 边

际 偏 好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使 用 自 觉 付 费 , 而 是 变 成 了 搭 便 车 者 。 出 于 同 样 的 原 因 , 政 府 在

制 订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强 制 性 价 格 即 税 收 时 , 如 果 税 额 依 据 的 原 则 是 人 们 披 露 的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偏 好 , 那 么 , 理 性 的 消 费 者 将 隐 瞒 自 己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偏 好 , 或 尽 量 减 少 披 露 自 己

的 边 际 偏 好 。 这 不 仅 使 消 费 者 支 付 的 边 际 税 额 不 足 以 等 同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给 他 带 来 的 边 际 收 益 , 而 且 往 往 导 致 了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数 量 不 足 。 相 反 地 , 如 果 政 府 不 是 出 于 征 税 或 收

费 的 目 的 , 而 是 为 了 获 取 社 会 对 某 一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需 求 量 , 从 而 决 定 这 一 产 品 的 供 给 量

而 向 社 会 公 众 要 求 披 露 他 们 的 偏 好 , 人 们 就 会 夸 大 其 边 际 偏 好 的 倾 向 。 这 是 因 为 , 在 给 定 的 税 负 水 平 上 , 人 们 总 希 望 得 到 更 多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收 益 。 这 样 , 就 会 导 致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过 多 。 因 此 , 人 们 不 愿 意 准 确 披 露 他 们 对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真 实 偏 好 给 政 府 带 来 了 决

策 信 息 的 难 题 , 因 为 要 决 定 需 要 提 供 多 少 准 公 共 物 品 , 政 府 计 划 者 就 必 须 知 道 不 同 数 量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需 求 总 量 。

政 府 垄 断 经 营 带 来 的 X - 非 效 率 ( X - I n e f f i c i e n c y ) : 西 方 学 者 莱 本 斯 坦 ( L e i b e n s t e i n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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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 9 6 6 年 首 次 提 出 X - 非 效 率 理 论 6 。 他 认 为 , 追 求 成 本 最 小 行 为 只 是 竞 争 市 场 条 件 下 的

产 商 行 为 , 但 它 不 是 那 种 没 有 竞 争 压 力 市 场 条 件 下 受 “ 庇 护 ” 的 垄 断 者 的 行 为 特 征 。 受

庇 护 的 垄 断 者 的 经 济 行 为 很 可 能 丧 失 了 追 求 成 本 最 小 化 与 利 润 最 大 化 的 能 力 , 从 而 导 致

了 X - 非 效 率 。 完 全 竞 争 条 件 下 的 外 部 环 境 压 力 是 十 分 强 大 的 , 它 可 以 使 企 业 产 生 接 近 于 成 本 极 小 化 的 结 果 。 而 在 垄 断 的 “ 市 场 ”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政 府 经 营 客 观 地 得 到 了 免 于 竞 争

压 力 的 庇 护 场 所 , 因 此 它 没 有 追 求 成 本 极 小 化 的 动 力 , 浪 费 现 象 与 日 俱 增 , 最 后 导 致 政

府 成 本 负 担 过 重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就 可 能 使 生 产 的 平 均 成 本 高 于 最 低 可 能 成 本 。 这 种 垄 断

带 来 的 结 果 是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不 是 质 量 低 下 就 是 供 不 应 求 ; 不 是 品 种 单 一 就 是 多 年 一

贯 制 , 消 费 者 几 乎 没 有 选 择 的 余 地 。 没 有 消 费 者 选 择 就 不 可 能 有 消 费 主 权 , 从 而 使 消 费

者 处 于 被 动 地 位 , 他 们 或 是 接 受 垄 断 经 营 者 的 配 给 或 是 不 得 已 加 入 拥 挤 “ 购 买 ” , 消 费 效 率 的 实 现 就 不 充 分 。

政 府 寻 租 带 来 的 非 效 率 :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认 为 , 政 治 家 也 是 理 性 人 , 是 由 一 定 的 利 益

集 团 组 成 的 , 其 决 策 很 难 做 到 大 公 无 私 , 制 定 的 政 策 、 规 章 是 利 益 非 中 性 的 。 而 公 共 物

品 是 为 了 实 现 所 有 消 费 者 利 益 而 提 供 的 , 但 由 于 政 治 家 行 为 的 灵 活 性 与 自 利 动 机 的 强 刺

激 性 , 其 行 为 实 际 上 也 不 倾 向 于 最 大 限 度 为 增 进 公 众 的 利 益 服 务 。 作 为 “ 经 济 人 ” 的 政 府 , 受 自 身 利 益 的 驱 动 , 行 政 官 员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产 生 寻 租 行 为 , 产 生 腐 败 现 象 。 寻 租 行

为 所 得 利 润 并 非 生 产 的 结 果 ( 寻 租 行 为 的 非 生 产 性 ) , 因 此 , 寻 租 行 为 会 造 成 社 会 分 配 的

不 平 等 及 市 场 经 济 公 平 竞 争 的 原 则 , 造 成 社 会 资 源 的 浪 费 。

( 表 3 ) 2 0 世 纪 9 0 年 代 下 半 期 中 国 主 要 垄 断 产 业 的 垄 断 租 金

产 业 垄 断 租 金 ( 亿 元 )

电 力 产 业 9 0 0 ~ 1 2 0 0 交 通 运 输 业 7 0 0 ~ 9 0 0 民 航 7 5 ~ 1 0 0

邮 电 通 讯 业 2 1 5 ~ 3 2 5

资 料 来 源 : 胡 鞍 刚 、 过 勇 : 《 从 垄 断 市 场 到 竞 争 市 场 : 深 刻 的 社 会 变 革 》 , 《 改 革 》 2 0 0 2 年 第 1 期

从 上 述 分 析 看 来 似 乎 由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准 公 共 物 品 也 不 一 定 是 理 所 当 然 的 。 随 着 凯 恩 斯

主 义 的 衰 落 及 准 公 共 物 品 提 供 理 论 的 发 展 , 人 们 开 始 重 新 探 寻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机 制 。

L e i b e n s t e i n , H ( 1 ) A b r a n c h o f e c o n o m i c s i n m i n i n g : 6

p 4 7 7 - 5 0 2 . ( 2 ) B e l l . D a n d K r i s t o l , I : T h e C r i s i m i c r o - m i c r o t h e o r y . J o u r n a l o f e c o n o m i c s L i t e r a t u r e , s i n E c o n o m i c s T h e o r y . B a s i c B o o k , I n c . N e w Y o r 1 9 7 9 , 1 7 : k , 1 9 8 1 . 9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一 章 准 公 共 物 品 内 涵 界 定 及 供 给 机 制 分 析

政 府 失 灵 一 词 最 早 由 公 共 选 择 学 派 的 创 始 人 詹 姆 斯 . 布 坎 南 提 出 , 布 坎 南 将 公 共 选 择 称 为

政 府 失 灵 与 市 场 失 灵 的 较 量 。 以 后 , 查 理 斯 . 沃 尔 夫 构 建 了 与 市 场 缺 陷 理 论 相 对 应 的 非 市

场 缺 陷 理 论 , 他 认 为 任 何 对 市 场 失 败 的 提 及 都 应 同 时 提 及 非 市 场 失 败 , 即 非 市 场 方 法 的

失 败 包 括 政 府 失 败 7 。 准 公 共 物 品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由 公 共 部 门 通 过 预 算 来 提 供 呢 ? 制 度 经 济

学 家 认 为 , 一 些 产 品 之 所 以 必 须 由 政 府 来 提 供 和 管 理 的 原 因 在 于 对 这 些 产 品 缺 乏 相 应 的

制 度 安 排 来 界 定 可 以 据 以 获 取 收 益 的 产 权 。 准 公 共 物 品 因 其 兼 有 公 共 物 品 和 私 人 物 品 的

属 性 , 可 能 由 政 府 提 供 , 也 可 能 由 市 场 生 产 。

准 公 共 物 品 具 有 非 排 他 性 , 这 一 特 性 使 “ 该 商 品 的 效 用 扩 展 于 他 人 的 成 本 为 零 ,

因 而 也 无 法 排 除 他 人 共 享 。 ” 8 这 表 明 , 准 公 共 物 品 一 经 提 供 , 其 消 费 就 具 有 共 享 性 ( 甚 至 强 制 性 ) , 一 个 人 的 消 费 不 会 影 响 、 减 少 和 妨 碍 其 他 人 的 消 费 , 但 同 时 也 为 潜 在 消 费 者

提 供 了 不 付 费 而 能 够 获 此 消 费 的 可 能 。 这 种 情 况 下 , 人 们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需 求 表 现 出 高 度 无 弹 性 、 甚 至 完 全 无 弹 性 , 对 其 定 价 难 度 很 大 。 准 公 共 物 品 外 在 性 的 存 在 使 准 公 共 物

品 无 法 对 消 费 者 支 出 构 成 约 束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个 人 收 益 大 于 社 会 收 益 , 个 人 支 出 成 本 低

于 社 会 成 本 , 生 产 者 的 收 益 则 小 于 社 会 收 益 , 生 产 者 成 本 大 于 社 会 成 本 。 市 场 是 利 益 驱

动 生 产 企 业 自 动 实 现 供 需 均 衡 的 利 益 有 机 体 , 企 业 因 无 力 将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收 益 内 部 化 ,

所 显 示 的 极 强 外 在 性 , 就 会 导 致 市 场 无 效 配 置 准 公 共 物 品 。 实 际 上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外 在

性 问 题 是 市 场 经 济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外 在 性 的 极 端 例 子 。 准 公 共 物 品 是 人 们 生 活 、 享 受 与 发

展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物 质 内 容 , 因 而 在 其 不 能 通 过 市 场 由 企 业 提 供 时 , 就 需 要 发 挥 政 府 的

作 用 。 由 政 府 提 供 准 公 共 物 品 因 此 成 为 主 流 经 济 学 的 传 统 观 点 , 而 且 , 安 全 、 司 法 以 及

公 共 设 施 等 纯 粹 公 共 物 品 由 政 府 提 供 以 增 进 国 民 福 利 , 作 为 政 府 天 职 , 一 开 始 就 被 经 济

学 界 定 到 了 政 府 的 职 责 之 内 。 这 可 以 追 溯 到 亚 当 · 斯 密 对 政 府 职 能 的 经 典 界 定 上 。 9 然 而 ,

主 张 政 府 对 经 济 自 由 放 任 的 新 自 由 主 义 者 对 此 则 认 为 , “ 斯 密 提 出 的 第 三 项 义 务 是 政 府 应

当 肩 负 的 一 项 正 当 义 务 , 其 目 的 在 于 维 护 和 加 强 自 由 社 会 ; 但 政 府 也 可 以 以 此 为 理 由 ,

无 限 扩 大 自 己 的 权 力 。 ” 1 0 因 此 , 可 以 认 为 , 市 场 和 政 府 对 经 济 的 调 节 实 际 上 是 围 绕 政 府

所 供 准 公 共 物 品 这 一 介 入 经 济 的 程 度 而 展 开 的 。

无 排 他 性 但 有 竞 争 性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存 在 , 因 竞 争 性 会 使 得 在 对 此 类 物 品 消 费 增 加 的 同 时 , 导 致 其 他 人 消 费 的 减 少 , 并 影 响 和 妨 碍 他 人 的 消 费 效 用 , 消 费 存 在 明 显 的 对 抗 性 ,

