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集团规章制度汇编本(行政人事分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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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行政理人事 制分 册 度

二O一二年二月

管理制度·行政人事分册

CONTENTS目录

一、行政管理制度

(一)会议管理制度????????????????????????2 (二)文档管理办法???????????????????????? (三)合同管理制度???????????????????????? (四)印章管理办法???????????????????????? (五)品牌管理制度???????????????????????? (六)保密管理办法???????????????????????? (七)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 (八)集团总部行政接待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九)总部前台管理规定?????????????????????? (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十二)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十三)办公区域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十四)安全管理员管理规定???????????????????? (十五)统计管理办法??????????????????????? (十六)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三)薪酬管理办法???????????????????????? (四)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五)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试行)?????????????? (六)绩效管理制度???????????????????????? (七)员工绩效管理办法?????????????????????? (八)房地产企业绩效管理试行办法????????????????? (九)房地产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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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各类会议科学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称各公司),各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会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集团股东会、董事局、监事会会议,遵照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董事局和监事会会议召开的规定和程序召集。

第二章 工作会议

第四条 工作会议包括:总裁办公会议、年度表彰大会、经验交流会、中期工作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专题会议、集团工作例会和特别会议等。

一、总裁办公会议

第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召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当总裁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常务副总裁或总裁指定的集团高层管理人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固定出席会议人员为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董事局主席、监事会主席、董事局秘书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党、纪委负责人、工会主席、相关议题涉及的部门或属下企业负责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可邀请列席会议。会议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或起草会议决定。

第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形成会议议题: (一)董事局或监事会提议; (二)总裁提议;

(三)集团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根据分管业务需要向总裁建议,所属公司、集团各部门向分管领导建议,经总裁同意;

(四)议题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敦促相关方面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议案。

第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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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董事局审定的各项计划、方案以及决议;

(二)拟订提请董事局审议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提请董事局审议集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集团证券的建议方案;

(四)拟订提请董事局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相关调整方案; (六)集团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七)集团二级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三级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的直接任免,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八)集团经营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分解、下达以及绩效考核;

(九)集团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工资分配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员工奖惩方案以及评优、评先方案的审批;

(十)集团章程规定的对外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报废清理和其他投资融资等事项;

(十一)集团经营管理的具体规章与实施细则的审议通过; (十二)其他应由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经出席人员签名,每期会议纪要或决议应上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并发至集团经营班子全体成员。

第十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敦促各部门组织实施,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公司必须切实遵照执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总裁。

二、年度表彰大会

第十一条 年度表彰大会是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树立典型,强化精神激励的会议。

第十二条 年度表彰大会具体时间和地点根据集团总体安排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提前通知。

第十三条 年度表彰大会出席人员为集团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所属二级公司总助以上及三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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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个人和部分业务骨干或指定(相关)人员、有演出安排的含演出人员、会议所在地全体或部分员工等。

第十四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表彰大会的筹备、具体事务的安排。会议如果选择在深圳以外的地区召开,由集团指定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年度表彰大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集团总裁办公会议确定的会议主题,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拟定会议通知并提前下发至各部门、各公司;

(二)集团选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代表等在表彰大会上作典型发言。发言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上报演讲稿到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三、经验交流会

第十六条 经验交流会采取不定期形式,可与每年中期工作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同时举行。

第十七条 经验交流会分个人、单位经验交流,举办形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大范围或者小范围交流,或由集团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决定。

第十八条 经验交流会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经验,通过经验交流会在集团进行内部交流。传播经验的发言人应对该经验有实际操作经历和深刻体会,语言表达能力良好、讲解生动、形象,以达到交流经验的效果。

第十九条 经验交流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创新经验、先进理念、改革措施与成果; (二)失败的教训;

(三)好的流程、执行力、激励与约束;

(四)优秀的管理经验、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危机管理、成本控制方法等; (五)卓越的公关、谈判技巧; (六)发展战略及经营问题等。

四、中期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中期工作会议是总结、质(问)询集团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上半年工作,集中提出问题、研究对策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期工作会议具体会议时间和地点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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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期工作会议出席人员为集团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所属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

第二十三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期工作会议的筹备、具体事务的安排,会议如果选择在深圳以外的地区召开,由集团指定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期会议工作程序:

(一)根据集团总裁办公会议确定的会议中心议题,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拟订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于会议前发送到各参会单位和个人;

(二)各参会公司应于会前十天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集团行政管理部门。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将各公司上报的总结材料经过校正后,形成会议材料;

(三)集团行政管理部门于会议召开当天将会议材料发放到各与会者手中,各与会者应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四)会议发言:

1、原则上由各公司的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发言; 2、发言人时间应严格控制在主持人要求的时间内。

第二十五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集团总裁审签后,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归档,并视需要予以印发。

第二十六条 对于董事局主席、总裁、分管领导和会议主持人提到的重要问题,集团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督办函到相关单位,督查事情办理的进度和效果。

五、年度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年度工作会议是总结当年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并签署下年度责任书的重要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内容必须有:

(一)主要的成绩; (二)存在的不足; (三)值得推广的经验; (四)应该吸取的教训; (五)心得或体会;

(六)新一年的计划(打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作会议定于每年12月下旬或次年1月中上旬召开,具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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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地点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提前通知。

第二十九条 年度工作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集团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所属二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

第三十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工作会议的筹备、具体事务的安排,会议如果选择在深圳以外的地区召开,由集团指定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年度工作会议工作程序:

(一)根据总裁办公会议确定的会议中心议题,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并形成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于会议前发送到各参会单位和个人。

(二)所属单位应于会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集团行政管理部门,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将各单位上报的总结材料经过校正后,形成会议材料。

(三)集团行政管理部门于会议召开当天将会议材料发放到各与会者手中,各与会者应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四)会议发言:

