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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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九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下面是甲乙双方往来的磋商函电,请分析它们分别属于磋商中的哪个环节,为什么?

甲:(5月1日电):“兹有5 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4.5,标准出口包装,5至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L/C支付,限20日复到。”

乙:(5月3日电):“你方5月1日电收悉,贸易条件对我方不合适,请重新报价。”

甲:(5月4日电):“4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内衬PP 装包装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0,新瓦楞纸箱,6月份装运,以不可撤销L/C 支付,限10日复到有效。”

乙:(5月10日电):“你方来电我方基本同意,将每打CIF 纽约价再降至$78,限5月20日复到我方有效。”

甲:(5月21日电):“你方交易条件我方完全同意。”

答:甲的5月1日电属于发盘。因为甲的函电是向乙这一特定人发出的,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十分确定完整,而且甲在函电中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愿望。

乙于5月3日发出的函电属向甲方做出的邀请发盘。

甲于5月4日的函电属于向乙做出的再发盘,原因同5月1日函电,即符合发盘条件。 乙于5月10日的函电属还盘行为,因为他更改了部分主要贸易条件。

甲的5月21日的函电属于逾期接受,即无效接受。因为他的接受表示是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之后做出的。

2、英国A 公司与美国B 公司是老顾客关系。A 一直把货物供应给B。美国C 公司冒充B 的名义,与A 签订了进口合同。C 从A 处取得货物并向A 支付了货款,后来A 发现C 是冒充的,因此A 向C 追回货物,但遭C 的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A 有无权利向C 追回货物?为什么?

答:在此情况下,A 有权向C 追回货物。因为A 与C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违背了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不构成有效合同,故A 可以向C 追回货物。

3、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IF NEW YORK 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签复,CIF NEW YORK 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受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请问:“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会甲?

答:在上述情况下,乙公司原报价不能继续约束以公司至5月31日。因甲公司已对乙公司5月1日的发盘做出还盘,甲公司的还盘构成了新的发盘,乙公司的原发盘就失去法律效力,对乙公司就无约束力。所以对于甲的5月22日电,乙公司完全可以不理会。

4、A拟出售一台X型机床给B,A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台X型机床。。。(其他各项交易条件略)请电汇一万美元。”B立即复电:“确认你方来电,同意各项交易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一万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但A接到回电后未作任何答复,并把该台机床以更高的价格卖给C,事后双方发生争议。问:在上述情况下A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在上述情况下A 的做法完全合理。因为B 的复电虽然同意了各项交易条件,但把主要的支付条件做了改变,因而构成还盘。当B 做出还盘后,A 的发盘失效,对A 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A 完全有权出售自己的机床给其他客户。

5、我某公司按FOB 青岛/烟台出口玉米300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一时难以全部集中到一个港口,于是只好分别到青岛、烟台两港口各装150吨于同一

航次的同一只船上。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来证的要求?为什么?

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货物在不同港口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所以,我方的交货方式完全符合来证中关于不许分批装运的要求。

6、假如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二级品,我因货源关系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一级品”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要求卖方所提交的所有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上的任何不一致,均可被视为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有权拒收一切与信用证不相符的单据。商业发票是信用证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单据之一,更受到严格要求。在本案例中,货物等级有“一级”变为“二级”显然不能满足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可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议付。

7、我方公司按CFR 条件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为3、4月份装船,未明确可否分批装运。在我方租船订舱时发现,由于货物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必须分2至3次装运。对此,你认为我们是否有必要要求国外改证?

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写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哪么可以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因此,在本案例中,只要我公司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货,没有必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我们就可以分批发货。

8、信用证在提单条款中常规定:Full set 3/3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或Full set 2/3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其中的3/3和2/3是什么意思?

答:在上面两个分式中,分母都是“3”,表明在一批货物的运输中,正本提单必须签发三份;分子表示根据信用证要求要向银行提交的正本提单的份数。在题目中,3/3表示银行要求必须签发正本提单三份,一并向银行提单;2/3则表示签发三份正本提单,只要向银行提交其中两份——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中肯定还有其他条款来规定另一份提单的用途。

9、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

10、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信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金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答:(1)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

(2)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

(3)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后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故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

1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称:“接受但价格减5%”,我对此未做答复。由于该商品市价剧涨,6月3日英商又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在此情况下,我方可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答:(1)我方可告知英商合同未成立,其6月2日接受是无效的。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英商重新报价,

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达成交易。

(2)按照《公约》规定,发盘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项为发盘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

(3)本案例中,6月2日收到的英商电传即是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而应商在6月3日作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作出的,不是有效的接受,合同未达成。

12、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 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 纽约。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答:(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我方最好的选择办法是尽快撤回发盘,并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达到受盘人,使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则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只能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得予撤销。

(3)如果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具体措施有:提供最近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确系报错,请对方原谅;为对方提供额外便利的条件或凭个人私交等,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引以为戒。

13、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14、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你认为如何?为什么?

