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库房八防标准要求和控制措施

更新时间:2024-01-11 11: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档案库房八防标准要求和控制措施

档案库房八防要求,标准档案库八防标准

根据国家档案业务规范的规定,档案库房的“八防”要求是: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

⑴档案库房应远离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空气污染等不安全的场所,不适宜设置在地下楼层或顶层。档案库楼面负荷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 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⑵档案库房应有防盗措施,一般库房要加设防盗门窗,有条件的单位应配置电子监控系统。

⑶档案库房窗子要配挂防光窗帘,防止阳光直射库内;同时库房照明装置应以使用白炽灯为宜,避免日光灯中紫外线对档案纸张的破坏。

⑷库房应配备去湿机及放置吸潮剂。

⑸库房可通过机械通风、自然通风等方法减缓库内温度过高现象。通常应配备空调设备,以达到库房理想的温度。

(6)档案库房周围要灭绝火源迹象,库内严禁吸烟,要建立严密的防火制度并配备适合档案保管的消防灭火系统或器材。

(7)档案柜架应放置防虫、霉药品,以防霉菌、害虫损坏档案。为防止档案发生鼠害,库房应定期检查并投放灭鼠药。

(8)为防止灰尘对档案的损害,库房最好加双层窗,同时利用吸尘器及时吸除档案柜架上的灰尘。

档案库标准

一、 各档案库的建筑及技术参数:

1、各馆室的最小面积应能容纳目前各资料存放,还必须考虑一定的发展空间。

2、地面承重最大容量为1240公斤/平米,不得小于800公斤/平米,采用密集架时应不大于1200公斤/平米。

3、密集架每组分为六层搁板,每层搁板承重为80公斤,柜体自重为80公斤。

4、每组柜体存放档案盒的多少根据档案盒子尺寸来计算。 5、一般档案室门高2m,宽1m,特殊档案室可加高,加宽门。要求门窗必须加防尘橡胶条密封,窗户建议采用防盗窗,门采用防火、防盗门。

6、给水管、排水管、雨水管不宜穿越档案室(库),消防栓不应设在档案室(库)内,应设在明显而又易于取用的走廊内或楼梯间附近。

7、空调安装位置应避免空调出风直接吹向文件资料。 8、馆室内应避免真菌、霉菌等微生物的繁殖,防止啮齿类动物(如老鼠等)的存在。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二、档案室的采光、通风要求

1、采光度(自然光和人造光)两种,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用自然光照射,但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应和人造光来照明。

2、档案室、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户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3、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选用防爆灯,防止用电时间过长发生失火。灯光,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4、档案室通风也应采用自然风,如果采用不方便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使用空调进行通风。 三、档案室温湿度要求

1、不论气候条件如何,有条件的情况下均应设置长年的温控装置,温度相对湿度要求如下表。温湿度范围 14℃~24℃ 不小于14℃ 不大于24℃,有温度调节设备的,温度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温度±2℃,相对湿度45%RH 不大于60%RH,有湿度调节设备的相对湿度的日变化幅度不得超过±5%。注意:温、湿度的测量点,是指在地面以上1.5m和距书架柜前0.4m处测量的数值。 2、对于干燥的地区可采用加湿机,定期用湿拖把拖地来保证环境湿度。

3、湿度过大的地区,如南方地区可采用抽湿机。

4、档案库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气,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

四、档案室洁净度要求

1、地面、墙面、顶棚面采用不起尘的材料。

2、开向室外的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外窗应具有较好的防尘功能。

3、定期打扫室内卫生,清洗防尘网。 五、档案室防雷接地要求

1、机房建筑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宜:计算机机房的保护接地应与建筑的防雷接地共用一组接地体。

2、接地引入线的长度不应该超过30m,其材料宜采用截面积40mm×40mm或者50mm×50mm的镀锌扁钢。接地线不得使用铝材,不同金属互连时,应防止电化腐蚀。 六、档案室电源要求

1、如果电压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应采用调压或稳压设备满足电压波动范围要求。

2、计算机机房或数据机房要求交流电不间断或无瞬变的通信负荷,应采用UPS供电系统或逆变器供电系统。

3、蓄电池一般设计两组并联,UPS蓄电池一般只设计一组UPS设计需要设计冗余备份,可以采用串联或并联方式。采用逆变器/UPS时,主要敦变器按最大功率确定,有条件最好配备一台备用。