1、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人、各公司的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发言。 2、发言人时间应严格控制在主持人要求的发言时间内。

第三十二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集团总裁审签后,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归档,并视需要予以印发。

第三十三条 对于董事局主席、总裁、分管领导和会议主持人提到的重要问题,集团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督办函到相关单位,督查事情办理的进度和效果。

六、党政联席会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负责人和总裁沟通后,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召开,研究综合性事项,沟通或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出席和列席人员由党委负责人与总裁沟通后确定。会议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担任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或起草会议决定。

七、专题会议

第三十六条 专题会议是指集团领导就主管工作或担任负责人的某一专门机构涉及的工作所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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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由专题会议召集人决定;会议组织工作由相关专职工作小组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八、集团工作例会

第三十八条 集团工作例会包括:集团例会、集团总部例会和集团总部各部门例会。

第三十九条 集团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季度工作,部署和安排下季度工作。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的集团例会可分别与中期工作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合并举行。

会议由总裁召集主持,集团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参加人员主要有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工会主席、财务总监、二级公司总经理、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总裁决定,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会议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或起草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集团总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总结月度工作,部署下月度工作。 会议由总裁或常务副总裁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由总裁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集团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参加人员主要有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工会主席、财务总监、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等,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决定,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担任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或起草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集团总部各部门例会是集团总部各部门内部召开的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和召开,并作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九、特别会议

第四十二条 特别会议指集团召开的报告会、庆祝大会、党员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座谈会及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会议。

第四十三条 特别会议一般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其他各部门给予协助。会议召开时间、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的确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十、会务细则

第四十四条 会议通知。

除特殊紧急会议外,会议组织单位均应提前向出席会议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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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如中期工作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应至少提前七天发出通知。确认集团领导同意出席的会议,开会前还应再次电话告知会议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根据会议需要,会议所用文字材料,分别由具体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并呈其分管集团领导审阅同意,按公文格式和要求打印装订。

第四十六条 会场布置由会议组织单位根据会议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会场布置工作包括制作会标、主席台座次排定、音响设备的使用、背景等会场气氛烘托、会场座位摆设、分组讨论会场的设立等。

出席会议的领导较多或有来宾出席的会议,主席台座次排定方案必须提前交集团领导审定,综合性会议及大中型会议,要设立签到处。

第四十七条 会议组织单位委派专人做会议记录,或录音录像,会议根据需要尽快整理会议记录或编写、印发会议纪要,整理集团领导的讲话成文稿。全套会议材料归档,必要时,应在《鸿基人》报刊载。

第四十八条 会议组织单位负责协调、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工作,并汇总落实情况报集团有关领导。列入集团重要会议,会议组织单位须将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稿、会议落实情况一并报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会议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通知做好参会准备,如因公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会议组织者或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缺席。

第五十条 会场上保持安静,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至无声状态,对于违反会议纪律的人员,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会议组织机构在第二天提出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做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一条 涉及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应遵守集团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集团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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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文档管理,健全行政管理体系,使集团各类文档的形成、签发、发放、流转、归档、跟踪管理等有章可循,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档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团以通知、决定等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及参股企业的文件;

(二)各部门、各公司及参股企业提请集团审议决定的请示、报告等形式的文件; (三)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发并要求集团予以处理和解决事项的文件; (四)集团提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报告、请示等形式的文件; (五)以集团为收件人的文件;

(六)与集团具有协作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协调处理事项的往来文件; (七)集团经营的各类合同、协议与承诺书、备忘录、预结算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八)集团各类运营证照以及所有房地产证等权属证明;

(九)其他文档资料,包括音像、图片档案、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存根等资料。

第三条 集团文档管理的组织协调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承担组织协调集团文档的拟制、审核、登记、传递,并负责立卷、存档、年审、换证、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 集团各类合同(含协议)及专业文档实行按专业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应管理好本职能的专业业务合同和文档,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公司建立、健全本职能或专业范围的文档管理。其中:

(一)专业业务资料由职能归口部门负责管理;

(二)集团项目合作、投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及购置等重要经营合同及资料、集团各类证照、深圳地区房产、地产权益证等其他重要权属证明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各公司的文档和合同管理可参照上述归口管理原则,按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由专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管理,集团对口管理部门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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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集团重要经营合同原件(至少一份)应当存入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室保管。

第六条 文档管理应尽可能地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在保留纸质公文传递的同时,对于需要反复征询意见的文档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流转,并可以使用电子形式对文档进行签批、发布和存贮。

第七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文件分类登记簿(见附表1),登记文档的名称、文号、收件单位、发件单位、签发人、密级、紧急程度、时间、印发份数、归档类别等事项。

第八条 发文

(一)集团文件的签发严格按照《公文流转处理表》(见附表2)要求的程序完成,同时原则上按OA系统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操作。其中:

1、集团董事局文件由董事局办公室拟稿并审核,报董事局主席签发;董事局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发文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2、集团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通知、函件、批复等日常行政文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各归口分管领导及行政副总裁审查通过后,由集团总裁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文件经职能部门提出专业意见,常务副总裁审查通过后,由集团总裁签发;财务方面的文档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查通过后,由集团总裁签发;

3、集团监事会文件由监事会拟稿并审核,监事长签发; 4、集团党委文件由党委办公室拟稿并审核,党委书记签发; 5、集团工会发文由工会主席签发;

6、集团部门文件由各职能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集团主管领导签发。 (二)涉及重要内容的文件必须统一以集团名义发文,发文可根据业务归口分类编字号,其中:集团重要公共性事务发文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统一编“深鸿集”字号;如果发文业务性强且为规范某业务系统工作的发文,可以编“业务字号”发文,如:“深鸿财字[20**]**号”、“深鸿人字[20**]**号”等,以方便各业务系统文件存档、查询和管理。

