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审核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4-06-23 01:0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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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审查工作相关规范及程序

委属执法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报委法规科初步审查。 一、案件审核范围

1、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审核部门和机构

委法规科和委业务分管领导。 三、审核程序

(一)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程序)

1、委属执法单位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送法规科审核。

2、法规科对委属执法单位送审的案件应认真审核,在处罚决定呈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规科与应与征求相关委属执法单位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委业务分管领导决定。

3、法规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送返委属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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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5、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规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二)当场处罚案件(简易程序)

凡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每月25日前报法规科备案、审核。

四、执法单位提供审核的材料

(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备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一般程序 :委属执法单位应制作、提供以下材料: 1、卷宗目录 2、立案登记表

3、执法人员身份证明(执法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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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勘验笔录

5、证据保存登记通知和解除凭证(按实际需要提供)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7、相关证据资料(影视资料、协助调查通知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同协议、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等,根据案情需要收集、提供)

8、违法行为(案件)位置示意图 9、调查报告 10、案件审议笔录 11、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 提供的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证据; 3、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额度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五、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行政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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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证据保存登记等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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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六、审核意见

法规科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规科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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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o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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