C h a r l e s W o l f , J r . , M a r k e t s o r G o v e r n m e n t s : C h o o s i n g B 7

保 罗 . 萨 缪 尔 森 , 威 廉 . 诺 德 豪 斯 《 经 济 学 》 ( 十 六 版 ) [ M ] e t w e e n I m p e r f e c t A l t e r n a t i v e s ( C a m b r i d g e , M A : M I T P r e s 9 亚 当 . 斯 密 , 《 国 富 论 》 , 下 卷 [ M ] , 商 务 印 书 馆 , 1 9 9 6 , 2 5 2 - 2 5 3 华 夏 出 版 社 , 1 9 9 9 s , 1 9 9 3 ) 8

1 0 米 尔 顿 . 弗 里 德 曼 等 《 自 由 选 择 》 [ M ] , 商 务 印 书 馆 , 1 9 9 9

1 0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一 章 准 公 共 物 品 内 涵 界 定 及 供 给 机 制 分 析

但 其 内 在 的 非 排 他 性 却 使 其 无 力 排 除 潜 在 消 费 者 从 中 受 益 。 由 政 府 提 供 此 类 准 公 共 物 品 ,

就 意 味 着 此 类 准 公 共 物 品 一 经 提 供 , 即 为 所 有 人 共 有 , 每 个 人 在 使 用 时 , 机 会 与 数 量 均

完 全 相 同 。 然 而 , 这 种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产 权 特 质 在 使 每 个 人 受 惠 之 时 , 也 极 其 容 易 导 致 效

用 最 大 化 下 的 个 人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表 现 出 漠 不 关 心 、 过 度 使 用 , 甚 至 出 现 短 视 行 为 , 引 发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损 害 。 加 雷 特 · 哈 丁 对 此 类 准 公 共 物 品 由 政 府 提 供 所 产 生 的 低 效 与 浪 费 做 了 深 入 研 究 , 被 人 们 称 为 “ 哈 丁 ” 公 共 事 物 悲 剧 。 现 实 中 , 英 国 免 费 医 疗 的 实 行 , 传

统 计 划 经 济 国 家 公 共 消 费 领 域 中 大 量 准 公 共 物 品 ( 甚 至 私 人 物 品 ) 的 存 在 , 都 曾 经 导 致 过 有 损 效 率 的 负 面 效 应 。

1 9 7 4 年 科 斯 发 表 了 著 名 的 《 经 济 学 上 的 灯 塔 》 一 文 , 他 通 过 对 英 国 灯 塔 制 度 的 详 细 考 察 发 现 , 1 6 1 0 - 1 6 7 5 年 间 , 英 国 领 航 公 会 并 没 有 建 立 一 座 灯 塔 , 而 私 人 建 立 了 至 少 有

1 0 座 。 私 人 为 什 么 愿 意 建 造 灯 塔 呢 ? 在 制 度 经 济 学 家 看 来 , 其 中 的 关 键 是 灯 塔 服 务 及 其

收 益 权 的 确 立 。 同 时 , 当 可 行 的 排 他 性 安 排 所 需 成 本 大 大 低 于 从 公 共 物 品 的 私 人 供 给 中 获 取 的 收 益 时 , 私 人 供 给 成 为 可 能 。 当 然 , 对 于 灯 塔 的 消 费 , 要 完 全 排 除 搭 便 车 者 在 技

术 上 可 能 是 困 难 的 , 但 即 便 如 此 , 灯 塔 的 提 供 者 也 愿 意 承 担 全 部 成 本 。 对 于 那 些 航 船 主 来 说 , 如 果 其 经 营 的 价 值 足 够 大 , 他 们 也 愿 意 承 担 灯 塔 的 费 用 。 事 实 上 , 在 当 时 的 英 国 ,

在 国 王 允 许 私 人 建 立 灯 塔 并 收 取 费 用 之 前 , 船 主 和 货 运 主 们 递 交 了 一 份 联 合 签 名 的 请 愿 书 , 表 示 他 们 将 从 灯 塔 获 得 极 大 的 好 处 并 愿 意 支 付 使 用 费 。 同 时 , 科 斯 还 证 明 了 灯 塔 的

私 人 经 营 具 有 比 政 府 提 供 更 高 的 效 率 。 灯 塔 是 经 济 学 中 具 有 经 典 意 味 的 纯 公 共 物 品 , 而

即 使 是 纯 粹 公 共 物 品 由 私 人 提 供 不 仅 是 可 能 的 , 而 且 更 有 效 率 , 为 人 们 建 立 起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可 以 甚 至 应 该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的 信 念 。 因 此 , 技 术 上 能 够 实 现 有 效 可 行 的 排 他 性 安

排 条 件 下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似 乎 可 以 通 过 确 立 产 权 并 设 立 专 营 权 来 解 决 。 准 公 共 物 品

由 公 共 部 门 来 提 供 并 不 意 味 着 由 公 共 部 门 来 生 产 。 公 共 部 门 只 是 提 供 这 些 产 品 , 而 其 生 产 ( 对 于 可 实 现 排 他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 可 以 通 过 招 标 、 承 包 以 及 通 过 “ 使 用 者 付 费 ” 等 引

入 私 人 资 本 的 方 式 来 完 成 。

1 1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2 . 1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的 理 论 基 础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的 根 本 动 力 在 于 提 高 经 济 效 率 , 最 终 达 到 增 加 消 费 者 福 利 的

目 的 。 2 0 世 纪 7 0 年 代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掀 起 了 打 破 政 府 垄 断 的 民 营 化 改 革 浪 潮 。 主 导 这 场 改

革 的 理 论 非 常 丰 富 , 在 本 章 节 中 主 要 从 产 权 理 论 、 委 托 — 代 理 理 论 和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的 角 度 来 加 以 探 讨 。

民 营 化 改 革 首 先 离 不 开 产 权 理 论 的 视 角 。 根 据 产 权 理 论 , 产 权 其 实 是 一 个 权 利 束 ,

是 指 凭 借 对 企 业 资 产 的 所 有 、 占 有 、 支 配 和 处 置 , 给 所 有 者 和 占 有 者 带 来 一 定 收 益 的 权

利 。 虽 然 西 方 学 者 对 产 权 的 定 义 存 在 种 种 差 异 , 但 概 括 起 来 有 三 个 共 同 点 : 产 权 是 一 种

排 他 性 的 权 利 、 产 权 是 规 定 人 们 相 互 行 为 关 系 的 一 种 社 会 基 础 性 的 规 则 , 即 责 任 与 权 利

的 对 称 、 产 权 是 一 种 权 利 束 , 并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 演 变 而 不 断 扩 张 。 市 场 经 济 的 制 度 安 排 , 本 质 上 是 产 权 制 度 的 安 排 , 市 场 经 济 作 为 交 换 的 经 济 , 其 交 易 的 内 容 本 质 上 是 产

权 。 产 权 明 晰 具 有 以 下 功 能 : 能 减 少 “ 不 确 定 性 ” 和 “ 内 化 外 在 性 ” , 从 而 有 助 于 资 源 配

置 的 优 化 ; 通 过 明 确 界 定 人 们 在 财 产 关 系 上 发 生 的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来 驱 动 产 权 的 激 励 功 能 ,

从 而 提 高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效 率 ; 产 权 明 确 界 定 可 以 通 过 内 部 约 束 和 外 部 约 束 , 使 出 资 人 、 监 管 者 、 经 营 者 行 为 规 范 化 ; 产 权 明 确 界 定 有 助 于 收 入 分 配 的 规 范 化 , 避 免 收 入 分

配 的 侵 权 行 为 。 而 我 国 国 有 产 权 由 于 产 权 界 定 不 清 导 致 所 有 者 不 到 位 或 所 有 者 代 表 缺 位 ,

从 而 对 国 有 资 产 控 制 权 和 索 取 权 存 在 不 匹 配 问 题 导 致 激 励 机 制 的 缺 失 , 并 且 在 国 有 产 权

下 的 超 经 济 性 质 导 致 了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的 根 本 破 坏 。 1 1 与 国 有 产 权 相 比 民 营 化 后 的 产 权

民 是 排 他 性 的 , 控 制 权 和 剩 余 索 取 权 是 对 称 的 , 经 营 者 是 以 盈 利 为 单 一 经 济 目 标 的 1 2 。

其 次 是 基 于 委 托 — 代 理 理 论 的 分 析 。 在 产 权 的 权 利 束 中 , 不 同 权 利 由 不 同 主 体 控 制 ,

而 各 主 体 之 间 不 同 的 利 益 目 标 导 致 了 有 差 异 的 效 用 函 数 , 更 由 于 委 托 人 信 息 的 不 完 全 造

成 了 委 托 — 代 理 问 题 的 产 生 。 委 托 — 代 理 问 题 主 要 反 映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 代 理 人 是 否 具 备 责 任 能 力 的 问 题 。 2 、 承 担 剩 余 风 险 与 掌 握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是 否 匹 配 的 问 题 。 3 、 所 有

者 能 否 在 市 场 上 将 其 凭 借 所 有 权 而 获 得 的 剩 余 索 取 权 及 相 应 的 风 险 责 任 转 让 、 转 移 的 问

题 。 由 于 我 国 一 直 实 行 全 民 所 有 制 , 国 有 产 权 是 以 全 民 所 有 并 委 托 国 家 代 管 所 有 权 的 模

刘 伟 、 李 风 圣 : 《 产 权 通 论 》 , 北 京 出 版 社 , 1 11 2 同 上

1 9 9 8 年 , P 1 0 0 1 2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式 为 基 础 , 因 此 具 有 严 重 的 委 托 — 代 理 问 题 : 国 有 产 权 下 目 标 函 数 的 多 样 化 很 难 把 对 管

理 者 的 激 励 与 决 策 所 产 生 的 回 报 联 系 起 来 , 1 3 并 且 在 国 有 产 权 下 委 托 — 代 理 链 比 较 长 , 导

致 严 重 信 息 不 对 称 及 监 督 成 本 过 高 , 而 委 托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复 杂 关 系 使 得 既 存 在 代 理 风 险

又 存 在 委 托 风 险 。 而 在 产 权 明 晰 的 民 营 化 模 式 中 能 更 好 地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 这 是 因 为 民 营

化 后 由 于 产 权 的 明 晰 使 得 委 托 — 代 理 链 比 较 短 , 各 主 体 目 标 单 一 , 并 且 民 营 化 后 委 托 人

存 在 较 强 的 内 在 监 督 和 约 束 动 机 , 更 重 要 的 是 代 理 人 的 市 场 化 增 加 了 竞 争 性 , 提 高 了 委 托 — 代 理 效 率 。

还 有 一 个 支 持 民 营 化 的 理 论 是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 它 是 前 两 个 理 论 分 析 的 基 础 。 该 理 论