以职能部门名义在集团内部发文仅限于一般性工作事务,可以不编文号,经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盖部门印章,即可发文,原件由该部门存档。

(三)文件在送呈集团领导签发前,要做好核稿工作,对公文内容、文字、种类、格式等方面认真进行审核和检查,并填报《公文流转处理表》,除相关领导审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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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集团分管行政事务的副总裁对其文档格式、文本措词及其呈报范围等进行核批,领导签发后,统一交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打印、装订、发出;

(四)做好发文登记工作。凡集团发出的文件、通知、材料等一律经集团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见附表3)后按分发范围和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发出。做到不错发、不重发、不漏发。以部门名义的发文,经签批后由主办部门直接发出,必要时,行政管理部门可提供协助;

(五)保存原稿。电子文档文件的原稿应按照OA系统管理的程序立档管理,纸质文档文件的原稿和打印件,并附上相关审批流转表,由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六)编号和盖章。以集团名义的发文在集团领导签批以后,统一由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编号、盖章,根据文件内容要求确定印发份数。

第九条 收文

(一)凡署名市委、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来文,统一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工作(见附表4)。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来文性质进行分类,填写《外来文件传阅表》(见附表5),报送集团领导审阅;

(二)集团外其他单位来文,统一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根据来文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分送有关单位,并确定是否报送集团领导,需要时再按程序报送;

(三)收到会议通知等时间性很强的文件,应及时通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延误;

(四)集团各部门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资料,应交集团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传阅或存档;

(五)集团接收外来的特快专递、电报、电传、传真等,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及时送达给集团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并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核查。因积压延误、遗失等造成失误或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文件传递

(一)各部门需要经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送呈集团领导的文件,应先填写《公文流转处理表》,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文件性质,报送集团领导;

(二)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其他文件传递,可相互对接传递;

(三)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要求集团领导阅批的文件,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文件性质进行登记分类,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填写《公文流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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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表》报送集团领导;各公司通过OA系统向集团呈报的电子文档文件,按OA系统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上报、传送。

第十一条 借用和查阅

(一)凡需借用和查阅使用档案文件资料的,应填写《文档借阅登记表》(见附表6),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需复印或者复制资料,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文档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复印或复制;

(二)凡需借出集团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房地产证等重要资料,需填写《证照使用审批单》(见附表7),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方可借出,借阅人用完有关资料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文档管理人员须敦促限期归还;

(三)凡使用集团权属证明用于抵(质)押等相关事宜,除分管领导审批外,还必须报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

(四)外单位人员一般不予以借(查)阅。 第十二条 保密

(一)集团档案实行按专业统一归档、集中存放,不得将档案保存在个人手中,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私自外借(含复印或邮件发送等方式)和销毁;

(二)文档管理人员对集团领导签发、签署的重要文件、合同协议、会议决议、委托证明等重要资料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切实防止文档丢失及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立卷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行政档案室,保存集团行政档案资料、各种证照和其它重要资料。档案室必须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虫等措施,文档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档案是否完整,目录与实物是否相符,检索工具是否健全,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办理完毕的公文,包括发文和收文,应由行政档案室立卷存档;行政档案室应负责催促跟踪办理完毕的文件上交回收,各部门在业务过程中形成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应按年度向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移交以便存档,并做好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销毁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档案,经过严格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私自销毁档案。销毁机密公文要进行登记(见附表8),有专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五条 如文档管理人员换岗或离职,必须及时做好资料的移交、回收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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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对以下行为情节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给集团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降职降薪、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因文件错发、漏发、迟发或收文不交、迟交、漏交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二)造成文档丢失、损坏的; (三)泄露有保密要求文档内容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或销毁文档资料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集团各部门及各公司可根据专业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指导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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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保障集团稳定、高效发展,避免和减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订立的合同类文件。

第三条 集团合同管理须遵循“事前调查、严格审批、跟踪履行、及时处理纠纷、文档管理留痕”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制度。集团各部门、各公司必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以保证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文档保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集团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以集团名义签订的合同由集团管理,合同管理具体工作由集团各部门负责;以集团名义订立但由各公司履行和以各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各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合同分为以下几类,并作为合同管理的依据:

(一)房地产类合同:是指以土地使用权取得、利用、房地产项目前期策划、规划设计、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为内容的合同。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咨询、委托合同,房地产承包、分包、施工、监理、勘验检查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等。

(二)资产类合同:以取得、转让及利用资产为内容的合同。如股权受让或出让协议、资产处置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

(三)投资融资合同:以利用集团、非集团资金获取利益为内容的合同。如受让、卖出法人股的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

(四)劳动、劳务及人事合同:以处理劳动、劳务及人事关系为内容的合同。 (五)服务采购合同:因集团经营需要,向相关单位采购服务的合同。如咨询合同、审计单位聘用合同、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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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因集团经营需要,向相关单位采购相关办公、业务所需用品的合同。

(七)其它合同,未归入以上第(一)至第(六)类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订立合同,须贯彻“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控制风险、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可代表集团订立合同;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九条 合同订立负责部门原则上是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的负责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同类别的合同,其订立负责部门分别为: (一)房地产类合同,由项目负责部门、规划设计部门、成本管理部门、营销策划部门负责订立;

(二)资产类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订立;

(三)投资融资合同,其中证券投资类合同由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订立,权益性投资类合同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订立;

(四)劳动、劳务及人事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订立; (五)办公用品采购合同由行政部负责订立;

(六)集团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订立的,第六条第(五)(七)款所规定的服务采购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由相应部门负责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负责部门在合同订立前须履行如下调查义务:全面调查并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股东情况、地区和行业背景等。

第十二条 合同负责部门须拟订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清楚、准确。合同条款众多、内容复杂的,应以章、节、条、款、项列明。

第十三条 原则上合同应包括封面、签约双方信息、合同正文、签署页、附件等部分。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以集团名义签署的合同必须由负责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法务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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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以及分管领导审查。

