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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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 “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 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 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 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 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 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 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近因识别

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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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即这个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第二种是,几种原因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第三种是,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远因是否为承保危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就不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预的原因。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损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伸。如果某个原因仅仅是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者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此种原因不能构成近因。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一些案件,还存在着同时存在两个近因的特殊情况。在这类情况下,又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或者除外责任;

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非承保责任;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第一种情况比较好处理,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除外责任的,则不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种情况也不难处理,,如果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而另一个属于非承保责任(即保单并未明确规定除外责任),那么保 险人在一般情况下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情况分细了还有两种情况:(1)两个近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2)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但相互独立。在第 (1)种情况下,如果两个近因同时发生且相互依存,没有另一个近因,任何一个近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此时除外责任优于保险责任,即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司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是为了改变合同当事人的意图,而是落实这种意图,对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 除影响公共利益的法定除外责任外,被保险人一般可以支付对价予以加保,否则就表明被保险人愿意或需要自己承担这种危险。在第(2)种情况下,两个近因相互 独立,哪个近因没有,另一个近因也会造成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但对除外责任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 赔偿。

关于近因原则的判定 案情介绍: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 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人货车(后经交警裁定:人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 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 案件分析:

张强和王成两人由单位购买了同一保险公司的同一种保险,都在同一次车祸中丧生,而保险公司为何要做出不同给付? 一、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承担人们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险责任的保险。张强与王成遭遇的不幸看似相同,而在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方面的程度和实质都不同。对此判断依据的是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保险才对损失负补偿或给付责任。这里的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 接近损失或事故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倘若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损失事故为保险事故,“保险”则应负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否则, 无责任。 二、由此判断:

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

因此,本案中,车祸属保险责任,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于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给付因车祸身亡的张强死亡保险人民币10万元,不给付因急性心肌梗塞(疾病)死亡的王成死亡保险金;只给付其因车祸造成丧失肢体的伤残金。这样做是合理的。 对于近因原则,保险公司会在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但被保险人往往不知这一原则,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处理事故时必须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解释清楚,并使其明白,做到理赔处理能为公司树立不偏不倚的公平形象。

对于保险期内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处理时首先要看事发的原因是不是近因,不过不是,则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予赔付。可见近因原则的重要性。近因原则属于保险的基本原则,对保险双方具有同样制约作用。

风险因素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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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某个海港,一天停泊的一艘1万吨化肥的货船突然着火了,火势迅速蔓延到另外的船舱。当消防队赶到时,火以蔓延到了大半条船。船上装的是硝酸铵农药,在高温条件下会发生化学反应成为爆炸物品。由于火势失控万吨硝酸铵农药船爆炸了。爆炸产生的震波和冲击波又使大批高楼倒塌,同时附近的几个大型油库在冲击波的作用下相继发生爆炸,最后大火几乎吞并了这座城市。

1992年4月29日,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骚乱事件,是一场种族冲突。起因是洛杉矶法院宣判4名白人警察无罪释放而引起的。

1991年3月3日,刑满释放不久的黑人青年罗德尼.金在加州的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洛杉矶公路警察派出直升机和多辆警车追踪15分钟才把金逼入死胡同。警察逮住金后,对他棍打脚踢50多下,使金遍体鳞伤。此事正好被一名居民用摄像机投拍下来,并把录像带挤到全国各大电视台,从而在美国掀起一场轩然大波,引起了公愤。

10天后,这4名警察被指控犯有11条罪状。经过一年多的起诉和审讯工作,洛杉矶一家法院的陪审团经过7天的激烈辩论,于1992年4月29日傍晚宣布4名警察无罪释放。消息传出后洛杉矶的黑人立即上街示威抗议并采取极端报复行为,结果烧毁了一些商店超市,工厂学校政府机关地铁被关闭,导致58人死亡、2555人受伤,1164人被捕,造成火警1713起,有850家韩国人开设的商店被烧毁或被洗劫一空。直接经济损失10亿美元。

根据风险分类的基本方法,此案例所表现的风险属于哪一类?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7月16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不料,7月20日,李某家由于煤气泄漏引发火灾,致使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主张应该赔,一种主张不赔。 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屋出险时被保险人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爷爷能否索取孙女身故保险金?

