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26 08:3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烟台中医药学院是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一所旨在培养能医能药、能医能护、能药能护、既懂临床医疗又会预防保健人才的高等医药学教育学院.
烟台中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烟台中医药学院实际情况制订。
一.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只要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学制为四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3至6年;学制为五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4至7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8年。学生修业期限以半年为单位计。
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每学期学生必须持考试有效证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实践性课程平时成绩可占40%。
考查课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设置,每学期算一门课程。
3.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重修,毕业时暂不发毕业证,并不授予学士学位。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后一年内可给一次重修机会,通过者补发毕业证。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记分时注明“旷考”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重修。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一年可给一次重修机会。
5.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学习任务(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超过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院(系)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以不及格记录,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未达到参加考试条件”字样。
6.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8学时或未达到规定的基本教学要求(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由任课教师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该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以不及格记录,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未达到参加考试条件”字样。
7.学校、各院系部定期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抽查。凡在一学期中,被查出有2次无故缺课者,取消其第2次所缺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以不及格记录,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未达到
烟台中医药学院是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一所旨在培养能医能药、能医能护、能药能护、既懂临床医疗又会预防保健人才的高等医药学教育学院.
参加考试条件”字样。
8.学生学期考核成绩,由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以发出通知信件为准。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于下学期开学第1周办理重修手续,学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或其它理由不参加重修。
9.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综合评定。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每学期学生必须持考试有效证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实践性课程平时成绩可占40%。
考查课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设置,每学期算一门课程。
3.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重修,毕业时暂不发毕业证,并不授予学士学位。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后一年内可给一次重修机会,通过者补发毕业证。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记分时注明“旷考”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重修。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一年可给一次重修机会。
5.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学习任务(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超过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院(系)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以不及格记录,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未达到参加考试条件”字样。
6.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8学时或未达到规定的基本教学要求(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由任课教师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该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以不及格记录,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未达到参加考试条件”字样。
7.学校、各院系部定期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抽查。凡在一学期中,被查出有2次无故缺课者,取消其第2次所缺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以不及格记录,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未达到参加考试条件”字样。
8.学生学期考核成绩,由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以发出通知信件为准。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于下学期开学第1周办理重修手续,学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或其它理由不参加重修。
烟台中医药学院是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一所旨在培养能医能药、能医能护、能药能护、既懂临床医疗又会预防保健人才的高等医药学教育学院.
9.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综合评定。
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对于选学重修课的学生,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1.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须于开学初注册时在导师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学院(系)教务员应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和实践类课程。
学分的获得、免修、升级、提前毕业、退学
1.学分的获得
1)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通过考试(考查)。根据不同课程、环节,可以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成绩及格后方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者无学分。
2) 选修课未经选课注册,不能参加考试,不给学分。
3) 必修课不及格,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不及格时,不计学分,可重修或改修。
4) 课程重修时将收取一定的费用。
2.免修
学生自学完某门课程全部内容(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各类实习、各类设计等除外),可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由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拟定考试题目,进行考试。如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经院(系)领导和任课教师签署正式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准予免修。该考试成绩即作为该课程的学习成绩并取得学分。
3.升级、提前毕业与退学
1) 实行学分制后,仍按专业年级编班,学生参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学生修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后,准予升入高一年级。
2)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经学生申请、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允许提前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
3) 学生各学期内不及格或重修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学分大于等于18学分,(或累计大于等于6门次),应予退学。未达到18学分(或累计少于6门次)者将继续跟班学习。
4)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5)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予以退学。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予以退学。
四、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且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烟台中医药学院是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一所旨在培养能医能药、能医能护、能药能护、既懂临床医疗又会预防保健人才的高等医药学教育学院.
2)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造成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
2.休学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休学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以退学。休学期满两周内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学期中途休学者均以一学期计。
3.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已构成学籍处理者,不能再提出休学,应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毕业学期(四年级第二学期)不能再提出休学。
4.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
2) 学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3) 在校学生因某种原因经批准中途停学,而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4)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由院(系)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2)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届学生学习。
6.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以及休学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五、毕业与学位
1.具有学籍的学生政治合格、身体健康,修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课,成绩合格,所取得总学分达到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毕业。
2.毕业时尚有课程不及格,未获得规定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重做)并交纳重修(重做)费,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重修(重做),按结业处理。
3.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4.无论何种原因,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5.本科学生在获得规定学分后,学分绩应达到2. 0以上方可申请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按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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