各公司的合同都必须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联合审批;重大合同应根据《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及集团其它关于合同审批的规定,经集团相关部门审查、审批。

合同报批、审查、审批流程如下:

(一)各公司或合同负责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负责部门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附合同书、合同附件等相关材料。

(二)各公司的合同报送集团行政管理部门,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转。 (三)合同须报经法务部、分管领导审查,并由法务部、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各公司的合同除需法务部、分管领导审查外,应同时报送集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根据第六条关于合同类别、第十条关于订立责任的规定确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五)合同审查后,合同报送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审批后,合同主办公司、合同负责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合同应公证或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各公司、合同负责部门按照要求办理相应手续。按集团章程及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按照规定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须按期、按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负责部门应严格要求签约方按期、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有通知、函告、协商必要的,应及时通知、函告、协商。签约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义务的,合同负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集团汇报。

第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文档保管等而产生的文件,如通知、函件、确认文书等,原则上由相应的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文档保管负责部门保管。

第二十条 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等而需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类文件的,补充合同、协议仍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或双方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发送解除合同的相关通知并经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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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因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发生权利义务责任纠纷的,合同负责部门应依照法律、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书面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法务部等协助的,或者需提起仲裁、诉讼的,合同负责部门应予书面说明,并写明事由、收集提供材料,并提出意见。

法务部及分管领导对合同纠纷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并报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

审批意见不同意提起仲裁、诉讼的,负责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合同纠纷处理后续事务;同意提起仲裁、诉讼的,合同负责部门应按《法律事务管理规定》作好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工作,证据材料备齐后提交法务部,并由法务部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由法务部提起仲裁、诉讼的,合同负责部门在起诉、应诉中须按法务部的要求,主动、及时、完整地提供所需证据材料,并给予协助。

第二十六条 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合同负责部门应及时、按要求、按约定履行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对方未履行的,合同负责部门在必要情况下,应告知法务部,由法务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合同文档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档管理按集团《文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公司应每月定期向集团行政部报送合同台帐。

第二十九条 集团须备合同原件至少两份,行政部、计划财务部各一份。但是房地产类合同中项目工程建设合同、销售合同,物业租赁合同,劳动劳务人事合同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管理、各公司管理。

第三十条 除项目工程建设合同、销售合同,物业租赁合同,劳动劳务人事合同外,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等而产生的文件,在合同解除、终止或履行完毕后,由合同负责部门移交行政部。

第三十一条 因仲裁、诉讼而产生的法律文书及其它文档,由法务部按照《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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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未经授权、超出代理权或代理权限终止的员工以企业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负责部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我方损失的,应按其过错或过失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文档保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过错,给集团造成损失的,集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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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监事会印章、党工团印章、部门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电子印章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证明、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以集团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的印章管理。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集团行政部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后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由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公司印章原则上只刻制公章及财务章,个别单位需刻制合同章的必须报集团审批,原已经刻制合同章的单位须报集团行政部备案。

(三)集团各部门印章由集团行政部根据集团下发的设置部门文件统一联系刻制。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集团的所有印章,均由集团行政部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或登记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

(二)集团及各公司的印章,实行专人保管、领导审批、经办人登记制度。 1、董事局印章由董事局秘书保管;

2、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委派专人保管;

3、集团行政公章及其它保留印章由集团行政部专人保管; 4、集团财务专用章由集团计划财务部专人保管;

5、各公司的行政公章由其行政管理部门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其财务管理部门专人保管;

6、关停并转公司的印章,统一由集团行政部管理;

7、除财务部门印章由财务部保管外,其他部门印章由行政部专人统一保管,如保管人员变动应办理好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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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子印章的保管按照OA系统规定的管理权限执行。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所有印章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以下规定:

(一)印章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或印章专用柜内,妥善保管;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或印章专用柜有无异样,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印章管理人员因病、事、休假需将印章交由他人代为管理时,应做好印章的交接工作(见附表一);

(三)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人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四)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不错盖。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留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一些重要的文件尤其是对外的重要文件用印应复印与审批表单一起留存;

(五)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后果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禁止任何员工未经批准携带各种印章外出办事。特殊情况确需携带集团印章外出办事的,须填写《印章外出使用申请表》(见附表二),并经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携带各公司印章外出办事的,须经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印章,随同办事人员外出用印,并做到印章保管安全和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董事局印章必须经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才能使用,使用情况须逐项登记; (二)监事会印章必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方能使用,使用情况须逐项登记; (三)集团及各公司的财务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部门印章的使用仅限于该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一般性工作事务,并经部门负责人和该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用印;部门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定性,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因特殊事项如租赁、催费等需对外使用,除经分管领导签字外,应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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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团及各公司均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善的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用章人不按规定登记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印章使用登记册必须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六)电子印章的使用按照OA系统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章使用的审批流程

(一)集团各类经营性、业务性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集团各类经营性、业务性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盖公章的,须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经文件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总裁审查通过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流程如下:主办部门负责人(文件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总裁→董事局主席。如授权他人签字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方可用印。

(二)集团行政文件、日常事务:

以集团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通知、函件及相关资料需盖公章,须经文件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后,报总裁审批,流程如下:主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裁。

(三)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务:

集团房地产项目相关资料需盖公章的,须经专业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查,报总裁审批(涉及本条第一项的内容须报董事局主席审批),流程如下:文件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总裁。

(四)财务方面相关资料:

所有财务相关资料需盖公章的,须经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审查通过后报总裁审批(涉及本条第一项的内容须报董事局主席审批),流程如下:计划财务部→财务总监→总裁。

(五)各公司按集团有关规定需上报的文件:

各公司需加盖集团公章的资料及需集团批复的相关文件,须报集团行政部,行政部根据资料、文件内容报送相关分管领导审查,报总裁审批,流程如下:各公司→集团行政部→分管领导→总裁。