某幼儿园张某(女)3岁时父亲去世,张某的母亲李女士在铁路部门做列车员,张某随爷爷奶奶在D城市生活。6虽上小学时,她母亲调动工作至E城市,并已经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将张某接回身边,之后张某随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在E城市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母亲和继父共同负担。在张某离开E城市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10年期),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张某到E城一年后的一天,在一次上学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到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给付保险金,遭保险公司拒绝。

本案涉及投保人爷爷对被保险人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

案例: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此案能否获赔?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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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尽告知义务

李某于2000年12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住房险。2001年5月投保人住房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查证:李某将其使用的住房出租他人开设印刷厂,火灾是因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李某以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住房已改变使用性质,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变更,遂作出拒赔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厂方追偿。

案例:能否证明右眼失明是一次意外撞伤直接导致的

2000年2月15日,刘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以外伤害保险。3个月不到,刘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一天他忙着去见客户,在一个拐角处猛撞到一户人家向外打开的铁窗边缘,右眼被撞伤。一开始他觉得撞伤的地方非常痛,但是依然赶路,过了一会眼睛没刚才那么疼了,刘先生便以为没事了,就没有去医院就诊。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导致损失结果是单一原因吗?

某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1年。同年8月,该地区连降暴雨,泛滥成灾,该厂对仓库及车间采取了防洪措施,但措施并不得力,起不到多大作用,位于低洼处的仓库仍大量积水,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纸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的理赔发生争议,有的认为该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是洪水,该赔;有的认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洪水只是其中原因之一,被保险人防洪措施不得力是主要原因主张不赔。

案例:某面粉厂在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一年。同年9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当晚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3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造成了财产损失,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天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一小时,降雨量12毫米,当晚最大风力为8级~9级。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内部也存在着争议。

1983年7月31日陕西安康发洪水使安康地区烟酒副食公司的纸烟仓库里的底层纸烟被水浸泡,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仓库内的防潮设施因洪水浸淹而失效。该公司为防止受潮霉变,将遭受潮气的纸烟全部削价销售,因投保了保险随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差价损失。投保方提供洪水进库时防潮设施被淹失效的证明,以及纸烟受潮后短期将要霉变失去价值的鉴定。

保险方认为纸烟未被洪水直接浸泡,销售差价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是否符合近因原则?

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案例1、车辆失而复得 保险赔偿该退?

1997年1月31日,上海申通金属型材厂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盗窃、抢险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保险车被窃。申通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得支持,于1998年6月得到保险赔偿款13.69万元。同时该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即被窃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

不久,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闵行区马桥汽车修理厂维修,申通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保险公司获悉后则认为,申通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通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3.696万元。 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2、获得第三者赔偿后还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2000年2月20日,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张先生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1万元的保险金呢?

1997年2月,王某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2月15日零时至1998年2月14日24时。后来有B保险公司上门推销,其岳父不知其已投保,又为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5月8日零时至1998年5月7日24时。1998年1月,王某的邻居家发生煤气罐爆炸,殃及王某家,造成王某财产损失1万元。王某即通知了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进行勘察后,决定赔偿王某8000元。

正当王某为其投了保而感到庆幸,同时也因其余2000元无法得到赔偿而感到沮丧时,其岳父赶到告知王某还可以向B保险公司索赔。王某立即通知B保险公司,索赔5000元,B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了解到王某已由A保险公司承诺赔偿,于是拒绝赔偿。与此同时,A保险公司得知王某重复保险,也告知王某该公司决定不再足额赔偿8000元。王某遂以二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保险金额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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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合同是否有效

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199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单证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同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55条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 《保险法》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受益人只填“法定”如何处理

王某于2002年12月投保了一年期意外伤害险,保额20万元。保险单受益人栏中填写了“法定”二字。2003年9月王某乘坐的轮船失事,王某死亡。由于王某生前曾向刘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因此王某妻子和刘某在受益人的认定上发生了争议。王某妻子认为“法定”二字就是指法定继承人,王某父母已过世,且没有儿女,所以保险金应该由王某妻子领受和支配;刘某则认为“法定”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按王某的遗产处理,其中3万元用于清偿王某生前钱自己的债务。

案例:谁拥有保险金请求权

李某系某小学学生,1998年6月25日放学回家后,其父叫他去买酒,横穿马路时不幸被汽车撞死。因当时天色较暗,肇事汽车逃逸,没有目击者。李某死后尸骨未寒,李父不堪面对家人指责,又悲又气,喝农药自尽。处于极度悲伤的李母认为,儿子夭折,丈夫身故,平时与公婆多有纠葛,觉得难以在李家再呆下去,待丧事办毕,便改嫁他人。

由于李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3000元保险金。但李某属学校集体投保,未指定受益人。李母与李的祖父在围绕谁是保险金受益人的问题上产生纠纷。 保险金应该由谁领取?

