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现代产权理论

更新时间:2024-03-26 04: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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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企业产权理论评述

内容摘要:哈特的 企业 产权理论是 现代 企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该理论是建立在不完全合同理论基础之上的。哈特认为对物质资本的所有权可以导致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他认为企业就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组成,企业的边界产生在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点上。不完全合同的理论基础仍需进一步 发展 ,“资本强权观”的先验性假设也是该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

关键词:企业 产权 不完全合同 资本强权观 中国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企业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组织和制度形式,理解企业是理解其他组织和制度形式(比如非赢利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基础。现代企业理论是在科斯、阿尔钦和德姆赛茨、阿罗等几位 经济 学家思想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哈特的企业产权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中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一个分支,该理论主要来源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威廉姆森、克莱因的契约理论,主张企业及其边界取决于交易各方权力的最佳配置。哈特认为,在合同不完全的环境中,物质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基础,企业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资本所规定。哈特企业产权理论的中心命题是,企业产生在人们无法拟订完全合同,从而权力或控制配置变得重要的地方。

不完全合同理论

哈特的企业理论是以合同的不完全性为基础的。科斯提出的企业的性质问题和交易成本的概念引起了研究制度的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在他们那里,交易成本变成了讨论产权的基础。但是,交易成本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清楚。哈特认为,交易成本企业理论未能说清企业的本质,尤其是没能说明企业的边界在哪里,要说明企业的性质和边界,有必要提出新的不完全合同与产权理论。哈特认为,在理想世界中,人们能够拟定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在合同中将各方在任何情况下的责任完全规定清楚。如果是完全的,机制设计理论就总能够设计出最优的合同,使得在任何产权配置下,都能执行这个最优的合同。因此,产权是怎样分配的就成为无关紧要的问题了。

合同的不完全性是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第一是有限理性的约束。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得很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计划。第二是缔约的困难,即使能够做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对于这些,过去的经验也提供不了多大帮助。第三是第三方验证的困难。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用下面这样的方式将计划写下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比如说法院,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制加以执行。换句话说,双方必须不仅能够相互交流,而且还要能够与对签约各方动作环境一无所知的局外人(第三方)进行交流。

因为以上三种条件的约束,双方缔结的合同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

合同中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具体来讲,合同可能不会提出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能做出粗略的规定。在签订了不完全合同后,往往要对原有合同进行修订和重新谈判,原有的不完全合同只不过是重新谈判的一个起点或背景。

既然合同在今后能够调整,那么,合同的不完全性为什么还重要呢?哈特认为,合同在重新调整时会产生多种费用,如事后成本与事前成本。前者产生于重新调整的过程中,后者产生于对重新协商的预期。修改合同条款时,合同各方可能争论不休,但这种争论对总的生产目的没有任何好处;信息不对称时,重新谈判可能达不到有效率的协议。如果交易双方在签订了不完全合同后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在重新签订合同时,就可能难以找到新的交易伙伴(因为寻找新的交易伙伴要招致“沉没成本”),双方“套牢”在已做出的专用性投资上,产生一种新的成本。这种成本可能比前面提到的两种成本更大。因此,理性的经济个体在专用资产的投资上缺乏积极性,即这种投资达不到理想的状态,总是专用性投资的不足。

产权、剩余控制权与企业

在哈特的理论中,有一个先验性的假设,即资本强权观,即相信资本所有权能够无条件地给其所有者带来某种控制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力,并能够因此获得分享交易或组织剩余的权力。据此,他认为,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当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发生时,谁负责?怎样负责?

这种情况下产权的作用很清楚了:只有资产的所有者有对资产的支配权。合同中没有详细规定的那部分权力(剩余权力)就必须归属于资产的所有者。也就是说,当合同不完全时,资产归谁所有,谁拥有对资产的支配权就变成关键性的重要问题。

一项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对于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 法律 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力。事实上,拥有剩余控制权实际已被作为所有权的定义。哈特认为,剩余控制权比剩余索取权更基本,而且,对剩余收入的索取权通常有众多的人共享,相比较而言,剩余控制权就少共享。

与此同时,哈特还断言,在合同不完全的环境中,物质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基础,而且对物质资产所有权的拥有将导致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控制,因此,企业也就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资本所规定。由于有了这种独特的合同与权力观,再加上当事人风险中性偏好与信息对称假设,以及当事人不能承诺事后不要求再谈判这三个假设,哈特就构造了研究物质资本所有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安排——站在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研究最优或最佳的财产结构应该是什么。

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自从科斯的开拓性文章发表以来,至少在主流的合同和企业理论中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企业是一个利用“权威”方式来配置资源的特殊装置。虽然包括科斯、威廉姆森在内的经济学家都给出了自己对企业

性质和企业边界的理论,但是他们并没有明确地回答“权威”的来源,而且也没有明确回答企业的归属和边界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哪怕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骨子里早已认定企业是以股东为代表的投资人的企业。相比之下,哈特倒是旗帜鲜明地展示了他的观点:“企业就是由它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比如机器、存货)所组成”。显然,这种观点不仅和现行的法律框架接近,而且也与哈特等人的合同和权力观相匹配——既然非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是权力的来源并且能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人力资本,那么拥有非人力资产所有权的股东就能够控制企业,并且只有非人力资产的存在才能维护企业的稳定性。

他认为,企业的资产是企业所有的实物或非人力资产,它可以是“硬”的资产,也可以是“软”的资产。由于合同是不完全的,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对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通过对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成本的考察,哈特认为,已做了专用性投资的双方,是借助一体化还是市场方式来处理双方的关系,要取决于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合并的收益表现在:收购方企业具有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因为这个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剩余控制权,能得到自己投资创造的事后剩余的一个更大部分。合并的成本表现在:被收购企业在专用性投资上的积极性降低,因为该企业只拥有较少的剩余控制权,只能得到自己投资创造的事后剩余的一个较小部分。

从此出发,就可以得到与现实中情况一致的结果:在交易的双方,如果一方的投资更重要,则该方更可能从事合并,拥有资产。例如,人们拥有自己的住房和汽车是有效率的安排,因为使用者是对住房、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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