(六)凡有对应管理权限的领导签署的文件或发文批准书、合同、协议、业务报表、邀请函等,可直接加盖相应的集团印章,但印章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印章使用登记册》并留存原件或复印件以完善相关档案。

第九条 印章的销毁按国家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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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系统规范集团品牌的策划、宣传、维护和管理,扩大集团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更好地为集团战略目标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和属下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 集团总部和各公司的品牌策划、宣传、维护和建设,必须统一以集团品牌为核心,服从于集团品牌管理,服务于集团发展战略。

第四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是集团品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品牌的总体规划、推广、维护和管理工作,检查、协调、监控和规范集团品牌的发展,提出品牌实施计划、费用预算等。

第二章 品牌管理系统

第五条 集团品牌管理系统是集团总部和各公司品牌操作管理的指导系统,主要包括:

(一)品牌发展战略; (二)品牌实施规划; (三)年度品牌实施计划; (四)品牌识别系统; (五)品牌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品牌发展战略”是从战略高度及理论体系层面构建了集团品牌的基础定位系统和支持保障系统,是集团品牌体系的框架,确定集团品牌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为实现集团长远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品牌实施规划”和“年度品牌实施计划”是从实施层面制订了集团品牌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实现“品牌发展战略”各阶段目标服务。

第七条 各公司可在集团品牌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制订品牌建设的具体实施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或开展品牌专项推介活动等,报集团品牌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章 品牌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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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念识别系统(MI)

第八条 理念识别系统是指集团独到的经营思想、企业宗旨、战略目标以及道德风貌而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征。

集团的理念识别系统是基于集团战略愿景、核心价值观及品牌发展战略而提出的企业基本理念和品牌推广理念,它表达企业的核心思想和价值取向,是集团全体员工共同遵循的意识形态及价值观。

第九条 集团理念识别系统主要包括: (一)企业使命; (二)经营宗旨; (三)经营理念; (四)经营战略; (五)行为准则; (六)企业价值观; (七)员工行为规范。

理念识别系统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集团战略和经营思想拟定,按相关程序报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每个员工应学习并融入集团理念系统,集团组织相应知识的培训。

第二节 行为识别系统(BI)

第十一条 行为识别系统是以集团的企业精神和经营理念为核心,显现企业内部的管理方法、组织建设、教育培训、公共关系、经营制度等方面的行为准则,也是提升管理效率、营造品牌文化、塑造企业良好形象的基本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集团品牌行为识别系统主要包括:

(一)集团规章制度,含集团章程、各类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和员工行为标准等;

(二)教育培训; (三)新产品项目开发; (四)市场营销和市场调查; (五)慈善捐赠、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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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机管理; (七)对外宣传; (八)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除集团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其他行为识别系统由集团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和规范,并报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局会议审议批准。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规章制度等行为识别和规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行为识别和规范,但不悖于集团行为识别系统。

第十四条 集团所有涉及品牌识别的行为必须在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或按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三节 视觉识别系统(VI)

第十五条 集团品牌视觉识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础识别要素,含集团标徽和象征图案、标准色、辅助色、标准字及相关组合规范;

(二)应用识别要素,包括:

1、办公系列,含办公用品、员工制服等;

2、环境指示系列,如接待台、办公及其他场所名称识别、告示牌、楼宇栋层户指示及户外指示标识等;

3、广告宣传系列,如宣传语、网站、宣传片、影视、宣传画册、内刊、墙报、版报、司旗、交通工具、广告招牌、陈列展示等;

4、礼品识别系列:如礼品包装纸(盒)、手提纸袋、广告伞、明信片等; 第十六条 集团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和修订由品牌管理部门组织向社会或集团内部征询方案或意见,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全集团范围内统一使用,非经正常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各公司因生产新产品或开发新项目需增加视觉识别标识,由该公司和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联系统一设计,方案须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能制作。

第四节 其他识别系统

第十七条 其他识别系统主要指品牌声音(听觉)识别(AI)、产品识别(DI)、品牌终端体验识别(EI)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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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听觉识别系统是通过听觉刺激传达企业理念、品牌形象。听觉识别系统主要包括:企业歌曲、广告音乐、企业注册的特殊声音、企业特别发言人的声音等内容。

集团听觉识别系统由品牌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制作。

第十九条 产品识别、品牌终端体验识别等其他识别系统根据市场及实际情况设计。

本节所称其他识别系统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品牌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条 品牌管理是基于品牌战略和规划对品牌进行经营和管理,包括品牌推广营销、品牌监控维护和品牌绩效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承担品牌管理相关的工作。 集团各部门和各公司有策划、推广、传播、维护和建设集团品牌的义务,应主动参与、积极推进集团品牌的发展。

各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该公司品牌管理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就品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可在集团母品牌商标的基础上,策划并注册公司子品牌商标,提交集团品牌管理部门审核,经集团批准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注册子品牌商标,如公司名称、项目产品名称(含项目推广名)等,要保持与集团品牌体系的协调互动、系统关联和整体统一。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子品牌的推广由所属公司根据集团的整体规划自行组织、策划、执行。重大品牌推广计划,需提交集团品牌管理部门审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或按集团章程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鸿基”及其与之关联的拼音、徽记是集团正式注册的商标,是集团母品牌的代表符号。集团全体员工应维护集团商标的正常使用,不得有诋毁集团商标及声誉的行为;发现有侵害集团商标权或诋毁集团声誉的行为,应及时告知集团品牌管理部门。

品牌的法律维护主要通过商标的注册和驰名商标的申请来对品牌进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共关系是集团品牌管理的重要对象,包括客户关系、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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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区关系、合作者关系、媒体关系等,集团及各公司品牌管理工作要以这些公共关系为导向,追求利益关系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培育通畅、良好的关系网络。

