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20100316001
更新时间:2024-01-05 05: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城关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
本次培训共分为六部分
一、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操作流程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附送资料及注意事项 三、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 四、有关不征税规定 五、减免税备案
六、征管中的其他问题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操作流程(仅供参考)
一、首先填写基本信息表
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页http://www.tax861.gov.cn/ 点击办税中心下面的纳税申报 输入用户名、密码 点击“有税申报”或“无税申报”按键 在页面左下方申报明细资料录入中选择“查账征收企业基本信息表(2009版) 填写基本信息 二、软件下载 1、下载网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页 http://www.tax861.gov.cn/ 点击悬浮窗口“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 -在三、申报系统更新中找到下载(蓝色字)--点击下载--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软件及相关资料下载:
《1》非CA用户选择搜狐下载 《2》 CA用户选择BJCA下载
2、下载说明:请下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JRE版(含patch3) 安装程序
①、计算机中已经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离线申报程序”,请卸载去年软件,重新安装新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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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计算机中没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离线申报程序”直接安装;
3、数据上传:数据的上传操作,必须在进入数据录入界面后才能进行
数据录入完成后,将报表数据保存到本地机器上,并且所有的申报表全表审核通过后,上传数据时需输入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的计算机代码(或选择CA证书)及申报密码 。在申报资料上传成功后,系统弹出提示框提示上传数据成功,点击确定后,即完成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申报工作 注:上传时只能上传本征期的申报数据。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申报所需要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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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部分、明确业务问题
一、企业因资金困难,已列做费用的房租、利息支出未实际支付,可否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中的实际发放原则,是不是实际支付?对于拖欠工资如何处理?
1、合理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实际发生为判定标准,无论是否支付,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3、对于拖欠工资,未实际发放的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内退人员工资能否记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问题
?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企业发放内退人员的工资如何进行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暂时依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允许企业给内退人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5、企业为员工报销汽油费、物业费如何处理问题
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上述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不能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上述费用如果符合3号文件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且企业会计上在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管理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按照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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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企业收到车管部门发放的由于去年奥运会期间交通限行而返还的养路费,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四、财税[2007]92号文件所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条款都已废止,按财税[2009]70号文件执行。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通过北京红十字协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规定,北京红十字协会目前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税务部门无法承认该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此,企业通过北京红十字协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支出暂不能在税前扣除。
六、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仍可以做纳税调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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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应付福利费开支范围里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此两项可在管理费用里列支,在税前扣除。
5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因此,企业租房用用本企业无房员工集体宿舍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福利费用列支 七、企业与本单位职工个人签订租车合同,定期为职工个人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上述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签定了租赁合同,车辆租金可以凭合法凭据税前扣除;在租赁期间,属于车辆使用所孳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扣除。 八、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没有结案的证明材料,能不能申请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必须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审批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九、企业纳税人实现的减免税项目所得能否弥补当年非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以及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处理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从申报表主表、附表三、附表五的表内、表间逻辑关系分析,免税项目所得不得弥补非免税项目亏损、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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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自查弥补亏损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未规定企业自查调增的所得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企业08年度及以后年度自查调增的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企业2009年度以后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暂不需要进行报备
十、商标权发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 根据《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因此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和财税【2009】57号文件中未将无形资产列入资产或资产损失的范围,也未明确申报无形资产损失的应提供何种证据。因此对无形资产损失暂不予受理审批。 十一、企业员工出差就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员工出差,就餐费用凭发票报销的,如果发票注明付款方为企业的,按照业务招待费处理,付款方为个人的或者无付款方的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对出差员工就餐不实行报销制度,而是实行发放就餐补贴的,应将此补贴按工资薪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二、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1、什么是“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2、源泉扣缴的对象: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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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源泉扣缴的对象,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由国税负责征管)。
(3)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按代扣代缴税款的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程序按《北京市地方
(4)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须源泉扣缴的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四部分不征税收入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财政性资金的解释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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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解释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五部分减免税
一、减免税备案工作要求
1、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2、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3、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二、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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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附送相关资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国债利息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六)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优惠。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解释 (一)、非营利组织认定:财税〔2009〕123号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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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如果有非营利组织需要办理减免税手续,请与税收管理员联系进行办理。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00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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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项目减免税手续需报送的资料
(一)减免政策: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条件: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残疾人在岗工作。
2、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所需要的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必须是银行支付的。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项目减免税手续需报送的资料:
减免政策: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所需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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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项目有关政策:
减免政策: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小型微利企业与国债利息收入要求补报所属2008年度的报备表。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八、“国债利息收入”减免税项目有关政策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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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小型微利企业与国债利息收入要求补报所属2008年度的报备表。
第六部分、征管中注意的问题
一、申报与缴纳税款期限问题
1、各税综合申报:要求各单位在征期内提前申报,否则容易造成申报不成功。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在征期内完成
2、缴纳税款:在综合申报结束后,立即到银行缴款。不能出现今天申报后天缴款。
尤其是征期未,最后一二天才申报,再拖缴纳时间,造
成逾期入库税款,现在规定是逾期就要加征滞纳金,并且还要说明原因。
二、年终奖的问题:该政策一年不能使用两次。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个人所得税十二万元申报问题。尽快办理 四、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扣除。并且在进行明细申报时单独申报。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
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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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城关税务所实行对发票的严格管理,从即日起实行发票使用核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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