4、档案馆室内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规范要求。 七、档案库房要求

1、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2、各库房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潮湿地区应配备去湿机,专门库房应安装空调设备。

3、库房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一般每天两次,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随时予以控制调节,注意积累库房温湿度变化的资料,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便掌握库内外温湿度变化规律,制定综合管理计划。

4、空调、去湿或增湿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温湿度记录仪表应按设备要求定期校验。

5、档案柜密集回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一般柜背与墙不小于10cm,柜侧间距不小于60cm),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摆设,便于通风降温。

办公室用房 附属用房 总计

400~600 400~600 4600~6800

200~400 200~400 2600~4600

100~200 100~200 1200~2600

注: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三,使用系数为O.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25万卷的县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县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办公室用房面积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附属用房按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总面积的10﹪计算。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区;

2.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3.应选择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4.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及技术指标。

档案馆建筑用地覆盖率宜为30﹪~40﹪,绿地率宜为30﹪,或遵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用地面积根据工作人员和外来利用档案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总平面应满足以下规划要点:

1.档案馆宜独立建设。县级档案馆可与其他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但应有独立的管理区域;

2.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工作流程合理布局,做到基本功能完备、流程便捷;

3.档案馆建筑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规划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节约使用土地,并优先利用社会公共资源;

4.档案馆建筑按照功能分为库房区、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和附属用房区。库房区应相对独立。对外服务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 5.档案馆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6.锅炉房、变配电室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在布局中应与库房区保持安全距离;

7.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8.馆区内的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并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

9.档案馆室内外均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一2001)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标识指示系统清晰明确;

lO.档案馆对外服务的车库(场)建设应符合当地规划条件的要求,宜将车库(场)设置于地下。本标准未包括这部分用房的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11.本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项目构成、建筑面积,其标准和等级应符合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九条 档案库房与其他各类用房之间应有分隔,各部门间的档案传送线路应安全顺畅,内外联系应避免交叉。

第三十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档案库房应单独设置垂直运输设备。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温湿度控制、防潮、防水、防日光、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等防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房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库区应根据档案类别、保管要求和经济性,设置不同类型的库房和确定柱网、层高与载荷,珍贵档案存储应设珍藏库。档案库房层高应满足排架高度、管道安装维修的要求;

2.库区内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其余附属用房不应设在库区内; 3.库区或库房人口处应设过渡间;

4.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重要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场所应满足安全屏蔽要求。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防火规范,档案库等重要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并采用相应的灭火系统。

第三十五条 各级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建筑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采用节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建筑应设置门禁、报警、监视监控等安防系统。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的需要,省级和市级档案馆应实行双路供电,如不能双路供电,可自备发电机组。

第三十九条 档案馆建筑外观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实用、经济、美观。室内装修设计首先应满足各类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

附录一 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表1—1 省级档案馆档案库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位: 万卷(档案数量) 平方米(面积)

面积一类 指标

名称 档案库房

二类 三类 备注

档案数量 使用面积 档案数量 使用面积 档案数量 使用面积

按40㎡/页~卷计算

90~1lO 3600

4400

~70~90 2800

3600

28003600

~50~70 2000

2800

20002800

使用面积小计 3600440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1—2省级档案馆对外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服务大厅 接待室 查阅登记室 目录室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1 1 1 l

300~350 1 150~180 1 150~180 1 150~180 1 350~400 1

250~300 1 120~150 1 120~150 1 120~150 1 300~350 1

200~250 90~120 90~120 90~120

开放档案阅览室 1 250~300 按3.5㎡/人计

未开放档案阅览1 室

缩微档案阅览室 1

150~180 1 120~150 1 90~120 按4㎡/人计算

100~120 1 80~100 1 60~80

音像档案阅览室 1 现行文件阅览室 1 现行文件保管室 1 展览厅 报告厅

2 l

150~180 1 150~180 1 150~180 1 1200~1400 2 280~300 l 80~90 80~100

1 1

120~150 1 120~150 1 120~150 1 1000~1200 2 250~280 1 70~80 70~80

1 1

90~120 90~120 90~120

按4㎡/人计算

800~1000 220~250 60~70 60~70

复印档案、装订档案复印件 利用者休息场所

对外利用复印室 1 利用者休息室

1

餐厅 1 80~90 1 70~80 l 60~70 利用者就餐场所

公共卫生间 1 80~90 1 70~80 1 60~70

使用面积小计

3600~4200 3000~3600 2400~3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1—3 省级档案馆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中心控制室 接收室 除尘室 消毒室

