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知识点学习(6)(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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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学习·之六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知识点

(隧道工程)

内容简介:隧道工程包括一般规定、洞口与明洞、开挖、装渣与

运输、支护、衬砌、辅助坑道、防水和排水、通风防尘及防有害气体、风水电供应、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盾构施工、水下隧道、特殊地段、小净距及连拱隧道、附属设施工程、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逃生与救援等十八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1、安全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

(1)隧道施工前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辨识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及危害因素,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地质与环境条件、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工程建设经验,对隧道工程实施动态风险控制和跟踪处理。

2、订施工方案

隧道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施工方法制订施工方案,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3、施工现场布设安全要求

(1)临时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避开高边坡、陡峭山体下方、深沟、河流、池塘边缘等区域。

(2)弃渣场地应设置在不易溃塌、不产生滑坡的安全地段,不得堵塞河流、泄洪通道。

(3)隧道内供风、供水、供气管线与供电线路应分别架设,照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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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线路应分层架设。

(4)供电线路架设应遵循“高压在上、低压在下,干线在上、支线在下,动力线在上、照明线在下”的原则;110V以下线路距地面不得小于2m,380V线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6-10kV线路距地面不得小于3.5m。

4、隧道洞口管理安全要求

(1)隧道洞口应设专人负责进出人员登记,以及材料、设备与爆破器材进出隧道记录和安全监控等工作。

(2)隧道施工应建立洞内外通信联络系统。

(3)长、特长及高风险隧道施工应设置稳定可靠的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和人员识别定位系统。

5、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隧道洞口与桥梁、路基等同一个工点有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或洞内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共同制定现场安全措施。

6、需设置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隧道洞口、开关箱、配电箱、台车、台架、仰拱开挖等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洞内施工设备均应设反光标识。

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资源

应根据危险源辨识情况编制隧道坍塌、突水突泥、触电、火灾、爆炸、窒息、有害气体等应急预案并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资源。

8、高压富水隧道钻孔作业注意事项

高压富水隧道钻孔作业应采取防突水、突泥冲出的反推或拴锚等措施。

9、不良地质隧道地段施工原则

不良地质隧道地段应遵循“早预报、预加固、弱爆破、短进尺、强支护、早封闭、勤量测、快衬砌”的原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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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

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方案应作为必要工序统一纳入施工组织管理。 11、隧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隧道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变压器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

12、作业台车、台架安全要求

隧道内作业台车、台架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13、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2)隧道内施工不得使用以汽油为动力的机械设备。 (3)通风机、抽水机等隧道安全设备应配备备用设备。 (4)隧道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5)施工隧道内不得明火取暖。

第二部分 洞口与明洞

1、施工前除险作业要求

洞口施工前,应先清理洞口上方及侧方可能滑塌的表土、灌木及山坡危石等危险源。

2、截、排水系统安全要求

(1)洞口的截、排水系统应在进洞前完成,并应与路基排水顺接。 (2)排水不得冲刷路基坡面、桥台锥体、农田屋舍。 (3)土质截水沟、排水沟应随挖随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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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破作业安全要求

石质边坡、仰坡应采用预留光爆层法或预裂爆破法,不得采用深眼大爆破或集中药包爆破开挖。

4、洞口边坡、仰坡坡面防护及监测

洞口边坡、仰坡坡面防护应符合要求,洞口施工应监测边坡、仰坡变形。

5、洞口开挖安全要求

(1)洞口开挖应先支护后开挖、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分层支护。 (2)不得掏底开挖,不得上下重叠开挖。

(3)陡峭、高边坡的洞口应根据设计和现场需要设安全棚、防护栏杆或安全网,危险段应采取加固措施。

(4)洞口工程应及早完成。

(5)洞口附近存在建(构)筑物且使用爆破掘进的,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并应监测振动波速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和位移。

(6)洞口施工应采取措施保护周围建(构)筑物、既有线、洞口附近交通道路。

(7)洞口开挖宜避开雨季、融雪期及严寒季节。 6、明洞施工开挖安全要求

(1)明洞开挖前,洞顶及四周应设防水、排水没施。

(2)明洞应自上而下开挖;石质地段开挖应控制爆破炸药用量,开挖后应立即施作边坡防护。

(3)开挖松软地层边、仰坡应随挖随支护。

(4)衬砌强度未达到设计的70%、防水层未完成时,不得回填。 (5)明洞槽不宜在雨天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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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开挖

