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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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暂行)(2004)

第一条 为了预防生产、使用、储运氯气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和《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等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运氯气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的安全、消防和预防氯气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四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器,配备移动式吸氯和抢修器材。并建立定期监测制度,依法及时公示监测结果。氯气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第五条 氯气作业场所应严格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配备有效防护用具;在操作间设置专用气防柜,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

配备足够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专用防护用品,同时应配置自救、急救药品;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自救、急救药品应定期更换。

第六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氯气中毒的危害、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场所内设置洗眼、冲淋设备;装置高处设置风向标;液氯钢瓶存放处,应设中和吸收装置等事故处理的设施和工具。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单位,应向有关职工提供氯气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七条 液氯储罐不得露天布置,至少保留一台空罐作为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应装双切断阀。

第八条 储存、管输氯气和液氯系统的储罐、泵、仪表、管道、阀门等,应按规定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液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对易腐蚀的设备、电气、仪表、管道、阀门、法兰等部位,建立定期检测检查制度,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九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作业必须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和质量指标,杜绝违章操作。液氯中水含量不大于

0.06%,氯气总管中氢含量不大于0.4%。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三氯化氮定期检测、排放制度,控制三氯化氮的含量。液氯中三氯化氮含量不得超过60g/L,气氯中三氯化氮含量不得超过60mg/kg。

第十一条 使用液氯钢瓶,必须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液氯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氯气的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风险识别,编制氯气分布图,确定不同单元的危险级别,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液氯的冷冻、灌装和储存系统为一级,电解槽和干燥系统为二级,其他涉氯系统为三级。

第十三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的制度;针对企业具体情况按照直属单位、二级单位、车间三个层次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直属单位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二级单位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车间预案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四条 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使用和储运氯气的作业人员,应依法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 氯气作业场所的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常指挥事故处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预防氯气中毒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一次;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

1.氯气中毒特性及预防中毒措施;

2.氯气在作业区的分布以及重点隐患部位;

3.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4.事故应急预案;

5.防护用品的使用及自救、互救技能;

6.报警仪的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管理:

1.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必须了解并遵守本规定;

2.外来人员进入涉及氯气场所工作时,发包单位必须向承包方书面交代可能产生的危害、预防措施、安全管理要求。承包方必须书面说明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培训证明、防护措施,并保证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3.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发包单位培训,并熟练掌握事故状态下的逃生自救技能。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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