1 l 1 1

150~160 1 150~160 l 100~120 1 100~120 1

120~150 1 120~150 1 90~100 80~100

l 1

90~120 90~120 80~90 60~80

面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整理室 编目室 修史编志室 展览加工制作室 出版发行室 去酸室 理化试验室

l 1 1 1 1 1 1

100~120 1 300~320 l 140~160 1 100~120 l 200~220 1 100~120 1 140~160 1 100~120 1

80~100 1 60~80

280~300 l 120~140 1 90~100

l

250~280 100~120 80~90

180~200 1 90~100

l

160~180 80~90

120~140 1 90~100

1

100~120 80~90

档案有害生物防治1 室

档案保护静电复印1 室

裱糊修复室 装订室 仿真复制室 音像档案处理室 印像放大室 水洗烘干室 翻版胶印室 资料编排室

1 1 1 1 1 1 1 l

100~120 1 80~100 1 60~80

200~220 1 100~120 1 100~120 l 140~160 1 100~120 l 100~120 1 100~120 l 100~120 l 180~200 1

180~200 1 90~100 90~100

1 1

160~180 80~90 80~90

120~140 1 80~100 80~100 80~100 80~100

1 1 1 1

100~120 60~80 60~80 60~80 60~80

缩微摄影室(大型 l 机)

缩微摄影室(小型 1 机)/翻拍室 冲洗处理室/冲洗1 室

配药和化验室 质量检测室 校对编目室 拷贝复印室

1 1 1 1

140~180 l 120~140

100~120 1 80~100 1 60~80

60~70 1 50~60 1 40~50

60~70 60~70 60~70 60~70

1 1 1 1

50~60 50~60 50~60 50~60

1 l l 1

40~50 40~50 40~50 40~50

放大还原室 备品库 服务器机房 计算机房 电子档案接收室 电子文件采集室 数字化用房 使用面积小计

1 l 1 1 l 1 1

60~70 50~60

1 1

50~60 40~50

1 1

40~50 30~40

140~160 1 150~160 1 100~120 l 100~120 1 300~320 1 4200~4800

120~140 1 120~150 1 90~100 90~100

1 1

100~120 90~120 80~90 80~90

280~300 1 3600~4200

250~280 3000~3600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2)数字化用房按照正文第十五条合理划分房屋类型。

表l一4省级档案馆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人(人数) 平方米(面积)

面积一类 指标 用房名称

办公室用房 158~188 948

1128

使用面积小计

9501130

770~950

~128~158 768~948 98~128 588~768 按6㎡/人

计算

590~770 取整数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二类

三类

备注

使用面积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l一5省级档案馆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一类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1020~1240 1020~1240

使用面积 800~1020 800~1020

二类

三类

备注

按照档案库房、对外服务 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 房、办公室用房四类用房 总面积10﹪计算

附属用房 1240~1450

使用面积小计 1240~145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附录二 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表2—1 市级档案馆档案库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万卷(档案数量)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一类 标 用房名称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数量 面积

二类

三类

备注

按50㎡/万~卷计算

档案库房 40~50 2000

2500

使用面积小计

20002500

~30~40 1500

2000

15002000

~20~30 1000

1500

1000150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2—2市级档案馆对外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积指标 用房名称 服务大厅 接待室 查阅登记室 目录室

l 1 1 l

120~140 1 70~80 70~80 70~80

l 1 1

100~120 1 60~70 60~70 60~70

1 1 1

80~100 50~60 50~60 50~60

个数 面积

个数 面积

个数 面积

面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开放档案阅览室 1 200~250 1 150~200 1 100~150 按3.5㎡/人计

未开放档案阅览1 室

缩微档案阅览室 1 音像档案阅览室 1 现行文件阅览室 l 现行文件保管室 1 展览厅

2

70~80 1 60~70 1 50~60 按4㎡/人计算

30~40 70~80 70~80 70~80

1 1 1 l

20~30 60~70 60~70 60~70

1 1 1 1

10~20 50~60 50~60 50~60

按4㎡/人计算

600~700 2 500~600 2 400~500

报告厅

1

180~210 1 45~50 45~50

1 1

160~180 1 40~45 40~45

1 1

120~160 35~40 35~40

复印档案、装订档案复印件 利用者休息场所

对外利用复印室 l 利用者休息室

1

餐厅 1 45~50 1 40~45 1 35~40 利用者就餐场所

公共卫生问 使用面积小计

1

45~50 l 40~45 l 35~40

1800~2100 1500~1800 1200~15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2—3市级档案馆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一类

