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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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川经办运行[2009]5号

各市(州)经委、成都能源办: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精神,我委结合本省省情,制定了《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对规范和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了较好指导作用。现结合工作实际和发现的问题,对细则进行了再次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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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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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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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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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

5.农村加油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八)申请加油站迁建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方可动工。加油站迁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到省经委进行许可证书变更(提供迁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1.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2. 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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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迁建地址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九)加油站的改、扩建省经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报省经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十)租赁土地不能修建加油站,历史遗留以租赁土地方式修建的加油站,不能办理转让与租赁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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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委。省经委对申请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确认函,并在省经委网站公开。申请企业收到确认函并依法办理好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等相关手续后,方后可动工修建。

在加油站建成投入经营前,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企业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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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经委。省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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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国内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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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省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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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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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由省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由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1. 申请省经委确认函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确认函,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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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委。

(一) 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明确意见,具体包括:该站建设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修建地址道路类别,与最近加油站的距离,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其他规定。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或委托市(州)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加油站;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附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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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报省经委。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须电脑打印,且加油站命名要求名字需冠“加油站”三字结尾,地址须注明所在市(州)县镇(乡)街道);

(二)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确认函);

(四)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五) 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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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附验资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或委托市(州)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 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十一)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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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加油站正面、侧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委颁发。

第十四条 油库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按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上报省经委初审,由省经委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及第十二条2款要求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省经委,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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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由申请人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经委初审后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委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省经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租赁未满5年退租的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一) 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批发、仓储填报该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1,加油站填报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 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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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批发、仓储填报该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1,加油站填报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 批发、仓储、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批发、仓储填报该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1,加油站填报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五)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年之内不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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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变更,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租赁,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扩建、迁建。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所有成品油经营证书均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各单位、企业应妥善保管。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

零售企业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加油站变更)附表11),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报省经委。省经委审查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 提交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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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营业执照;

3.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市(州)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4.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经委的意见。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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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提交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省经委的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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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省经委的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人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申请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报省经委审核。

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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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相应材料。

4.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四)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省经委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其中,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资料由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上报省经委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工作委托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并将年审结果上报省经委。年审时须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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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年审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经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委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和省经委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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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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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二章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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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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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商务部或省经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省经委负责向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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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经运行[2007] 169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不明确的条款和与商务部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一律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执行。

附件:

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1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加油站

变更)》

(以上表格电子版本可在http://oilsichuan.mofcom.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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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j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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