有 一 个 基 本 观 点 是 : 人 是 理 性 的 “ 经 济 人 ” 。 这 一 理 论 根 据 市 场 失 灵 分 析 了 政 府 干 预 经 济

必 要 性 的 理 论 假 设 , 其 次 针 对 市 场 失 灵 提 出 了 政 府 失 灵 的 概 念 , 认 为 政 府 难 以 真 正 反 映

公 众 的 偏 好 , 以 及 因 为 政 府 也 是 理 性 “ 经 济 人 ” 存 在 制 度 非 中 性 和 寻 租 风 险 。 再 有 政 府

部 门 的 财 务 软 约 束 以 及 信 息 不 完 备 都 会 导 致 政 府 失 灵 。 特 别 在 我 国 现 阶 段 处 于 经 济 转 轨 时 期 , 与 国 外 民 营 化 进 程 不 同 的 是 , 国 外 先 立 法 而 后 有 改 革 ; 我 国 各 种 秩 序 与 法 律 体 制

改 革 严 重 滞 后 于 民 营 化 的 现 实 进 程 , 让 寻 租 成 本 变 得 非 常 低 廉 从 而 使 整 个 市 场 存 在 着 许 多 不 规 范 行 为 , 也 为 政 府 官 员 创 造 了 巨 大 的 寻 租 腐 败 的 空 间 。

由 于 各 种 理 论 的 支 持 以 及 社 会 的 需 求 , 各 国 纷 纷 开 始 实 行 民 营 化 改 革 。 我 国 为 了 适

应 国 际 形 势 及 解 决 我 国 面 临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各 种 问 题 , 民 营 化 改 革 势 在 必 行 。 这 种

客 观 必 然 性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第 一 : 民 营 化 改 革 是 我 国 经 济 基 础 和 政 策 导 向 调 整 的 必 然 选 择 。 经 济 增 长 以 及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要 求 大 力 发 展 准 公 共 物 品 产 业 。 2 0 0 2 年 , 中 国 的 G D P 达 到 了 1 0 4 7 9 0 . 6 亿 元 ,

人 均 达 到 8 1 4 8 元 。 根 据 有 关 模 型 测 算 , 1 9 9 1 - 2 0 1 0 年 G D P 年 均 增 长 率 将 为 8 % 。 1 4 随 着 经

济 增 长 的 快 速 发 展 , 社 会 经 济 结 构 也 有 了 相 当 大 的 变 化 社 会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质 量 和 数 量 的

需 求 也 日 益 增 长 , 这 使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民 营 化 改 革 提 上 日 程 ; 改 革 开 放 二 十 多 年 来 中

国 民 营 经 济 有 了 巨 大 的 发 展 。 准 公 共 物 品 是 一 个 资 金 技 术 密 集 的 产 业 , 而 民 间 已 积 累 了

大 量 资 本 并 且 在 民 营 企 业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企 业 家 的 能 力 及 企 业 家 精 神 得 到 了 充 分 的 显 示 ;

中 国 的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正 在 逐 渐 走 向 完 善 , 市 场 化 程 度 在 不 断 提 高 , 为 民 营 化 改 革 提 供 了

外 部 发 展 环 境 ; 准 公 共 物 品 已 具 有 稳 定 的 收 益 率 , 给 民 营 资 本 注 入 提 供 了 利 润 动 力 ; 党

W i l l i a m L . M e g g i n s o n a n d J e f f r y M . N e t t e r , J u n e 2 0 1 3

0 1 , “ F r o m S t a t e T o M a r k e t : A S u r v e y o f E m p i r i c a l S t u P r i v a t i z a t i o n ” , F o r t h c o m i n g , J

1 4 《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 ( 2 0 0 3 ) ,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 2 0 0 3 年 版 , P 5 5 。 d i e s o n o u r n a l o f E c o n o m i c L i t e r a t u r e . 1 3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和 政 府 日 益 重 视 支 持 民 营 经 济 的 发 展 , 给 民 营 化 提 供 了 政 策 上 的 支 持 。

第 二 : 民 营 化 改 革 是 中 国 加 入 W T O 的 必 然 要 求 。 加 入 W T O 对 我 国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产 生 了 巨 大 冲 击 , 中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种 种 弊 病 让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面 临 着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 加 入 W T O 要 求 开 放 市 场 、 发 展 市 场 经 济 和 提 高 国 际 竞 争 力 。 因 此 必 须 对 内 对 外 开 放 市 场 , 允 许 国 内 外 企 业 进 入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 发 展 市 场 经 济 , 打 破 行 政 垄 断 , 建 立 符

合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规 则 的 市 场 机 制 , 提 高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国 际 竞 争 力 , 通 过 与 国 际 企 业

的 合 作 从 而 加 强 自 身 的 可 竞 争 力 。

第 三 : 民 营 化 改 革 是 深 化 政 府 管 制 体 制 改 革 减 轻 政 府 财 政 负 担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的 重 要

途 径 。 长 期 以 来 政 府 提 供 准 公 共 物 品 一 直 存 在 着 的 非 效 率 , 转 变 政 府 经 济 职 能 是 迫 切 之

需 。 民 营 化 有 利 于 减 轻 政 府 的 财 政 负 担 , 通 过 引 入 民 营 资 本 给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注

入 新 鲜 血 液 ,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的 有 效 运 行 消 除 或 缓 减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亏 损 现 象 。 由 于 长

期 以 来 在 国 有 资 本 投 资 体 系 中 存 在 的 选 择 、 监 督 约 束 委 托 者 和 代 理 者 方 面 的 种 种 弊 病 导

致 了 投 资 效 率 的 极 度 低 下 , 造 成 大 量 国 有 资 产 的 浪 费 和 流 失 , 并 且 因 为 政 府 对 微 观 经 济

的 干 预 削 减 了 微 观 经 济 主 体 的 积 极 性 , 从 而 降 低 了 整 个 经 济 的 运 行 效 益 。 因 此 政 迫 切 需

要 通 过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实 行 民 营 化 改 革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

2 . 2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的 基 本 模 式

英 国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学 术 界 对 民 营 化 没 有 一 个 明 确 的 定 有义。不 少 有认 为, 民 营 化 就 私非 国 化 , 即把 人国 企 业 的 资 产出售 是给 人 企 业 或 个 人 , 因 此 , 把 民

营 化 等 同 于 私 有 化 。

在 英 国 等 国 家 民 营 化 的 初 始 阶 段 , 确 实 是 以 出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作 为 民 营 化 的 主 要 措 施 。 通

常 认 为 , 各 种 经 营 活 动 由 原 来 的 公 共 部 门 转 移 到 私 人 部 门 的 方 式 都 属 于 民 营 化 1 5 。 有 的 甚

至 把 运 用 竞 争 机 制 , 以 提 高 公 共 部 门 绩 效 的 任 何 活 动 都 称 为 民 营 R i c h 化 1 6 。 据 此 得 知 民 营 化 就 是 在 一 些 传 统 垄 断 产 业 放 松 进 入 管 制 ,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 不 仅 包 括 a r d H e m m i n 把 国 有 资 产 出 售 给 私 人 企 业 或 而 且 包 括 向 公 众 发 行 股 票 , , 通 过 特 许 投 标 、 签 定 合 g , A l 个 人 ,i M 同 等 形 式 鼓 励 民 营 企 业 提 供 准 公 共 物 品 。 民 营 化 主 要 是 针 对 政 府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垄 断 经 M a n s o o r , 1 9 营 及 垄 断 所 产 生 的 低 效 率 、 寻 租 等 政 府 弊 病 而 提 出 的 解 决 方 案 , 这 些 弊 病 的 存 在 主 要 是 9 8 , P r i v a t 因 为 政 府 垄 断 经 营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后 果 。 因 为 政 府 不 是 竞 争 产 生 的 ( 特 别 是 在 中 国 ) 是 不 可 i z a t i o n a n 的 , 政 府 官 员 替 代 性也 不 是d P u b 由 市 场 所 产 生 是 行 政 任 命 的 , 所 以 即 使 浪 费 再 多 的 社 会 资 l i c E 源 对 政 府 及 官 员 本 身 并

n t e r p 1 5

S i m o n D o m b e r g e r , J o h n P i g g o t t , 1 9 9 4 , “ P r i v a t i z a t i o n P o l i r i s e s ,

K a y , C o l i n M a y e r ( e d ) , P r i v a t i z a t i o n & E c o n c i e s a n d P u b l i c E n t e r p r i s e : A S u r v e y , ” i n M a t t h e w B i s h I n t e r

o m i c P e r f o r m a n c e , O x f o r d 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 p . o p , J o h n n a t i o 1 4 3 2 . n a l M o n e t a r y F u n d , p 6 . 1 6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不 会 造 成 太 大 影 响 , 不 会 因 为 绩 效 差 而 受 到 相 应 的 惩 罚 。 这 种 行 政 垄 断 的 存 在 造 成 了 竞

争 机 制 的 严 重 扭 曲 使 经 营 不 善 的 企 业 无 法 及 时 被 替 代 , 退 出 市 场 。 针 对 种 种 政 府 弊 病 ,

萨 瓦 斯 认 为 通 过 民 营 化 改 革 解 决 下 表 中 的 一 系 列 政 府 弊 病 并 达 成 下 表 中 的 目 标 : 1 7

( 表 4 )

政 府 存 在 的 弊 病 民 营 化 目 标

无 效 率 , 人 浮 于 事 , 生 产 率 低 下 ; 减 少 政 府 开 支 ;

产 品 和 服 务 质 量 低 劣 ; 通 过 出 售 资 产 并 向 出 售 后 的 资 产 征 税 来 增 加 收 入

营 利 性 政 府 企 业 持 续 亏 损 和 债 务 增 加 ; 减 少 政 府 债 务 , 如 通 过 债 务 和 股 权 交 换

缺 乏 管 理 技 能 或 足 够 的 管 理 权 限 提 供 政 府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不 能 提 供 的 基 础 设 施 或 设 备

对 公 众 缺 乏 回 应 性 ; 为 一 些 高 技 术 活 动 引 进 专 门 技 能 ; 设 备 维 护 质 量 低 下 ; 快 速 发 起 或 扩 展 服 务

资 本 投 入 不 足 ; 减 少 政 府 在 经 济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干 预 ;

过 度 的 垂 直 一 体 化 ; 减 少 政 府 的 社 会 角 色 ( 建 立 和 强 化 市 民 社 会 ) ; 管 理 方 法 或 产 品 过 时 , 缺 乏 营 销 能 力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目 标 多 样 化 且 相 互 矛 盾 ; 经 济 的 非 集 中 化 和 资 产 拥 有 权 的 普 遍 化 ;

机 构 使 命 缺 乏 相 关 性 甚 至 导 致 误 导 ; 表 明 坚 持 经 济 自 由 化 的 态 度 , 增 强 商 业 信 心 ;

资 产 未 充 分 利 用 或 使 用 效 益 不 佳 加 速 资 本 市 场 的 发 展 ( 通 过 设 立 和 出 售 股 份 ) ;

存 在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 吸 引 国 内 外 投 资 , 鼓 励 流 动 资 本 回 归 ;