保险合同订立的案例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

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该保险车辆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情

1995年4月8日,某棉麻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1995年4月25日起至1996年4月24日止。棉麻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1995年10月25日,棉麻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林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11月14日,司机廖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廖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1996年5月,棉麻公司和林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引起诉讼。

下面案例是否属于违约。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85年12月将一辆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应付保险费285元。当投保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争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1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高某并未如约补交保费,保险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予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保险公司一直未收到余额。到第二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000余元的损失,投保人便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以拖欠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如何处理此案?

游客坠楼身亡保险拒绝赔偿

2008年4月28日,李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书,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天津7日游。旅行社为李某购买了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5月20日,李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京,被安排入住丰台区一商务酒店4层。当日凌晨5点左右,李某家人发现李某从酒店四楼跌落死亡。警方出具关于李某死亡的调查结论,该人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发后,保险公司以李某并非死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亲属未能提供证明李某死于意外事件的直接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以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作解释,并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支持了李某亲属的诉求,终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25万。

为防灾转移保险财产,费用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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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旺食品公司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个叫桔树滩的镇上。1998年3月28日,该食品公司将其固定资产、原料及存货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7月29日,食品厂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桔树滩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8月1日桔树滩水位将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桔树滩镇上的所有保户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规定了各保户应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食品公司的当天,就派人对食品公司需要转移的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食品公司立即雇车将这些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及时,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

食品公司在财产转移中,发生了转移费用11万元。该公司认为,11万元的财产转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向食品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协助食品公司转移财产,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食品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故对该转移费用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食品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为转移保险标的所支出的费用。

案例:中国人保财产险公司第二代“金牛”家庭财产保险 保障责任:

一般责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特约责任,盗抢、管道破裂、水渍,现金、金银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

保险投资金每份2000元,保险期限3年,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可领取本金2000元并获132元的投资收益(收益率2.2%).

案例分析:未注明保险标的位置纠纷案

张某投保了家财险。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余元。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予赔偿。张某回来细看保险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家庭地址,遂再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则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坐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偿损失的话,也应该由代理人向张某赔偿。

资料: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

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是国际上一个普遍惯例,最早由美国于1919年开始推行。我国于2006年7月1日起推行该险。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单位:元

此案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

案情:2000年12月1日,肖某乘坐某客运公司一普通大客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R324KM+300M处时下车,从右至左横穿公路,在逆向主车道上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客运公司在向受害人肖某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客运公司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所保车辆直接引起的,因此这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认为拒赔不合理,起诉到法院。

案例:

甲、乙两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损600元,车上货物损失1500元,乙车车损4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元。全部损失为3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根据甲乙各自承担经济的损失,计算赔款如下:

(1)甲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600元+乙车车损400元+甲车货损1500元+乙车货损500元)×70%=2100元 (2)乙车应承担经济损失=(甲车车损600元+乙车车损400元+甲车货损1500元+乙车货损500元)×30%=900元 计算保险赔款

①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600元×70%=42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400元+乙车货损500元)×70%=630元 保险公司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420元+630元)×(1-免赔率15%)=892.50元 ②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400元×30%=12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600元+甲车货损1500元)×30%=630元 保险公司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120元+630元)×(1-免赔率5%)=712.50元

“富山海”轮理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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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31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富山海轮”在丹麦东部博恩霍尔姆岛附近海域发生海上事故。当时,载有66000吨化肥的“富山海轮”与一艘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发生碰撞,外轮撞到中方船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事故发生后,丹麦海上援救部门立即展开救援行动,很快从正在下沉的中国货轮上救出全部27名船员。船员在弃船前,将船上所有油路封闭,未造成海上污染。

“富山海”货轮本身保险额高达2050万美元。该货轮上运载的所有货物也随船一同沉没,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额为870万美元。共计3000万美元左右,约2.4亿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随后立即启动了应急理赔程序,先预付赔款近七千万元人民币。

随后,按照国际惯例,中国人保委请了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人保财险公司认定此次事故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决定向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1050万美元的后续赔款。这是我国船舶保险历史上损失最大的赔案。