15、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16、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通过开证行在出口地的办事处通知国际贸易公司.信用证规定:分五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80吨;4月20日在青岛装了120吨,均顺利收到货款。国贸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只装了70.5吨,公司经联系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装货。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又装了64.1

吨。国际贸易公司向议付行办理仪付时,提交两套提单: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0.500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5月28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64.100吨。单据寄到开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受单据。请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

17、某年10月,某粮油食品进行口公司(买方)从某国进口了3000箱冻鸡,委托某航运公司所谓的“东方”轮运输。“东方”轮在迪拜港装上全部冻鸡后,经过35天航行,到达上海港交货。买方在港口检查是,发现全部冻鸡解冻变质。经上海市卫生局鉴定,认为不适宜人类食用,买方损失价值66000美元。买方随后诉至法院提出索赔。诉称承运人对自己运输的货物管理不当,保管未尽其责,由此而发生的货损,应负全责。承运人辩称货物在装船之前冷藏舱设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船开往上海港的整个过程中,温度一直保持在-12度到-17度之间,机器正常没有损坏。货损原因由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是管船过失所致。根据《海牙规则》,对因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疏忽所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所以承运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明,冻鸡变质的原因却是冷藏机的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造成舱内温度过高,引起变质。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拒赔理由不成立,最后判决承运人赔偿买方经济损失66000美元而结案。请分析,承运人赔偿的原因是什么?

18、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陪。请分析,承运人拒陪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如果该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他方负责赔偿?

19、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定了一批合同规定按照CIF即期信用证支付,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了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催开信用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困难,遂要求对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析: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20、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服,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21、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22、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B公司为A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不久,A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A公司有无这种权利?

23、我国A公司以寄售方式向沙特阿拉伯出口一批积压商品。货到目的地后,虽经代售人努力推销,货物还是无法售出,最后只得再装运回国。试分析A公司有何不当之处?

24、一招标机构接受委托,以国际公开招标形势采购一批机电产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制作规格和价格两份投标文件,开标时,先开规格标,对符合条件者,再定期开价格标,确定中标者。共有12家企业投标。到了开标期先开规格标,经慎重筛选,初步选定7家,通知他们对规格标进行澄清,并要求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两个月,7家中,有4家送来澄清函并同意延长有效期。另3家提出若延长有效期,将提高报价10%或更多,否则将撤销投标。招标机构拒绝了后3家的要求。到了价格标的开标日期,对仅有的4家

开标后,却发现4家报价均过高,超过招标机构预定标底30%以上,无奈,招标机构只得依法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试分析此次招标失败的原因以及应吸取的教训。

25、某贸易商于7月与一农场订立远期合同,购进10000蒲式耳玉米,10月交货,价格为每蒲式耳4.30美元。该商担心11月新玉米收获时市价下跌,遂即以每蒲式耳4.50美元买入11月的期货合同两分(每份5000蒲式耳)。11月,该商将购进的玉米全部转售,因新货上市,市价下跌,只售得每蒲式耳4.20美元,亏损1000美元。而此时期货价格也趋疲,由于交割期到,无奈将两份期货合同卖出对冲,价格为每蒲式耳4.20美元,连同佣金100美元,在期货交易中亏损3100美元。加上现货市场的亏损,总计亏损4100美元。试分析该商在以上经营活动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26、我一外贸公司从日本进口一艘渔轮,其具体做法为先出口鱼品积存外汇,达到一定金额后,用以购买渔轮。该公司报请主管部门给与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拒绝,请加以评论。

27、1983年3月,我国某手表厂A与国外某钟表公司B签订了一份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B方向A方提供生产手表表壳的成套设备,设备作价36万美元。A方以该设备生产出的表壳为补偿产品。约定每只表壳的返销价格为2美元,每年返销9万只,两年补偿完设备价款。之后3年,B方每年包销A方5万只表壳,价格仍为每只2美元。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了B方提供设备的型号、规格及质量要求,但对补偿产品表壳的质量、技术标准及验收方法只作了一般性规定。合同签订后,应B方要求,A方请求银行向B放开出了以B方为受益人,总额为36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单保函。同年6月,设备运到,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8月,A方生产出样品,经B方派员验收,口头通知A方合格。9月,A方生产出第一批1万只表壳,再经B方验收时,B方提出有质量问题拒绝接受,为此双方发生纠纷。10月,A方接到该外国一破产清算人来函,称其已接管B方全部财产,正在进行破产清算,B方向A方提供的设备已列入破产财产,要求A方在3个月内返还,否则,将以A方银行的担保函,向A方银行追索36万美元。试分析此案例。

28、1996年2月,中国A集团公司与韩国B株式会社达成来料加工合同,由A方向B方购买面料、辅料,加工成羽绒服后,再由B方全部包销,中方购货合同涉及金额38.24万美元,由A方开立见票后12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支付,销售合同涉及金额95.94万美元,由B方在首批羽绒服装运前40天即3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支付。签约后,A方即向B方开立了信用证。3月,B方发来的原辅料到港,经检验,部分面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规格与合同不符。A方质询B方,B方答复:此交易为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A方只管加工,无需考虑进料质量问题。于是A方按约定加工,可临近第一批货交货期,B方信用证还未开出。经交涉,A方将己方已开出的信用证展至8月底,并继续催促B方开证。面对A方的多次催证,B方找出种种借口拒开。B方提交了中韩两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报告均证明A方生产的羽绒服充绒量不合格。A方经调查,证明两份检测报告均为捏造。通过假报告一事,A方意识到B方根本无诚意做此交易,其目的仅在推销劣质原料。经多次交涉无果,在A方开出的信用证到期前,A方于8月22日将案件提交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1997年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解除该笔进料加工的销售合同;(2)B方向A方支付因其违约给A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3.48万美元,并应于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内支付完毕。B方拒绝赔偿。1997年5月28日,中方法院强制执行,从A方开立的信用证中扣划33.48万美元作为B方给A方的赔偿,试分析此案例中A方的教训。

29、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所以通知承运人将货必卸黄浦港。但该批货物由黄浦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请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为什么?

30、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i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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