项 目 投 资 的 低 效 率 满 足 国 外 贷 款 方 的 要 求 ( 包 括 诸 如 世 界 银 行 这 样 的

国 际 团 体 ) ;

政 府 信 用 低 下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

存 在 盗 窃 和 腐 败 现 象 获 得 公 众 支 持 ( 通 过 去 除 官 僚 制 的 弊 病 ) 奖 励 政 治 同 盟 者 ;

这 些 目 标 的 最 终 指 向 是 为 了 提 高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效 率 从 而 提 供 更 好 的 物 品 和 服

务 , 但 所 有 目 标 并 不 是 放 之 四 海 而 皆 准 的 固 定 公 式 , 各 国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国 情 选 择 不 同 方

式 来 达 成 不 同 的 目 的 。 萨 瓦 斯 根 据 自 己 多 年 的 在 不 同 国 家 实 施 民 营 化 改 革 的 经 验 , 依 据

政 府 与 民 营 部 门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生 产 领 域 所 扮 演 角 色 的 不 同 , 将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制 度 安

排 分 成 四 种 基 本 类 型 , 再 根 据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与 消 费 的 行 为 主 体 生 产 者 、 安 排 者 、 消 费

参 考 E . S . 萨 瓦 斯 《 民 营 化 与 公 私 部 门 的 伙 伴 关 系 》 , 中 国 人 民 1 7

大 学 出 版 社 , 2 0 0 3 , P 1 1 6 。 1 5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者 三 者 之 间 的 不 同 动 态 关 系 将 这 四 种 类 型 又 组 合 成 1 0 种 具 体 形 式 1 8 , 包 括 委 托 授 权 : 其 中 包 括 合 同 承 包 ( 分 为 部 分 服 务 和 全 部 管 理 承 包 ) 、 特 许 经 营 ( 分 为 场 地 特 许 使 用 和 租 赁 方 式 ) 、 补 助 、 凭 单 、 法 令 委 托 ; 以 及 政 府 撤 资 : 其 中 包 括 出 售 ( 分 别 分 为 出 售 给 合 资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 公 众 、 雇 员 、 使 用 者 或 消 费 者 ) 、 无 偿 赠 与 ( 分 别 分 为 赠 与 合 资 企 业 、 公

众 、 雇 员 、 使 用 者 或 消 费 者 、 原 来 的 拥 有 者 、 特 定 群 体 ) 、 清 算 ; 政 府 淡 出 。 其 中 包 括 民 间 补 缺 、 撤 出 、 放 松 规 制 。 委 托 授 权 是 民 营 化 最 常 用 的 方 式 如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的 外 包 、 政

府 采 购 、 特 许 经 营 如 深 圳 高 交 会 馆 活 动 期 间 的 场 地 租 赁 等 我 们 日 常 所 经 常 接 触 和 熟 悉 的

各 种 方 式 都 属 于 这 个 范 畴 。 政 府 撤 资 主 要 应 用 于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中 , 包 括 现 在 正 在 进 行 之

中 的 股 份 制 、 公 司 制 改 革 以 及 国 有 企 业 的 上 市 等 方 式 。 而 政 府 淡 出 是 不 易 被 我 们 所 觉 察

到 的 一 种 消 极 和 间 接 的 过 程 。 如 政 府 通 过 制 度 转 变 , 或 完 全 退 出 活 动 领 域 由 社 会 机 构 来 替 代 , 或 者 是 经 过 消 费 者 “ 用 脚 投 票 ” 后 所 导 致 的 政 府 的 被 迫 退 出 等 。

2 . 3 国 内 外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民 营 化 进 程

2 0 世 纪 7 0 年 代 以 来 , 以 英 国 为 代 表 的 许 多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掀 起 了 民 营 化 的 改 革 浪 潮 ,

对 包 括 中 国 在 内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产 生 了 相 当 大 的 影 响 , 提 供 了 许 多 可 资 借 鉴 的 经 验 教 训 。

英 国 等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从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结 束 后 实 行 国 有 化 改 革 政 策 到 2 0 世 纪 7 0 年 代 初

转 向 民 营 化 改 革 政 策 , 其 中 包 含 了 相 当 复 杂 的 政 治 经 济 原 因 。

从 宏 观 经 济 的 角 度 看 ,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实 行 民 营 化 改 革 的 原 因 可 以

追 溯 到 这 些 国 家 在 2 0 世 纪 7 0 年 代 中 期 所 发 生 的 高 失 业 率 、 高 通 货 膨 胀 和 低 经 济 增 长 率

这 三 大 并 发 症 。 在 此 期 间 , 主 要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的 失 业 率 大 致 呈 上 升 趋 势 , 特 别 是 英 国 、

法 国 和 联 邦 德 国 的 失 业 率 从 1 9 6 0 - 1 9 8 2 年 分 别 增 长 6 . 5 倍 、 7 倍 和 4 . 8 倍 1 9 ; 从 2 0 世 纪 5 0

— 8 0 年 代 初 通 货 膨 胀 率 也 持 续 上 涨 , 主 要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在 1 9 5 1 - 1 9 7 3 年 , 年 平 均 通 货 膨

胀 率 为 3 . 4 % , 而 在 1 9 7 4 - 1 9 8 1 年 , 年 平 均 通 货 膨 胀 率 为 9 . 9 % , 后 者 是 前 者 的 2 . 9 倍 2 0 ;

而 主 要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在 1 9 6 5 - 1 9 7 3 年 , 年 平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呈 递 减 的 趋 势 , 在 1 9 6 5 - 1 9 7 3

年 间 的 平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增 长 率 为 4 . 7 % , 在 1 9 7 4 - 1 9 8 3 年 , 年 平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增 长 率

下 降 为 2 . 4 % , 下 降 了 近 5 0 % 2 1 。 主 要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在 这 些 高 失 业 率 、 高 通 货 膨 胀 率 、 低

经 济 增 长 率 的 冲 击 下 , 在 意 识 形 态 上 对 政 府 干 预 理 论 发 生 了 很 大 的 变 化 , 国 有 化 后 国 有

E . S . 萨 瓦 斯 《 民 营 化 与 公 私 部 门 的 伙 伴 关 系 》 , 中 国 人 民 1 8

2 0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 《 国 际 金 融 统 计 年 鉴 》

2 1 T h e W o r l d B a n k , 1 9 8 5 , T h e W o r l d D e v e l o p m e n t R e p o r t , p . 1 7 7

1 9 林 进 成 : 《 战 后 主 要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失 业 问 题 的 回 顾 与 展 望 》 , 《 世 界 经 济 》 , 1 9 8 4 ( 1 )

大 学 出 版 社 , 2 0 0 3 , P 1 2 8

1 6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垄 断 经 营 的 低 效 率 和 严 重 亏 损 问 题 也 随 之 凸 现 出 来 , 政 府 财 政 负 担 日 益 增 加 , 难 以 支 持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 这 些 因 素 都 共 同 促 进 了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民 营 化 改 革 。

从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结 束 到 2 0 世 纪 7 0 年 代 , 主 要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都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奉 行

凯 恩 斯 主 义 , 强 调 政 府 在 实 现 供 需 总 量 平 衡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主 张 通 过 政

府 投 资 和 开 支 , 加 强 政 府 干 预 以 刺 激 生 产 和 消 费 , 从 而 推 动 经 济 增 长 。 在 这 种 政 策 环 境

下 , 许 多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出 现 了 国 有 化 运 动 , 特 别 重 视 在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组 建 国 有 企 业 。 从 实 践 效 果 看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市 场 失 灵 促 进 了 经 济 发 展 。 但 到 了 2 0 世 纪 7 0 年 代 , 出 现 如 前 所 述 的 问 题 打 破 了 人 们 对 传 统 凯 恩 斯 主 义 的 信 念 。 凯 恩 斯 主 义

强 调 政 府 干 预 理 论 失 灵 后 , 现 代 货 币 主 义 、 供 给 学 派 等 新 自 由 主 义 经 济 理 论 应 运 而 生 。

新 自 由 主 义 是 以 四 个 基 本 原 则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 一 是 在 所 有 领 域 尽 可 能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 二

是 鼓 励 能 促 进 效 率 和 以 消 费 者 为 导 向 的 有 效 竞 争 ; 三 是 强 调 个 人 选 择 优 先 的 原 则 ; 四 是

把 政 府 干 预 控 制 在 最 小 的 范 围 内 。 2 2 政 府 的 干 预 的 经 济 合 理 性 是 建 立 在 效 率 标 准 基 础 上

的 , 它 的 必 要 性 在 于 是 否 能 够 补 偿 市 场 失 灵 所 产 生 的 效 率 损 失 。 效 率 与 平 等 之 间 的 替 代

关 系 意 味 着 公 共 部 门 的 增 长 是 以 牺 牲 经 济 增 长 为 代 价 的 。

在 凯 恩 斯 主 义 指 导 下 的 国 有 垄 断 经 营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政 策 导 致 了 严 重 的 效 率 低 下 和 亏

损 , 在 经 济 高 涨 时 期 , 这 种 低 效 率 往 往 被 经 济 高 涨 所 掩 盖 。 但 在 经 济 衰 退 时 期 , 这 种 亏

完 问 题 就 日 益 暴 露 了 出 来 。 据 有 关 资 料 1 9 7 9 - 1 9 8 0 年 度 , 英 国 政 府 仅 对 国 有 铁 路 和 国 有

煤 炭 企 业 的 亏 损 补 贴 就 达 到 1 8 亿 英 镑 , 法 国 国 有 交 通 企 业 在 2 0 世 纪 7 9 年 代 每 年 平 均 亏

损 6 0 - 7 0 亿 法 郎 , 1 9 8 2 年 猛 增 到 3 2 0 亿 法 郎 。 2 3 在 日 本 也 存 在 这 严 重 的 国 有 准 公 共 物 品 企 业 的 亏 损 , 如 下 表 以 日 本 国 铁 为 例 对 这 种 亏 损 情 况 可 见 一 斑 : ( 表 5 )

年 份 亏 损 额 ( 亿 日 元 ) 备 注 1 9 6 4 约 3 8 0

1 9 7 0 1 5 1 7 比 1 9 6 4 猛 增 4 倍

1 9 7 2 3 4 1 5 比 两 年 前 翻 一 番 以 上 F l y n

u , N o

1 9 7 6 - 1 9 7 9 年 均 8 2 0 0 - 9 1 0 0 1 9 7 9 年 累 计 1 1 . 2 万 亿 日 元 , 占 同 r m a n , 1 9 8 9 , 年 财 政 收 入 总 额 的 1 / 4 强 T h e N 1 9 8 6 累 计 债 务 3 0 亿 万 日 元 , 占 同 年 财 政 收 入 总 额 的 1 / 2 强 e w R i 资 料 来 源 : 童 年 成 、 菜 文 浩 、 陈 运 涛 : 《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 , 中 国 人 民 大 g h t a 学 出 版 社 , 1 9 9 9 , 7 0 - 7 1 页 n d S o c i a l 由 于 这 种 亏 损 的 存 在 需 要 大 量 的 财 政 补 贴 , 加 大 了 政 府 的 财 政 P o l i c

