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24-06-10 12: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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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方法及其会计核算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笔者根据一年来的实践经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方法及其会计核算作一介绍。 一、新旧规定对比

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以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 二、“免、抵、退”税的核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二者之中较小者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金后的离岸价,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2002年1月共销售5吨货物,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99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70588元,进项税额合计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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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假设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4705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 贷:银行存款 550588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99000×8.27=818730(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818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81873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818730×(17%-15%)=16374(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374

贷: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374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4000-(80000-16374)=-29626(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9626元。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818730×15%=122809(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22809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9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22809-29626=93183(元)。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29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3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2809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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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29626

例2: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承上例,假设当月海关核销进口料件价格为1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1)~(3)分录同上。其余的账务处理如下: (4)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7%-15%)=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18730×(17%-15%)-2000=14374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3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374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34000-(80000-14374)=-31626元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5%=15000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818730×15%-15000=107809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1626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07809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1626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809-31626=76183(元)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316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7618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7809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1626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3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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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一、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现举例说明,“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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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免、抵、退”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二)

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能够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动能费等支付价款60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应税消费税品),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假设上期无留抵税款,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则,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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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2)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3)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4)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 ×(17%-15%)-100×(17%-15%)=10(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5-(102-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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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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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g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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