案例分析

2000年6月22日,武汉航空公司一架从恩施飞往武汉的运七班机在汉口坠毁,机上44人全部遇难,地面上有七人也同时丧生,乘客中有20余人买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遇难者中一些人还买了湖北、北京、河北等地人寿保险公司的其他种类的人寿保险。此外,武汉航空公司的运七飞机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2000万元的机身险、50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每一座位7万元的乘客法定责任险,总计保险金额7550万元;此外武汉航空公司还连续多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这样,运七飞机遇难后的保险赔款共涉及以下方面:

(1)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的运七机身险,

最高限额达7550万元,其中包括2000万元的机身险、50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每一座位7万元的乘客法定责任险;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的“雇主责任保险”,每位机组人员保险金额为24.3万元 ;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承担的20人在恩施机场构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最高给付金额为20万 ; (4)平安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发现“湖北烟草”于1997年在公司投保了标准养老保险,预计可获保险3.8万。

(5)未参加保险人员的人身赔偿费用由三部分构成:1、身体损害赔偿费7万元,2、充分考虑到1993以来物价指数实际情况,每名遇难者赔付额再加4.5万。3、给每位遇难者3600元丧葬费,三项共计11.81万元。

(6)因飞机机尾铲平驳船铁篷而致死亡的7名民工也可获得同样的赔偿额。 (7)旅客行李按最高2000元的额度进行赔偿; (8)每位遇难者的家属可获得慰问金3000元。

宾馆责任保险赔偿案

1988年12月10日,某市一个五星级酒店向人保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期限1年。 1989年5月1日德国驻该市总领事馆在该酒店设宴招待来访的德国某代表团。宴会后一行人到该酒店的酒吧间饮酒至10点半左右;在返回时,副领事H先生被停车场边缘一侧绿化带延伸出来的高80厘米、长260厘米的水泥平台绊倒摔伤,送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肋骨压缩性骨折,并收治入院。

事故发生后,89年8月14日代表德国政府向酒店提出索赔。H先生认为保险方应按公众责任赔偿其受伤后各种损失费用(医疗费、工资损失、房租补贴、休假津贴、驻外特别津贴、丧失探亲假)22万多德国马克。理由:造成其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由该酒店水泥平台造成的,属民事侵权行为,而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者应对受害人进行损失赔偿 。

保险方认为H先生的伤害应自己负责,但考虑到友好关系愿协商处理。 保险公司提出了协商解决意见:

1、费用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半月,而应按4个月,即5月2日—8月31日。

2、伤者应在中国治疗,医疗费应以中国医院确定为准为11800元,折合马克为3953.10元。

3、工资部分应只列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两项,按4个月计算61453.53马克,对方要求的房租补贴、休假津贴、驻外特别津贴、丧失探亲假等4项不应列入工资损失。

4、工资损失+医疗费用=65406.63

5、本案主要是伤者自己疏忽,酒店平台为次要原因,故酒店只负1/3损失责任。 结果:通过协商,以赔付50%结案。

案例:产品责任险的赔付

1998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种费用63000余元。李某向啤酒生产者甲厂索赔,因甲厂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50000元。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甲厂生产啤酒瓶的乙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厂遂要求乙厂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乙厂提出赔偿请求。甲厂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例如:一般死亡赔偿36个月的工资。 伤残最高为48个月的工资。 暂时失去工作能力超过5天者,经医生证明,保险公司将负责补偿雇员在此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瓦斯爆炸工伤事故案

某乡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劳务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5000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的风险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方签定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5000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结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导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两方提出索赔。此案应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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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杀能否得到保险赔付

199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198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太平洋安泰)

适合年龄 :|少儿险|20岁以下|20-30|30-40|40- 50|50以上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责任:1、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的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2、还可提供意外医疗给付;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投保的意外医疗金额为限。(附约); 3、意外住院现金补偿,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补偿金。

特点:弹性选择,保障切实;保费低,保障高

安先生30岁,在银行里任出纳员,虽然经济收入无忧,但每天上下班骑车穿梭于拥挤的车流中,始终有些忐忑不安:万一发生了意外,以后的生活和妻儿老小怎么办?

