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精讲及归类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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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点精讲及归类题库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根据近三年的题量与分值,“会计法律制度”在试卷中所占分值在60%左右,是本门课程最重要的一章,涉及考点非常多,需要全面掌握本章内容。涉及的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备考提示】

(1)答题时要注意题目问的是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是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6号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10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3号令)。

(3)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已对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

■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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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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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的概念

(1)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

【备考提示】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 2.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备考提示】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节 会计核算

■ 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备考提示】 并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要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2)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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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提示】 按照会计六要素的顺序记忆

■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会计凭证按来源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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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 会计账簿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具体包括:

(1)总账属于订本账。

(2)明细账一般属于活页账。

(3)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款)属于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主要针对应收、应付票据的备查),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备考提示】 注意依法应当设置的账簿和每个企业必须设置的账簿的区别。

(一)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①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②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备考提示】 《会计基础》提到是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

(二)账目核对

【备考提示】 (1)会计基础没有账表相符。(2)用账簿的记录去核对。

■ 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财务情况说明书。

【难点点拨】 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1)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提供。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责任主体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 会计档案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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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包括:①会计凭证类;②会计账簿类;③财务报告类;④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备考提示】 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会计核算的其他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3)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二)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备考提示】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

(四)财产清查的规定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五)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 会计监督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备考提示】 不是直接报告,有权处理的要及时处理。

■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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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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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三个层次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其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其负责人为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

【备考提示】 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2.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即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作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难点点拨】 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的是直接上级和直接下级。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 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应从审核开始进行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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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 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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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备考提示】 会计专业职务没有注册会计师也没有总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一年内一次通过)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备考提示】 出纳可以登记固定资产。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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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

【备考提示】 《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项。

(二)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l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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