第二十六条 针对可能发生的品牌危机,根据集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影响或损害集团品牌形象、声誉的行为,集团有权追究当事人或间接管理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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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团秘密是指关系集团利益,依照相关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定集团以外人员及部分员工知悉的事项。集团全体员工都负有保守集团秘密的义务,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各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保密措施。

第三条 集团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与保密有关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集团秘密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团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发展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二)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三)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四)需要保密的配方、数据、工艺、设计及软件等; (五)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商务条件;

(六)集团内部形成或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客户和贸易渠道;

(七)集团向公众公开信息以外的财务、证券情况及银行账户账号; (八)集团董事局或集团总裁确定应当保守的集团秘密及其他事项。 各秘密事项属专业部门需向外部提供的,应经集团总裁或各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五条 集团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集团秘密,泄露会使集团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集团秘密,泄露会使集团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集团秘密,泄露会使集团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保密措施

(一)属于集团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根据其重要程度设定密级,并按密级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二)集团秘密应根据保密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三)未经批准,不准拷贝、复印、摘抄或通过电脑网络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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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载有集团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含电子文档),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接触集团秘密的员工,不准向与该事项无关的相关人员泄露秘密,非接触集团秘密的员工,不准打探集团秘密;

(六)档案室、文印室等机要场所属于保密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集团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秘密,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这些场所,并有权制止可能发生泄密事件的行为;若由于他人进入上述场所翻阅、查看、询问有关资料而造成泄密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也将追究上述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第七条 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根据保密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落实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集团秘密被窃取或泄露。

第八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为集团保密监管职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所属公司、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第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集团任何员工不准泄露或出卖集团秘密,由此造成损失的,将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泄密处罚:

(一)员工泄露集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已泄露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故意或过失泄露集团秘密,情节较轻,但已给集团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集团经济损失。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集团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本保密办法,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集团秘密的;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予以除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四)泄密行为触犯刑律的(如侵犯企业知识产权),送交政府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情节和后果程度的确定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调查结果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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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设施及用品购置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集团总部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购置及使用管理,现在原有《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购置使用范围: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 (二)办公电器设备。 (三)车辆。 (四)礼品。 (五)报刊、杂志。

(六)办公设施设备车辆维修保养。

第二条 办公用品实行购置、保管、领用登记管理制度。办公用具用品、礼品由办公室按集团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履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条 办公用品采购由管理员根据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品库存基数,每月初由各部门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管理员检查库存量并询价后列出采购清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购买,所购物品经总务人员核对签字后由管理员登记入库。

第四条 办公用品领用须填写《办公用品礼品领用审批表》,较贵重的办公用品,须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条 礼品领用由领用人填写《办公用品礼品领用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行政副总裁审批。贵重礼品领用需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六条 集团总部和所属公司复印机等文件设备由集团办公室所属公司行政部门安排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开机。

文印室人员应该按有关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清除或按程序报请维修。

第七条 禁止私事使用传真、电话和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对于私事使用办公电话拨打国际和国内长话者,除补交话费外,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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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政办公室应加强对办公电话的使用管理,新装电话需要开通国内外长途功能的报总裁审批。每月固网电话的费用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国内外长途话费清单每月公报一次,其费用清单每月报总裁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需订阅报刊杂志,由各部门每年提出计划,经集团行政副总裁审批后,交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订阅。

第十条 电脑必须登记注册,实行一机一卡,注明品牌、机型、容量、购进日期,使用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电脑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违反操作损坏机器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对造成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各部门电脑出现故障,由电脑管理人员负责维修和处理,若需要更换配件,由操作者提出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行政办公室。禁止各部门自行修理或随意拆机、换件等。违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电脑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部门电脑进行检测、保养、防毒杀毒,保证集团系统网络通畅安全,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各部门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室应会同财务部建立健全集团财产登记管理制度,防止集团财产流失,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实物帐、物品的购置入库和领用出库手续必须齐全,帐与物,款与物必须相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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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接待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司公用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需要用车的部门及个人,必须先向分管领导及行政办公室说明用车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

第二条 集团行政办公室下设车队,车队负责集团所有工作用车事宜。车队应保证对公司存取现金、护送机密资料、接送客户、驻外地员工往返深圳及总部员工出差等业务事项安排用车。享受集团定额车辆费用补贴的员工在广东省内办事及享受交通费补贴的员工在深圳市内办事,车队不再安排用车。其他特殊业务需要调用车队车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用车。

第三条 集团各部门公务用车,须事先在填写用车申报单,按流程审批后提交到车队,车队将按轻重缓急安排用车。部门负责人因外出无法填写用车申报单的,部门负责人须预先电话申请,回集团后及时补上用车申报单。

第四条 集团领导因公需要调用车辆时(集团领导专用车辆除外),应与行政办公室电话联系。集团领导若直接与司机约车,司机应在出车前向车辆负责人汇报用车情况。

第五条 集团领导及各部门因公赴港澳地区用车,需经董事局主席或总裁、常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六条 司机必须经负责人统一派车才能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一)出车司机在出车前和归车后应进行登记,填写《出车记录表》,车辆负责人每天对行车记录进行复核,记录表按月度登记和留存,以备查验。

(二)出车司机归车时间超过晚上八点半,可根据需要将车开回自己居住地停车场保管,但不得私自用车。归车次日须补登记行车记录。

(三)出车司机归车后应登记《出车费用登记表》并将费用发票交车辆负责人。《出车费用登记表》按周登记并留存,以备查验。

(四)加油卡。司机使用加油卡进行加油,使用完毕后应登记《加油卡使用记录表》,并提供加油记录票据交车辆负责人复核,票据应留存备查。加油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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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缴车辆负责人充值,不使用时由车辆负责人保管。《加油卡使用记录表》按月登记并留存,以备查验。