1、隧道开挖爆破作业安全要求

(1)长度小于300m的隧道,起爆站应设在洞口侧面50m以外;其余隧道洞内起爆站距爆破位置不得小于300m。

(2)装药、起爆、通风、盲残炮处置等应符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3)爆破后应按先机械后人工的顺序找顶,并应安全确认。 2、机械开挖安全注意事项

机械开挖应根据断面和作业环境选择机型、划定安全作业区域,并应设置警示标志。

3、人工开挖安全注意事项

人工开挖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4、两座平行隧道开挖安全要求

两座平行隧道开挖,同向开挖工作面纵向距离应根据两隧道间距、围岩情况确定,且不宜小于2倍洞径。

5、隧道双向开挖安全要求

(1)隧道双向开挖面间相距15-30m时,应改为单向开挖。 (2)停挖端的作业人员和机具应撤离。

(3)土质或软弱围岩隧道应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 6、涌水段开挖注意事项

涌水段开挖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与水压。

7、全断面法施工安全要求

(1)应控制一次同时起爆的炸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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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斜井提升设备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器、深度指示器、警铃、常用闸和保险闸等保险装置。

(8)斜井提升、连接装置和钢丝绳应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并应定期检查。

(9)人员不得乘斗车上下;当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时,应有运送人员的专用设施。

(10)运送人员的车辆应设顶盖,并装有可靠的防坠器;车辆中应装有向卷扬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5、竖井施工安全要求

竖井施工应符合现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的有关规定,提升机、罐笼、绞车应符合现行《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 20181)和《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 16542)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口应配置井盖,除升降人员和物料进出外,井盖不得打开。 (2)井口应设防雨设施,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挡车器;井口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和安全门,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小于1.2m。

(2)竖井井架应安装避雷装置。

(3)竖井吊桶、罐笼升降作业应制订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4)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渣,并检查初期支护和临时支撑,清理完后方可正常工作。

(5)当工作面附近或未衬砌地段发现落石、支撑发响、大量涌水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井外,并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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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防水和排水

1、防水板施工消防要求

(1)隧道防水板施工作业台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负责。

(2)照明灯具与防水板间距离不得小于0.5m,不得烘烤防水板。 2、隧道排水作业安全要求

(1)隧道内反坡排水方案应根据距离、坡度、水量和设备情况确定,抽水机排水能力应大于排水量的20%,并应有备用台数。

(2)隧道内顺坡排水沟断面应满足隧道排水需要。

(3)膨胀岩、土质地层、围岩松软地段应铺砌水沟或用管槽排水。 (4)遇渗漏水面积或水量突然增加,应立即停止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3、斜井及竖井排水安全要求

(1)斜井应边掘进边排水,涌水量较大地段应分段截、排水。 (2)竖井、斜井的井底应设置排水泵站;排水泵站应设在铺设排水管的井身附近,并应与主变电所毗邻;泵站应留有增加水泵的余地。

(3)水箱、集水坑处应挂设警示牌标识,并对设备进行挡护。

第九部分 通风、防尘及防有害气体

1、施工通风安全要求

(1)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方式应根据隧道长度、断面大小、施工方法、设备条件等确定,主风流的风量不能满足隧道掘进要求时,应设置局部通风系统。

(2)隧道施工通风应纳入工序管理,由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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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隧道施工通风应能提供洞内各项作业所需要的最小风量,风速不得大于6m/s;每人供应新鲜空气不得小于3m/min,内燃机械作业供风量不宜小于4.5m3/(min.kW);全断面开挖时凤速不得小于0.15m/s,导洞内不得小于0.25 m/s。

(4)长及特长隧道施工应配备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源。 (5)通风机应装有保险装置,发生故障时应自动停机。 (6)通风管沿线应每50-100m设立警示标志或色灯。 (7)通风管安装作业台架应稳定牢固,并应经验收合格。 (8)主风机间歇时,受影响的工作面应停止工作。 2、防尘、防有害气体安全要求

(1)作业过程中,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不得低于19.5%;不得用纯氧通风换气。

(2)空气中的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02)、氮氧化物(NOx)等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表9.9.2-1巾的容许值。

表9.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中文名(CAS No.) 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硫( S02) 3

MAC --------- --------- TWA 5 5 STEL 10 10 续表9.9.2-1

中文名(CAS No.) 二氧化碳(CO2) 一氧化氮(NO) 非高原 一氧化碳(CO) 海拔2000—3000m 海拔大于3000m MAC — — — 20 15 TWA 9000 15 20 — — STEL 18000 30 30 — — 注: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h);MAC—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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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STEI—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min)。

