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23 08:5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测试、工程监测、岩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地质灾害评估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专业。
第二条:岩土工程勘察 (一)Ⅰ类
国家重点工程或有重大意义、重大影响的工程;30层以上或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 2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开挖深度大于10m或规模大或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地铁、特大桥梁、隧道、高架道路、机场跑道、航站楼、高填土公路工程及特殊性市政工程;单跨度大于24m、单柱轴向荷载大于10000kN的建筑物;一级水厂及有特殊性的工程项目等。 (二)Ⅱ类
14~30层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9~14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5~2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单跨度12~24m、单柱轴向荷载6000~10000kN的建筑物;高度为40~100m的构筑物;开挖深度为4~10m的基坑工程;大中型桥梁;二级水厂等。 (三)Ⅲ类
一般工业建筑及14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单跨度小于12m、单柱轴向荷载小于6000kN的建筑物;小型桥梁;一般等级公路等。
注:对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属复杂场地及水上勘察的Ⅱ、Ⅲ类工程,按相应提高一级类别划分。
第三条:工程测量
类别划分参数 子项名称 主要指标 I类 邻近施工的基坑开挖深度12m以上且距离监护对象的距离小于2倍隧道底埋深 采用远程自动化技术 II类 III类 相邻关系 监护测量项目 监护测量手段 除Ⅰ类之外的监护测量项目 无 轨交长期沉降 与收敛测量 变形程度 轨交工程测量 桥梁工程测量 地形测绘 控制检测长度L 主跨跨度L 测绘面积S 局部变形异常且结构发生明显破坏性病害的区段按I类配备技术力量与设备 L≥20Km 一般周期性“健康体检”项目均定为Ⅱ类 20Km>L≥10Km 无 L<10Km L≥500m S≥20Km2 500m>L≥300m 20Km2>S≥5Km2 L<300m S<5Km2 规划测量 建筑面积S 道路长度L 主客体栋数N S≥20万m2 20万m2>S≥万10m2 S<10万m2 市政道路测量 日照测量 L≥10Km N≥50栋 10Km>L≥5Km 50Km N≥30栋 L<5Km N<30栋 建筑工后沉降 建筑栋数N N≥50栋 50Km N≥30栋 N<30栋 注: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工程按Ⅰ类考虑。 第四条:工程测试 (一)Ⅰ类:
1、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工程;
2、单桩荷载超过10000kN的静载荷测试、高应变测试或桩身摩阻力测试; 3、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岩土工程勘察Ⅰ类工程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4、结构振动测试; 5、房屋质量检测。 (二)Ⅱ类
1、单桩荷载在6000~10000kN的静载荷测试或高应变测试; 2、岩土工程勘察Ⅱ类及以下工程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3、块体基础振动测试(Ⅰ类工程除外)。 (三)Ⅲ类
除Ⅰ、Ⅱ类之外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工程物探 (一)Ⅰ类:
1、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工程; 2、地下爆炸物探测;
3、地铁、隧道等重点市政工程物探; 4、面积超过10km2的区域性地下管线普查。 5、水上工程物探;
6、埋深超过8米、精度要求高且环境条件复杂的非开挖管线、地下埋设物探测;
(二)Ⅱ类
1、面积在1~10km2的区域性地下管线普查。 2、埋深小于8米的非开挖管线、地下埋设物探测; (三)Ⅲ类
1、面积小于1km2的区域性地下管线普查。 2、零星工程物探;
3、除Ⅰ、Ⅱ类之外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工程监测
Ⅰ类:(1)国家以及上海市重点工程中难度风险很大的工程;
(2)基坑1倍挖深范围内有市级以上保护建筑或地铁隧道工程; (3)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5m;
(4)基坑面积大于2万m2,且有两道支撑; (5)有特殊性的工程项目等。 Ⅱ类:除Ⅰ类之外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基坑围护与地基加固设计 (一)基坑围护设计: 开挖深度H(m) 周边环境及 围护结构水平计算位移控制 ≤1H范围内有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3cm之内。 1H~2H 范围内有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3~4cm左右。 <2H范围内无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5cm左右。 Ⅲ Ⅱ ≤5 5~7 7~10 10~15 >15 Ⅱ Ⅱ Ⅰ Ⅰ Ⅰ Ⅲ Ⅱ Ⅱ~Ⅰ Ⅰ Ⅰ Ⅱ Ⅰ Ⅰ 注:开挖深度为普遍深度,不包括局部深坑,如深坑在基坑边,根据深坑范围综合考虑确定。 (二)地基加固设计:
Ⅰ类:(1)总加固面积>6000m2;
(2)加固后复合地基承载力大于140kPa; (3)加固范围内地层复杂或有较大差异时; (4)有重要意义或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加固设计; (5)建筑物纠偏、加固(基础托换)工程设计;
(6)采用新的技术或本公司从未采用过的技术方案进行的地基加固设计。
Ⅱ类:除Ⅰ类之外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工程咨询 (一)地基基础设计咨询 工程规模 场地及地基条件 复 杂 较复杂 简 单 多层 ≤6层 小高层 7~14层 Ⅱ Ⅱ 高层 15~33层 Ⅰ Ⅰ Ⅱ~Ⅰ 超高层 ≥34层 Ⅰ Ⅰ Ⅰ Ⅱ Ⅲ Ⅲ Ⅲ 注:1、场地及地基条件复杂程度判别:上海地区项目根据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第4.2.3条与工程相关条件判别;非上海地区项目根据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1.2条、3.1.3条与工程相关条件判别。 2、非上海地区且无工程经验的项目可提高一级。
(二)其他咨询
Ⅰ类:(1) 工程规模及重要性相当于工程勘察类别划分中的Ⅰ类、Ⅱ类的;
(2) 对已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修订或优化的; (3) 本公司尚无类似工程经验的工程咨询项目。
Ⅱ类:除Ⅰ类之外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Ⅰ类:(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任务;
(2) 国家、上海市重大工程;
(3) 轨道交通工程、特大型桥梁、隧道工程、高填土道路;
(4) 基坑开挖深度≧15m,或开挖深度10~15m且2倍开挖深度范围
内有涉及地铁、原水灌渠或重要保护建筑;
(5) 楼层≧40层或高度≧120m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 (6) 建筑面积≧30万m2大型住宅区; (7) 管道工程(总长度≧20km);
(8) 堤岸工程(海堤、长江与杭州湾堤岸、中心城区黄浦江堤岸) (9) 大型港口、码头; (10) 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Ⅱ类:除Ⅰ类之外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
Ⅰ类:(1) 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为Ⅱ级、Ⅲ级的; (2) 上海地区以外且无相应经验的。 Ⅱ类: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为Ⅳ级的。
第十一条:如因特殊情况,经专业总工程师同意后,可调整工程类别,报公司质量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技术质量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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