负 担 , 使 政 府 难 以 支

y , P o l i c y 2 2 赵 守 日 : 《 西 方 国 有 经 济 体 制 革 命 》 , 广 东 经 济 出 版 社 , a n d P 2 0 0 0 年 版 , 1 4 5 - 1 4 6 页 o l i t i 1 7 c s 1 7 ( 2 ) : p p . 9 7 - 1 0 9 2 3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持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 由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一 般 都 是 重 要 的 基 础 设 施 产 业 ,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必 然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需 求 不 断 增 长 , 而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有 国 家 独 家 经 营 , 政

府 单 一 的 投 资 渠 道 无 法 满 足 准 公 共 物 品 巨 大 的 投 资 需 求 。 如 1 9 7 6 年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强

化 了 紧 缩 预 算 控 制 和 贷 款 政 策 , 结 果 是 西 方 各 国 在 2 0 世 纪 7 0 年 代 的 投 资 呈 下 降 趋 势 。

下 表 以 英 国 为 例 说 明 了 当 时 的 情 况 :

( 表 6 ) 英 国 1 9 7 0 — 1 9 8 9 年 国 内 资 本 形 成 总 额 ( 单 位 : 百 万 英 镑 )

产 业 1 9 7 0 年 1 9 7 9 年 1 9 8 2 年 1 9 8 9 年 交 通 6 3 0 0 3 6 1 8 1 9 7 3 3 2 6 5 电 信 — 1 7 4 9 1 6 7 0 3 6 9 0

能 源 和 自 来 水 6 9 0 1 3 9 4 5 4 2 3 5 4 3 1 0

基 础 设 施 产 业 合 计 1 3 2 0 1 9 3 1 2 7 8 7 9 1 1 2 6 5 制 造 产 业 1 0 6 7 0 1 0 1 3 6 6 3 6 0 1 0 7 8 7

资 料 来 源 : J a m e s F o r e m a n - P e c k , R o b e r t M i l l w a r d , 1 9 9 4 , P u b l i c a n d P r i v a t e O w n e r s h i p o f B r i t i s h I n d u s t r y 1 8 2 0 - 1 9 9 0 , O x f o r d 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 p . 3 3 4

由 上 表 可 见 , 1 9 7 0 年 国 有 交 通 、 电 信 、 能 源 等 准 公 共 物 品 产 业 投 资 总 额 比 制 造 业 高

2 0 % , 而 在 撒 切 尔 夫 人 当 选 为 英 国 首 相 的 1 9 7 9 年 , 国 有 基 础 设 施 产 业 的 投 资 总 额 却 比 制 造 业 低 8 % 。 在 经 济 萧 条 的 1 9 8 2 年 , 制 造 业 投 资 急 剧 下 降 。 虽 然 英 国 政 府 对 国 有 基 础 设

施 产 业 强 调 了 利 润 的 目 标 , 但 到 1 9 8 9 年 , 大 部 分 基 础 设 施 产 业 实 行 民 营 化 改 革 前 , 一 直

未 能 改 变 在 基 础 设 施 产 业 投 资 不 足 的 状 况 , 使 政 府 觉 得 力 不 从 心 , 因 而 民 营 化 改 革 对 其 很 有 吸 引 力 , 因 此 , 撒 切 尔 夫 人 在 任 期 间 , 在 英 国 的 许 多 准 公 共 物 品 领 域 大 力 推 行 民 营 化 改 革 , 并 取 得 了 瞩 目 的 成 功 , 我 们 从 下 表 可 见 一 斑 :

( 表 7 ) 英 国 部 分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过 程

企 业 名 称 时 间 出 售 股 份 政 府 集 资 额

主 要 业 务

( % ) ( 百 万 英 镑 )

英 国 电 信 公 司 1 9 8 4 年 1 2 月

5 0 . 2

2 6 2 6 5 2 4 0 5 3 3 5

电 信

1 9 9 1 年 1 2 月 2 5 . 9 1 9 9 3 年 7 月 2 0 . 7

英 国 煤 气 公 司 1 9 8 6 年 1 2 月 9 6 . 6 7 7 2 0 煤 气

1 0 个 自 来 水 公 司 1 9 8 9 年 1 2 月 9 7 . 4 - 9 8 . 4 3 7 4 0 自 来 水 1 2 个 地 区 电 力 公 司 1 9 9 0 年 9 7 . 0 - 9 8 . 4 7 9 0 7 输 配 电

1 8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与 发 电 公 司 1 9 9 1 年 3 月 6 0 . 0 2 9 5 4 发 电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与 发 电 公 司 1 9 9 5 年 3 月 4 0 . 0 3 5 9 4 发 电 苏 格 兰 水 电 与 电 力 公 司 1 9 9 1 年 6 月 9 6 . 5 3 4 8 1 发 电 与 输 配 电 爱 尔 兰 电 力 公 司 1 9 9 3 年 6 月 9 6 . 5 3 6 2 发 电 与 输 配 电 英 国 铁 路 公 司 1 9 9 6 年 5 月 9 8 . 0 1 9 5 0 铁 路 运 输

资 料 来 源 : M i c h a e l P o l l i t t , 2 0 0 0 , A S u r v e y o f t h e l i b e r a l i z a t i o n o f P u b l i c E n t e r p r i s e i n t h e U K s i n c e 1 9 7 9 , i n M K a g a m i a n d M a s a t s u g u T s u j i ( e d . ) , P r i v a t i z a t i o n , D e r e g u l i t s u h i r o

a t i o n a n d E c o n o m i c E f f i c i e n c y : A C o m p a r a t i v e A n a l y s i s o f E u r o p e a n d t h e A m e r i c a n , C h e l t e n h a m : E d w A s i a ,

a r d E l g a r P u b l i s h i n g L i m i t e d , p p . 1 0 6 - 1 0 7 .

由 表 可 知 , 英 国 政 府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出 售 国 有 资 产 , 在 部 分 准 公 共 物 品 产 业 获 得 4 4 9 . 0 9

亿 英 镑 的 财 政 收 入 , 可 以 说 是 取 得 了 民 营 化 的 巨 大 成 绩 。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日 本 国 铁 经 过 民

营 化 改 革 后 在 竞 争 性 环 境 下 提 高 了 经 济 效 率 和 效 益 , 逐 步 减 少 甚 至 取 消 了 政 府 财 政 补 贴 :

( 表 8 ) 日 本 1 9 8 1 - 1 9 9 0 年 国 铁 民 营 化 前 后 政 府 补 贴 情 况 比 较 ( 单 位 : 亿 日 元 )

民 营 化 前 民 营 化 后

1 9 8 1 1 9 8 2 1 9 8 3 1 9 8 4 1 9 8 5 1 9 8 6 1 9 8 7 1 9 8 8 1 9 8 9 1 9 9 0

对 企 业 的 补 贴 ( A ) 7 3 3 5 7 2 9 4 7 0 1 7 6 4 7 4 6 0 0 1 3 7 7 7 2 6 8 1 5 1 2 2 1 6 2

对 清 算 机 构 的 补 贴 ( B ) 1 6 6 8 1 9 5 3 6 0 9 9 1 5 1 1 企 业 征 税 ( C ) 1 0 5 6 1 3 1 4 1 2 9 2 1 5 1 0

政 府 总 负 担 ( A + B - C ) 7 3 3 5 7 2 9 4 7 0 1 7 6 4 7 4 6 0 0 1 3 7 7 7 8 8 0 7 8 9 5 0 2 8 1 8

资 料 来 源 : 王 存 金 : 《 破 解 难 题 : 世 界 国 有 企 业 比 较 研 究 》 ,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 , 1 9 9 9 , 1 0 9 页

受 国 外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理 论 及 实 践 的 影 响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中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的 发 展 比 较 迅 速 。 中 国 民 营 化 改 革 首 先 来 自 政 府 政 策 的 推 动 。 2 0 0 1 年 1 2 月 1 1 日 , 原 国 家 计 委 发 出 了 《 关 于 印 发 促 进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 指 出 “ 除

国 家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以 外 , 凡 是 鼓 励 和 允 许 外 商 投 资 进 入 的 领 域 , 均 鼓 励 和 允 许 民 间 投 资 进 入 ;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以 独 资 、 合 作 、 联 营 、 参 股 、 特 许 经 营 等 方 式 , 参 与 经 营 性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项 目 建 设 。 ” 在 2 0 0 2 年 公 布 的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 中 , 原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的 电 信 、 燃 气 、 供 排 水 等 城 市 管 网 受 次 被 列 为 开 放 领 域 。

在 政 策 的 支 持 下 以 及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现 金 流 回 报 稳 定 的 利 益 驱 动 下 , 广 东 、 上 海 、

杭 州 等 地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开 始 向 民 间 资 本 和 外 资 敞 开 大 门 , 吸 引 着 大 量 民 间 资 本 和 外

资 参 与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供 给 竞 争 。 广 东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参 与 能 源 、 交 通 、 供 水 、

污 水 处 理 等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建 设 。 深 圳 市 政 府 于 2 0 0 2 年 8 月 将 五 大 国 企 以 国 际 招 标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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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式 转 让 部 份 股 权 , 这 五 大 国 企 分 别 是 能 源 集 团 、 水 务 集 团 、 燃 气 集 团 、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以

及 食 品 总 公 司 , 转 让 比 例 在 2 5 % - 7 0 % 之 间 ; 2 0 0 2 年 7 月 成 都 市 市 政 公 用 局 将 6 条 公 共 汽

车 线 路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进 行 拍 卖 , 将 原 有 国 有 公 交 公 司 独 家 经 营 的 公 共 汽 车 线 路 有 偿 出 让 ;

2 0 0 3 年 上 半 年 , 香 港 李 嘉 诚 的 和 记 黄 埔 斥 资 2 . 5 亿 港 元 收 购 在 香 港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百 江 燃

气 1 2 . 8 % 的 股 份 , 借 此 进 入 内 地 燃 气 市 场 ; 香 港 另 一 大 腕 李 兆 基 旗 下 的 中 华 煤 气 在 取 得

广 东 液 化 天 然 气 项 目 的 股 权 后 , 有 分 别 斥 资 6 亿 、 2 亿 元 人 民 币 及 3 0 0 0 万 、 2 0 0 0 万 美 元

参 股 武 汉 燃 气 热 力 集 团 ; 来 自 国 内 的 民 营 企 业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新 奥 燃 气 也 参 与 竞 争 , 先

后 以 控 股 甚 至 独 资 的 形 式 获 得 了 国 内 2 0 多 个 城 市 的 燃 气 管 网 的 独 家 经 营 权 ; 1 9 9 2 年 法 国

苏 伊 士 水 务 投 资 广 东 中 山 市 坦 洲 自 来 水 公 司 , 成 为 “ 洋 水 务 ” 进 军 中 国 的 开 始 , 而 威 望

迪 控 股 5 5 % 与 天 津 市 有 关 部 门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 — 天 津 通 用 水 务 公 司 是 中 国 政 府 第 一 次 特

