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09 10: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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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工程、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子公司、分公司及集团公司控股或投资占主导地位单位进行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集团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

(二)集团公司供应系统组织的设备、材料、配件采购招标; (三)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自行组织的招标; (四)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的其它招标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委依法依纪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监督。

(一)发展计划部作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前的招标方案、招标标底等前期工作实施审查监督。

(二)供应处作为煤矿采掘设备、材料、配件等物资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的招标方案、招标标底等前期工作的审查监督。。 第八条依法依纪监督检查开标、评标、中标的程序。

(一)投标人要具备投标项目的资格条件,资质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开标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得到投标方的确认;

(三)评标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招标机构工作人员、评委、评标领导组成员和监督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和评判标准进行评审;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凡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招标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经监督部门认可后,可以按顺序向下顺延确定中标人;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领导组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确定中标结果的,集团公司招标领导组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排序,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报告最终确定中标人; (六)未经监督人签字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评标报告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备案。

第九条依法依纪对中标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 (二)中标项目不得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听取有关招标情况的汇报,参加有关招标会议;

(四)向招标人、招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等相关部门询问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检查设计、项目、资金等合同变更的审批情况; (七)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参与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其管理职能,违规违纪干预招投标工作,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的,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视情节予以5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对招标单位和相关部门经济处罚10000―10000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nn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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