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中心控制室 接收室 除尘室 消毒室 整理室 编目室 修史编志室 展览加工制作室 出版发行室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l 1 1 l 1 1 1 1 l

75~80 75~80 55~60 45~50 45~50

1 l 1 1 1

70~75 70~75 50~55 40~45 40~45

1 l 1 1 l

65~70 65~70 45~50 35~40 30~40

230~240 1 75~80 55~60

1 1

220~230 l 70~75 50~55 80~90

1 1 1

200~220 65~70 45~50 60~80

90~120 j

去酸室 理化试验室

1 1

55~60 75~80 55~60 40~50

1 1 1 1

50~55 70~75 50~55 30~40

1 l 1 l

45~50 65~70 45~50 20~30 80~90 45~50 45~50 65~70 20~30 20~30 20~30 20~30 20~80 20~30

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 1 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 1 裱糊修复室 装订室 仿真复制室 音像档案处理室 印像放大室 水洗烘干室 翻版胶印室 资料编排室

1 1 l 1 1 1 1 1

100~120 1 55~60 55~60 75~80 40~50 40~50 40~50 40~50

1 1 1 1 1 1 1

90~100 1 50~55 50~55 70~75 30~40 30~40 30~40 30~40 80~90 30~40

1 l 1 1 1 1 1 1 1

缩微摄影室(大型机) 1 缩微摄影室(小型机)/1 翻拍室

冲洗处理室/冲洗室 l 配药和化验室 质量检测室 校对编目室 拷贝复印室 放大还原室 备品库 服务器机房 计算机房 电子档案接收室 电子文件采集室 数字化用房 使用面积小计

1 1 1 1 1 1 1 1 1 1 1

90~100 1 40~50

l

20~30 20~30 20~30 20~30 20~30 20~30 15~20 75~80 75~80 55~60 55~60

1 1 1 1 1 1 1 1 1 1 1

15~20 15~20 O~20 0~20 0~20 0~20 0~15 70~75 70~75 50~55 50~55

1 1

0~15 0~15

1 1 1 1

65~70 65~70 45~50 45~50

-

160~180 1 150~160 1 140~150

2100

2400

~ 1800

2100

~ 1500

1800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2)数字化用房按照正文第十五条合理划分房屋类型。

表2—4市级档案馆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人(人数) 平方米(面积)

面一类 积指标 用房名称

办公室用房 80~95 480~570 65~80 390~480 45~65 270~390 按6㎡/人计算 使用面积小计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2—5市级档案馆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

名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480~570

390~480

270~390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二类

三类

备注

使用面积

按照档案库房、对外服务

520~640

400~520

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四类用房总面积10﹪计算(取整数)

附属用房 640~760

使用面积小计 640~760

520~640 400~52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附录三 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表3一l 县级档案馆档案库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万卷(档案数量) 平方米(面积)

面积一类 指标 用房名称

~5~10

按60㎡/万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数量 面积

二类

三类

备注

档案库房 20~30 1200

1800

使用面积小计

12001800

~10~20 600

1200

6001200

300~600 卷计算

~ 300~60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3—2 县级档案馆对外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积指标

用房名称 服务大厅 接待室 查阅登记室 目录室

面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面积

个数 面积

个数 面积

1 1 1 1

60~80 30~40 30~40 30~40 80~90

1 1 1 1 1

40~60 20~30 20~30 20~30 70~80

1 1 1 1 1

0~40 0~20 10~20 10~20 60~70

按3.5㎡/人计算

开放档案阅览室 1

未开放档案阅览1 室

30~40 1 20~30 1 10~20 按4㎡/人计算

缩微档案阅览室 音像档案阅览室 1 现行文件阅览室 1

现行文件保管室 1 展览厅 报告厅

2 l

30~40 30~40

l 1

20~30 20~30

l l

0~20 0~20

按4㎡/人计算

40~50 1 30~40 1 20~30

160~200 2 60~80

l

120~160 1 40~60

1 l 1

80~120 0~40 O~20 10~20

复印档案、装订档案复印件 利用者休息场所

对外利用复印室 1 30~40 利用者休息室 餐厅

l

30~40

1 1

20~30 20~30

1 30~40 1 20~30 1 O~20

利用者就餐

场所

公共卫生间 l 30~40 1 20~30 l 0~20

使用面积小计

700~900 500~700 200~5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3—3县级档案馆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中心控制室 接收室 除尘室 消毒室 整理室 编目室 修史编志室 展览加工制作室 出版发行室 去酸室 理化试验室

