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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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附:第三次修正

资源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4-25

执行日期:2002-4-25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决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萧山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特别保护区:东起绍兴市市区东跨湖桥,西至绍兴县湖塘西跨湖桥之间的鉴湖主体水域,及其南侧一千米、北侧五百米内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厂取水口与柯桥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五百米内的水域。”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一般保护区:绍兴市市区稽山桥至东跨湖桥段鉴湖主体水域、南池江、坡塘江、娄宫江、漓渚江、秋湖江、项里江、型塘江、夏履江、西小江等鉴湖上游水域,特别保护区北侧边界至萧甬铁路之间的下游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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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条修改为:“鉴湖特别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含二类)水质以上标准;一般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含三类)水质以上标准。”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二款:“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生活污水排放。”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种菱、种草、网箱养鱼和河蚌育珠。具体办法由绍兴市人民政府会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制定。”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七、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八、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第三次修正)

(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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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g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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