他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职业等级为1)及其附约后,每天只需花 0.97 元,如遇意外伤害最高可获得 8,000 元医疗费,如住院则有高达 120 元/天的住院补偿金,万一身故或全残时还可获得80,000 元保险金。

健康之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 (太平洋安泰)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交费期限:20年,或缴至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

保险特点:限期缴费,保障终身 、定额给付 、保障范围广 、保证续保

投保人安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健康之宝终身医疗保障计划,基本保额10万元,住院补贴日额100元,缴费20年,年缴保费3145元,平均每天8.62元。安先生从此获得了终身的医疗、身故、全残保障。

1、住院补贴保险金:若安先生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每天可获得100元住院补贴,同一次住院最多可领取补贴9000元(90天为限),每年最多可以领取18000元(180天为限)。

2、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若安先生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按100元/天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最多可以领取3000元(30天为限),每年最多可以领取6000元(60天为限)。

3、门诊补贴保险金:安先生于住院治疗的前两周内或出院后两周内,因与本次住院相同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接受门诊治疗,按50元/次给付门诊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最多可给付门诊补贴保险金100元(两次为限)

4、急诊补贴保险金:安先生于住院治疗前,因与本次住院相同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接受急诊治疗,给付50元急诊补贴保险金。

5、救护车使用补贴保险金:若安先生住院医疗并以救护车运送,可获得100元救护车使用补贴保险金。

6、身故、全残保险金:若安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投保时的基本保额扣除上述一到五项累积已给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计划效力终止。

注:1-5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以基本保额10万元为限。

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额随着其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例如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每份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为人民币1260元,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投保一份保险时,保险公司收到每期应交保险费后,按照下表所示分配保险费

保单年度 每期保费 投资账户 保险保障 首年 1260 ------ 1260 次年 1260 240 1020 以后各年 1260 1056 204

被保险人手术后意外死亡, 意外险是否赔偿

某工厂为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保单生效后3个月,该厂职工孙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孙某突然出现心跳过快、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急救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医疗委员会对此事故的鉴定是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这样处理是否合理?

1.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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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 1999年9月11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该面粉厂于同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9月7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泼大雨,当夜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三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验险,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8510元。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近一小时,降雨量为12毫米,最大风力为7级。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答案: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的角度讲,与近因有关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保险责任;二是除外责任。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风导致厂房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较为主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构不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 1999年5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120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何赔偿?

答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因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

4. 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 5. 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 答案: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6. 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2)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1)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2)《保险法》。

7.1996年11月9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上午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火化。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的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日开具的。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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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什么问题?(2)我国《保险法》对出险后的通知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3)目前,国际上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所产生的后果,通常采用的两种做法是什么? 答案:(1)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2)没有作出

(3)因延迟通知而导致必要的证据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或增加保险公司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的,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延迟通知,同时,近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8.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答案: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1.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案: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2. 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答案: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1. 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案:因为通过委付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

1. 国外某仓库投保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答案: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

2. 刘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指定其子为受益人。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 答案: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

3.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因为李某被撞昏溺死于水池底不属于健康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以不能获的5万元保险金。游泳馆为每位游客 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事故责任,所以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虽然未指定受益人,但其家人作为其继承人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而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当归李某家人所有,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索赔。所以王某的赔款由李某的家人所有。

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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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

5.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解:(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

6.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该企业于200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2001年4月23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解:(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80×100/200=4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7.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4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32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1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解: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32+10)×40/80=21万元

8.199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解:保险公司应当拒付。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二保险公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9.某A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B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B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货物损失4万元,A车辆损失10万元和货物损失4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A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B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解:(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车车辆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10×40%×(1-5%)=3.8万元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12+4)×40%×(1-5%)=6.08万元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解:(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8×60%×(1-15%) =9.18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乙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8+2)×40%×(1-5%) =7.6万元

11.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方式、计算公式)

解: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即比例责任制。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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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6÷(6+4)=3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4÷(6+4)=2万元

12.某人将同一批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4.8万元和3.2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失4万元。因为保单上约定采用限额责任分摊,甲、乙两家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写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答案。 解: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总和 =4×4÷(4+3.2)=2.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总和=4×3.2÷(4+3.2)=1.77万元

13.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14.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解:此企业处理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

15.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解:(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16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17.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18、家庭财产保险

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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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危险赔偿 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当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在最高范围内,依据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19、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

20 某车主将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则: (1) 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 (2) 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万元,又应如何处理?

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少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10万元,故追得的8万元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了12万元,则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部分的2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

21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 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22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23 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公司。

24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25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例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26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A、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B、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60万元。 27 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16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甲车辆损失14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7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7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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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4×70%×(1-15%)=8.33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6+4)×70%×(1-15%)=11.9万元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A、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B、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C、 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A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B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C 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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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j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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