l 1 1 l 1 1 1 1 1 l

30~50 1 30~50 1 25~35 1 15~25 1 0~20

0~30

面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20~30 1 20~25 1 0~15

10~20 0~20

90~120 1 30~50 1 25~35 1 20~40 1 25~35 1

60~90 1 20~30 1 O~25 0~20 0~25

40~60 10~20

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 1 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 l 裱糊修复室 装订室 仿真复制室 音像档案处理室

1 l 1

25~35 1 0~10

20~25 1

10~20

45~55 1 25~35 1 25~35 1

40~45 1 0~25 0~25

30~40

印像放大室 水洗烘干室 翻版胶印室 资料编排室

缩微摄影室(大型机) 缩微摄影室(小型机) / 翻拍室

冲洗处理室/冲洗室 配药和化验室 质量检测室 校对编目室 拷贝复印室 放大还原室 备品库 服务器机房 计算机房 电子档案接收室 电子文件采集室 数字化用房 使用面积小计

1 1 1 l 1

30~50 1 30~50 1 25~35 l 25~35 1 80~100 l 600~900

20~30 l 20~30 1 20~25 1 20~25 1 40~80 1 300~600

10~20 10~20 0~20 0~20

30~40 150~300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2)数字化用房按照正文第十五条合理划分房屋类型。

表3—4县级档案馆办公室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人(人数) 平方米(面积) 积指标 用房名称

办公室用43~63 258~378 23~43 138~258 13~23 78~138 按6㎡/人计算 房

使用面积小计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3—5县级档案馆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一类 标 用房名称

150~280

70~150

按照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四类用房总面积10%计算(取整数)

使用面积小计 280~40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150~280

70~150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二类

三类

备注

260~380

140~260

80~140 取整数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面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使用面积

附属用房 280~400

附录四

档案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相区别,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二、本标准中指定按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制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档案馆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源远流长。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一项崇高的事业。

根据《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国家档案馆包括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国家专门档案馆。档案馆是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是依法为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同时又是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法定场所。档案馆建设作为档案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档案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建国以来,档案馆的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先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档案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并逐步形成网络。全国现建有各级各类档案馆近4000个,保存纸质档案近1.6亿卷、2000万件,还有大量录音、录像、影片、照片等档案,平均每年接待利用档案资料者1300万人次,利用档案资料3600万卷i件、册),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近年来,档案事业迅猛发展,但档案馆的建设现状却不容乐观:全国现有县以上行政建制3401个(不含港澳台),其中已建有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142个,城市建设档案馆700多个,尚有近300个没有档案馆。在现有的档案馆中,大多数档案馆建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标准低,设施简陋,库房空间狭小,许多档案馆已经多年未依法接收档案进馆。有些已经成为危房,亟需新建、改扩建。这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档案馆依法履行安全保管档案、有效利用档案的职责,另一方面在档案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中,由于没有可以作为依据的建设标准,一些新建档案馆在建设规模、建设用地等方面存在着决策的盲目性,项目的合理性不能充分体现。因此,编制科学、合理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不同地区档案馆建设的共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

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级别档案馆的需要。因此,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不仅为档案馆的建设提供了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也为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档案馆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档案馆建设的全过程提供了依据。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是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分为中央、省(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县四级,考虑到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中央级档案馆的建设规模由国家另行审批,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综合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条明确了档案馆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应把握的建设方针和必须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

档案馆的建设工作要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因素和档案馆现实需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考虑档案馆的特点和功能拓展的需要,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满足档案馆事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的总体功能要求。

档案馆建设必须着眼于档案业务流程的需要,满足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功能要求,满足国家档案馆作为安全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阅的法定场所的功能设置的要求。据统计,全国已有一半左右的档案馆被党委和政府授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国家档案局颁布了行业标准《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绝大多数档案馆已开展了已公开现行文件

利用工作,社会反响极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做过多次重要批示。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将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而且,档案在编史修志、科学研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档案馆建设应充分体现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特点,体现作为本地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场所的特点,满足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体现社会性、文化性、开放性。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规划、投资、征地等要求。 档案馆建设在规划、投资、征地等方面应充分体现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特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应纳人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原则。