(五)粤通卡。司机使用粤通卡缴纳路桥费,使用完毕后应登记《粤通卡使用记录表》,车辆负责人复核。粤通卡由车辆负责人缴费充值,不使用时由车辆负责人保管。《粤通卡使用记录表》按月登记并留存,以备查验。

(六)洗车卡。车队购买洗车月(次)卡,凭卡洗车。经手人洗车完毕后应登记《洗车卡使用记录表》车辆负责人复核。洗车卡由车辆负责人负责购买,不使用时由车辆负责人保管。

(七)车辆如需送厂修理,由司机填写修理单,说明修理项目,经车队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如车辆在出车途中损坏需要修理,可电话请示,归车后须补办手续。

(八)车队在报销费用时应提供相应的费用登记表复印件,供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查验。

第七条 司机必须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开快车、开赌气车,若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视事故大小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第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准开疲劳车,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二)驾驶员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三)出车前,驾驶员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胎压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四)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应尽量选择有人看守停车场,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五)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六)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队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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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八)驾驶员及乘车员工在车内不准吸烟。有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

第九条 公司员工要牢固树立为家庭负责、为自己和别人负责的思想,禁止酒后驾驶车辆,时刻警醒、警钟长鸣。

第十条 公司领导及员工亲属负有监督员工行车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也对嗜酒及常饮酒的驾驶者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因业务关系确需饮酒(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请未饮酒的有驾驶证的人代为驾驶车辆或自行乘坐交通工具(乘车交通费可报销),严禁酒后自行驾驶机动车。对酒后驾车导致重大事故或负面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集团将在年度经营考核中给予适当扣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司机没有经过主管领导或车队负责人同意,私自开车外出发生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并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带车上班、私车公用享受补贴原则。不带车辆者不得领取和享受补贴。经批准并已实行车改的单位有关人员才可领取和享受补贴,所有人员皆按领取工资单位实际担任的职务(含经集团正式批准享受待遇的)领取补贴。兼职人员应在工资发放单位按任职情况领取,不得重复领取或在职务高的单位领取。

第十四条 集团外派任职人员,带车到异地工作,可在领取工资单位享受补贴,不带车者可在异地使用公车,但不得享受车辆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实行旧车处理,需上报集团车改领导小组,由集团统一安排评估机构核价后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公车使用的其他事宜,按集团有关制度和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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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前台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完善集团公司总部前台的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一、来访接待:

1、前台文员上班须统一套装、化淡妆;对来访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 2、负责进入公司办公场所的所有不定期客人的招呼、接待、登记、导引,对无关人员、上门推销和无理取闹者,阻挡在外或协助安管人员处理。

3、受访人为集团领导,应先电话请示相关领导确认是否预约或接访,对有预约或许可来访者,可直接引领到相关领导办公室;无预约或不许可来访者,可委婉告知不接访,请来访者预约再访;特殊情况,报告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处理。

4、对已接待的来访者,要随即端上茶水,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茶杯。 5、引领来访者进入相关办公室时应先轻敲房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客人进门后随手关门。

6、一律谢绝上门推销。

二、接转电话:

1、负责公司电话小总机的接线工作。对来往电话驳接准确及进、声音清晰、态度和蔼,恰当使用礼貌用语“您好!鸿基集团”;“请问您,找哪位”;“请稍等”。

2、留心来电者的讲述并记录要点,同时迅速判断对方的意图,作出恰当的回应。

3、来电涉及集团相关业务的,应先询问告诉对方将马上转接相关部门,请对方稍等。

4、对方要求直接转接集团领导的,应先询问对方是否有预约,并请其稍等,待与相关领导联络后决定是否转接;对领导不同意转接的,应礼貌婉拒。

三、其他事项:

1、定期维护和保养复印机、传真机和话务机,并保持前台环境清洁、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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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公司文件打印、装订、发送工作,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文印工作,不得积压延误 。

3、负责公司文件、通知、邮件的收取、分发、邮寄工作。接收外来特快专递、电报、电传、传真等,须及时送达集团有关领导、部门和相关人员,并分类分项登记,以备检查。因积压延误、遗失等造成失误损失的,追究当时人责任。

4、负责公司文件复印管理工作,各部门复印文件交办公室前台统一复印,节约用纸并做好复印登记工作。

5、负责公司办公用品保管、领用、登记等管理工作。 6、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准备茶水等。

7、完成行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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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各负其责、全员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集团及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对集团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集团负责对各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奖罚。 第四条 集团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内容,对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集团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和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公司。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报备集团。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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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是集团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集团工会依法配合和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对集团安全管理工作审核、安排和研究的主要事项是:

(一)审批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各部门和各公司执行和实施。

(二)审批集团与各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书,组织签订和落实。 (三)研究解决集团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四)总结、分析和布置安全工作,研究安全管理对策,组织交流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新技术、新方法。

(五)审批和组织实施集团各单位和个人安全奖罚方案。 (六)研究和安排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分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是集团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集团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助集团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和督促集团各部门和各公司执行和实施;

(二)组织编制集团与各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负责组织检查与考核;

(三)参与协调和研究解决集团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四)组织或督促集团和各公司开展安全管理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组织或督促整改;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助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集团安全培训,组织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新技术、新方法;

(六)组织召开集团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和布置安全工作,研究安全管理对策,交流和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七)拟订集团内单位和个人安全奖罚方案,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八)负责集团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通报,为集团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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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团及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政府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执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预防伤亡事故、职业危害、火灾事故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内部治安保卫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针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和内保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和处理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及时组织整改或处理安全隐患;

(五)参与本单位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的查处工作,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集团及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和治安保卫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各级安全责任制,及时研究、分析、解决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生产、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的安全;

