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15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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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 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

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一)、双方同意,合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为 万元/年;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将款项一次性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帐号:

乙方户名: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第五条 个案收费程序及比例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乙方对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个案代理费的收取予以优惠,双方约定按如下比例收费:

1、诉讼(仲裁)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额在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一切合同纠纷和财产相关的权益纠纷、破产等其他民事案件,包括刑事案件的财产部分,均按标的的 %收取代理费,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在委托合同中另行约定。

2、非诉讼收费比例:

(1)乙方为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及该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跟踪、监控;

(2)出具各类涉及财产权益、资产关系的分析论证报告书、相关律师函、律师建议书、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3)律师参加调解的各类案件;

(4)甲方与第三方相互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股票发行、上市等其他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上述(1)、(2)、(3)、(4)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标的额在 万元以上均按标的额的 %收取代理费,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委托代理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结清,由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五)-(八)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如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以上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因上述第1、2项甲方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

甲方蒙受重大损失,赔偿范围以本合同约定的顾问费为限。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有权向乙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

本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6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前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其他特别约定

本合同经乙方承办律师向甲方详细解释文本内容,双方再协商、确认无误后签署。甲方已清楚理解所有条款的含义。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 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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