从全国现有的档案馆建设看,整体水平较其他馆舍建筑存在明显差距,且建设年代较长,历史欠账很多。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档案意识的增强,档案馆建设已有很大改观,但东部、中部、西部发展极度不均衡。从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档案馆建设应实行统筹规划,立足长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一次规划和投入,建设满足长远发展需要的档案馆。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扩建的余地,以免建成的档案馆不能满足档案管理实际需求,短时间内再行新建或改、扩建,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执行本建设标准与执行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国家已颁布了若干有关建筑工程的标准,而且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档案馆建设工作有关的,除执行本标准外,对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同样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档案馆建设规模的确定,世界各地通行的做法是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档案馆的业务流程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因素来确定建设标准的。考虑到我国国家档案馆是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情况,档案馆建设规模按行政区划分级,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为基本依据。

当然,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地理等因素对档案馆建设规模也有重要影响,综合上述因素合理确定档案馆建设规模既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是指现存档案、资料的数量和今后30年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应进馆的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随着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档案数量也较以前迅速增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的应进馆档案数量陡增,先前许多以20年为设计标准的档案馆已不敷使用,很多地区已经或正在考虑扩建或改建。

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普遍认为确定30年为设计标准既能满足较长一段时间的需要,又可以避免短时间内再另择用地、重新建设造成的浪费,是比较合理的。

第十条 本条确定了档案馆建设分类标准。

档案馆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极度不平衡,不同地域之间差距巨大,即使在同一地域,也会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差距明显。为保证本标准的广泛适用,将省、市、县级国家档案馆各分为三个类次,各类次的数量基本相当。

根据统计资料和调研数据,以类次各占1/3确定馆藏档案数量分界。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馆藏档案数量仅指现存和今后30年应进馆纸质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不包含其他类型的档案、资料。这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计算,同时也是为了方便标准的使用。当然,随着进馆电子档案的快速增加,势必会给库房容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在实际确定档案馆面积,尤其是确定档案库房时充分考虑。

第十一条 本条确定了档案馆建设项目的三个组成部分。这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在建设中均应列入其中,统筹安排。

房屋建筑,是档案馆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功能得以实现

的各类用房的总称。

场地,是在满足档案馆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需要,以及照顾利用者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

档案馆专用设施,是档案馆实现各项职能而必须具备的各种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本条阐明了档案馆房屋建筑由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五部分组成。这是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4.1.1条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档案库房,是档案馆专门用于保管各种类型档案的用房。

对外服务用房,是档案馆用于利用阅览、展览等提供利用档案的用房。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是档案馆用于接收、收集、整理、保护、数字化加工等档案基础业务、技术的用房。

办公室用房,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规定所配备的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用房。

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是实现档案馆各项职能必须具备的配套用房以及相应的建筑设备。

第十三条 根据现有档案馆建筑设计实践,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明确档案库房的组成。

为保护重要档案的安全,要求省级档案馆设置异地备份库。实际上,现有大多数省级档案馆存在后库等形式的异地备份库,实践证明,这种传统做法是适应新形势下对重要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异地备份库的建筑面积未计人本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4.3规定,本条明确对外服务用房的组成。

第十五条 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4.4规定,本条明确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的组成。

第十六条 本条要求档案馆办公室用房组成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与档案馆并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用房的组成同样应参照《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的组成。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档案馆场地的组成。

档案馆建设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以满足利用者以及工作人员的需要。

档案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足够的绿化用地,为利用者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绿地对档案馆的功能分隔、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档案馆专用设施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这里所列的是档案馆开展业务工作中应当配备的装备,目前在很多档案馆中已经配备,有些地区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配备其中的一些设备,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的总体确定标准,即按照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省级三类档案馆应遵循的面积指标。 1.根据本条文说明第十条确定的划分办法,三类档案馆以20万卷为间隔,确定计算值为: 一类 二类 三类

本标准将省级档案馆一类最高计算值确定为110万卷,是由省级档案馆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90~110万卷 70~90万卷 50~70万卷

省级档案馆之间馆藏档案数量也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的现象,一些省级档案的馆藏量已经超过或在未来30年内必然超过110万卷,这些档案馆独有的历史背景或现实背景使之与其他一般的省级档案馆无论在馆藏量上还是在馆藏结构上都不能相提并论,要在一个范围内予以规定十分困难。故本条特别设立一款,要求这些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10万卷以上的省级档案馆,可以在省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相应增加库房面积。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建筑由于在墙体厚度等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关于使用系数,本标准以现存档案馆两种最为常见的建筑模型进行推算,分别计算出的使用系数分别为70﹪和65﹪,结合调研结果以及反馈的意见,本标准将使用系数确定为70﹪,即0.7。 2.各类用房的计算方法 (1)库房面积计算方法

