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结算工作管理办法2011022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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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

大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侧)结算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作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落实“公平、公

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确保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直接交易工作持

续健康开展,根据华北电监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交易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的通知》(华北电监市场[2010]25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的通知》(华北电监市场[2010]32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则》)确定的原则,结合大用户直接交易实际工作流程,制订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侧)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侧)结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成员对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数据应严格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履行保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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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工作要求: (一)汇总统计大用户企业市场电量情况。

(二)按月核定《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直接交易月度价差电费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公布、下发。并根据《规则》对成交电量与实际电量的差值进行考核。

(三)按公司对所属供电单位经营业绩年度考核要求,考核大用户实际用电量上报和按《结算单》数据结算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大用户实际用电量是指获准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量。 第五条 各供电单位工作要求:

(一)按时如实上报所辖大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

(二)按时、按量执行交易中心下发的《结算单》,并将结算情况及时反馈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场内用户工作要求:

(一)按时配合所属各供电单位准确上报经核准允许进入市场产品的实际用电量。

(二)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第三章 大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侧结算

第七条 大用户交易电量结算电度电费次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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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度大用户竞价交易电量。 (二)月度大用户协商交易电量。 (三)年度大用户协商交易的分月电量。 (四)非市场电量。

如果大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其当月各种市场交易电量的总和,差额部分从位于上述次序最后的交易电量开始削减。

第八条 月度大用户竞价交易的电费结算公式为:

结算电费=中标结算电量×(目录电量电价-市场均衡价差)。 第九条 大用户协商交易的分月结算电费公式为:

结算电费=年成交电量分月结算电量×(目录电量电价-年成交价差)+月成交结算电量×(目录电量电价-月成交价差)。

年(月)成交价差=大用户协商交易成交机组批复上网电价-年(月)度协商成交上网电价。

第十条 由于大用户原因,当月少用的市场电量超过其当月市场交易电量的5%,大用户应支付交易违约补偿金用于补充交易费:

交易违约补偿金=少用电量×︱上网电价结算差价 ︳×0.5。 上网电价结算价差=max{市场均衡价差,年成交价差,月成交价差}。

第十一条 大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的市场电量部分执行目录电价。当实际用电量少于其市场交易电量时,相应核减与其成交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

第十二条 由于电网原因未完成的市场合同滚动至次月继续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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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四章 结算流程及时间

第十三条 大用户直接交易结算流程图。

交易中心 成交单 MIS 系统 三公网 各供电单位 审批后结算单 三公网 传真 月度电量 结算单执行情况 交易中心 图 例 第一循环 第二循环 未审批结算单 审批后结算单 市场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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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供电单位每月26日8:00后登录公司营销MIS系统或登陆三公网站http://imptc.impc.com.cn/ ,根据交易中心分配好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下载次月《大用户直接交易年/月度成交单》。

第十五条 各供电单位于次月2日12:00前登陆三公网站http://imptc.impc.com.cn/ ,根据交易中心分配好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申报所辖电力大用户上月实际用电量,并录入申报人、申报时间、审批人。

第十六条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次月2日15:00后将三公网站的数据同步到内网交易系统中,上报数据被自动锁定不允许修改。

第十七条 结算过程中如果发现数据存在问题,由相应供电单位向交易中心提出修改申请,经交易中心认可后,调整申报状态方可修改申报,并在30分钟内重新录入修改申报人、修改申报时间、修改审批人。修改完成后通知交易中心重新锁定上报数据。

第十八条 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各供电单位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时间要求,将所辖范围内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信息制表,经审核后签字盖章传真至交易中心,并电话确认,原件保留备案。

第十九条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每月3日12:00前完成上月《结算单》核定工作,并由公司交易中心、市场营销部审核确认。每月3日17:00前将上月《结算单》公布至三公网站和营销MIS系统。

第二十条 各供电单位每月4日9:00后可访问“三公”网站和营销MIS系统查询《结算单》。于次月2日12:00前,根据《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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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算电量、金额完成上月交易电费返还用户工作。并于每月2日12:00前通过“三公”网站或传真方式上报交易电费返还用户完成情况和市场内大用户电费履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各供电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返还用户交易电费工作,需及时将原因上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和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如市场内参加交易大用户企业,连续三个月未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电费,交易中心根据《规则》上报电力监管机构会同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电力公司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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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算电量、金额完成上月交易电费返还用户工作。并于每月2日12:00前通过“三公”网站或传真方式上报交易电费返还用户完成情况和市场内大用户电费履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各供电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返还用户交易电费工作,需及时将原因上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和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如市场内参加交易大用户企业,连续三个月未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电费,交易中心根据《规则》上报电力监管机构会同自治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电力公司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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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j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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