(二)在制订本单位经营总体目标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同时制订安全综合治理规划,切实保障提供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负责落实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等技措经费;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职能机构,配备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确定其职责和权力,支持其对本单位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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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团及各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企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贯彻国家安全法规和行业规章、规范及技术标准,在布置生产经营工作同时布置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企业生产、消防和内部保卫的安全;

(二)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本企业员工经安全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企业生产和管理各个环节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组织整改;一旦发生事故或治安案件,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并按规定立即如实上报;制订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集团及各公司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组织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工作书面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的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安全教育、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计划;

(二)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职业危害及内部治安保卫的措施以及本企业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三)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逐级如实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四)协助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消防和内部保卫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五)按规定就企业安全情况及时按隶属关系组织起草和向上级主管单位呈递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集团及各公司应当按政府有关规定聘用安全主任。

安全主任是企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和督导,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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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技术技措经费的开支计划,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及职业危害的措施和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二)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处理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具体组织现场救援,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组织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并对企业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作进行督导以及对违章操作人员进行查处;

(四)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办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授权和交办的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集团总部的内部治安保卫、办公用车安全管理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对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集团各单位安排好节、假日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及各公司负责内部治安保卫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组织安排好节、假日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和打架、赌博、盗窃等治安事件的发生;

(六)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集团及各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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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企业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保障

第十七条 集团及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安全管理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集团和各公司应每年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集团及各公司应制订和落实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安全责任制的制订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责权利相统一”和“突出重点”的原则。

各单位必须明确界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事故预防、火灾预防和治安保卫工作所负的责任。

根据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和年度安全计划目标,集团、各公司及其内部独立管理机构和单元,应逐级按年度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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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及各公司应在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和员工年度绩效计划中设定安全绩效指标。

第二十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对各公司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逐月跟踪和定期考核。集团和各公司分别对其内部独立管理机构和单元落实安全责任进行考核。各单位对其员工实现安全绩效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安全考核结果与对员工和单位的奖罚挂钩。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各公司应尽力保障本单位必要的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对安全管理经费的预算、审批、使用等按集团相关制度执行。各单位应保证安全管理经费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和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交流安全管理经验,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问题、措施,布置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各公司每季度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集团和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经常性、季节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安全检查。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检查重点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的配备、安全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

安全检查应遵循“上下结合,自检与抽检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突出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应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确认。

检查后,对符合安全要求的正常情况要形成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下属各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安全隐患整改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对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整改措施及时落实,隐患得以消除或受到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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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或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监控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和各公司应该定期辨识、评估所有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应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集团和各公司应建立和保管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档案、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安全管理文件、消防情况资料、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检查、会议、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统计报表、事故、治安案件调查处理记录等。各公司应每月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如实上报安全管理信息报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制。项目所在公司应重点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重点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集团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监管。

第三十条 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不得将仓库、厨房用作员工宿舍;在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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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前款规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对其免职、解聘以及其他打击报复。

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案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和各公司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重点制定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应急预案组织必要的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发现的不足和随着条件的变化而调整完善。

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火灾和治安事件的应急管理应按照集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应于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报警和其它力所能及的防止损失、损害扩大的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当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各单位应当为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对于本单位内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各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果断进行现场处置,包括立即报警、报案、现场救护受伤害人员、保护现场、维持秩序、防止犯罪嫌疑人员逃逸、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等。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立即赶赴现场的应立即委派或指定相关人员先行处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发生重伤、死亡以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或较严重治安案件后,应于两小时内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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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的方式可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速办法,必须“快”和“准”。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事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等。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范围内的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应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教育责任者和员工,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作出处理。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较大以上生产事故、较严重内部治安案件的单位应于事故(案件)发生后三十日内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案件)调查处理报告。

第五章 奖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 集团对在安全生产、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集团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况但未直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责令其整改;年度考核时仍有以上行为时,集团或各公司对其进行绩效考核时扣分,作为扣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奖金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程度和责任对责任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和职务等处罚: (一)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及内部治安保卫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形成安全隐患的;

(二)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或未正常开展工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存在安全管理不力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从业人员接受的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

(四)未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的;

(六)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安全设施、设备、场地布置和生产组织不符合安全要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治安保卫不严等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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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未及时合理、合法和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救援、处理和报告的。

第四十条 集团及各公司对于本单位内因人为责任造成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和内部治安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在绩效考核时按照规定扣分,并据以扣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奖金,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资格;

(二)根据严重程度和责任可对责任单位责令整顿、警告或予以撤消,对于发生一般以上生产事故和火灾、严重内部治安案件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三)根据严重程度和责任可扣减相关责任人工资以及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整岗位、降职、撤职等处罚,并追缴因违反安全法规所致不当所得;对于发生一般以上生产事故和火灾、严重内部治安案件并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集团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集团各单位应依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整岗位和职务等处罚,并追缴因违反安全法规所致不当所得;对造成严重后果并负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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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集团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包括:

1、影响社会、企业稳定的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如房屋倒塌、倾斜、重大工伤事故、药物致死、股民(员工)集体上访等;

2、消防安全事件; 3、治安安全事件; 4、生产安全事件; 5、重大疫情事件; 6、医药医疗事件; 7、食物中毒事件; 8、公共关系事件;

9、其他可能影响社会、企业稳定及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 第三条 集团对突发事件应遵循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等预防工作为主。

第四条 集团下属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办法。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集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集团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集团董事局主席或集团总裁担任组长,成员由集团高级管理人员、集团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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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以及集团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集团设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由集团行政管理部门代行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报告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相关人员参与工作。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集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集团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联系、沟通和衔接; (六)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意见;

(七)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随时关注、整理并及时向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应急领导小组传递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员工如获取到有可能转化为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应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集团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集团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于预警信息须高度重视,应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并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协助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必要时分管领导应将预警信息向集团应急领导小组、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拟定应急预案。相关信息的传递流程应按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条 预警信息的报送、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的起因、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急预案、措施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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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nx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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