许 外 国 公 司 经 营 现 有 水 厂 ; 2 0 0 1 年 法 国 昭 和 水 务 公 司 与 奉 贤 自 来 水 公 司 第 三 水 厂 合 作 成

立 了 上 海 首 家 中 外 合 作 的 昭 和 自 来 水 公 司 。

近 年 来 , 随 着 各 种 形 式 民 营 化 改 革 的 深 入 发 展 , 中 国 在 燃 气 、 电 力 、 运 输 等 部 门 实

行 的 重 大 调 整 ,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 在 民 营 化 改 革 总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 下 面 以 铁 路 运 输 业 为 例 加 以 说 明 。

( 表 9 ) 铁 路 运 输 业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单 位 : 万 元 )

指 标 1 9 9 4 1 9 9 5 1 9 9 6 1 9 9 7 1 9 9 8 1 9 9 9 2 0 0 0 2 0 0 1 2 0 0 2

运 输 总 收 入 5 8 2 . 8 6 3 2 . 1 7 5 6 . 1 8 4 2 . 1 9 2 2 . 1 9 9 8 . 9 1 0 9 7 . 4 1 3 4 5 . 7 1 4 2 0 . 5

运 输 总 成 本 5 7 0 . 9 6 4 0 . 6 7 0 4 . 5 8 1 2 . 3 8 4 8 . 4 9 0 2 . 9 9 5 1 . 1 1 0 3 8 . 0 1 1 2 0 . 5

营 业 外 收 支 2 9 . 0 3 3 . 4 4 0 . 2 4 3 . 8 5 0 . 4 _ 4 7 . 1 6 0 . 3 5 8 . 5

应 缴 税 金 3 0 . 4 3 2 . 3 3 6 . 3 2 7 . 4 3 0 . 1 3 3 . 7 3 7 . 8 4 6 . 0 5 9 . 5

实 现 利 润 - 2 9 . 1 - 6 4 . 1 - 1 3 . 8 - 2 6 . 1 0 . 3 2 7 . 2 3 3 . 8 2 1 . 2 2 4 . 7

资 料 来 源 : 《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 ( 1 9 8 6 - 2 0 0 3 ) ,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 1 9 8 6 — 2 0 0 3 年 版

由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在 改 革 相 对 迟 缓 的 铁 路 运 输 产 业 , 1 9 9 4 年 亏 损 2 9 . 1 万 元 , 到 1 9 9 5

年 亏 损 了 6 4 . 1 万 元 , 是 1 9 9 4 年 的 两 倍 多 , 经 过 部 分 服 务 民 营 化 改 革 后 如 各 铁 路 集 团 实 行

“ 网 运 分 离 ” 的 改 革 相 继 组 建 了 客 运 公 司 , 由 开 始 的 亏 损 逐 渐 实 现 了 赢 利 。

中 国 经 过 十 余 年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探 索 ,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 从

1 9 7 8 年 的 综 合 市 场 化 指 数 为 1 8 . 3 9 % 上 升 为 1 9 9 9 年 的 5 0 . 2 5 % 2 4 , 实 现 了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利

胡 2 4 鞍 刚 、 过 勇 : 《 从 垄 断 市 场 到 竞 争 市 场 : 深 刻 的 社 会 变 革 》 ,

改 革 与 理 论 , 2 0 0 2 ( 5 ) 2 0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二 章 民 营 化 :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理 性 选 择

润 的 增 长 , 供 给 物 品 质 量 的 提 高 , 投 融 资 效 率 的 增 强 。 但 中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改 革 的

快 速 发 展 主 要 是 在 经 济 需 求 持 续 增 长 的 背 景 下 , 政 府 采 取 经 营 权 的 委 托 授 权 、 民 间 补 缺

式 的 政 府 淡 出 等 方 式 实 现 的 , 并 不 意 味 着 传 统 运 营 体 制 发 生 了 根 本 的 改 变 。 准 公 共 物 品

所 具 有 的 经 营 垄 断 性 在 中 国 依 然 表 现 为 严 重 的 行 政 垄 断 性 , 而 这 种 行 政 权 力 所 具 有 的 至

高 性 与 强 制 性 使 行 政 垄 断 成 为 一 种 “ 法 定 垄 断 ” 。 我 国 目 前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所 面 临 的 经 济

垄 断 与 行 政 垄 断 的 双 重 结 合 , 成 为 阻 碍 着 我 国 民 营 化 改 革 进 程 的 瓶低 颈效 ,率 导和 致无 资效 源率 配, 置严 的重

损众 的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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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着 家 与公 国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三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模 式 的 风 险 显 现

第 三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模 式 的 风 险 显 现

长 期 以 来 , 中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产 权 安 排 和 组 织 形 式 都 是 以 政 府 垄 断 的 形 式 存 在 ,

具 有 行 政 垄 断 典 型 特 征 。 政 府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采 取 的 是 低 价 格 、 高 财 政 补 贴 的 机 制 ,

价 格 基 本 不 受 供 求 关 系 和 成 本 变 动 的 影 响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特 别 是 自 1 9 9 0 年 代 , 中 国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的 传 统 体 制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改 革 , 但 从 总 体 上 看 ,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是 改 革 幅

度 和 变 化 最 小 的 产 业 之 一 , 传 统 体 制 的 弊 端 并 没 有 随 着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规 模 的 扩 大 而 消

除 或 减 弱 。 因 此 , 我 国 现 阶 段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运 营 体 制 仍 存 在 一 系 列 现 实 问 题 如 行 政 垄 断 仍 然 存 在 、 体 制 改 革 滞 后 、 财 政 亏 损 补 贴 沉 重 等 , 这 些 问 题 的 存 在 构 成 了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的 风 险 基 础 。

3 . 1 “ 内 部 人 控 制 ” 的 结 构 性 风 险

在 1 9 9 4 年 8 月 下 旬 召 开 的 “ 中 国 经 济 体 制 下 一 步 改 革 ” 的 国 际 研 讨 会 上 , 美 国 斯 坦

福 大 学 教 授 青 木 昌 彦 提 出 了 “ 内 部 人 控 制 ” ( i n s i d e c o n t r o l ) 这 一 概 念 。 我 国 著 名 经 济 学 家

吴 敬 链 教 授 在 《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公 司 化 改 革 的 难 点 及 对 策 》 一 文 中 介 绍 了 这 一 概 念 , 在

国 内 引 起 了 广 泛 的 重 视 。 根 据 青 木 昌 彦 和 钱 颖 一 教 授 给 出 的 定 义 , 内 部 人 控 制 是 指 经 理

人 员 事 实 上 或 依 法 掌 握 了 控 制 权 , 他 们 的 利 益 在 公 司 战 略 决 策 中 得 到 了 充 分 的 体 现 , 经

理 人 员 常 常 通 过 与 工 人 共 谋 而 这 样 做 2 5 。 青 木 昌 彦 认 为 , 内 部 人 控 制 ( 由 管 理 人 员 或 由 工

人 控 制 ) 看 来 是 转 轨 经 济 过 程 中 所 固 有 的 一 种 潜 在 可 能 的 现 象 , 是 从 计 划 经 济 制 度 的 遗 产

中 演 化 而 来 的 。 在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引 入 民 营 资 本 的 进 程 中 也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着 “ 内 部 人 控 制 ” 的 风 险 :

“ 内 部 人 控 制 ” 中 传 统 计 划 经 济 的 体 制 惯 性 风 险 成 因 。 从 建 国 到 改 革 开 放 我 国 一 直

实 行 高 度 集 权 的 计 划 经 济 模 式 , 对 国 内 的 经 济 运 行 大 包 大 揽 , 虽 然 从 提 出 实 行 市 场 经 济

到 目 前 为 止 历 经 多 次 改 革 但 政 府 机 构 的 设 置 结 构 政 府 官 员 的 思 维 及 行 为 模 式 依 然 没 有 摆

脱 计 划 经 济 时 期 的 特 点 。 在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的 运 行 中 所 存 在 的 垄 断 实 质 上 是 市 场

力 量 和 行 政 权 力 所 形 成 的 特 殊 垄 断 。 这 种 垄 断 除 具 有 一 般 意 义 上 垄 断 的 特 征 外 , 其 最 突

出 的 特 点 是 : 垄 断 依 靠 行 政 和 市 场 的 双 重 力 量 形 成 , 既 有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国 家 垄 断 的 特

点 , 依 靠 行 政 组 织 和 行 政 手 段 来 推 动 垄 断 的 形 成 和 运 作 , 又 溶 进 了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市 场

[ 青 木 昌 彦 : 《 对 内 部 人 控 制 的 控 制 : 转 轨 经 济 中 公 司 治 理 的 若 2 5 日 ] 干 问 题 》 , 改 革 , 1 9 9 4 ( 6 ) 2 2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三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模 式 的 风 险 显 现

腐 败 风 险 。 以 供 水 行 业 为 例 子 , 许 多 城 市 出 售 水 行 业 所 得 资 金 直 接 由 政 府 支 配 , 甚 至 用

于 搞 形 象 工 程 , 有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欠 债 无 力 偿 还 , 便 打 起 了 水 行 业 资 产 的 主 意 。 在 市 场 化

的 具 体 操 作 上 , 往 往 是 政 府 直 接 操 作 , 绕 过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上 级 政 府 的 批 准 , 失 去 了 监 督 和 制 约 , 贱 卖 国 有 水 行 业 资 产 , 签 订 不 平 等 的 合 同 条 款 , 个 别 领 导 捞 取 了 政 治 资

本 , 给 公 共 利 益 和 该 行 业 的 长 远 发 展 留 下 了 巨 大 隐 患 。 2 0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中 期 , 东 北 某 市

与 某 大 跨 国 水 务 公 司 签 署 协 议 , 使 该 公 司 先 是 得 到 了 丰 厚 的 固 定 回 报 , 终 止 协 议 后 , 又

使 市 政 府 溢 价 回 购 。 事 后 , 据 某 咨 询 公 司 计 算 , 这 一 进 一 出 , 加 之 利 润 , 外 方 得 到 了 5 0 % 的 超 额 利 润 。 当 然 , 代 价 是 惨 重 的 , 该 市 主 要 负 责 谈 判 的 自 来 水 公 司 总 经 理 ( 后 来 升 为 市 府 秘 书 长 ) 被 判 无 期 徒 刑 , 而 水 公 司 则 连 年 亏 损 。 这 种 腐 败 造 成 的 后 果 必 然 由 社 会 公 众 承 担 。

退 一 步 讲 , 即 便 政 府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过 程 中 没 有 设 租 护 租 的 主 动 性 , 但 基 于 力

量 的 不 对 称 也 可 能 造 成 公 共 利 益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外 资 进 入 我 国 水 行 业 为 例 , 大 型 跨 国 企

业 在 和 中 国 地 方 政 府 就 大 型 准 公 共 物 品 外 包 项 目 进 行 谈 判 时 , 至 少 有 两 个 不 对 称 : 第 一 , 信 息 , 经 验 不 对 称 。 一 方 是 有 百 年 历 史 的 全 球 跨 国 企 业 , 另 一 方 是 缺 少 国 际 经 验 、 国 际 法 律 知 识 、 金 融 信 息 的 相 对 年 轻 的 地 方 官 员 。 第 二 , 财 富 , 影 响 不 对 称 。 跨 国 水 务 公 司 实 力 雄 厚 , 其 营 业 额 收 入 相 当 于 中 等 国 家 的 G D P 。 它 们 可 以 动 用 政 治 、 外 交 资 源 , 甚 至 搬 出 议 员 、 大 使 、 政 府 部 长 乃 至 国 家 元 首 施 加 政 治 影 响 , 为 其 争 取 最 好 的 条 件 。 正 是 这

