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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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克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规范电力建设(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系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电力建设工程中的主厂房、控制楼、高压开关室、办公楼等重要建筑物。 1.3 本规定是针对当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存在混凝土楼板、墙体和粉刷层裂缝,以及楼地面、门窗、屋面渗漏等方面的质量通病,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而制定。

1.4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现行设计、施工及施工验收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守则》和《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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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电力建设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管理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规定的要求。

2.2 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设计监理单位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3 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重点内容。

2.4 电力建设房屋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4.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4.2 施工单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 4 3 监理单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对施工单位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进行备案。 3.1.3 协调、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 3 施工单位

3.3.1认真编写《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建设单位备案后实施。

3.3.2 必须做好原材料和构配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原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检测必须坚持见证取样制度。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经批准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建设单位备案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作为《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补充。

3.4 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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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设计

4.1.1 电力建设房屋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4.1.2 房屋工程建筑物长度大于40m时,宜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多层及主要建筑物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 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1.3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ф8。 4.1.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隔墙,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层高超过4m时,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4.1.5 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240mm。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1.6 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

4.1.7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4.1.8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保水性强的砂浆砌筑。

4.1.9 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 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

4.1.10 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办公楼等外墙宜采用保温砂浆、复合保温材料等外墙外保温措施。

4.1.11 屋面刚性层与女儿墙、山墙之间应预留30mm的伸缩缝,伸缩缝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充。

4.1.12 屋面应进行保温或隔热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mK/W。 4.2 施工

4.2.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山砂和混合粉。 4.2.2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 5%-8%。混凝土及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水状态下施工。 4.2.3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l5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或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嵌填密实;补砌时,双侧竖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嵌填密实。

梁、柱中部。当抹灰层厚度大于 30mm 时,应按规定增加钢丝网片。室外气温低于5°C时,不宜进行外墙粉刷。

7.2.8 外墙涂料找平腻子的厚度不应大于1mm。

7.2.9 外墙面砖嵌缝必须采用勾缝条抽压出浆至密实。

7.2.10 窗台、窗眉、阳台、雨莲、腰线和挑檐等处粉刷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30%。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断面尺寸不得小于10mm×10mm,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2.11粘贴面砖的外墙面用防水砂浆刮糙时,门窗洞口四周墙面两次刮糙层的接缝位置必须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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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8.1 设计

8.1.1 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20m及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 20m以下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水密性能不低于2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GB/T7106(7107、7108) — 2002的规定。

8.1.2 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膛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

8.1.3 塑钢门窗型材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作防腐赴理。 8.2 施工

8.2.1 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安装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8.2.2 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间隙。

8.2.3 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8.2.4 门窗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8.2.5 门窗框外侧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外墙面层为粉刷层时,宜贴 \上\型塑料条做槽口。外窗底框下沿与窗台间应留有10mm的槽口。

8.2.6 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且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9 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9.1 设 计

9.1.1 对于体积吸水率大于2 %的保温材料,不得设计为倒置式屋面。

9.1.2 刚性防水层应采用细石防水混凝土,并设置分格缝,其间距不宜大于3m,缝宽不应大于30mm,且不小于12mm。

9.1.3 柔性材料防水层的保护层宜采用撒布材料(绿豆砂等)或浅色涂料。当采用刚性保护层时,必须符合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要求。 9.1.4 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构造详图;变形缝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的做法,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伸出屋面管道、人孔等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水圈。

9.1.5 膨胀珍珠岩类及其它块状、散状屋面保温层必须设置隔气层和排气系统。排气道应纵横交错、畅通,其间距应根据保温层厚度确定,最大不宜超过 3m;排气口应设置在不易被损坏和不易进水的位置。

9.2 施 工

9.2.1 屋面工程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施工。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9.2.2 卷材防水层收头宜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收头处应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上下口封严。

9.2.3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气层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基层的含水率。对伸出屋面的管道、人孔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均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 250mm(管道泛水不小于300mm);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采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

9.2.4 刚性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施工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9.2.4.1 钢筋网片应采用焊接型网片。

9.2.4.2 混凝土浇捣时,宜先铺三分之二厚度混凝土并摊平,再放置钢筋网片,后铺三分之一的混凝土,振捣并碾压密实,收水后分二次压光。

9.2.4.3 分格缝应上下贯通,缝内不得有水泥砂浆粘结。在分格缝和周边缝隙干净干燥后,用与密封材料相匹配的基层处理剂粉刷,待其表面干燥后立即嵌填防水油膏,密封材料底层应填背衬泡沫棒,分格缝上粘贴不小于200mm宽的卷材保护层。 9.2.4.4 保水养护不小于14d。

9.2.5 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试验或淋水试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i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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