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第4.2.13条的规定,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符合五节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70m(排架长度)或180卷;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7.20m(排架长度)或480卷的规定。

由此可以推算,密集架库房使用面积指标为20.83㎡/万卷;五节档案架库房使用面积指标为55.56㎡/万卷。

由于在省、市、县各级档案馆中,不但存在纸质档案,还存在大量的音像、光盘、缩微拷贝片、母片、实物等档案类型,上文所推算的密集架库房和五节档案架库房面积公式都是以纸质档案为前提测定的,因此只能作为实际工作的一个参考指标。

实际上,经过多年来的实践以及近年来大量的档案馆的改、扩建工程经验的总结,加之针对本标准进行的调研,一般认为省级档案库的面积以密集架、五节档案架各占50﹪推算的指标是比较贴近实际的,即:使用面积40㎡/万卷; 市级档案库的面积以密集架、五节档案架各占20﹪、80﹪推算的指标是比较贴近实际的,即:使用面积50㎡/万卷;

由于县级财政一般无法承担县级档案馆建设密集架库房所带来的高额

成本,以及购买密集架的成本,主要以五节档案架为标准设定相应指标,即:使用面积60㎡/万卷。

(2)对外服务用房和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面积计算方法

两类用房存在设备的,根据设备占地面积推算,不存在设备的,依据调研数据给出相应指标。

(3)办公室用房面积计算方法

办公室用房中面积指标按每人平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计算。

关于办公室用房中人数的确定,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参照本条确定的档案馆的计算值,可以测算省级三类档案馆案卷数与编制人数对应关系为:

馆藏量(万卷) 人数(人)

(4)附属用房面积计算方法

按照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四类用房总面积10﹪计算。

同省级档案馆建设现状相比,同时充分考虑省级档案馆未来的发展,本条确定的面积指标基本是中等适度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市级三类档案馆应遵循的面积指标。 根据本条文说明第十条确定的划分办法,三类档案馆以10万卷为间隔,确定计算值为: 一类 二类

40~50万卷 30~40万卷 50 98

70 128

90 158

110 188

三类

20~30万卷

本条中确定市级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最多为50万卷也是计算需要,实际上,一些市级档案馆完全可能在30年后突破此最高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可以在市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库房面积是符合实际的。 由此,市级三类档案馆案卷数与编制人数对应关系为:

馆藏量(万卷) 人数(人)

各类用房的计算方法同本条文说明第二十一条。

同市级档案馆建设现状相比,同时充分考虑市级档案馆未来的发展,本条确定的面积指标基本是中等适度的。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县级三类档案馆应遵循的面积指标。 根据本条文说明第十条确定的划分办法,三类档案馆确定计算值为: 一类 二类 三类

本标准将县级档案馆三类最低计算值确定为5万卷,一方面是将建国以来依法应接受进馆的但至今仍散存在立档单位的档案数量计算在内,另一方面也是参考县级档案馆30年后预计馆藏量确定的。

同市级档案馆一样,县级档案馆确定馆藏档案数量最多为20万卷,也是计算需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可以在县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

20~30万卷 10~20万卷 5~10万卷 20 45

30 65

40 80

50 95

上相应增加库房面积是符合实际的。

由此,县级三类档案馆案卷数与编制人数对应关系为:

馆藏量(万卷) 人数(人)

各类用房的计算方法同本条文说明第二十一条。

同县级档案馆建设现状相比,同时充分考虑县级档案馆未来的发展,本条确定的面积指标基本是中等适度的。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办公室用房的计算方法。

档案馆办公室用房面积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附属用房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

根据调研结果,结合档案馆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标准确定附属用房按照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四类用房总面积10﹪计算。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的选址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设用地确定用地面积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建筑用地覆盖率、容积率、绿地率的要求。

1993年11月国家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各地档案馆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扩建预留地未计算在内的情况下,绿地率宜为30﹪或遵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档案馆停车场面积应根据工作人员与日均档案利用者数量之和每100

