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3-08-06 02:3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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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日至

被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注:

1、委托人是指: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委托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委托人。

2、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经营者亲自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营业执照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副本的交回正本);

四、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以租赁的房屋(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的复印件(原件持有方署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自有房产(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八、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提交新经营者的一寸免冠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非广州市户口的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 本规范依据现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统一调整。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http://www.77cn.com.cn) 咨询电话:9663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iu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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