种 不 对 称 性 导 致 一 些 国 外 企 业 轻 而 易 举 获 得 了 某 些 地 方 政 府 三 十 、 四 十 以 至 五 十 年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 几 十 年 乃 至 半 个 世 纪 以 后 , 准 公 共 物 品 领 域 的 发 展 变 化 将 是 极 大 的 , 甚 至 是

不 能 预 见 的 。 如 果 没 有 设 计 良 好 的 退 出 机 制 和 监 管 措 施 , 公 共 利 益 将 面 临 巨 大 风 险 。

民 营 化 后 运 作 中 监 管 者 被 “ 俘 获 ” 的 风 险 : 政 府 管 制 俘 获 理 论 认 为 , 政 府 管 制 是 为

满 足 产 业 对 管 制 的 需 要 而 产 生 的 ( 既 立 法 者 被 企 业 所 俘 获 ) , 而 管 制 机 构 最 终 会 被 产 业 所

控 制 ( 即 执 法 者 被 企 业 所 俘 获 ) 3 2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市 场 化 的 运 作 中 , 则 存 在 者 监 管 者 被 经 营 者 “ 俘 获 ” 的 风 险 。 这 种 可 能 性 是 因 为 , 一 方 面 , 监 管 结 果 对 经 营 者 的 利 益 影 响 巨 大 , 另 一 方 面 , 准 公 共 物 品 领 域 回 报 率 的 确 定 、 成 本 的 核 算 、 价 格 的 确 定 、 服 务 质 量 的 标 准

等 具 有 很 强 的 专 业 性 , 经 营 者 与 消 费 者 之 间 、 经 营 者 与 监 管 者 之 间 存 在 着 信 息 不 对 称 。

由 于 交 易 费 用 和 信 息 不 对 称 问 题 的 存 在 , 导 致 被 监 管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向 监 管 机 构 提 供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虚 假 信 息 而 使 监 管 者 制 定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政 策 。 这 就 是 曾 获 诺 贝 尔 经 济 学 奖 的 施

K i p , W . V i s c u s i , J o h n M . V e r n o n , J o s e p h E . H a r r i n g 3 2

P r e s s , p p . 3 3 t o n , J r . , 1 9 9 5 , E c o n o m i c s o f R e g u l a t i o n a n d A n t i t r u s t , - 3 4 . T h e M I T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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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 格 勒 所 指 出 的 “ 政 府 管 制 俘 虏 ” : 监 管 者 被 经 营 者 “ 俘 虏 ” , 两 者 形 成 利 益 共 同 体 , 经

营 者 “ 能 操 纵 国 家 以 实 现 它 的 目 的 ” 。 监 管 者 被 “ 俘 获 ” 的 危 险 在 于 , 这 种 安 排 既 有 让

私 人 企 业 利 用 公 共 资 源 谋 求 私 利 的 危 险 , 也 有 政 府 基 于 自 己 利 益 把 手 伸 到 市 场 经 济 和 民

间 社 会 的 危 险 。 这 将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及 消 费 者 利 益 , 对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权 益 的 影 响 则 更 大 。

世 界 银 行 就 指 出 , 对 于 那 些 没 有 钱 和 社 会 关 系 的 穷 人 来 说 , 公 共 卫 生 和 或 者 公 共 安 全 服

务 上 轻 微 的 “ 腐 败 可 能 具 有 毁 灭 性 的 结 果 ” 。

3 . 5 经 营 者 在 民 营 化 中 的 道 德 风 险

道 德 风 险 是 指 交 易 合 同 达 成 后 ,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一 方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增 进 自 身 效 用 时

作 出 不 利 于 另 一 方 的 行 动 。 由 于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和 合 同 的 不 完 全 , 使 负 有 责 任 的 经 济 行 为

者 不 能 承 担 全 部 的 损 失 或 利 益 , 因 而 不 能 承 担 自 己 行 动 的 全 部 后 果 , 道 德 风 险 就 会 存 在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的 过 程 中 承 包 企 业 道 德 风 险 的 产 生 有 其 内 在 的 体 制 机 理 。

所 有 者 缺 位 与 “ 代 理 所 有 者 ” 的 “ 廉 价 投 票 权 ”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中 存 在 着 一 种

委 托 - 代 理 关 系 , 即 行 使 所 有 权 者 不 是 实 际 意 义 上 的 所 有 者 , 只 是 接 受 委 托 的 “ 代 理 所 有 者 ” , 这 种 现 象 即 为 “ 所 有 者 缺 位 ” 。 “ 代 理 所 有 者 ” 一 方 面 是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管 理 职 能 的 政 府 部 门 或 官 员 , 另 一 方 面 又 是 追 求 财 产 、 政 绩 、 舒 适 等 自 身 效 用 的 相 对 独 立 的 主 体 , 他

们 追 求 个 人 利 益 的 内 在 动 力 更 强 。 当 “ 代 理 所 有 者 ” 个 人 或 小 团 体 与 国 家 和 全 民 的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时 , “ 代 理 所 有 者 ” 的 道 德 风 险 活 动 便 有 可 能 发 生 。 “ 政 策 禀 赋 ” 与 “ 父 爱 精 神 ” 与 经 营 者 的 隐 藏 行 为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领 域 中 由 于 它 的 经

济 性 和 社 会 性 双 重 特 征 从 而 使 得 它 具 有 相 当 多 的 “ 政 策 禀 赋 ” , 有 着 方 方 面 面 的 行 政 干 预 ,

禀 赋 越 多 责 任 就 越 易 被 推 给 政 府 , 预 算 约 束 就 更 加 软 化 , 对 经 营 者 的 监 督 更 加 困 难 , 经

营 者 的 道 德 风 险 活 动 被 发 现 的 可 能 性 更 低 。

显 性 激 励 不 足 与 经 营 者 隐 性 收 入 的 追 求 : 钱 颖 一 教 授 认 为 大 组 织 ( 特 别 是 公 营 性 的

机 构 ) 客 观 上 存 在 摆 平 关 系 的 问 题 , 而 且 组 织 内 大 家 都 会 向 “ 上 一 级 领 导 ” 做 很 多 寻 租 活 动 , 诱 使 “ 领 导 ” 主 动 进 行 平 衡 , 因 而 , 大 组 织 内 部 不 会 提 供 足 够 充 分 的 奖 励 , 甚 至

一 些 事 前 的 激 励 承 诺 也 可 能 被 “ 平 衡 ” 掉 , 使 激 励 变 得 不 可 靠 。 显 性 激 励 不 足 , 并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节 省 激 励 成 本 。 事 实 上 经 营 者 经 常 通 过 大 量 隐 性 收 入 求 得 “ 补 偿 ” 。 隐 性 收 入 的

破 坏 性 极 大 如 采 购 或 外 包 工 程 中 收 取 回 扣 等 给 企 业 和 国 家 带 来 的 损 失 更 大 后 果 更 严 重 。

经 营 风 险 分 布 不 对 称 与 经 营 者 经 营 失 败 无 风 险 的 “ 合 理 预 期 ” : 经 营 者 的 风 险 体 现 在

失 败 时 承 担 财 产 责 任 的 大 小 , 丧 失 职 位 的 可 能 和 机 会 成 本 、 失 职 和 腐 败 行 为 被 查 处 的 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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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三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模 式 的 风 险 显 现

率 和 力 度 。 首 先 , 我 国 制 度 的 不 健 全 还 没 有 形 成 对 准 公 共 物 品 领 域 真 正 全 面 的 财 产 审 核

机 制 , 没 有 建 立 起 对 经 营 者 有 实 际 “ 威 慑 力 ” 的 个 人 财 产 责 任 制 度 , 特 别 是 由 于 预 算 软

约 束 及 政 府 “ 父 爱 ” 的 存 在 使 经 营 者 负 盈 不 负 亏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 二 : 企 业 家 进 出 机 制 不

健 全 , 企 业 管 理 者 通 常 是 政 府 官 员 选 择 且 与 政 府 官 员 仕 途 相 通 。 这 种 “ 退 入 ” 仕 途 的 机

制 大 大 降 低 了 经 营 者 失 去 现 有 职 位 的 机 会 成 本 。 三 : 法 制 不 健 全 、 企 业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不

完 善 使 经 营 者 失 职 和 腐 败 行 为 被 查 处 的 概 率 和 力 度 大 大 降 低 。 在 这 种 风 险 结 构 下 , 经 营

者 容 易 滋 生 经 营 失 败 无 风 险 的 “ 合 理 预 期 ” , 从 事 道 德 风 险 的 动 机 会 增 强 。

政 府 信 用 缺 失 与 企 业 的 “ 恐 官 症 结 ” : 政 府 信 用 ( g o v e r n m e n t a l c r e d i t ) 即 政 府 在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 并 以 此 规 范 和 约 束 自 身 的 行 为 方 式 。 它 不 仅 是 一 个 观 念 层 面 的 问 题 , 更

重 要 的 还 是 一 个 制 度 层 面 的 问 题 。 当 前 , 处 于 社 会 转 型 期 , 具 有 特 殊 权 力 的 垄 断 组 织 —

—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人 员 的 失 信 是 当 前 社 会 普 遍 失 信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一 个 不 守 信 用 、 出 尔

反 尔 的 政 府 将 直 接 成 为 公 众 道 德 水 准 普 遍 降 低 的 加 速 器 , 也 将 成 为 整 个 社 会 信 用 滑 坡 的 根 本 因 素 。 政 府 信 用 缺 失 主 要 表 现 在 朝 令 夕 改 、 执 行 不 力 , 政 策 缺 乏 稳 定 性 与 连 续 性 等 。

例 如 : 由 于 政 府 在 行 政 合 同 中 的 单 方 废 止 合 同 的 特 权 , 一 些 地 方 政 府 为 了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利 用 其 在 行 政 契 约 中 的 优 越 地 位 , 滥 用 契 约 的 单 方 解 除 权 , 任 意 撕 毁 契 约 , 漠 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正 是 由 于 政 府 信 用 缺 失 让 承 包 企 业 在 合 同 承 包 期 内 产 生 目 标 的 不 确 定

性 和 收 益 的 不 可 预 见 性 , 承 包 企 业 就 难 免 采 取 短 期 行 为 , 损 害 公 众 和 所 有 者 的 利 益 。

正 是 由 于 各 种 复 杂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经 营 者 道 德 风 险 无 法 避 免 。 1 、 国 有 资 产 继 续 流 失 。

