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要点简介(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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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要点简介(初读)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许炜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该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笔者初读,简介要点如下: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贷款行为不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该类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有待明确。

2、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合同履行地为借款人所在地。

3、民间借贷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与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

4、民间借贷涉嫌构成犯罪驳回起诉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5、诉讼中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联的犯罪线索、材料应当移送侦查机关,不影响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该关联主要是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上的犯罪线索,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

贷罪、挪用资金罪、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洗钱罪等。

6、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合同不因借贷双方主体原因而无效。

7、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五种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8、防止虚假诉讼,明确了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10种情形。

9、规定恶意诉讼不得撤诉,直接判决驳回,诉讼参与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给予司法制裁、刑事追究。

10、借贷双方之外的他人签字、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1、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借贷双方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网络贷款平台因过错造成借贷双方损失如何承担有待明确。

12、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到期未还贷款,出借人不得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但可在执行中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

13、出借人请求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14、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15、前期借款本息结算时出具新的债权凭证,可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但前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部分除外。如借款期限届满累计支付的本息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16、逾期利率约定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

17、借款利率、逾期利率均未约定的,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18、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请求选择主张,或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的24%计算的金额。

19、借款人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的部分,可向出借人主张返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l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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