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 审 答 辩 状

更新时间:2024-01-23 15: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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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审 答 辩 状

答辩人:丁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四川省自贡县人,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

住址:昆明市海源庄XX号

现就李某、张某诉丁某等人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作以下答辩:

一、无任何证据证明丁某等人与李某发生了拉扯。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看,只有李某和其子张某的口述,上述二人属于直系血亲,并且是争吵事件的参与人,无任何可信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新生儿与半个月前的争吵并无任何关系。

1、证据证明半个月前的争吵是新生儿死亡的原因或诱因。

2、2009年X月X日发生争吵,X月X日新生儿死亡,期间到底发生了何事不得而知。

3、羊水肺吸入是大量新生儿死亡的真正杀手,新生儿羊水肺吸入的原因多种,新生儿不可能因母亲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吸入羊水长达5天,出世后为母不平抑郁而终。

4、鉴中心(2009)法鉴定字第XX号、昆明法医院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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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中心(2009)法鉴字第XX号,鉴定结论违反最基本的医学常识,鉴定结论荒唐,请求法院指定权威中心重新鉴定。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高院依法提审。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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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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