5 13

10 23

20 43

30 63

人20个停车位测算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小型汽车和自行车用地指标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自行车用地1.2㎡/辆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总平面规划应满足的规划要求。 1.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筑。以往的档案馆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大多不是独立建筑,甚至本身就是政府建筑的一部分,这种建筑模式一方面给利用者利用档案带来极大不便,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不能充分满足档案保管的特殊需求,给档案的安全保管带来巨大的隐患。档案馆独立建筑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对县级档案馆来说,如果在规划中需要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有独立的管理区域,以保证档案安全并便于管理。

2.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布局要求。鉴于档案馆建筑的特殊性,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工作流程进行合理规划,做到既能满足功能分区,又便于前后工作衔接。

3.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用地要求。城市建筑用地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馆建筑应节约使用土地,合理确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了建筑的经济有效,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和优先利用用地范围之外的社会公共资源也是必须重视的。

4.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功能分区划分及具体要求。档案馆建筑功能分区是由档案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为保障档案的安全并便于管理,库房区应相对独立于其他功能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对外服务用房单独设立出入口,办公区设于主出人口,可以方便利用者利用档案,保障档案安全,维护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环境。以往的档案馆出于安全和保密等考虑,大多数建在政府大院内或由武警执勤,给利用者利用档案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利用者也可能无意中通过共用入口进入到档案保管区或工作区,给档案的保管以及档案馆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带来影响,而且,作为公众的活动场所,设立单独入口也便于采取安检等措施,确保利用者和档案的安全。

5.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建筑采光和通风要求。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是档案馆人员活动的集中地,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这既有

利于人员身体健康,又有利于节约能源,减少浪费。

6.本款规定了厨房、锅炉房、变配电室等火灾易发生区设置要求。厨房、锅炉房、变配电室等是火灾易发生区,应当与库房区保持安全距离,保障档案安全。在实践中,有的档案馆将车库或餐厅建在地下或档案库房下面,一旦发生火灾,不但危及到整个档案馆的安全,也直接危及到档案的安全,是十分危险的。

7.本款规定了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8.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区内的道路要求。

9.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区内道路、停车设施及建筑物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及行动不便者等特殊人群的特殊要求,体现人文关怀。为更好地为利用者服务,本款同时要求标识指示系统清晰明确。

10.本款规定了档案馆对外服务的车库(场)设置要求,明确了标准未包括这部分用房的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11.本款明确了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项目构成、建筑面积。

第五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用房分隔、档案传送通道的设置要求。 为保障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与其他各类用房之间应有分隔,各部门之间的档案传送线路应安全顺畅,内外联系应避免交叉。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电梯、档案垂直运输系统设置要求。 档案垂直运输设备比普通电梯在载重量上要求更高,普通电梯不能完全满足档案垂直运输的需要,而且人档混载不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单独设置档案垂直运输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应具备围护结构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库房设计原则。

1.本款规定了档案库房应根据不同载体和不同的保管要求分设,并根据不同要求确定柱网、层高与载荷。

一般来说,不同载体的档案对保管的要求不尽相同,同时库房的大小也

要根据保管要求进行设置,一些载体保管的苛刻要求在大库房中实现比较难,如纸质档案与音像档案、照片档案的保管要求就有很大不同。因此,各种因素要综合考虑,不能一刀切。

以往的档案库房,受各种因素限制,很多没有充分考虑层高的要求,一些库房的吊顶紧贴档案装具,档案安全保管存在很大隐患,管道安装维修也造成很大的困扰,应尽量避免。

2.本款规定了库区内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其余附属用房不应设在库区内。

档案库温度较低,与室温差距较大,设立更衣室可以让工作人员更换或暂时存放衣物,不但有利于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也可以避免将外部灰尘等带入库房,影响档案安全保管。

库房的空气中灰尘含量较高,尤其在北方,即使经常通风、除尘打扫也不能避免,因此工作人员在出入档案库时进行盥洗也是十分必要的。

3.本款规定了库区或库房人口处应设过渡问。这一款充分考虑了档案的安全保管和节能的需要。

4.本款规定了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这是档案保管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重要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场所应满足安全屏蔽要求,保障重要电子档案保密安全。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筑防火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各级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美观、整洁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需要。新建档案馆尤其应注意这个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筑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充分利用各种节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筑应满足安装门禁、报警、监视监控等安防系统的要求,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的需要,省级和市级档案馆应实行双路供电,可自备发电机组。这是由档案保管的特殊性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档案馆建筑外观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应满足的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hk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