企 业 内 部 作 为 承 包 方 他 们 是 纯 粹 的 “ 经 济 人 ” , 当 来 自 合 同 的 利 益 无 法 满 足 他 们 的 要 求 时 ,

他 们 会 通 过 财 务 帐 面 的 弄 虚 作 假 欺 骗 主 管 部 门 如 偷 税 漏 税 等 让 国 家 遭 受 损 失 。 还 有 一 种

特 殊 情 况 是 在 外 包 的 项 目 中 如 基 础 设 施 等 大 型 公 共 项 目 等 出 资 方 是 国 家 , 委 托 方 的 政 府

官 员 与 代 理 方 的 承 包 企 业 似 乎 都 缺 乏 保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激 励 机 制 , 因 此 , 双 方 以 “ 合 谋 ” 为 “ 平 衡 点 ” 给 国 家 造 成 不 可 估 量 的 损 失 。 2 、 预 算 约 束 软 化 继 续 存 在 。 在 传 统 体 制 下 由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公 益 性 使 政 府 对 经 营 企 业 难 免 会 有 政 策 的 照 顾 , 而 民 营 化 后 这 种 政 策 禀

赋 会 受 传 统 体 制 的 影 响 以 及 经 营 者 寻 租 活 动 而 继 续 存 在 , 来 自 政 府 和 银 行 资 源 的 大 力 支

持 让 企 业 的 在 职 消 费 、 铺 张 浪 费 现 象 严 重 。 3 、 寻 租 行 为 更 加 恶 化 。 由 于 寻 租 所 能 带 给 政

府 官 员 与 民 营 方 企 业 的 利 润 总 是 远 远 超 过 来 自 合 同 的 利 润 和 自 己 本 身 的 合 法 收 益 , 并 且

民 营 化 过 程 给 双 方 创 造 了 更 多 的 寻 租 机 会 , 因 此 在 两 厢 情 愿 的 情 况 下 , 寻 租 行 为 越 演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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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 。 4 、 新 垄 断 下 的 服 务 “ 撇 脂 ” ( s k i m ) 。 3 3 撇 脂 原 指 营 销 学 中 厂 商 于 前 期 销 售 阶 段 提 高

售 价 尽 快 收 回 成 本 的 行 为 。 对 于 民 营 企 业 来 说 , 他 们 是 理 性 “ 经 济 人 ” , 他 们 的 目 标 就 是

追 求 利 润 最 大 化 。 在 提 高 价 格 的 同 时 会 导 致 一 部 分 消 费 者 因 不 能 承 受 高 价 而 无 法 享 受 准

公 共 物 品 所 带 来 的 福 利 , 从 而 在 客 观 上 造 成 忽 视 弱 势 群 体 的 利 益 , 厂 商 甚 至 为 了 实 现 自

身 利 润 利 用 建 立 的 事 实 上 的 垄 断 地 位 , 违 背 准 公 共 物 品 公 益 性 目 的 提 供 低 劣 高 价 物 品 或

实 行 捆 绑 销 售 等 方 式 侵 害 弱 势 群 体 的 利 益 。 对 消 费 者 来 说 , 许 多 准 公 共 物 品 属 于 他 们 的 必 需 品 , 具 有 消 费 的 “ 不 可 拒 绝 性 ” , 价 格 再 高 必 须 消 费 。 从 政 府 经 济 学 的 角 度 看 ,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市 场 化 和 民 营 化 的 实 质 是 私 营 部 门 生 产 和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 准 公 共 物 品 生 产 和 提

供 主 体 的 变 化 并 不 意 味 着 其 公 益 、 公 共 属 性 的 改 变 , 因 此 , 它 不 能 嫌 贫 爱 富 , 应 该 继 续

坚 持 普 遍 服 务 的 原 则 。 普 遍 服 务 的 是 指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经 营 者 应 对 全 体 居 民 都 能 以 普 遍 可

承 受 的 价 格 提 供 某 种 能 够 满 足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和 发 展 的 服 务 。 它 包 括 三 层 含 义 : 一 是 可 获 得 性 , 即 无 论 何 时 何 地 , 都 应 当 得 到 相 应 的 公 共 产 品 或 服 务 ; 二 是 非 歧 视 性 , 即 所 有 用

户 都 应 当 被 同 等 对 待 ; 三 是 可 承 受 性 , 即 服 务 的 价 格 应 当 为 大 多 数 用 户 所 能 够 承 受 。 但

是 , 在 准 公 共 物 品 外 包 后 对 追 求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承 包 企 业 来 说 , 普 遍 服 务 可 能 意 味 着 经 济

上 的 损 失 。 如 果 它 们 的 这 种 损 失 得 不 得 相 应 的 弥 补 , 他 们 必 然 违 反 普 遍 服 务 的 可 承 受 性

和 非 歧 视 性 原 则 ,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的 权 益 可 能 绝 对 或 相 对 地 受 到 损 害 。 广 大 的 个 人 消 费 者 ,

由 于 用 量 小 , 组 织 化 程 度 低 , 相 对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经 营 者 而 言 始 终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即 使

在 世 界 各 地 不 遗 余 力 倡 导 准 公 共 物 品 私 营 化 的 世 界 银 行 也 承 认 , “ 大 量 私 营 企 业 参 与 供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服 务 , 并 不 必 然 意 味 着 穷 人 能 够 得 到 更 好 的 服 务 。 除 非 服 务 合 同 是 仔 细 制 订

的 , 否 则 这 些 合 同 可 能 将 为 低 收 入 地 区 提 供 的 服 务 排 斥 在 外 , 并 形 成 地 方 垄 断 企 业 。 ”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后 违 反 普 遍 服 务 原 则 的 情 形 在 我 们 国 家 会 不 会 出 现 ?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 最 近 一 两 年 , 全 国 许 多 城 市 的 管 道 煤 气 、 天 然 气 、 工 业 以 及 居 民 用 水 的 价 格 均 伴 随

着 准 公 共 物 品 市 场 化 进 程 的 脚 步 而 提 高 。 这 种 情 况 的 直 接 受 害 者 无 疑 是 当 地 贫 困 的 弱 势

群 体 。 这 直 接 影 响 了 社 会 的 公 平 和 正 义 。

A r m s t r o n g , M . , S . C o w a n a n d J . V i c k e r s , 1 9 9 4 , R e g u l a 3 3

P r e s s . t o r y r e f o r m : e c o n o m i c a n a l y s i s a n d B r i t i s h e x p e r i e n c e , T h e M I T 3 6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 四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之 风 险 规 避 路 径

第 四 章 我 国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之 风 险 规 避 路 径

4 . 1 竞 争 环 境 的 有 序 化

由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投 资 规 模 巨 大 、 沉 淀 成 本 高 等 自 身 特 征 以 及 遗 留 体 制 等 问 题 使

公 共 物 品 的 供 给 很 容 易 造 成 事 前 和 事 后 的 垄 断 局 面 , 从 而 引 致 不 公 平 竞 争 , 造 成 经 营 效 率 的 损 失 , 阻 碍 技 术 进 步 和 组 织 、 管 理 的 创 新 , 不 利 于 准 公 共 物 品 的 帕 累 托 有 效 配 置 。 因 此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 完 善 法 治 , 创 造 一 个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的 竞 争 环 境 势 在 必 行 。 正 如 亚 当 . 斯 密 所 说 : “ 竞 争 可 以 保 证 追 求 自 身 利 益 的 厂 商 和 个 人 去 促 进 公 共 物 品 的 发 展 。 ” 3 4

竞 争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核 心 机 制 。 竞 争 可 以 使 经 营 者 能 力 与 努 力 程 度 的 信 息 充 分 显 示 出

来 , 从 而 降 低 监 督 和 激 励 经 营 者 的 成 本 。 竞 争 所 具 有 的 优 胜 劣 汰 筛 选 机 制 使 经 营 者 为 了

生 存 , 只 有 努 力 工 作 提 高 企 业 效 率 。 因 此 构 建 有 效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 反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是 当 务 之 急 。 所 谓 公 平 而 充 分 的 竞 争 , 包 含 两 个 缺 一 不 可 的 要 素 : 一 是 企 业 的 预 算 硬 约 束

二 是 公 平 的 竞 争 条 件 。 3 5 如 果 预 算 约 束 不 是 硬 的 , 就 会 使 企 业 吃 财 政 补 贴 的 大 锅 饭 , 而

如 果 预 算 约 束 硬 化 , 却 缺 乏 一 个 公 平 竞 争 的 环 境 , 那 么 企 业 利 润 就 不 能 成 为 真 正 反 映 其

经 营 绩 效 的 信 息 指 标 。 相 对 于 抑 制 竞 争 的 政 策 环 境 来 说 , 倡 导 创 造 充 分 竞 争 的 环 境 是 必

要 的 。 但 是 完 全 竞 争 只 是 一 个 无 法 达 到 的 理 想 状 态 , 是 一 个 分 析 问 题 的 模 型 , 而 且 在 完

全 竞 争 走 向 过 度 竞 争 的 情 况 下 , 特 别 是 大 部 分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行 业 具 有 产 业 规 模 经 济 的 特 点 , 势 必 导 致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低 下 , 水 平 低 下 , 产 业 利 润 低 下 和 产 业 技 术 进 步 缓 慢 等 结 果 ,

所 以 为 了 既 有 利 于 发 挥 规 模 经 济 作 用 , 又 有 利 于 维 护 竞 争 , 克 拉 克 于 1 9 4 0 年 提 出 了 有 效 竞 争 的 概 念 , 认 为 有 效 竞 争 才 是 更 现 实 更 合 理 的 选 择 。 有 效 竞 争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标 准 : 一 ,

市 场 结 构 标 准 : 无 进 入 和 流 动 的 人 为 限 制 ; 具 有 对 产 品 质 量 差 异 的 价 格 敏 感 性 ; 交 易 者

数 量 符 合 规 模 经 济 要 求 ; 二 , 市 场 行 为 标 准 : 厂 商 间 不 互 相 勾 结 ; 厂 商 不 使 用 排 外 的 、

掠 夺 性 的 或 高 压 性 的 手 段 , 不 存 在 有 害 的 价 格 歧 视 ; 竞 争 者 对 于 其 对 手 是 否 追 随 其 价 格

调 整 无 完 备 信 息 ; 三 , 市 场 效 果 标 准 : 利 润 水 平 刚 好 足 够 报 酬 创 新 、 效 率 和 投 资 ; 产 品

质 量 和 产 量 随 消 费 者 需 求 变 化 而 变 化 ; 厂 商 竭 力 引 进 技 术 上 更 先 进 的 产 品 和 工 艺 流 程 ;

无 过 度 的 销 售 开 支 ; 每 个 厂 商 的 生 产 过 程 是 有 效 率 的 。 无 论 是 完 全 竞 争 还 是 有 效 竞 争 只

是 我 们 判 别 是 非 提 供 了 一 个 行 为 标 准 , 是 我 们 建 立 充 分 、 公 平 有 效 的 准 公 共 物 品 民 营 化

斯 蒂 格 里 茨 : 《 社 会 主 义 向 何 处 去 》 , 吉 林 人 民 出 版 社 , 3 43 5 林 毅 夫 、 李 周 《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核 心 是 创 造 竞 争 的 环 境 》 [ J ] , 经 济 研 究 , 1 9 9 9 ( 3 ) 1 9 9 8 年 1 0 月 , 1 3 0 页 3 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p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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