(3)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表9.9.2-2的规定。

表9.9.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

中文名 白云石粉尘 沉淀SiO2(白炭黑) 大理石粉尘 电焊烟尘 沸石粉尘 硅灰石粉尘 硅藻土粉尘游离SiO2含量小于10% 滑石粉尘(游离SiO2含量小于10%) 煤尘(游离SiO2含量小于10%) 膨润土粉尘 石膏粉尘 石灰石粉尘 石墨粉尘 水泥粉尘(游离SiO2含量小于10%) 炭黑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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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A STEL 总尘 呼尘 总尘 呼尘 总尘 总尘 总尘 总尘 总尘 总尘 呼尘 总尘 呼尘 总尘 总尘 呼尘 总尘 呼尘 总尘 呼尘 总尘 呼尘 总尘 8 4 5 8 4 4 5 5 6 3 1 4 2.5 6 8 4 8 4 4 2 4 1.5 4 10 8 10 10 8 6 10 10 10 4 2 6 3.5 10 10 8 10 8 6 3 6 2 8 续表9.9.2-2

中文名(CAS No.) 含10%~50%游离SiO2的粉尘 含50%~80%游离SiO2的粉尘 砂尘 含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含10%~50%游离SiO2 含50%~80%游离SiO2 含80%以上游离SiO2 稀土粉尘(游离SiO2含量小于10%) 萤石混合性粉尘 云母粉尘 珍珠岩粉尘 蛭石粉尘 重晶石粉尘 其他粉尘 TWA 1 总尘 0.7 0.5 0.7 呼尘 总尘 总尘 总尘 呼尘 总尘 呼尘 总尘 总尘 0.3 0.2 2.5 1 2 1.5 8 4 3 5 8 STEL 2 1.5 1 1 0.5 0.3 5 2 4 3 10 8 5 10 10 注:①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h);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min);②“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还未制定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③“总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④“呼尘”即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u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u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4)隧道施工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应配备专用检测设备及仪器;隧道内存在矽尘的作业场作,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空气成分一次、测定粉尘浓度一次。

(5)隧道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应定期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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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风、水、电供应

1、施工供风安全要求

(1)空气压缩机站应设有防水、降温和防雷击设施。

(2)供风管的材质及耐风压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供风管不得有裂纹、创伤和凹陷,管内不得留有残余物和其他脏物。

(3)供风管应铺设平顺、接头严密,软管与钢风管的连接应牢固,风管应在空压机停机或关闭闸阀后拆卸。

(4)不得在空压机风管进出口和软管旁停留人员或放置物品。 2、施工供水安全要求

施工供水的蓄水池应设防渗漏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且不得设于隧道正上方。

3、施工供电与照明安全要求

(1)非瓦斯隧道施工供电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2)瓦斯隧道供电照明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隧道外变电站应设置防雷击和防风装置。

(4)隧道内设置6- 10kV变电站时,变压器与周围及上下洞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3m,变电站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及警示灯。

(5)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胶皮线架设,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竖井、斜井地段应采用铠装电缆,瓦斯地段输电线应使用密封电缆。

(6)涌水隧道电动排水设备、瓦斯隧道通风设备以及斜井、竖井内电气装置应采用双回路输电,并应设可靠的切换装置和防爆措施。

(7)动力干线上的每一分支线,必须装设开关及保险装置;严禁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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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风、水、电供应

1、施工供风安全要求

(1)空气压缩机站应设有防水、降温和防雷击设施。

(2)供风管的材质及耐风压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供风管不得有裂纹、创伤和凹陷,管内不得留有残余物和其他脏物。

(3)供风管应铺设平顺、接头严密,软管与钢风管的连接应牢固,风管应在空压机停机或关闭闸阀后拆卸。

(4)不得在空压机风管进出口和软管旁停留人员或放置物品。 2、施工供水安全要求

施工供水的蓄水池应设防渗漏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且不得设于隧道正上方。

3、施工供电与照明安全要求

(1)非瓦斯隧道施工供电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2)瓦斯隧道供电照明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隧道外变电站应设置防雷击和防风装置。

(4)隧道内设置6- 10kV变电站时,变压器与周围及上下洞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3m,变电站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及警示灯。

(5)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胶皮线架设,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竖井、斜井地段应采用铠装电缆,瓦斯地段输电线应使用密封电缆。

(6)涌水隧道电动排水设备、瓦斯隧道通风设备以及斜井、竖井内电气装置应采用双回路输电,并应设可靠的切换装置和防爆措施。

(7)动力干线上的每一分支线,必须装设开关及保险装置;严禁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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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n0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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